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焚錦銷金

52焚錦銷金

唐史紀:玄宗以風俗奢靡,制:“乘輿服御、金銀器玩,令有司銷毀,以供軍國之用,其珠玉、錦繡,焚於殿前,后妃以下,皆毋得服珠玉錦繡,天下更毋得採珠玉、織錦繡等物。罷兩京織錦坊。”

【解】唐史上記:玄宗初年,因見當時風俗奢侈華靡,心甚惡之,欲痛革其弊,乃詔:凡上用服御器玩,系是金銀裝飾打造的,令有司盡行銷毀。卻將這金銀就充朝廷軍國的費用,其內府所積珠玉錦繡,都取在殿前用火燒了,以示不用。又以後宮不先禁止,外面人未免傚尤,乃詔后妃以下,勿得用珠玉錦繡為服飾。又詔天下官民人等,再不許採取珠玉織造錦繡等物。兩京舊日,有織錦坊,也命撤去了,不復織造。蓋珠玉錦繡,徒取觀美,其實是無益之物,人君喜好一萌,必至徵求四方,勞民傷財,無所不至。又且天下化之,習尚奢侈,漸至民窮財盡,貽害不小。玄宗初年刻勵節儉如此,所以開元之治,大有可觀,到後來還不免以奢取敗。可見靡麗之物,容易溺人,而人主持志不可不堅也。

【注】本則出自《資治通鑒》卷211。制:唐玄宗剛即位時,尊睿宗為太上皇。太上皇發佈的文命稱誥,皇帝的文命稱制、敕。有司:有關主管部門。兩京:唐初以長安為京城,洛陽為京都。並稱兩京。溺:淹沒,沉湎其中。

《帝鑒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