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 弭訟

姑子劉君士由之論曰:「人綱始於夫婦, 判合擬乎二儀. 是故大婚之禮, 古人所重, 將合二姓之好, 以承祖宗之基. 主人拜迎於門, 聽命於廟, 玄纁贄幣, 親御授綏, 婿有三年之喪, 致命女氏, 女氏許諾而不敢改. 大喪既沒, 請命於婿, 婿有辭焉, 然後乃嫁. 所以崇敬讓也. 豈有先訟後婿之謂乎?

而末世輕慢, 傷化敗俗, 舉不修義, 許而弗與, 訟鬩穢辱, 煩塞官曹. 今可使諸爭婚者, 未及同牢, 皆聽義絕, 而倍還酒禮, 歸其幣帛. 其嘗已再離者, 一倍裨娉. 其三絕者, 再倍裨娉. 如此, 離者不生訟心, 貪吝者無利重受, 乃王治要術, 不易之永法也.」

抱朴子答曰﹕「劉君憫德讓之凌替,疾民爭之損化,雖速我訟,室家不足,用和之貴,將遂淪胥。創讜言以拾世遺,建嘉謀以拯流遁,紛嘩之俗,將以此而易,無恥之風,將由此而移。彌綸情偽,固難間矣。誠經國之永法,至益之篤論也。洪以不敏,不識至理,造次承問,竊有疑焉。夫婚媾之結,義無逼迫,彼則簡擇而求,此則可意乃許,輕諾後悔,罪在女氏,食言棄信,與奪任情,嚴防峻制,未之能弭。今猥恣之,唯責裨娉倍貧者所憚也,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歎乎?

夫不伏之人,視死猶歸,血刃之禍,於是將起。今苟惜其辭訟之小丑,而構其難忍之大恨,所謂愛其僦覽之煩,忘其雕殞之酷也。夫買物於市者,或加價而奪之,則鮮忍而不忿然矣,況乎見奪待告之妻哉!此法遂用者,將使結婚者,雖納敬親迎,猶抱有見奪之慮。何者?劉君之論,以同牢為斷,固也。爾則女氏雖受幣積年,恆挾在意之威,恃可數奪,必惰於擇婿,婿小不得意,便得改悔,結讎帶禍,莫此之甚矣。曩人畫法,慮關終始,杜漸防萌,思之良精,而不關恣奪之路,斷以報板之制者,殆有決乎?儻令女有國色,傾城絕倫,而值豪右權臣之徒,目玩冶容,心忘禮度,資累千金,情無所吝。十倍還娉,猶所不憚,況但一乎?華氏不難於殺孔父而取其妻,楚人為子迎婦,以其美而自納之。以此論之,豈惜傾竭居產以助女氏還前家之直哉!小人輕薄,睚成怨,又喜委衰逐盛,蹋冷趨熱,此法之行,則必多奪貧賤而與富貴者矣。不審吾君,何方以防弊乎!或曰﹕可使女氏受娉無豐約,皆以即日報板,後皆使時人署姓名於別板,必十人已上,必備遠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如此,庶於無訟者乎!

《抱朴子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