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第三方支付流程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並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第三方支付流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第三方支付流程

第三方支付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並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後,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三者責任保險實施強制保險。在一些保險險種裡面,將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險車輛事故損害造成的損失,作為了除外責任對待。即便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損害,即便被保險人應該為此承擔民事責任,保險公司也不承擔這部分的保險賠償責任。例如,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對私家車、個人承包車輛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險人家庭成員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或者身在保險車輛內部無論何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等,都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第三方支付的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

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僱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准駕車類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

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不賠償部分。

案例分析

例1:甲廠和乙廠的車在行駛中相撞。甲廠車輛損失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10000元,乙廠車輛損失4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廠車負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70%,為16800元;乙廠車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30%,為7200元。試計算雙方的應獲得的賠款。

解:甲廠應承擔的經濟損失=(甲廠車損+乙廠車損+甲廠車上貨損+乙廠車上貨損)×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

乙廠應承擔的經濟損失=(甲廠車損+乙廠車損+甲廠車上貨損+乙廠車上貨損)×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

甲、乙廠的車都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第三者責任險,由於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責本車上貨物的損失,所以,保險人的賠款計算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賠款計算不一樣,其賠款計算應如下:

甲廠自負車損=甲廠車損5000元×70%=3500元。

甲廠應賠乙廠=(乙廠車損4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6300元。

保險人負責甲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甲廠自負車損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6300元)×(1-免賠率15%)=8330元。

乙廠自負車損=乙廠車損4000元×30%=1200元。

乙廠應賠甲廠=(甲廠車損5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30%=4500元。

保險人負責乙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乙廠自負車損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4500元)×(1-免賠率5%)=5145元。

結果,此案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168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833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72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5145元。這裡的差額部分即保險合同規定不賠的部分。

2、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1)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範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在財產損失賠償上掌握的原則是: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但碰撞標的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可酌情處理。

又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乙車單保第三者責任險,兩車碰撞。甲車損失10000元、乙車損失5000元,甲車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乙車負次要責任(承擔30%的責任)。賠償方式是:保險人賠償甲車的車輛損失險7000元,乙車的一切損失及應承擔甲車的30%的經濟責任一概不予賠償。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私有車輛、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具體有以下4種情況:

1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經濟的戶口劃分區別。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戶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因兩者經濟上並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個戶口。

本條應遵循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償,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於私人的車輛。如個人和私營企業等的車輛。

4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這裡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2)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3)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限額確定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

1)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確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

(2)除摩托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6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例如,6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商選擇確定。

2)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注意: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