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略論治史方法

歷史本系複雜人事之記錄,尤以中國史綿歷之久,包涵之廣,記載之詳備,所謂一部十七史從何說起,更何論於今日。近人治史好言系統,然系統亦未易求,晚近學人言國史系統,不越兩途。一謂自秦以來,莫非專制政體之演進。無論歷史上任何事情,莫不以帝王專制一語為說。秦始皇焚書坑儒,漢武帝表彰五經,排斥百家,盡屬專制。乃至隋唐科舉,明代八股,莫不謂其便於專制,其他一切率類此。

此等說法,起於晚清革命變法潮流之下,不過為當時一種黨人之宣傳。細按之,無當史實。待滿清傾覆,專制政體推翻,此等歷史觀,早應功成身退。而謬種流傳,綿延不絕。據此輩人之見解,不啻謂中國自秦以來兩千年之政治傳統,全屬不合理。直到最近民國建立,光明稍露,乃始謂驟然有長足之進步。而此等進步,明屬模仿西洋,則中國此下豈不只有西化之一途。此等見解,我故名之曰「近代中國人之維新觀」,實即是一種「崇洋媚外」觀。

又或根據西洋最近唯物史觀一派之論調,創為第二新史觀。其治史,乃以社會形態為軀殼,以階級鬥爭為靈魂。所論厥為自秦以來,中國社會形態之階段分別。若謂中國尚在封建社會之階段中,絕未走上商業資本社會之階段。自謂其對中國史已全部通透,而無奈其誤解。照彼等意見,歷史上種種事跡,總之為上層經濟搾取之一種手腕,與下層無產民眾之一種反抗,相互為消長起伏。如是則僅為彼等政治趨向之一種工具,一種說法,惜亦同樣無當於國史之實際真相。

中國以往歷史,究有何等意義?中國以往文化,究有何等價值?中國將來之前途,除卻抹煞自己以往之一切而模仿他人以外,究有何等生路?此則尚待真心治史者之努力。

治史而言系統,固非易事。然若謂歷史只是一件件零碎事情之積疊,別無系統可求,則尤屬非是。或謂國史尚在逐步整理中,遽言系統,未免過早。今日急務,端當致力於新材料之搜羅,與舊材料之考訂,至於理論系統,暫可置為緩圖。此說亦可商。歷史範圍過廣,苟非先立一研尋之目標,以為探討之準繩,則史料盡如一堆流水賬,將見其搜之不勝搜,將終無系統可言。此如清儒治經,初謂訓詁明而後義理明,其論亦非不是。而極其所至,訓詁小學日明,經學大義日晦。精熟《說文》、《爾雅》,豈遂通得語孟義理。

竊謂今日治史要端,厥當先從通史入門。中國今日尚無一部適合於時代需要之通史,但以研讀通史之方法治史,為又一事。此兩事雖屬相關,然無第一事仍不妨其可有第二事。

竊謂治史者當先務大體,先注意於全時期之各方面,而不必為某一時期某些特項問題而耗盡全部之精力,以偏見概全史。當於全史之各方面,從大體上融會貫通,然後其所見之系統,乃為較近實際。其所持之見解,乃得較符真實。而其對於史料之搜羅與考訂,亦有規轍,不致如遊魂之無歸。治古史本求通今,苟能於史乘有通識,始能對當身時務有貢獻,如是乃為史學之真貢獻。不致將史學埋沒於故紙麓中,而亦不致僅為一時之政客名流宣傳意見之利用品。

一九三六年九月

治史者先橫亙一理論於胸中,其弊至於認空論為實事,而轉輕實事為虛文。近人每犯此病。史跡浩繁,或與自己所抱理論渺不相關,或捍格不入。不悟所抱理論不能涵括史實,而轉疑史籍別有用意。循至於前代史實,毫不研尋。自抱理論,永此堅持。當知治史先重事實,事實未了,而先有一番理論條貫,豈得有當?

昔人治史,先從一方面再轉別方面,久之各方面俱到。今治國史,苟能於政治制度上,或於食貨經濟上,先事尋求。事實可以範圍理論,而理論不足以改變事實。超越事實空言理論,則理論盡可有千百樣不同,而事實則只此事實。此乃所謂歷史,雖千頭萬緒,不勝浩繁,須虛心耐煩以求認識。

認識事實亦非易。人事繁賾,複雜萬狀,其相互間,輕重大小,先後緩急,至不易辨。處世閱歷,只是其中之一部分。治史者貴能上下古今識其全部,超越時代束縛。故首當虛心耐煩,先精熟一時代之專史,乃能深悉人事繁賾之一般。而對於各方面事態之互相牽涉影響,及其輕重大小,先後緩急之間,亦漸次呈露。如是,其心智始可漸達於深細邃密,廣大通明之一境。然後再以通治各史,自知有所別擇。然後庶幾可以會通條理而無大謬。能治通史,再成專家庶可無偏礙不通之弊。

一九三六年九月

近人治史,每易犯一謬見。若謂中國史自秦以下,即呈停頓狀態,無進步可說。此由誤用西人治史之眼光來治中史,才成此病。

今試設譬,有兩運動家,一擅網球,一精足球,若為此兩人作年譜,乃專事抄襲網球家定稿,來為足球家作譜,豈得有當。近人治中國史,正多抱此意見。若謂中國惟先秦一段尚見光彩,此下即漸入歧途。惟洗伐淨盡,掃地赤立,另起場面,庶可趕上他人。是不啻以網球家成格,來批評足球家,寧得有當。

中國史與西洋史精神上之差異,至少尚遠過於足球家與網球家之不同。或仍過於運動家與美術家之別。今治西洋史,以其走上近代化的步驟,如十字軍戰爭、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海外殖民地之尋覓、法國大革命、機械工業驟起、社會主義種種,來看中國史,則中國史殆如半死不活,絕無生命可言。惟春秋戰國時代,尚有封建貴族宗教神權等等,幾分近似西洋史處。今完全以西洋目光治中國史,則自秦以下宜為一個長期停頓之狀態。

中國新史學之成立,端在以中國人的眼光,了發現中國史自身內在之精神,而認識其以往之進程與動向。中國民族與中國文化最近將來應有之努力與其前途,庶幾可有幾分窺測。否則捨己之田,而芸人之田,究亦何當於中國之史學。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

中國為世界上歷史最完備之國家,此盡人知之。論其特點,一、綿歷悠久,繼承因襲永無間斷。二、史體詳備,各種史料均得收容。包括地區之廣,與其活動民族份量之多,而益形成中國史之繁富,並世各民族,莫能與比。我民族文化之惟一足以自驕者,正在其歷史。足以證明吾民族文化之深厚與偉大,而可以推想吾民族前途之無限。

然而一往不變者,乃歷史之事實。與時俱新者,則歷史之知識。中國歷古相傳之史籍,亦僅為一種積存的歷史材料,並非即我儕今日所需要之歷史知識。所謂歷史知識,貴能鑒古知今,使其與現代種種問題有其親切相聯之關係,從而指導吾人向前,以一種較明白之步驟。此等歷史知識,隨時代之變遷而與化俱新,固不能脫離以往之史料,惟當在舊存之史料中耐心檢覓。

今日中國處極大之變動時代,需要新的歷史知識為尤亟。凡昔人所寶貴獲得之知識,吾人或嫌不切當前需要,而我人之所欲探索尋求者,昔人或未必注意及之。故中國雖為歷史最完備之國家,而今日之中國,卻為最缺乏歷史知識,同時最需要整理以往歷史之時期。

時時從舊史裡創寫新史,以供給新時代之需要,此不僅今日為然。即在以往,其歷史雖一成不變,而無害新史之不斷創寫。舉其最著者,《尚書》為吾國最初之史書,而書缺有間,蓋中國文化尚未到達需要編年史之程度。及《春秋》,為中國最初之編年史,《左傳》尤為編年史之進步,然而猶未達以人物為歷史中心之階段。司馬遷《史記》出,始以人物為中心。其時人物個性之活動,已漸漸擺脫封建時代宗法社會團體性之束縛而見其重要,故寫史者乃不得不創造新體以為適應。班氏《漢書》,則為斷代史之開始。乃中央統一政府漸臻穩固後,一種新要求。自此遂形成中國列代之所謂正史。而創寫新史之要求,則繼續無輟。又著者,如唐代杜氏《通典》,此為政書之創作,乃一種以制度為中心之新歷史。繼此如宋代司馬光之《通鑒》為編年的新通史。又有各史紀事本末,為事件中心的新史之再興。鄭樵《通志》,尤為體大思精,求有以通天人之際,藏往開來,而非前史體例之所能限。然則中國以往舊史,亦不斷在改寫中。而今日則為中國有史以來所未有之遽變時代,其需要新史之創寫則尤亟。

竊謂今日當有一部理想之中國通史,供給一般治中國政治、社會、文化、思想種種問題者一種共同必要的知識。不寧惟是,實為中國國民其知識地位比較在水平線上,與社會各界比較處於上層地位者,一種必要之知識。人類必由認識而後瞭解,亦必由瞭解而後發生深厚之感情。今使全國各知識界,乃至各界領袖分子,於其本國以往之文化與歷史,全不認識,試問何從而生瞭解?既不瞭解,更何從而有感情?然則其對於本國民族與文化傳統之愛護,何能望其深切而真摯?今使全國各界之領袖人物,對其本國民族與文化,俱無深切真摯之愛情,試問其可有之危險為何如?然而此非欲錮蔽全國人之心思氣力以埋頭於二十四史九通,為舊史料之記誦。亦只謂其本國歷史的知識,為其國領導分子知識分子所應有的知識而已。至於此種知識之提供,則尚有待於今日本國史學界之努力,此則需有新史學之創建。

所謂新史學之創建,此亦殊難一辭而盡。要言之,此當為一種極艱巨的工作,應扼要而簡單,應有一貫的系統,而自能照映我們家現代種種複雜難解之問題。尤要者,應自有其客觀的獨立性,而勿徒為政客名流一種隨宜宣傳或辯護之工具。要能發揮中國民族文化以往之真面目與真精神,闡明其文化經歷之真過程,以期解釋現在,指示將來。

有志為此種探討,其中心注意點,如歷代之政治制度,人物思想,社會經濟,將以何者為研尋國史新知識之基本要點?此亦難言。中國新史學家之責任,首在能指出中國歷史以往之動態,即其民族文化精神之表現。此在能從連續不斷的歷史狀態中劃分時代,從而指出其各時代之特徵,即此一時代與前一時代及後一時代不同之所在,亦即各時代相互之異同。從此乃見其整個的動態。如某一時代特異之狀態在經濟,則此項經濟狀態即為該一時代之特徵。或在政治制度,或在學術、思想、宗教、風俗,諸端皆然。

經濟情形未嘗非歷史事項中極重要之一端,然若某一民族之歷史,其各時代之變動不在經濟而別有所在,則治此民族之歷史者,自不得專據經濟一項為惟一之著眼點,此理甚顯。中國自秦以來,直迄最近,苟自社會經濟一端言,要之在農業經濟之狀況下。若遂據此而輕率斷定中國文化自秦以來即少進步,自屬偏見。治國史者,苟專在農業經濟方面從事探討,無怪其謂中國民族絕少進步。因各時代狀況略相同,無從尋得其進步之所在。然若真能為客觀合科學的新史家,必從識得中國史之變動何在始。中國史之變動,即中國史之精神所在。近人誤認為中國史自秦以下即絕少變動,其實皆由未嘗深究國史之內容,而輕率立言之故。變動何在,當詳他篇。此不具論。

一九三七年一月

《中國歷史研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