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奼女」超齡不嫁要罰款

古代未婚女子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那才是真正的“奼女”。

在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家國的持續發展。既然是家和國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而且,“媒妁”不僅僅是來自民間。

適齡男女的婚姻大事,在周代就屬官方議程,國家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到了三國時期,把“媒官”設到交趾、九真等邊疆地區。據史料記載,元朝的“媒互人”甚至由政府任命並發執照,儼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闆。

歷代以媒人牽線、家長包辦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主流。但政府也會進行干預,出些“奇招”。一是制定法令。規定男女到了一定年齡必須結婚。男子一般在十五歲至二十歲左右,女子則在十三歲至十六歲之間。二是處罰。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那是要罰款的,譬如,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有女兒十五歲至三十歲還沒有嫁人,罰款600錢;唐代對於男子二十歲以上,女孩十五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

帝王為何如此積極地要求適婚男女及時成家呢?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著結婚生小孩,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靠誰啊?你不急,皇帝急!而且,古代一直就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陰陽調和了,人心才安定,社會才穩定和諧。

《野史秘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