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緊要操敵號令簡明條款篇

竊觀古今名將用兵,未有無節制號令,不用金鼓旗旛,而浪戰百勝者。但今新集生兵,春汛逼近,一切戰陣法令,若逐次教來,何時是熟?今時緊要,必不可緩,各便宜簡明號令,合行刊給。各於長夜,每隊相聚一處,識字者自讀,不識字者就聽本隊識字之人教誦解說,務要記熟,凡操練對敵,決是字字依行。各讀記之後,聽本府點背,若一條不記,打一板。若各兵有犯小過該責打之事,能背一條者免打一板。臨陣軍法不在此例。

緊要操敵號令簡明條款篇第二

凡你們的耳,只聽金鼓,眼只看旗幟,夜看高招雙燈,如某色旗豎起點動,便是某營兵收拾,聽候號頭行營出戰。不許聽人口說的言語擅起擅動;若旗幟金鼓不動,就是主將口說要如何,也不許依從;就是天神來口說要如何,也不許依從,只是一味看旗鼓號令。兵看各營把總的,把總看中軍的。如擂鼓該進,就是前面有水有火,若擂鼓不住,便往水裡火裡也要前去;如鳴金該退,就是前面有金山銀山,若金鳴不止,也要依令退回。肯是這等,大家共作一個眼,共作一個耳,共作一個心,有何賊不可殺,何功不可立?

凡掌號笛,即是吹鎖吶,是要聚官哨隊長來分付軍中事務。

凡正行之間,放銃一個,就是要更變號令,即立定看聽有何旗豎、有何令,再行。

凡歇處,吹喇叭一蕩,火兵即做飯,眾人收拾。吹喇叭第二蕩,各兵吃飯。吹喇叭第三蕩,各兵出赴信地紮營,候主將到,發放施行。

凡喇叭吹天鵝聲,是要各兵吶喊。

凡喇叭吹擺隊伍,是要各兵即於行次每哨一聚,各留空地擺定。

凡喇叭吹單擺開,是要各隊即便挨隊甲疏疏擺開,每一小隊相平離一丈五尺。

凡旗點過,只吹喇叭一長聲,是要各兵轉身,照旗所向轉過。

凡打銅鑼,是要各兵坐地休息。

凡吹孛羅,是要各兵起身,執器械站立。

凡點步鼓,是要各兵照先樹起的旗次發兵行營,每點鼓一聲走十步。

凡擂鼓,是要各兵趨跑向前,對敵交鋒。

凡下營定,擂鼓立中軍旗,是放火兵出營樵汲,掌號是收回。

凡各舉動與交鋒,但聞鳴金一聲,即便立止;又鳴一聲,是要各兵退還;連鳴二聲,是要各兵又於腳下便再轉身,向前立定。

凡打金邊,是發人探賊。

凡摔鈸響,是要各收隊,即將原單擺開的兵,照舊收成各哨,再收成每營一處。

凡塘報搖小黃旗,是有賊至。

凡旗幟,各兵認定各總哨顏色,但本總旗立起,即便收拾聽令。若旗左點則即左行,右點即右行,前點即前行,後點即後行,隨旗所指而往。本總旗收卷在地,即各聽令立定;如旗不起,腳下即是信地,雖天神來叫移動,也不許依從擅動。夜看高招、火鼓,與晝一般。

凡鳥銃,遇賊不許早放,不許一遍盡放。每至賊近,銃裝不及,往往誤了眾人性命。今後遇賊至一百步之內,聽吹竹筒響,在兵前擺開,每一哨前擺一隊,聽本管放銃一個,才許放銃,每吹喇叭一聲,放一遍,擺陣照操法;若喇叭連吹不止,及銃一齊盡放,不必分層。

凡弩手射手,候鳥銃打放將完,賊至六十步之內,起火放,方許繼銃後射箭,無令不許擅發。

凡鴛鴦陣,乃殺賊必勝屢效者,此是緊要束伍第一戰法。今開式於後:二牌平列,狼筅各跟一牌,以防拿牌人後身。長槍每二枝各分管一牌一筅。短兵防長槍進的老了,即便殺上。伍長執挨牌在前,餘兵照鴛鴦陣緊隨牌後,其挨牌手低頭執牌前進,如已聞鼓聲而遲疑不進,即以軍法斬首。其餘兵仗牌刀遮抵手後緊隨牌進交鋒,筅以救牌,長槍救筅,短兵救長槍,牌手陣亡,伍下兵通斬。要依此法,無不勝矣。

(圖A)

(圖B)

(圖C)

(圖D)

凡旗幟制八方,則色雜而眾目難辨;如以東南西北為名,則愚民一時迷失方向,即難認,惟左右前後屬人之一身。但一人皆有左右前後,庶為易曉?而在讀書有位者,自知即五方五行之制也,然不可以之責行伍之人。凡面所向謂之前,則用紅旗,即方為南,行為火,火之色屬紅,神為朱雀,卦為離。凡面所背謂之後,則用黑旗,即方為北,行為水,水之色屬黑,神為玄武,卦為坎。凡左手所指謂之左,則用青旗,即方為東,行為木,木之色屬青,神為青龍,卦為震。凡右手所指謂之右,則用白旗,即方為西,行為金,金之色屬白,神為白虎,卦為兌。凡腳下所立謂之中央,則用黃旗,即行為土,土之色屬黃,方為中,神為勾陳,卦為太極。凡人一身,皆有左手、右手、前面、背後、中央,此人人可曉。若舉點黃旗,則是中軍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紅旗,則是前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白旗,則是右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青旗,則是左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若舉黑旗,則是後營兵欲變動,聽號令施行。仍不必拘五營之次,但見舉黑旗,俱要往後看;但見舉紅旗,俱要往前看;但見舉青旗,俱要向左看;但見舉白旗,俱要向右看;但見舉黃旗,四面俱要向中看;若見五方五旗俱舉點,各營四方各照本方向外執立,聽號令施行。凡旗點向何方,隨其所點嚮往,旗不定不止,旗不伏不坐。善哉!孫武子教宮嬪曰:汝知而左右手心背乎?嗚呼!此教戰之指南,此千載不傳之秘文,此余獨悟之妙也!揭以示人,尤為可惜。凡新兵初集,束伍既完,即摘出此卷,每兵即與一本,使之誦熟,以知號令,方可言場操也。 

《紀效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