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卷三 帝紀第三 孝閔帝

孝閔皇帝諱覺,字陀羅尼,太祖第三子也。母曰元皇后。 大統八年,生於同州官舍。九歲,封略陽郡公。時有善相者史 元華見帝,退謂所親曰 :「此公子有至貴之相,但恨其壽不足 以稱之耳 。」魏恭帝三年三月,命為安定公世子。四月,拜大 將軍。十月乙亥,太祖崩,丙子,嗣位太師、大塚宰。十二月 丁亥,魏帝詔以岐陽之地封帝為周公。庚子,禪位於帝。詔曰: 「予聞皇天之命不於常,惟歸於德。故堯授舜,舜授禹,時其 宜也。天厭我魏邦,垂變以告,惟爾罔弗知。予雖不明,敢弗 龔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舊典,禪位於周,庸佈告遐邇焉。」 使大宗伯趙貴持節奉冊書曰 :「咨爾周公,帝王之位弗有 常,有德者受命,時乃天道。予式時庸,荒求於唐虞之彝踵。 曰我魏德之終舊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於天道而不 歸有德歟。時用詢謀。僉曰公昭考文公,格勳德於天地,丕濟 生民。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徵見於上,謳訟奔走於下, 天之歷數,用實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欽祗聖典,遜位於公。 公其享茲大命,保有萬國,可不慎歟 。」魏帝臨朝,遣民部中 大夫、濟北公元迪致皇帝璽紱。固辭。公卿百辟勸進,太(師) 〔史〕陳祥瑞,乃從之。是日,魏帝遜於大司馬府。 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 追尊皇考文公為文王,皇妣為文後。大赦天下。封魏帝為宋公。 是日,槐裡獻赤雀四。百官奏議雲 :「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 明受之於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雲行夏之時, 後王所不易。今魏歷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錄, 正用夏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玄氣之祥,有黑水之讖,服色 宜烏 。」制曰可。以大司徒、趙郡公李弼為太師,大宗伯、南 陽公趙貴為太傅、大塚宰,大司馬、河內公獨孤信為太保、大 宗伯,柱國、中山公護為大司馬。以大將軍寧都公毓、高陽公 達奚武、武陽公豆盧寧、小司寇陽平公李遠、小司馬博陵公賀 蘭祥、小宗伯魏安公尉遲迥等並柱國。

壬寅,祠圓丘。詔曰 :「予本自神農,其於二丘,宜作厥 主。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 運,受天明命,祖於明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 。」癸卯,祠 方丘。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門稅。乙巳,祠太廟。丁未,會 百官於干安殿,班賞各有差。

戊申,詔曰 :「上天有命,革魏於周,致予一人,受茲大 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於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後克治。 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於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 聞知哉。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在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 政有何不便;得無修身潔己,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 冤枉受罰,幽辱於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貞節,不為有 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 省,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 就加禮餼 。」辛亥,祠南郊。壬子,立王后元氏。 乙卯,詔曰 :「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寧。今可大啟諸國, 為周藩屏 。」於是封太師李弼為趙國公,太傅趙貴為楚國公, 太保獨孤信為衛國公,大司寇於謹為燕國公,大司空侯莫陳崇 為梁國公,大司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辛酉,祠 太廟。癸亥,親耕籍田。丙寅,於劍南陵井置陵州,武康郡置 資州,遂寧郡置遂州。

二月癸酉,朝日於東郊。乙亥,改封永昌郡公廣為天水郡 公。戊寅,祠太社。 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伏誅。詔曰: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 及終,二十三載,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 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 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百世。 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於朕,與萬俟幾通、叱 奴興、王龍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 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鹹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 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 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 」,其貴、通、興、龍仁罪止 一家,僧衍止一房,余皆不問。惟爾文武,咸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

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晉國 公護為大塚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陽公達奚武 為大司寇,大將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己亥,秦州、涇州 各獻木連理。歲星守少微,經六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己酉,柱國、衛國 公獨孤信賜死。壬子,詔曰 :「(浙)〔淅〕州去歲不登,厥民 饑饉,朕用愍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兼遣使巡檢, 有窮餒者,並加賑給 。」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壬申,詔 死罪以下,各降一等。壬午,謁成陵。乙酉,還宮。丁亥,祠 太廟。 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太白犯軒轅。己酉,槐裡獻 白燕。帝欲觀漁於昆明池,博士姜須諫,乃止。 秋七月壬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甲辰,月掩心後 星。辛亥,祠太廟。 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

八月戊辰,祠太社。辛未,詔曰 :「朕甫臨大位,政教未 孚,使我民農,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 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 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 不從此降。」甲午,詔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 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 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九月庚申,詔曰 :「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 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沾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 改太守為郡守。

帝性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司會李植、軍司馬孫 恆以先朝佐命,入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 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帝然之。又引宮伯張光洛同謀。光洛 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恆為潼州刺史。鳳等遂不自安, 更奏帝,將召群公入,因此誅護。光洛又白之。時小司馬尉遲 綱總統宿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 事。既至,以次執送護第,並誅之。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 無左右,獨在內殿,令宮人持兵自守。護又遣大司馬賀蘭祥逼 帝遜位。遂幽於舊邸,月餘日,以弒崩,時年十六。植、恆等 亦遇害。

及武帝誅護後,乃詔曰 :「慎始敬終,有國彝典;事亡如 存,哲王通制。義崇追遠,禮貴尊親。故略陽公至德純粹,天 姿秀傑。屬魏祚告終,寶命將改,謳歌允集,歷數攸歸,上協 蒼靈之慶,下昭後祇之錫。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白獸噬驂, 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今河 海澄清,氛沴消蕩,追尊之禮,宜崇徽號 。」遣太師、蜀國公 (過)〔迥〕於南郊上謚曰孝閔皇帝,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閔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 君臨,邇無異言,遠無異望。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 也。然政由寧氏,主懷芒刺之疑;祭則寡人,臣無復子之請。 以之速禍,宜哉。

《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