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則 改甲冊

  潮屬詞訟,好牽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網利,或行賂改匿,移向他人。蓋訟師、蠹役樂此為利。余方厲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鄭娘寶毆死林嘉柱命案,牽連助毆之人甚多。鄭阿袒一名與焉,注系梅花村人。遣役攝訊,闔村並無阿袒。據屍母陳氏柬稱,即鄭啟亮。

  隨呼啟亮赴訊,自言「小名阿清,並非阿袒。」屍兄林嘉樹力爭:「此人實是阿桶,如系阿清,我甘反坐。」蓋潮邑鄉音,「袒」與「桶」兩字如一,並無分辨。余異之,謂啟亮曰:「今日所重,在有無助毆。汝即阿桶,亦何妨?」啟亮呼天搶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毆是真。」林嘉樹亦指天誓日言:「啟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誣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家用冊來觀之,則鄭啟亮小名乃「阿稱」也,字畫濃淡一色,渾然無間。余曰:「若是阿清,則無疑義。此『稱』字可疑,恐系『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舊甲冊觀之,亦是「阿稱」,但中間小點,墨色加濃,不似一筆書成者。且閱其兄弟小名,旁皆從」木」,豈有啟亮一人獨從「禾」邊之理?拍案呼曰:「鄭啟亮,好大膽也!汝小名實系阿桶,敢改阿稱以欺我,將謂我可欺乎?今助毆是真矣。且問汝家甲冊作何改法?為汝改著為誰也?」

  啟亮知不可隱,乃言實名阿桶,托兵書林集賢代改者。拘林集賢對質,則得其賂錢三盲文,代為盜改家甲冊是實。將林集賢痛責四十板,革退兵書,荷校於市者兩月。

  啟亮亦加重責。審無助毆情事,余歎曰:「鄭啟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家住梅花,離縣二十里。鄭娘寶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實未嘗在場。風馬無干,本縣自能審釋。使無串通蠹役盜改官冊,此刻寧家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觀甲冊?又何以深心善謀,連舊冊亦並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豈料我之獨奸亦如神,即彌縫至精至巧,終難以相欺乎?」

  眾人皆叩首稱神明。鄭啟亮以頭觸地,乞矜釋。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惡。吾方為潮邑除奸弊,此事斷不可寬。亦荷校於市,使吾民知法紀,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斂。余亦嚴禁代書,不許牽告五名以上。而習俗為之一變矣。

  譯文潮陽縣打官司,好株連告進許多人,牽累磨折,以顯示強大。有的捏造人名,以此求得利益,有的行賄改名,把罪名移向別人。訟師、奸邪衙役以此為業,從中得到好處。我正準備嚴加禁止,但是出了問題。

  一天,出了一件鄭娘寶打死林嘉柱的人命案子,告狀時牽連到幫助打人的甚多。一個名叫鄭阿袒的也在其中,並註明說是梅花村人。我派差役去抓他來審訊,可是,全村並沒有叫鄭阿袒的。據死者母親陳氏稟告,鄭阿袒也就是鄭啟亮。

  我就把鄭啟亮叫來審問。他自己說:「小叫名阿清,並不是阿袒。」死者的哥哥林嘉樹力爭說:「這個人真的是阿桶,如果是阿清,我甘願承認誣告,判我有殺人罪。」潮陽縣土話,「袒」和「桶」兩個字讀音相同,沒有區別。我對這事感到奇怪,對鄭啟亮說:「重要的是有沒有幫助打人。你就是阿桶,又有什麼關係?」鄭啟亮呼天搶地地說:「如果我是阿桶,那麼幫忙打人就是真的了。」林嘉樹也指著天日發誓說:「鄭啟亮如果不是阿桶,我便承認我是誣告。」

  我說:「咳!這很容易分辨。」就讓衙門中兵房拿過甲冊來查看,上面記著鄭啟亮的小名叫「阿稱」,字跡筆劃墨色深淺一樣,看不出有什麼毛病。我說:「如果是阿清,就沒有什麼可懷疑的了。但這個『稱』字可疑,恐怕是『桶』字改的。」

  再拿過雍正五年的舊甲冊看,也是「阿稱」,但稱字中間的小點墨色顯得深,不像是一筆寫成的。再看他哥哥弟弟的小名,字的偏旁都是「木」,怎麼會有鄭啟亮一個人的小名單用「禾」

  偏旁的道理呢?我拍案叫道:「鄭啟亮,你好大的膽子!你的小名果真是阿桶,竟敢改成阿稱來欺騙我,以為我可以欺負嗎?現在看來,你動手幫助打人是真的了。我且問你,你家的甲冊為什麼要改?替你改的人是誰?」

  鄭啟亮知道沒法再隱瞞,才說自己小名的確叫阿桶,是托兵房書辦林集賢代他改的。抓來林集賢對質,供出實情:他得到賄賂三百文,就代鄭啟亮偷偷改了。我便將林集賢痛打四十大板,革去兵房書辦職務,帶枷在市上示眾兩個月。

  對鄭啟亮也重打一頓。經審問,知道他並沒參與打人。我歎息說:「鄭啟亮你弄巧成拙,實在太可笑了。你家住在梅花鄉,距離縣城二十里。鄭娘寶打死林嘉柱那天,你事實上並不在場。風馬牛不相及,本縣自然會審斷清楚。假使沒有串通姦邪書辦偷改衙門書冊的事,此時你也可以平安回家去了。你為什麼挖空心思揣測,知道我一定會調出甲冊查看?又為什麼費盡心機,仔細籌劃,連舊甲冊也一齊添改?暗中奸巧作弊,神不知鬼不覺,這實在是太可怕了。你哪裡想到我審奸斷案也如神明一樣,就算你彌縫得最精最巧,到頭來也是難以欺騙的!」

  眾人都磕頭稱讚我神明。鄭啟亮用頭撞地,乞求我可憐他,把他放了。我說:「玩法蒙蔽,這雖算不上大罪惡,但現在我正為潮陽縣剷除奸邪弊病卻發生這樣的事情,那就不能從寬了。你也帶上枷到市上示眾吧!讓百姓們都知道遵紀守法。」

  從這以後,作弊的人漸漸收斂。我也對代寫狀紙的人嚴厲頒下禁令,寫狀紙時不許牽連告到五名以上的人。社會上這一習俗也就因此而改變了。

《藍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