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檜賣國之謎:歷史上秦檜到底是權臣還是奸臣?

一代奸臣秦檜:秦檜是南、北宋期間的一個傳奇人物,一直是人們心目中的漢奸、賣國賊。近來,有部分學者為秦檜翻案,他們認為,秦檜只屬於主和派、權臣,而不是投降派、奸臣。

認為秦檜是投降派、奸臣的主要根據有以下幾點。

一、1130年秦檜從金國回來,即多次宣揚「如欲天下無事」,「河北人歸金,中原人還劉豫」。所謂「劉豫」,即金人扶植的大齊皇帝,當時以河南汴京為都城。對此,趙構當然不高興,宋帝趙氏祖居河北涿縣,他說:「我是北人,我歸到哪?」1133年,金國使者李永壽來南宋時也提出,要南宋歸還在南方的北方士民。可見,秦檜的提法,只是在宣揚金人的主張,即使明知道趙構不高興,他也不得不說。

二、第一次紹興議和後一年半,金國主戰派發動政變,殺死了主和的完顏宗磐和撻懶,再次進攻南宋,宋軍在三個戰場上進行了抵禦和反擊。川陝戰場的吳璘阻止了金人凌厲的攻勢;東路戰場韓世忠、張俊出擊,攻取了海州、宿州和亳州;中路軍在岳飛、劉錡的率領下,大破「鐵浮圖」和「拐子馬」,連續取得順昌大捷、郾城大捷和朱仙鎮大捷,以致金軍不得發出「撼山易,撼岳家軍難」的哀歎。可正在這個時候,秦檜下令班師,對岳飛連下十二道金牌,接著就解除了三大將的兵權。這時,第二次議和尚未達成,急忙退兵,只能是有利於對手,使宋人在軍事勝利的態勢下,仍然同金人簽訂了屈辱的和約。這是秦檜為金國利益服務的第二個例證。

三、殺害岳飛。從歷史記載上看,金人在南宋諸將中,最忌岳飛。金國元帥兀朮給秦檜的信中說,你不斷說和議和,而岳飛還要北伐,「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秦檜正是按這個指示辦的。1141年十月誣陷岳飛下獄,十一月和議,十二月岳飛死,次年三月,金國使者來冊封趙構為宋帝。

所有事實證明,秦檜是金國在南宋實際利益的代理人。但也有人認為,秦檜只是個明大局、識大體的主和派,把他說成是投降派和賣國賊,是沒有根據的。

一、自北宋建朝以來,納幣議和一直是宋朝的國策和政局的主流。清人趙翼說:「宋之為國,始終以和議而存,以不和議而亡。」「澶淵盟,而後兩國享無事之福者且百年;元昊跳梁,雖韓(琦)范(仲淹)名臣,猶不能制,亦終以歲幣餌之,而中國始安枕。當北宋強盛時已如是,況南渡乎?」北宋名相寇准對遼,韓(琦)范(仲淹)對西夏,都以議和納幣了事。而當前的情況是,金人的軍事實力遠遠超過了遼和西夏,而南宋則立足未穩,經濟困難,文武不和,遠弱於北宋。更重要的是,皇帝高宗趙構一心求和,秦檜縱有三頭六臂,能不按高宗畫下的框框納幣議和嗎?因此,近人陳登元先生也認為:「秦檜在偷安半壁,中原殘破之時,其所以力主和議,實不得已中之不得已也。」

二、紹興七年(1137),撻懶在金國主政;八年(1138),秦檜在南宋主政,雙方開始了議和談判。最後達成協議:第一,宋向金稱臣,許每歲銀五十萬兩、絹五十萬匹;第二,金將原屬宋的河南、陝西等地交還給宋;第三,金將宋徽宋的棺材(此時徽宗已死於北方)和欽宗、韋後(高宗生母)交給宋。

上面說過,納幣求和歷來就是宋人的傳統,當時金國國勢遠強於宋,稱臣納貢是歷史上弱國向強國求和的必要條件,並不是秦檜的發明。以名義上的稱臣和納一些貢,反而能收回一大片土地,不能說成是賣國。相反,河南、陝西等地早已被金人佔領,他們在那裡扶植了一個傀儡政權,號曰「大齊」。議和後,撻懶將偽齊廢除,把地跨兩省以上的土地交還給了宋朝。

雖說仍有許多人不滿意同金人化解世仇,但對兵不血刃地收回這麼大的一片土地都是高興的。

就是岳飛,也很欣賞這次和約的條款,並以為和平有望,打算就此辭職。他在呈給高宗的《乞解軍務第二札子》中說:「今講好已定,兩宮天眷不日可還,偃武休兵,可期歲月,臣之所情,無避事之謗。」(岳珂《鄂國金佗稡編》)正因為如此,金人把主持議和的撻懶看成是叛國者和賣國賊,《金史·宗弼傳》載:「宗弼察撻懶與宋人交通賂遺,遂以河南、陝西與宋,奏請誅撻懶,復舊疆。」結果,金熙宗命令宗弼(兀朮)追殺了撻懶,撕毀了和約,再次向南宋進攻。

可見,在金人眼裡,這個和約對南宋有利,對金人不利,以議和來派秦檜賣國罪名,是不符合當時的實情的。

三、兀朮滅了金國的主和派撻懶後,背盟攻宋,但是,卻遭到了宋軍的堅決抵抗和無情打擊,詳情前已述。於是,雙方在紹興十一年(1141)再次議和,其條款為:第一,宋向金稱臣,歲貢銀二十五萬兩、絹二十五萬匹;第二,雙方以淮河為界;第三,金交還宋徽宗的棺材和韋後。

同上次議和條款相比:南宋稱臣未變;銀子和絹每年少了一半,但收回的土地卻只有上次和議中的一部分,雙方變成以淮河為界了;趙構死了的父親和活著的母親照樣回,他的兄長欽宗卻是回不來了。這一協議雙方各有讓步,但從總體來看,仍然談不上南宋被賣了多少,最基本的是,南宋的地盤在自有的基礎上並沒減少,而是擴大了些,只是後一次協議不如前一次協議得到的更多而已。

宋朝失掉半壁江山,罪過在於北宋統治集團的腐朽。秦檜只不過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以淮河為界來息解金宋之爭,為剛剛建立的南宋政權的鞏固贏得時間。議和之後,已經打過淮河的金人退到了淮河以北。

議和不等於賣國。李世民向突厥稱過臣,劉邦向匈奴納過幣。北宋初期,由寇准主要參與的澶淵之盟,許給遼歲貢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開北宋納幣之先河,但我們從來沒有據此就說寇準是投降派,是賣國賊。

其實,真正主和、誤國的,是皇帝趙構。趙構是個很聰明的皇帝——有的人甚至說他「英明」——他牢牢地掌控著朝局,秦檜只是他的一顆棋子,一隻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鷹犬,秦檜忠實地執行趙構的意旨,因而也就成了朝臣中主和派的領袖,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權臣。

四、要評價秦檜,岳飛的死是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有人認為,岳飛之死既是時代的悲劇,也是他個人的悲劇。

所謂時代的悲劇,是指當時的現實環境與敵我力量對比不允許他實現其雄心壯志。岳家軍雖然能打,但取得的勝利畢竟是局部的,作戰環境也僅限於所熟悉的中原地區。另外金國還擁有大量的騎兵主力,越往北打就會越困難,可以說勝利的希望不大。之前,有宋太宗兩次伐遼的失敗;之後,也有宋軍自認準備充足大舉進攻金國的慘敗。更重要的是,他的主戰觀點和當時的國家政策相衝突。那是一個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皇權時代,岳飛的主戰妨礙了皇帝老子的議和大局,他能不被滅嗎?

所謂個人的悲劇,是指他個人的性格缺陷。岳飛被殺不是因為他能打勝仗,而是因為他打了勝仗後不可一世,目空一切,說話無避諱。朱熹說他「恃才而不自晦」,也就是不善於保護自己。特別是有兩件事直接觸犯了皇帝高宗,為自己埋下了殺身之禍。

一是,紹興七年(1137)四月,因高宗在軍事編制、北伐等問題上出爾反爾,岳飛竟耍小性子,辭職不幹,一怒之下上了廬山。高宗視其為「要君」,因大敵當前,不得不好言勸撫其下山,但他已為自己的被殺埋下了禍根。

二是同年八月,岳飛奏請立儲。首先,立儲之說挑明了高宗的隱痛。那時高宗才三十歲,膝下雖無子,但立宗族之子為儲君為時尚早。據傳,高宗逃亡之時,因驚恐過度,失去了生殖能力。岳飛的立儲之請,觸犯了高宗諱莫如深的「性無能」的忌諱。其次,武將不得干預朝政是宋代的祖宗家法,岳飛擁重兵而高談廢立大事,絕對地違反了官場的潛規則,叫立足未穩的高宗不得不膽戰心驚。

當時,岳飛控軍二十萬,是南宋王朝軍隊的一半,且兵強將勇,足以對高宗的地位構成嚴重的威脅。但他不自收斂,違背了「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的軍人準則,有時執行命令遲緩,以致在對他的訴訟狀裡,有「岳飛坐擁重兵,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並遣中使督兵,逗留不進」之語。這當然是誇大之詞,但在高宗眼裡,岳飛的確有擁兵自重之嫌。特別是郾城大捷之後,連續十二道金牌才把他召回,也就是說,他連續十一次抗旨。值此多事之秋,一個擁兵自重、不聽聖旨的將領能留著嗎?僅從王朝和皇帝的個人安危而言,趙構不可能不殺岳飛。所以說,起心殺掉岳飛的是趙構,身為首相的秦檜,只是個必然的執行者而已。

據《刑部大理寺狀》,捲入岳飛詔獄案的共計九人,由秦檜、萬俟契所擬的判決預案,是「岳飛私罪斬,張憲私罪絞……王處仁私罪流,岳雲私罪徒……今奉聖旨根勘,合取旨裁斷」。看來,秦檜等人還想留岳雲一命,而且判的僅是徒刑,低於流刑一等,預留了加刑空間。但是,高宗的最後裁斷是:「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並依斷。」

將岳雲由徒刑超越流刑,定為斬刑,完全是高宗的狠毒,趕盡殺絕,應與秦檜無關。

《秦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