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第13章 體用

道有體用,不可以一端論也,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

【原注】有以日主為體,提綱為用。日主旺,則提綱之食神財官皆為我用:日主弱,則提綱有物,幫身以制其神者,亦皆為我用。提綱為體,喜神為用者,日主不能用乎提綱矣。提綱食傷財官太旺,則取年月時上印比為喜神;提綱印比太旺,則取年月時上食傷財官為喜神而用之。此二者,乃體用之正法也。有以四柱為體,有以化神為體,四柱為用,化之真者,即以化神為體,以四柱中與化神相生相剋者,取以為用。有以四柱為體,歲運為用,有以喜神為體,輔喜神之神為用,所喜之神,不能自用以為體用輔喜之神。有以格象為體,日主為用者,須八格氣象,及暗神,化神,忌神,客神,皆成一體段。

若是一面格象,與日主無干者,或傷剋日主太過,或幫扶日主太過,中間要尋體用分辨處,又無形跡,只得用日主自去引生喜神,別求一個活路為用矣。有以日主為用,有用過於體者。如用食財,而財官食神盡行隱伏,及太發露浮泛者,雖美亦過度矣。有用立而體行者,有體立而用行者,正體用之理也。如用神不行於流行之地,且又行助體之運財不妙。有體用各立者,體用皆旺,不分勝負,行運又無輕重上下,則各立。有體用俱滯者,如木火俱旺,不遇金土則俱滯,不可一端定也。然體用之用,與用神之用有分別,若以體用之用為用神固不可,捨此以別求用神又不可,只要斟酌體用真了。於此取緊要為用神,而二三四五處用神者,的非妙造,須抑揚其重輕,毋使有餘不足。

【任氏曰】:

體者形象氣局之謂也,如無形象氣局,即以日主為體;用者用神也,非體用之外別有用神也。原注體用與用神有分別,又不詳細載明,仍屬模糊了局,可知除體用之外,不能別求用神。玩本文末句雲,「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顯見體用之用,即用神無疑矣。旺則抑之,弱則扶之,雖不易之法,然有不易中之變易者,惟在審察「得其宜」三字而己矣。旺則抑之,如不可抑,反宜扶之;弱則扶之,如不可扶,反宜抑之。此命理之真機,五行顛倒之妙用也。蓋旺極者抑之,抑之反激而有害,則宜從其強而扶之;弱極者扶之,扶之徒勞而無功,則宜從其弱而抑之。是不可以一端論也。

如日主旺,提綱或官或財或食傷,皆可為用;日主衰,別尋四柱干支有幫身者為用。提綱是祿刃,即以提綱為體,看其大勢,以四柱干支食神財官,尋其得所者而用之。

如四柱干支財殺過旺,日主旺中變弱,須尋其幫身制化財殺者而用之。日主為體者,日主旺,印綬多,必要財星為用;日主旺,官殺輕,亦以財星為用。日主旺,比劫多 ,劫我財星,以食傷為用;日主旺,比劫多,而財星輕,亦以食傷為用。日主旺,官星輕,印綬重,以財星為用;日主弱,官殺旺,則以印綬為用,日主弱,食傷多,亦以印綬為用;日主弱,財星旺,則以比劫為用。日主與官殺兩停者,則以食傷為用;日主與財星均敵者,則以印比為用。此皆用神之的當者也。

如日主不能為力,合別干而化,化之真者,即以化神為體。化神有餘,則以洩化神之神為用;化神不足,則以生助化神之神為用。

局方曲直五格,日主是元神,即以格象為體,以生助氣象者為用,或以食傷為用,或以財星為用,只不宜用官殺。宜總視其格局之氣勢意向而用之,毋執一也。

如無格無局,四柱又無用神可取,即或取之,或閒神合住,或被沖神損傷,或被忌神劫占,或被客神阻隔,不但用神不能顧日主,而日主亦不能顧用神。若得歲運破其合神,合其沖神,制其劫占,通其阻隔,此謂歲運安頓,隨歲運取用,亦不失為吉也。

原注云:「二三四五用神,的非妙造」,此說大謬。只有八字,總去四五至為用神,財是除日干之外,只有兩字不用,斷無此理。總之有用無用,定有一個著落,確乎不易也。命中只有喜用兩字,用神者,日主所喜,始終依賴之神也,除用神、喜神、忌神之外,皆閒神客神也,學者宜審察之。大凡天干作用,生則生,克則克,合則合,沖則沖,易於取材,而地支作用 ,則有種種不同者,故天干易看,地支難推。

丙寅 甲午 丙午 癸巳

乙未 丙申 丁酉 戊戌 己亥 庚子

此火長夏令,月支坐刃,年支逢生,時支得祿,年月兩支,又透甲丙,烈火焚木,旺之極矣,一點癸水熬干,只得從其強勢。運逢木火土,財喜頻增;申酉運中,刑耗多端;至亥運,激火之烈,家業破盡而亡。所謂旺極者,抑之反激而有害也。

戊寅 庚申 丙申 丙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丙火生於初秋,秋金乘令,二申衝去一寅,丙火之根已拔,比肩亦不能為力。年月兩干,又透土金,只得從其弱勢,順財之性,以比肩為病。故運至水旺之地,制去比肩,事業巍峨:丙寅幫身,刑喪破髦。所謂弱極者扶之,徒勞無功,反有害也。此等格局頗多,以俗論之前造必以金水為用,此造必以木為用,以致吉凶顛倒,反歸咎於命理之無憑故特書兩造為後證雲。

《滴天髓闡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