第四章 明治維新

明治維新1

宣告近代日本到來的戰鬥口號是“尊王攘夷”2,即“王政復古,驅逐夷狄”。這一口號的目的在於使日本免遭外國侮辱,並恢復到天皇和將軍“雙重統治”以前的十世紀的黃金時代。京都天皇朝廷最為反動。天皇派的勝利,在天皇支持者的心目中,就是要使外國人屈辱,並把他們驅逐出去;就是重新恢復日本的傳統生活方式,就是要剝奪“改革派”3在國內外事務上的發言權。強大的外樣大名4成了倒幕派的先鋒,他們想通過“王政復古”取代德川氏而統治日本,只要求換一下當權者。農民們盼望多保留一些自己收穫的稻米,卻討厭“改革”。武士階層則希望保持俸祿,並能揮刀上陣建立功勳。在財政上支持王政復古派軍隊的商人們,希望推行重商主義,卻從未指責過封建制度。

1868年,倒幕勢力取得勝利,宣告王政復古,“雙重統治”結束。當時,以西方的標準來看,勝利者要推行的乃是一種極為保守的孤立主義政策,但新政府一開始就採取了相反的方針。它成立後不到一年,就取消了大名在各藩的徵稅權。它收回了“版籍”5,把原按“四公六民”分成中交給大名的“四成”收歸政府。但這種剝奪不是無償的,政府發給每個大名相當其正常收入一半左右的俸祿額,同時,還免去他們撫養武士和公共建設的費用。武士亦和大名一樣,從政府領取俸祿。在以後的五年中,又從法律上廢除了等級間的不平等及作為等級、地位的服飾等外觀標誌,甚至下令“散發”6。賤民被解放了。廢除了禁止土地轉讓的法令。撤除了各藩之間的關卡。取消了佛教的國教地位。到1876年,又把大名和武士的俸祿折成償還期為五至十五年的秩祿公債一次發給7,其數額則按每個人在德川時代所領取的固定俸祿額而定。這一筆錢使他們有可能創辦新式的非封建性企業。“這是早在德川時代已經證跡俱在的商業金融鉅子與封建土地貴族的那種特殊結合的最後確立。”8

新生的明治政府的這些重大改革是不得人心的。在當時,一般人對1871年至1873年的侵略朝鮮(“征韓”)遠比對這些措施更有普遍的熱誠。明治政府則不僅沒有動搖其徹底改革的方針,並且否決了侵略朝鮮的計劃。政府的施政方針與絕大多數為建立明治政府而奮戰者的願望強烈對立,以至在1877年,這些對立派的偉大領導人西鄉隆盛組織了大規模的反政府叛亂9。他的軍隊代表了尊王派維持封建制度的全部願望,明治政府則在“王政復古”實現後第一年就背叛了這種願望。政府招募了一支由一般平民組成的義勇軍,擊潰了西鄉隆盛的士族軍隊。不過,這次叛亂也足以證明當時政府所激起的國內不滿有多麼強烈。

農民的不滿也同樣強烈。從1868年到1878年,即明治最初十年間,至少爆發了190起農民起義。直到1877年,新政府才緩緩舉步,減輕壓在農民身上的重稅,所以,也難怪農民們感到新政府眼中絲毫沒有他們。農民們還反對建立學校、徵兵制、丈量土地、散發令、給賤民以平等待遇、官方對佛教的極端限制、改用陽曆,以及其他許多改變他們久已習慣的生活方式的措施。

那麼,是什麼人使這個“政府”進行了如此激烈的、不得人心的改革呢?是封建時代日本那些特殊習俗就已經孕育了的下級武士和商人的“特殊聯盟”。這些武士作為大名的心腹家臣磨煉了政治手段,經營和管理著各藩的壟斷企業,如礦山、紡織、造紙等;而這些商人則購買了武士身份,並在武士階層中普及了生產技術知識。這種武士和商人的聯盟迅速把那些富於信心的幹練人才推上前台,為明治政府出謀劃策並組織實施。不過,問題並不在於他們出身於哪個階級,而在於他們為什麼能如此精明能幹並且敢於實踐。十九世紀後半葉剛剛脫離中世紀的日本,其國力之衰弱猶如今日之泰國,卻能產生一批洞察形勢的領導人,成功地推行了一個最需要政治手腕的大事業,超過任何民族所曾嘗試。這些領導人的長處和短處都來源於傳統的日本人的民族特性,本書的主題就是要探討這種民族特性過去如何,現在又如何。這裡,我們只能暫先瞭解一下明治政治家是如何完成這一事業的。

他們從來沒有把自己的任務看成是意識形態的革命,而是當作一項事業。他們心中的目標就是要使日本成為世界上一個有地位的強國。他們並不是偶像破壞者,既沒有把封建階級罵得一無是處,也沒有剝奪其財產,而是誘之以厚祿,使他們轉而永遠支持政府。他們終於改善了農民的境遇。其所以晚了十年,與其說是出於從階級立場上拒絕農民對政府的要求,毋寧說是由於明治初期國庫的匱乏狀況。

不過,執掌明治政權的那些精明強幹的政治家,拒絕一切廢除等級制的思想。“王政復古”使天皇位居頂峰,廢除了將軍,簡化了等級制。王政復古後的政治家又廢除了藩,消除了忠於藩主和忠於國家之間的矛盾。這些變化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等級制的習慣,只是提供一個新的秩序。那些被稱為“閣下”的新領導人為了向國民推行他們的卓越政綱,甚至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統治。他們交替使用施加壓力和給予恩惠的辦法,恩威並施,以求貫徹目的。但是,在公共輿論不贊成改用太陽曆、設立公共學校及廢除對穢多等賤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時,他們絲毫也沒有想去迎合。

自上施予的恩惠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賜給人民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它給予人民在國家中的地位,並設立了議會。這部憲法是“閣下”們在對西方各國憲法進行了研究批判之後,精心擬定的。不過,憲法起草者“採取了一切預防步驟,以防止人民的干涉和輿論的侵擾”十,負責起草憲法的機構⑪是隸屬於宮內省的一個局,因而是神聖不可冒犯的。

明治的政治家們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憲法草擬者伊籐博文公爵⑫派遣木戶(孝允)⑬侯爵前往英國,就日本目前遇到的問題,聽取斯賓塞(Herbert Spencer)⑭的意見。經過漫長的交談,斯賓塞寫了意見寄致伊籐。關於等級制,斯賓塞寫道,日本在其傳統習俗中有一個無與倫比的、國民福利的基礎,應當加以維護、培育。他說,對長輩的傳統義務,尤其是對天皇的傳統義務,是日本的一大優點。日本將在“長輩”的領導下穩步前進,並可克服很多個人主義國家中無法避免的種種困難。⑮這封信肯定了明治政治家們的信念,他們對此十分滿意。他們力圖在現代世界中保持日本那種“適得其所”的優點。他們不想破壞等級制習慣。

不論是政治、宗教或經濟,明治政治家們在各個活動領域中都明確規定國家和人民之間“各安其分”的義務。其整個安排和美國、英國截然不同,以至我們經常會忽視最基本的要點。當然,上面有強有力的統治,無須服從公眾輿論的指揮。政府掌握在等級制上層人物手中,絕不包括選舉產生的人物。在這一階層中,人民沒有絲毫發言權。在1940年,政府最高層的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隨時“謁見”天皇的重臣、天皇身邊的顧問,以及以天皇御璽任命的官員,後者包括閣僚、府縣知事、法官、各局長官及其他高官。由選舉產生的官員是無法達到等級制中這樣高的地位的。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對遴選、任命內閣成員及大藏省或運輸省局長就更說不上有什麼發言權。普選產生的眾議院代表國民的意見,雖然有對政府高官提出質詢或批評的某種特權,但對任命、決策或預算等則沒有絲毫真正的發言權。也沒有法律的創議制。眾議院還受到由不經選舉產生的貴族院的制約,貴族院議員中貴族佔半數,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選。貴族院對法律的批准權與眾議院幾乎相等,這就又規定了一種等級性的控制。

這樣就保證日本政府中的高級職位都掌握在“閣下”們手中。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日本在“各安其分”的體制下沒有自治。在所有亞洲國家中,不管在何種政治體制下,上面的權力總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與下面的地方自治權碰上。不同國家之間的差異則在於民主範圍達到什麼程度,負多少責任,地方的領導是否能對整個地方共同體負責,或者會不會被地方勢力所壟斷以致損害公眾利益。德川時代的日本就像中國一樣,最小的單位約五至十戶,後來被稱作“鄰組”⑯,這是居民中最小的責任單位。這一“鄰組”的組長,對組內事情有領導權,保證組內成員行為端正,遇有可疑行為必須報告,發現在逃犯則要交給政府。明治政治家們最初廢除了這一套,但後來又恢復並稱之為“鄰組”。在市鎮中,政府有時積極培植“鄰組”,但在今日農村中則幾乎已經不起什麼作用⑰。較之更為重要的單位是“部落”⑱。部落既沒有被廢除,也沒有被作為一個行政單位編入政府體系。它是國家權力尚未涉及的領域。這種由十五戶左右的人家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換部落長,仍在發揮著組織的機能。部落長的任務是“管理部落的財產;監督部落對遇喪或遭受火災的家庭給予援助;安排耕作、蓋房、修路等公共作業的適當日程,遇有火警則負責振鈴;休息日則敲鐘擊梆,以示通告。”⑲日本的部落長,與其他亞洲國家不一樣,不負責徵收其共同體的國家賦稅。因此,他們不必肩此重負。他們所處的地位也沒有什麼矛盾,是在民主責任範圍內起作用。

近代日本行政機構正式承認市、町、村的地方行政⑳。由公選的“長者”們推選一位頭頭,代表本地區與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府縣公署交涉辦事。在農村,這個頭頭常常是一位老居民,一位擁有土地的農民家族中的成員。當了村長後,經濟上多少要受些損失,卻相當有權勢。他與長者們共同負責管理村裡的財政、公共衛生、學校,特別是財產登記和瞭解每個人的情況。村公所是個相當繁忙的地方,它負責管理國家撥來的小學教育補助費,徵集由本村負擔、數額遠比國家補助費要大的教育經費並監督其開支,管理村落共有財產及其租賃、土壤改良和植樹造林,以及登記一切財產買賣,而財產買賣也必須在村公所正式登記後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每個居民必須及時登記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過繼和收養、前科以及其他資料。對於每戶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樣的材料。任何地方都可以把此類材料從該地提供給那個人的原籍村公所並記入他的冊籍。一個人在申請就業或接受審判,或因其他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他必須給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寫信,或者自己親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給有關方面。所以人們是絕不輕易冒險給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記錄的。

因此,市、町、村負有巨大責任。這是一種共同體的責任。1920年代,日本出現了全國性政黨。這在任何國家都意味著會有“執政黨”與“在野黨”的交替。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行政機構卻絲毫不受影響,仍然由“長者”們領導,為共同體服務。不過,地方行政機構在以下三個方面沒有自治權。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國家任命,警官和教員都是國家僱用人員。由於日本的民事訴訟幾乎一直是通過調停或仲裁來解決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幾乎不起什麼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臨時集會,他們必須到場。但是,這種任務是不常有的,多數時間用在記錄有關居民身份和財產上。政府常常把警官從一處調到另一處,以保持其局外人地位,避免地區性聯繫。學校的教員也常有調動。國家對學校的規定十分嚴密。日本和法國一樣,每個學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樣的教科書,上同樣的課。每個學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時間,在同樣的廣播伴奏下,做著同樣的早操。市、町、村共同體對學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權。

上述的日本政府機構,幾乎沒有一點不與美國政府機構大相逕庭。在美國政府機構中,大選中選出來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權,地方的管理則是由在地方指揮下的警察和法院來執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機構在形式上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絲毫沒有兩樣。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內閣負責起草,國會實際上從未制定過法律。甚至町、市長在法律上也規定由女王來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權力之廣泛,直達地方事務,超過1940年以前的日本。雖然女王實際上總是認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須女王任命則是事實。警察和法院直接對君主負責,這在荷蘭也是如此。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團體都可以自由創辦學校。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幾乎全部照抄法國。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開發事業,在荷蘭大體皆是地方自治體的任務,而不是政治選舉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機構和西歐各國之間的上述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其職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順習慣,這是在過去的經驗中熔鑄,並以道德體系和禮儀來體現的。依靠這套習慣,國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閣下”們在其位、謀其政,他們的特權就會得到尊重。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策得到擁護,而是因為在日本,越過特權界限就是錯誤。在政府的最高層,“人民的輿論”是完全沒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國民支持”。當國家的權限越過自己的範圍而干涉地方事務時,其裁決也會受到尊重。對於發揮各種內政機能的國家政府,美國人感到是一種少不了的孽障。日本人則不然,在他們眼裡,國家是近乎至善的。

不但如此,政府還十分注意承認國民意志的“適得其所”。在合法的公眾輿論領域,即使是為了國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還是努力懇求人民同意,這樣說絕非過分。比如,負責振興農業的官員在改良舊式農耕法時,恰如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很少使用權力來硬性推廣。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民信用合作社、農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談,並聽從他們的決定。地方上的事必須由地方解決。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別分配適當的權力並規定其行使範圍。與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從而也給他們以較大的行動自由,但“上級”也必須嚴守自己的本分。日本人的格言是:“萬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與政治相比,明治政治家在宗教領域中制定了更為離奇的制度。當然,他們仍然是實踐日本人那條格言。國家把一種宗教置於管轄之下,奉之為民族統一與優越性的特殊象徵,其他信仰則聽憑個人自由。這種受到國家管理的宗教,就是國家神道。由於它被視為民族象徵而賦予特殊尊敬,就像在美國之尊敬國旗一樣。因此,他們說國家神道不是宗教。所以,日本政府可以要求全體國民信奉國家神道,卻並不認為違反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就好像美國政府要求人們對星條旗敬禮一樣。這只不過是忠誠的象徵。因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學校裡教神道而無須擔心西方的非難。在學校裡,國家神道成了神代㉑以來的諸神和“萬世一系”的歷代天皇統治的崇拜。國家神道受國家支持、國家管理。而對其他宗教信仰,佛教、基督教固不用說,甚至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祀神道,也都聽任個人意願,幾乎和美國一樣。這兩種不同領域甚至在行政上和財政上都是分開的:國家神道受內務省神祇局管理,它的神官、祭祀、神社等費用均由國庫開支;一般祭祀神道以及佛教、基督教各派則由文部省宗教局管理,其經費靠教徒自願捐贈。

由於日本政府對這個問題的上述正式立場,人們雖不能說國家神道是龐大的“國教會”,但至少可以說它是龐大的機關。11萬多座神社遍佈各地,從祭祀天照大神㉒的伊勢大神宮直到特別祭典時司祭神官才進行清掃的地方小神社。神官系統的全國性等級制與政府系統並列,從最低層的神官到各郡、市和府、縣的神官,直到最高層被尊為“閣下”的神祇官。這些神官,與其說他們是領導民眾進行祭祀,不如說他們是替民眾舉行儀式。國家神道和我們平常到教堂去做禮拜毫不相似。因為它不是宗教,法律禁止國家神道的神官宣講教義,也就不可能有西方人所瞭解的那種禮拜儀式之類。代之而行的則是,在頻繁的祭祀日裡,町、村代表參拜神社,立在神官面前。神官舉起一根紮著麻繩和紙條的“幣帛”,在他們頭上來回揮動,為他們祛邪。然後,神官再打開神龕的內門,扯開嗓子尖聲呼叫,召喚眾神降臨,享用供品。神官祈禱,參拜者們按身份排列,畢恭畢敬地供上自古至今視為神聖的小樹枝,樹枝上垂著幾根細長的紙條。然後,神官再度尖聲喊叫,送回眾神,關閉神龕內門。在國家神道的大祭祀日裡,天皇要親自為國民致祭,政府各部門放假休息。但這種祭祀日和地方神社的祭祀日、佛教的祭祀日不一樣,不是群眾的祭祀節日。後者屬於“自由”領域,不在國家神道範疇之內。

在這一自由領域,日本人進行各種符合自己心意的教派和祭祀活動。佛教非常活躍,至今仍是絕大多數國家的宗教,各種宗派有不同的教義和開山祖師。即便是神道,在國家神道之外,也有不少教派。其中有些教派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政府推行國家主義以前,已經成為純國家主義的堡壘。另有一些教派是一種精神治療,常被比作“基督教科學”。有的信奉儒家教義,有的則專門從事神靈顯聖和參拜聖山神社活動。老百姓的祭祀節日多數不屬於國家神道。在這種節日裡,老百姓湧至神社,每個人都漱口祛邪,拽繩、打鈴、擊掌,召喚神靈降臨。接著,他們恭恭敬敬地行禮,禮畢後再次拽繩、打鈴、擊掌,送回神靈。然後,離開神社殿前,開始這一天的主要活動。這就是在神社院子裡小攤販上購買珍品玩物,看相撲、祓術㉓以及有小丑插科打諢逗笑的神樂舞。有位曾在日本居住過的英國人,說他每逢日本祭祀節日就不免要想起威廉·佈雷克的一節詩㉔:

如果教堂給我們幾杯啤酒,

和那溫暖我們靈魂的歡樂之火。

我們將會終日唱詩祈禱,

絕不會想離經叛教。

除了極少數專門獻身宗教的人以外,宗教在日本絕不會使人感到嚴峻。日本人還喜歡遠途朝山拜廟,這也是愉快的休假。

明治政治家就是這樣謹慎地劃定國家在政治中的權能範圍和國家神道在宗教中的職能範圍。至於其他領域,他們都交給人民,但對認為與國家直接有關的事,作為新等級制的最高官員,他們則保證加以控制。在創建陸海軍時,他們也有類似的問題。像其他領域一樣,他們在軍隊中也廢除了舊式的等級制,而且比在老百姓中廢除得更徹底。他們甚至在軍隊中廢除了日本式的敬語㉕,雖然實際上保留了某些舊習。軍隊職階的晉陞不是看家庭出身,而是憑個人的能力,其實行的徹底是其他領域少見的。唯其如此,軍隊在日本人中聲譽很高,而且顯然當之無愧。這確實是新軍隊贏得民眾支持的最好辦法。加之,排、連單位大多由同一地區的鄉鄰編成,和平時期服兵役大都離家不遠,這不僅意味著士兵與地方上保持聯繫,而且每個人在軍隊服役的兩年期間,軍官和士兵、老兵和新兵的關係,代替了武士與農民、財主與窮人的關係。軍隊在許多方面起到促進民主的作用,在許多方面是真正的人民軍隊。在大多數其他國家中,軍隊都被作為賴以維持現狀的巨大力量。日本則不一樣,軍隊非常同情小農階級,這種同情曾一再激起軍隊向大金融資本家及企業家抗議。

《菊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