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

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的一種重要的土地制度。可是,關於這種制度的施行情況,各家的意見很不一致,歷來爭論不休,至今仍然是一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怎樣的形狀才算是「井田」呢?《周禮。小司徒》鄭玄註:「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據此,有人認為,「井田」的基本結構必須是九塊等積的方田合在一起,組成一個「井」字形。但《易經。井卦》中說:「往來井井」;《荀子。儒效》也稱:「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系形容有條理。

因此,又有人認為,凡是整齊地劃成等量小塊的田地,都可以稱為「井田」。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過呢?《孟子。滕文公》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周禮。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國語。齊語》記管仲說:「井田疇均,則民不憾」;《國語。魯語》載孔子說:「其歲收田一井……」;《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又謂:「井田者,九百畝。」根據上述資料,古代施行過井田制是過去94沒有問題的。但也有人認為,《孟子》、《周禮》上的井田說是理想化的烏托。邦,《國語》中的「井」不是指田地;《穀梁傳》成書甚晚,所說「井田」是從《孟子》那裡演化而來。還有人認為,《孟子》所說井田固然是空想,但小方塊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過的。

那麼,井田制從何時開始施行,至何時瓦解廢除的呢?有人認為,馬克思說過,農村公社的地產都是由「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恩格斯也說,在農村公社裡,每一個社員都可以「分到同樣大的一塊土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5、452頁)。因此,井田制在原始社會末期的農村公社階段應已出現,它的最初形態就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又有人認為,《左傳。哀公元年》記,夏少康「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成」就是井田的單位,杜預註:「方十里為成」。商代甲骨文中,更把「田」寫成四方、六方、八方、九方的整齊小塊。《孟子》上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可知,夏商周的田制是相類似的,井田制實行於夏商週三代。也有人認為,「井田」之名自周代文獻中才出現,至戰國末土地買賣盛行,促使井田制瓦解。因此,井田制只是周朝一代的土地制度。

井田中一般都有「公田」和「私田」,它們是如何劃分的呢?《夏小正》傳說:「古者先服公田,然後服其(私)田也」《詩。小雅。小田》稱:「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對於上述兩類田地,有人認為,所謂「公田」是周王賜給諸侯和百官作為俸祿的井田;貴族們為搾取包多的剩餘勞動而開墾出井田外的荒地,成為他們真正的私有財產,便是所謂「私田」。也有人認為,「公田」是貴族的自營田,征發勞動力來耕種,收穫物歸貴族剝削者所有,所以也稱「藉田」(「藉」是「借」勞動力的意思):「私田」是授給耕種者的份地,用以維持勞動者的生活。故《漢書。食貨志》上說:「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所「受」之田,即為私田。

井田中都分成等量的小塊,它是幹什麼用的呢?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對諸侯和百官來說是作為俸祿的單位,而對耕種者來說是作為課驗勤惰的單位。但也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都是分配給單個家庭供其生活之用的,而且要定期實行重新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說:在井田上,官吏把田分為上田、中田、下田三等,並規定「三年一換土易居」。這樣分得上田的人不能「獨樂」,分得下田的人不能「獨苦」。《周禮。大司徒》

謂,分得上田的「家百畝」,分得中田的「家二百畝」,分得下田的「家三百畝」。這是後來的又一種分配方法。

井田上耕種者的身份是什麼,採取什麼樣的剝削方式呢?有人認為耕種者是一無所有的奴隸,他們承受著奴隸制方式的剝削。也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受有「私田」作為生活份地,是封建社會初期的農奴;他們被征發到「公田」上去替主人耕種,承受著勞役地租的剝削;自春秋時代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初稅畝」以後,勞役地租又變為實物地租。還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雖受有份地,但他們仍被強迫進行奴隸制性質的集體勞動,他們是一體「授產奴隸」。此外,《孟子》說的夏人行「貢」法,殷人行「助」法,周人行「徹」法,其具體含義是什麼?夏人每塊小田為「五十畝」,殷人「七十畝」,周人「百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井田制施行時有「國」和「野」的區別。《孟子》上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為什麼又有如此的不同?對於這些,各家的解釋不一,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總之,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問題很多,眾說紛紜。要瞭解歷史的真相,還需詳細佔有材料,細心地鑒別探討。

(鄭嘉融)

《千古之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