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法戒錄 勸塾師

勸塾師(共二則,一法一戒)

敗名喪節之事,尚不可行於市井,況儼然自命為先生,范生徒於禮義者哉?寧失之板,毋失之圓。寧使人指為樸訥書生,不使人目為風流 才士。則庶幾矣。

浙士某(《戒婬匯說》)

明季浙有一士,為某指揮西賓,病寒,令徒入內取被,誤卷母鞋出,墮床 下,師徒皆不知。指揮見之,疑妻與通,訊焉,不服。令婢詭以妻命邀師,己持刀伺候,俟門啟,兩殺之。師聞扣門,問何事。婢曰:“主母奉屈。”師怒,斥之去。復強其妻往,師曰:“某位忝西席,敢以冥冥墮行哉?請速回步。”主人怒稍解。明日師辭去,始釋然謝罪,備述其故。師隨登第,位至通顯。

〔按〕紅顏扣戶,白刃臨門,稍一依回,冤殺多人矣。

張德先(余髫年時親見其訃)

昆山張德先,訓蒙【教書】於鄉村,與一鄰女通,夫覺之。遂棄館去。康熙壬寅,過其地,欲修舊好,乘夜叩其門。夫又覺之,竟擒毒毆,鄰里交 助,立斃。共棄其屍,竟莫有知者。

〔按〕佛言:“諸佛之法,國王大臣不能壞,而僧自壞之。譬如獅子之蟲,還食獅子。”余於儒門亦云。

《慾海回狂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