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廢除「米蘭達法則」

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哈羅德J.羅斯韋克斯認為美國的刑事司法體系正處於崩潰的邊緣。他稱,尋找真相的目標已經被對被告權利的關注所取代,這妨礙了警察、法官和陪審員行使職責。羅斯韋克斯為糾正這種情況提出了幾個建議,其中一個就是廢除「米蘭達法則」。1該法則是由最高法院制定的,要求警察在審問疑犯之前,對每位疑犯宣讀他們的權利。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疑犯的任何口供,無論是自願的還是對審問的回答,都可能在審訊時被認為無效。

例如,警察懷疑一個人犯有謀殺罪,將其拘留。在宣讀疑犯的權利前,疑犯開始哭訴並坦白:「我殺了那個女孩,她不是第一個受害者,是第10個。我帶你們去埋屍體的地方。」然後他帶警察去了另9個埋屍體的地點。但由於警察沒有向疑犯宣讀權利,檢察官可能無法採用他的口供,也無法利用他供述的其他證據。

假設你仔細分析了羅斯韋克斯法官的提議,考慮批評者的意見,在評價和修改了最初的想法後,形成以下觀點:

任何對起訴犯罪形成障礙的東西都妨礙了公正,並威脅到了守法公民的安全。法庭壓制相關證據妨礙了檢舉犯罪。因此,法庭壓制相關證據妨礙了公正,而且威脅到了守法公民的安全。可是,攻擊行為是犯罪行為。政治壓迫、恐嚇和暴力威脅都是攻擊的一種形式。因此,政治壓迫、恐嚇和暴力威脅是犯罪行為。

因為你的論證承認爭議雙方都有有效的論點,於是就產生了如下問題:「應該採取什麼行動?『米蘭達法則』應該被廢除還是保留?當警察虐待疑犯時,應該視而不見還是加以懲罰?」這就需要計劃好行動過程,並克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在諸多可能的回答中,你也許會採用下列答案:

(1)「米蘭達法則」應該被廢除,所有相關證據無論它們是怎樣獲得的,都應該被允許在審判時使用。在「米蘭達法則」下,由於警察的失誤給社會帶來危害,並鼓勵罪犯,使得罪犯更加大膽。審訊的唯一目的應該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確定是否存在減刑的情況。

(2)警察對疑犯實施精神和身體上的虐待應該被視為犯罪行為。犯此罪行者應該處以適當的刑事處罰,也有可能被開除出警察隊伍。另外,應該允許受害者對涉案警察和僱用他們的市政當局提起民事訴訟。

要改善爭議解決方案,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對你熱衷的計劃進行批判性的分析需要真正的自律。這種自律是優秀的思考者區別於其他人的品質之一,也是優秀的思考者能夠有效說服他人支持自己觀點的重要原因之一。

《思考的藝術(原書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