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各國對區塊鏈的法律監管情況

一、各國政府或地區如何監管數字貨幣與區塊鏈

關於比特幣,全球各轄區的法規變得越來越清晰。在美國有一些立法或監管進行了更新,判例法也進一步規定了比特幣是如何定義的。在美國以外的地區,眾多的金融監管機構都在權衡應該如何接受比特幣和持有人應該如何納稅這些情況。

(一)美國

1.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比特幣的龐氏騙局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控告一名得克薩斯州男子通過比特幣進行龐氏騙局,並稱為「比特幣儲蓄和信託」(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BTCST),以及銷售未經註冊的金融證券欺詐,這是SEC在2013年第三季度在美國實施的最明確的行動之一。2011年和2012年,BTCST通過承諾過高的利率和模糊描述交易方式獲得了700000個BTC的投資。

儘管這個案件顯示SEC對比特幣計價的證券欺詐罪起訴的意願,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法官針對被告人辯解的回應。BTCST的運營商特雷頓·沙弗爾(Tredon Shavers)辯稱,因為其所有交易是基於比特幣,實際上沒有任何金錢經手和投資BTCST的不是真正證券。此案的主審法官宣佈,「比特幣可以兌換為傳統貨幣……因此,比特幣是貨幣或貨幣的一種形式」。

2.比特幣基金會與監管機構、立法者

比特幣基金會作為規範、保護和促進使用比特幣的非營利組織,在2013年8月的兩天時間裡,會見了監管機構和立法者,並回答了他們關心的問題。在有12個聯邦機構參與的第一天會議上,議題主要側重於國土安全部、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國稅局、特勤局和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等監管機構所關注的方面,比特幣可以用於非法目的,同時也有潛力能增加金融體系的效率。而在第二天的會議上,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內的五個立法機構的國會工作人員,與基金會圍繞金融隱私進行了討論。鑒於有關比特幣塊鏈的公開特性,立法者的關注點都集中在如何確保充分保護消費者。

3.22個比特幣公司被傳喚

2013年8月,紐約州金融服務部(DFS)傳喚了與比特幣行業相關的22家公司。這些公司包括了從交易所和支付處理公司到挖礦硬件廠商和對比特幣進行投資的風投公司。大多數的公司都位於紐約州之外。加 入 會 員 微 信

在紐約DFS的管理者解釋了之所以發傳票傳喚一些公司,是因為訂單處理延遲造成了客戶投訴,也說明了進一步瞭解該行業是一個更好的選擇。許多比特幣行業內的公司會自願讓監管者對其進行研究,花費私人資源來起草法律以回應非正式的指控,這比用國家資源來調查行業行為要更好。迄今為止,沒有因傳票而產生的訴訟被提交給州政府。

4.美參院聽證會「承認」比特幣合法性

2013年11月18日,在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及政府事務委員會召開有關比特幣的聽證會上,多名出席的美國政府官員對外傳遞出一個信息——比特幣不是非法貨幣,能夠給金融系統帶來好處,儘管其也存在被錯誤使用的案例。這場有史以來首次就數字貨幣舉行的美國國會聽證會,總結了比特幣的優勢和弊端。以往官員們都是強調比特幣在洗錢及其他非法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但這一次卻表示,比特幣是一項「合法」的金融服務,這是美國政府首次公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同時也意味著這種數字貨幣朝主流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給比特幣交易者提振了不少信心。

美國官員的積極表態助推比特幣價格再創歷史新高。11月19日,比特幣價格在Mt.GOX交易平台最高攀升至900美元,在比特幣中國交易平台(BTC China)最高攀升至6989元人民幣。而2012年年底比特幣的價格還處於13美元左右,2013年上半年曾出現過266美元的高位,但之後又再次震盪,會議的前一周(11月11日),比特幣的交易價格在320美元左右。

5.伯南克致信「唱多」

在上述名為「數字貨幣潛在的威脅、風險和前景」的美參議院聽證會上,出席人員不僅包括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的代理助理部長密斯裡·拉曼(Mythili Raman)、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局局長珍妮弗·夏斯基·卡爾韋裡(Jennifer Shasky Calvery)、美國特勤局特工愛德華·朗利(Edward Lowery),還有從事比特幣業務的人員和相關學者。不少從事比特幣業務的人發現在美國很難說服傳統銀行與之交易,但比特幣的愛好者們堅信,國會對於比特幣「風險」和「前景」較為平衡的討論有利於緩和這種氣氛。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伯南克沒有出席聽證會,但他在致參議院的信中,援引美聯儲前副主席艾倫·布林德(Alan Blinder)在1995年時的表態稱,美聯儲一直認為在數字貨幣帶來洗錢和其他風險之時,也可能帶來長期效益,特別是如果這種創新催生出一個更快、更安全、更高效的支付系統。伯南克的話使得比特幣的狂熱者們注意到了比特幣價值所在,即作為目前全球資金轉移體系的廉價替代品。不過,伯南克也在信中指出,美聯儲並沒有太多權限來監管數字貨幣,「儘管美聯儲通常在監控數字貨幣的發展,以及其他支付方式的創新,但這並不代表我們有權力直接監督或監管這些新的創新」。

6.「積極制定」有關稅則

無論是伯南克還是其他美國官員,幾乎都將比特幣與創新相掛鉤,認為不應該扼殺創新。

在認定數字貨幣存在可取之處以外,聽證會的參與人員還表示,目前數字貨幣依然存在問題沒有解決答案。參議院國土安全及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托馬斯·卡珀(Thomas Carper)舉例稱,數字貨幣到底是什麼,應該如何對待以及其未來到底能夠做什麼,這些基礎問題仍需要解決,並表示國會和聯邦機構必須持續關注並參與其中,研究出適合、有效和明智的決策,比特幣價格高漲,加之這種貨幣在網絡和實體零售商的使用量大增,都引起了華盛頓的關注。美國監管部門警告說,比特幣轉賬業務必須遵循與現有金融機構同樣的規定,包括遵守反洗錢法等。有關部門開始與其他政府機構會談,追蹤最新進展,其中一個由美國聯邦調查局牽頭的小組在調查與此技術有關的新型威脅。

7.美國國家稅務局開始對比特幣交易活動徵稅

2014年3月26日,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發佈了一項正式通知,稱它們有權對比特幣交易活動徵稅,並將其稱為是一種財產,而不是一種貨幣。這代表來自美國政府的一個信號,標誌著當局將嚴肅對待這一產品。

IRS在通知中明確表示,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活動的交易額若是突破了600美元,便應以產權交易的相關規定來收取稅金。這包括用比特幣支付購買其他商品,通過對其投資獲得的收益以及通過電腦開採比特幣——即「挖礦」的所得。如果公司用比特幣給員工發薪水,那麼應該標記在W-2收入報稅表上,並且應該繳納聯邦所得稅。若是從獨立契約人那裡收取報酬,則需登記在1099報稅表(Form 1099)上。使用數字貨幣支付將與其他財產支付手段一樣進行必要的記錄和登記。

儘管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比特幣在美國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它仍然是一種數字貨幣。IRS承認比特幣和其他電子代幣具有與真實貨幣一樣的功能,但是拒絕對此下明文定義,IRS表示比特幣的「公平市價」按照人們得到它的那一刻計算,但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它的價格時時刻刻都在變化。IRS表示納稅者在納稅時可以按照在線交易所的價格計算。

8.數字貨幣公司監管框架BitLicense被發佈

2015年6月4日,紐約金融服務部門(NYDFS)發佈了最終版本的數字貨幣公司監管框架BitLicense。該版本的BitLicense在經過了近兩年時間的調查以及爭論後正式推出。需要注意的是,在紐約州登記處(New York State Register,紐約州政府每週頒布的規章制定指南)頒布該法案之後,該監管框架才能正式成為法律。

紐約金融服務部門主管本傑明·勞斯基(Benjamin Lawsky)闡明說,最終的法規意味著,該機構不需要為每一個企業的軟件更新或者風險投資進行批准。另外,企業還可以「一站式」提交BitLicense以及貨幣匯兌許可證的申請。勞斯基表示,數字貨幣具有幫助金融服務部門驅動僵化支付系統的潛力。他們只是希望確保落實到護衛欄,在保護消費者和根除非法活動的同時,也不會扼殺創新。

在2015年2月發佈的修訂版BitLicense中,由數字貨幣社區提出的若干建議得到了紐約金融服務部門的認可,包括豁免了從事開源協議開發、小額支付,以及兩年安全期階段內的創業公司。勞斯基強調,該法案只適用於「金融中介」公司,而非軟件提供商。

但是人們在對最終版本的BitLicense的評價上產生了嚴重的分歧:一方極力讚揚BitLicense,稱其為監管史上的里程碑;另一方則認為這一監管框架根本不夠好。的確如此,即使BitLicense成功地使數字貨幣行業「合法化」了,但是很明顯,這一行業中的參與者不僅僅認為只要規範數字貨幣行業就行了。換句話說,他們認為監管者不能用規範現有科學技術的方法來規範數字貨幣行業,因為這一行業有其特殊情況,否則就會阻礙這一行業的創新。BitLicense過於針對特定技術,這意味著比特幣初創公司面臨的門檻比那些傳統的金融服務公司更高,所承擔的費用也更高。BitLicense給仍處於初期階段比特幣生態系統強加了很多的限制,阻礙了數字貨幣和塊鏈技術的創新。因為BitLicense相關公司可能會違反隱私規則,增加數據和存儲用戶信息的洩露風險。

波士頓比特幣創業公司Circle從紐約州監管機構那裡拿到了第一張數字貨幣許可證BitLicense,這意味著該公司將可在紐約州持證提供數字貨幣服務。

9.比特幣被定義為大宗商品

2015年9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發佈文件,首次把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合理定義為大宗商品,與原油或小麥的歸類一樣。這意味著比特幣期貨和期權要符合CFTC的規定並接受監管,交易行為需要遵守所有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規則。如果發生期貨市場操縱等不正當行為,CFTC將能夠對此行為進行懲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解釋說,在該文件中,CFTC首次把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合理地定義為大宗商品。紐約法學院教授休曼·薩達伯(Houman Shadab)稱,這個文件打消了把數字貨幣歸為證券的想法,否則這份文件就將由證交會提出。

長期以來,投資者都在討論比特幣能否被定義為大宗商品,CFTC也同樣在考慮這種數字貨幣是否歸自己監管。2014年,CFTC主席就告訴美國參議院委員會監管比特幣衍生品。

如果想運營一個比特幣衍生品交易平台,那麼企業需要進行登記,就像CME集團(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做的那樣。美國監管機構命令Coinflip和其首席執行官弗朗西斯科·萊爾頓(Francisco Riordan)關閉未登記的比特幣期權交易平台Derivabit,原因是它們不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其他規定。這家交易平台提供「管理比特幣波動的金融衍生品」。CFTC執行主管伊坦·吉爾曼(Aitan Goelman)還稱,雖然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交易相比較為活躍,但是創新不是借口,它們同樣也要遵守所有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的規則。

同樣是在9月,CFTC對名為TerraExchange的一家比特幣掉期交易平台進行處罰。CFTC指控該平台為非法洗錢提供便利,並且通過新聞稿和政府贊助的公開會議誤導監管者。TerraExchange設計了這樣一種比特幣掉期產品銷售過程:價格根據2014年10月的比特幣幣值制定。只有兩個買家獲准從事該產品的交易,他們均購買相同規模和數量的掉期產品。CFTC認為,這相當於通過非法洗錢交易抵消了彼此的頭寸。TerraExchange之後參加了CFTC顧問委員會會議,宣稱這一交易是市場正常的買賣興趣所致,並未經過事先安排。

10.北卡羅來納州豁免比特幣

2015年12月,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特別指出,監管條例會豁免比特幣和區塊鏈企業,旨在根據行業支持者要求來避免和美國其他州發生衝突。

根據已經大幅度更新的貨幣傳輸常見問答頁面,北卡羅來納州的銀行專管辦公室(the North Carolina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Banks,NCCOB)在該州的貨幣傳輸法案(Money Transmitters Act,MTA)中特別免去了數字貨幣挖礦者,非金融類的區塊鏈服務、多簽名和非保管類的錢包服務提供者。

11.奧巴馬政府參與區塊鏈聯盟

2015年10月,奧巴馬政府已經和私人公司結成夥伴關係,目標是針對數字貨幣比特幣來培訓執法機構,對抗將數字貨幣用於非法用途。這個被稱為「區塊鏈聯盟」的夥伴關係,其目標包括教育調查員應該使用數字貨幣及其在技術上如何運作,並且增強數字貨幣的信譽。

這個聯盟的名字來源於該技術名字「區塊鏈」,這是指比特幣所應用在公開賬本上的一種技術。支持者認為,比特幣用一種去中心化的方式來為用戶在交易時提供一定程度的隱私,這是一種已經獲得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合法性,且快速便捷的支付系統。紐約州監管機構也批准了他們第一個獲得經營數字貨幣許可證的企業,而在線零售商Overstock.com於2015年已經在他們位於鹽湖城的總部安裝了第一台比特幣ATM機。

但比特幣的聲譽依舊被犯罪行為所困擾,它經常被用於龐氏騙局,並且是互聯網最大的地下黑市「絲綢之路」的主要應用,絲綢之路的創始人在也已經被判處終身監禁。

傑裡·布裡托(Jerry Brito)是Coin Center的執行董事,Coin Center是一家參與聯盟的比特幣維權機構。他表示,越多的執法機構明白該項技術是如何工作的,那麼他們就越能理解他們可以要求什麼,以及應該如何要求幫助。他說數字貨幣目前在公眾的印象,很容易讓人想起互聯網初期的時候,很多人都將互聯網視為違法犯罪活動的中樞。正如該行業已經隨著時間而改變,所以相信公眾也會改變對比特幣的看法。聯盟需要做的是讓公眾明白,不應該因為犯罪分子使用比特幣就認為比特幣不好,而要做到這點首先就是把公眾注意力拉回到數字貨幣的合法用途上。

12.美國聯邦證券法監管機構對比特幣或區塊鏈技術發表意見

2015年11月,SEC委員卡拉·斯坦(Kara Stein)已針對圍繞區塊鏈技術和分佈式總賬技術的炒作發出了警告。她指出區塊鏈技術近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此外,她還提到了區塊鏈技術與比特幣之間的關係,並列舉了一系列目前正在探索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包括清算和結算、支付處理以及借貸交易。可以設想在一個世界中,證券借貸、回購和融資融券都是通過透明和公開的區塊鏈來追蹤交易。公共賬本可能某一天會為政府監管者服務,能夠讓他們更好地監控金融市場中的「系統風險」。

雖然斯坦承認,這些應用可能會增加金融系統中的信任,但她同時也提醒到,這些想法目前仍處於「起步階段」。此外,她相信這項技術也將通過監管機構、學術界以及資本市場參與者們的持續評估。而美國監管機構應緊密關注這項技術的發展,因為如果市場開始向區塊鏈技術移動,監管機構需要處在一個引導的位置,利用它的好處並快速響應其潛在的弱點。

這是該美國聯邦證券法監管機構首次對比特幣或區塊鏈技術發表意見。迄今為止,SEC參與行業活動,主要是針對倒閉創業公司的執法行動,例如GAW Miners以及Sand Hill交易所等。

13.DHS正在瞭解區塊鏈技術

2015年12月,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正在通過科學和技術部門(S&T)的小企業創新研究(SBIR)項目對區塊鏈技術進行更詳細的瞭解。其科學和技術部門副部長瑞金納德·布拉德斯(Reginald Brothers)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要為國家國土安全面臨的挑戰廣泛撒網,尋找高度創新的解決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美國小企業是具有創造性的問題解決者,也是創新的引擎,希望能從他們那裡聽到好消息。

現在,美國政府部門正在接受小企業的研究提案(在13個領域),包括「區塊鏈技術匿名身份的適用性管理」和「區塊鏈在國土安全分析方面的應用」。小企業創新研究(SBIR)項目分為三個階段,旨在鼓勵美國小企業為聯邦研究工作提供幫助,首先要評估提案的「技術優點和可行性」。

據透露,已經批准提案的第一階段限時6個月,授予資金10萬美元。而第一階段通過後,進入第二階段將有資格獲得24個月的時間,以及高達75萬美元的獎勵。第三階段是指在之前的SBIR資金資助下產生,擴展或完成的成績,但這些資金是由發起者資助,而不是SBIR的項目資金。

在其他科學技術創新方面,國土安全部還進行了10個研究項目,其中包括緊急醫療服務的網絡防禦、實時數據分析研究以及惡意軟件預測等。三筆撥款也正由國家核心探測項目辦公室進行發放。

(二)歐洲

1.數字貨幣監管聽證會

2016年1月,歐洲議會委員會在布魯塞爾召開了一場數字貨幣聽證會,討論了近期巴黎恐怖襲擊之後,監管數字貨幣的可能性。歐洲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ECON)主持召開的聽證會是該委員會隨後發表數字貨幣報告的準備步驟。會議的議題包括:公共交易數字貨幣帶來了風險和挑戰,數字貨幣的基礎——區塊鏈和分佈式總賬技術對社會的影響。公證會的參加成員包括歐洲議會代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代表、學術代表、私人領域的利益相關者。

在開幕式致辭中,德國MEP(Member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議會會員)和委員會委員雅各布(Jakob Von Weiz Sackerm)重申了會議的目的,以及本次會議所做決議的重大潛在影響,因為政府對恐怖主義融資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雅各布表示,經過巴黎恐怖襲擊之後,歐洲考慮是否需要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過去就已經考慮過這個問題,但在法國恐怖襲擊之後,更需要研究可供選擇的方法。

但是,他指出技術正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應被過度監管,因為新技術有很多潛在的優勢。監管顧問兼電子貨幣聯盟CEO薩布裡(ThaerSabri)建議實行寬鬆的監管。

2.區塊鏈將顛覆支付格局

2016年1月,歐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執行董事會董事默施(Yves Mersch)認為諸如區塊鏈的新興支付技術很有可能破壞基於銀行卡的支付系統。默施是在巴黎的一次法國銀行會議中做出上述評論的,他當時演講題目是《歐洲的卡支付——最新的趨勢和挑戰》。

當討論到包括分佈式總賬技術等新興支付技術的興起時,這位銀行家預測未來幾年,新技術可能會對支付行為、卡的使用以及其他的傳統支付工具產生影響。創新的卡支付服務取代了現金支付,它具有進一步增加卡支付的使用潛力。但警告卡支付行業將會受到來自創新支付服務的強烈挑戰,後者的支付工具基礎為非卡支付模式。

他預測分佈式總賬技術可能會對「整個金融生態系統產生深刻影響」,同時顛覆「傳統」支付工具、支付服務和支付處理行業。消費者和企業有更多的選擇是件好事,他認同新的支付方式安全、高效,而且所有的服務提供者「都遵循同樣的規則」。

但是按照這位歐洲央行董事的看法,只要實現了瞬時支付系統,「並通過標準化,互操作性強和合適的安全措施」建立起一個「和諧的具有競爭力和創新的歐洲卡支付區域」,那麼在歐盟區域內,卡支付交易還有「巨大」的增長潛力。不過他提醒銀行業,上述創新式支付服務將會對卡支付行業帶來挑戰。競爭將會來自基於SEPA(單一歐元支付區)的信用轉賬瞬時支付服務,來自電子商務領域的支付服務,以及來自分佈式總賬技術。

3.歐洲數字貨幣監管草案

在2016年2月,歐洲議會發佈了數字貨幣監管草案,該報告由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成員雅各布撰寫。建議成立由自己預算和人員組成的專案小組,從事數字貨幣研究及為歐盟和成員國提供政策咨詢。

歐盟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正在商討這個提案。同時,歐洲理事會也在考量數字貨幣監管方案。在1月下旬的聽證會上,議會成員們在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框架下討論了比特幣和區塊鏈技術。之後,雅各布就發佈了以上報告內容。

儘管呼籲加強數字貨幣活動監管,該報告認為,這項技術有推動經濟發展和提高消費者利益的潛能。歐洲議會呼籲制定適當的監管條例,防止把技術創新扼殺在搖籃裡,同時嚴肅對待數字貨幣和分佈式總賬技術潛在的政策風險。該報告力求獲得對「迅速有力的監管措施」提議的認可,基於精確分析和權衡的這個監管政策不應與寬鬆的監管混為一談。迅速有力的監管措施應成為政府工具的一部分,並能適時地阻止潛在風險的擴大。

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會在4月對該報告內容進行投票,如果通過的話,最早5月就可以提請歐洲議會審核。

4.歐洲央行報告

歐洲央行已經公開宣佈,正在探索如何將區塊鏈技術為己所用。該聲明是在2016年2月發佈的一份名為《歐元體系的願景:歐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未來》咨詢報告中提到的。其中談到如果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該地區的證券和支付結算系統,他們將能夠如何被改善。這份報告來自Target 2-Securities的出版物,Target2-Securities是一個在歐盟中整合結算和證券的全新平台,這表明聯盟已經開始在研究這些技術問題。

歐洲央行負責歐盟歐元區的金融及貨幣政策,是為了適應歐元發行流通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同時也是歐洲經濟一體化的產物。歐洲央行具有法人資格,可在各成員國以獨立的法人資格處理其動產和不動產,並參與有關的法律事務活動。

5.新提議可重塑歐洲數字貨幣政策

在2016年2月,歐盟委員會(EC)宣佈了歐盟反洗錢和反恐金融監管規劃(反洗錢第四政令或4AMLD),該規劃主要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和可能的虛擬錢包供貨商,屬於歐盟委員會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多項措施中的一部分。

歐盟機構曾經多次公開表述,要將數字貨幣納入到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TF)的監管中——例如,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在2014年發表過這樣的言論,其他機構則在2015年2月和11月巴黎恐怖襲擊後發言。似乎發生在巴黎的恐襲事件最終促使歐洲委員會採取監管措施。

雖然大家對這部規劃的出台未感到任何意外,但歐盟委員會的另外一份提議,雖然宣傳力度遠遠小於此規劃,從某種程度上說是被人們忽視,但是它很有可能改變歐盟數字貨幣監管的現狀。

除了擴展4AMLD範圍,以覆蓋數字貨幣交易的規劃,歐盟委員會還粗略地介紹了另外一個監管理念,但媒體甚至都沒有提及這個理念。如果執行該理念,其影響似乎更為深遠。

歐盟委員會宣佈他們將考慮使用支付服務指令的執照頒發和監督規章(PSD,2015年已經實行了新版本,2PSD)來監管數字貨幣交易,以「更好地理解和控制市場」。

PSD是歐盟單一支付市場的奠基石之一。該規章為支付服務建立了規則,並包含支付服務的目錄。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司必須滿足眾多監管要求,包括執照頒發的監督規則,歐盟委員會打算將後者用於監管數字貨幣交易。

這種方案似乎比較合乎情理。很明顯,歐盟中有兩個法案非常適合監管數字貨幣:PSD和另外一個相關指令,E-Money指令(EMD)。目前歐盟正在制定新的「3EMD」,很有可能會對這部指令進行一些修改。

真正重要的問題是,目前的PSD監管方法是如何操作的。

PSD的一項關鍵部分是對「資金」的定義,目前已經將現金、銀行活期存款和(受EMD監管的)電子貨幣納入「資金」定義之中。數字貨幣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項歸類之中,歐洲央行和其他機構已經確認了此觀點。

由於目前歐盟委員會的方案非常寬泛,所以很難對該方案做出評估,但是歐盟很有可能在歐盟支付服務監管中,准許數字貨幣進入。之後可能會湧現許多提議,從謹慎克制的提議到全面概括的監管提議。

(三)英國

1.金融創新峰會

2013年9月4日在唐寧街10號,討論監管比特幣公司方案的會議召開。這次由第十政策組主辦的金融創新峰會,出席的包括有來自眾籌公司的支付服務行業、財政部、金融市場行為管理局(FCA)、第十政策組、創新和技能部,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的銀行。FCA說,他們正在積極瞭解數字貨幣和研究如何對它進行監管。然而,會議並沒有對如何採取決定設立一個時間框架。

FCA發言人表示,需要綜合各方面考慮,雖然FCA並沒有監管比特幣,包括提供和比特幣相關的商業模式,或者其他數字貨幣等,但應該考慮他們是否正在被監管的範圍內。正如大家所期盼的,FCA正在密切關注這個市場中的新進展。

目前面臨的主要一個問題是,不僅僅是數字貨幣企業,所有金融服務公司都很難找到合作的銀行。監管機構目前的觀點是這都取決於銀行——他們有權利基於商業考慮做出不與公司合作的決定。但是,參與的公司都認為讓銀行做出這些「基於商業考慮」的決定就是因為他們被施加的監管框架。這個框架應該被改變了。

英國比特幣基金分會目前已經到位,會根據比特幣基金會的主要目標,專注於保護、促進和規範化在英國的比特幣活動,也會代表比特幣企業和用戶來面對監管者和政府。目前正在等待比特幣基金會說明在他們之間應該如何開展工作。

2.稅務海關總署

2013年11月,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似乎將要把比特幣作為一種分類的憑證,這也就意味著增值稅不久就會應用在所有交易上。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提出比特幣應有納稅憑證,可以有一個增值稅外匯免稅交易,但問題是貨幣必須是法定貨幣。

3.黃金比特幣

從2013年夏季開始,英屬奧爾得尼島就一直在制訂計劃,與英國皇家鑄幣局合作發行實物比特幣。這個僅有三英里長的小島希望推出一系列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服務,包括匯兌、付款和比特幣存儲金庫,進而成為比特幣的首個國際交易中心。這些特殊的比特幣將成為該鑄幣局發行的一部分紀念幣,其中包括限量版的硬幣和郵品。這類比特幣鑄造時會加入黃金成分,預計每一枚價值500英鎊。所以,如果這些比特幣的兌換價值暴跌,持有者可以熔化它們,出售其中的黃金。這樣看來,奧爾得尼島籌劃的或許可以視為一種得到黃金價值支持的比特幣。

若消息屬實,這可以算是一場革命,因為它是首次由一個國家的財政部/央行暗示願意將比特幣變為法幣,並且是將象徵性的比特幣用作商品。這項計劃還沒有最終確定,英國皇家鑄幣局自然也不急於披露計劃的全部細節。英國皇家鑄幣局的新業務負責人戴維·簡澤威斯基(David Janczewski)確認,奧爾得尼財務部部長曾與他商討,探索有無可能製造一種比特幣題材的實物紀念幣。但討論還沒有更深入地進展,這個階段依然只是概念而已。

實物比特幣發行機制是這樣:一家獨立的公司A提供比特幣。如果比特幣價格暴跌,奧爾得尼和英國皇家鑄幣局都不會受到任何損失。A公司會以協議價格將比特幣存於一個第三方保管的賬戶。同時,英國皇家鑄幣局會根據客戶的訂單得到鑄造的比特幣,利用發售硬幣獲得收入。支持實物硬幣的虛擬比特幣將以數字形式存在奧爾得尼的設備中。英國皇家鑄幣局會發行紀念幣形式的比特幣,出資購買這類比特幣內含有的黃金。奧爾得尼出售這些硬幣就可以收取使用費。上述硬幣比特幣可以任何時間在奧爾得尼兌換為英鎊,價格以兌換日的比特幣匯價為準。

4.放棄徵稅

2014年3月,英國稅務局表示準備放棄對比特幣交易徵稅的計劃。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 Revenue & Customs)表示,它不會對相關交易徵收20%的增值稅(VAT)。此前創業家抱怨稱,增值稅使他們的業務在全球缺乏競爭力。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進一步表示,也不會對他們的保證金徵收該稅。這一裁定迴避了是否把比特幣界定為一種貨幣的問題,但實際上是把它當作一種貨幣;裁定的依據是歐盟有關對「可轉讓票據」的支付和轉讓免予徵稅的法律。

相信2015年最為重要的司法監管制定來自英國。在回答徵求意見時,英國財政部在2015年3月宣佈,計劃要求英國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和其他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一樣,開始實施反洗錢標準。然而,這一更嚴格的要求(如最低資本要求等)僅僅適用於某些提供保管業務的金融服務企業,並且也是一個可選項。托管人將不會被法律強制要求滿足這些條件,但是那些能做到的將會獲得一個類似於鼓舞信心的「審核印章」,由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進行頒發。

5.英國政府報告

2016年1月19日,英國政府發佈了一份關於區塊鏈技術的重要報告。這份名為《分佈式總賬技術:超越區塊鏈》的報告指出,英國聯邦政府和政府首席科學家馬克·沃爾彼特(Mark Walport)將會投資區塊鏈技術來分析區塊鏈應用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潛力。

該報告認為,去中心化賬本技術在改變公共和私人服務方面有著巨大的潛力。它重新定義了政府和公民之間數據共享、透明度和信任,將會主導政府數字改造規劃方案。任何新技術肯定都會帶來挑戰,但是如果能夠很好地處理領導、協作和治理之間的關係,分佈式總賬能為英國帶來很多好處。

除了創建一個基於區塊鏈的公共平台來為全民和社會提供服務外,英國政府還計劃開發一個能夠在政府和公共機構之間使用的應用系統。沃爾波特和他的研究小組,將會協作將分佈式總賬技術集成到政府管理中,保證政府的隱私和安全。

不過,英國政府現在試圖建立的分佈式總賬系統,將會在他們區塊鏈網絡中實施他們自己的「規則」。英國政府強調,使用數學方式來保護區塊鏈網絡的思想是一種「誤解」,政府應該參與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網絡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6.英國央行的新藍圖

主管金融市場與銀行業的英國央行副行長米南克·沙菲克(Minouche Shafik),在2016年1月有關支付行業的演講中表示,近年來支付方式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沙菲克指出這些變化主要由新進入的支付供給商數量激增與對支付基礎設施的需求變化兩個因素所驅動。她指出無現金實時移動支付方式的可選範圍將持續增加,以及分佈式總賬技術實現了支付驗證的去中心化。在她看來,成立於2015年的支付系統監管部(PSR)對於支付行業的監管正在從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向更加動態關注競爭和創新方向轉變。

英鎊結算的未來發展與每個英國人都息息相關。實體經濟中的絕大多數支付——無論是從工資到發票,從購買汽車到售賣咖啡,從養老金到投資——最終都要依靠已經「20歲」的銀行實時全額結算系統(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RTGS)服務來解決。根據銀行業數據,RTGS的每日結算規模為5000億英鎊,幾乎是英國每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3。「所以毫不誇張地說,實時全額結算系統是英國支付系統的核心。」

2014年10月20日,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崩潰,中斷服務9小時,數百億美元的支付交易被推遲。銀行需要額外4個小時的時間來應付所有未完成的交易。2015年3月25日,英國央行公佈了德勤有關2014年10月20日實時全額結算系統中斷服務9小時問題的獨立審查結果。銀行接受了所有的審查建議並表示將進一步考慮該系統的應急方案以及其未來的發展。

回到現實,考慮到實時全額結算系統的重要性,沙菲克指出在追求金融穩定過程中系統的修復能力再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對於人們付款和收款能力的持續性破壞將對英國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害。因此,英國央行正在尋求支付系統的創新支持。

沙菲克提出了有關英國支付系統新藍圖需要解決的四個首要問題。第一,在涉及央行貨幣結算中英國央行的政策目標;第二,英國高性能的支付系統的具體功能;第三,支付系統的具體參與者與參與方式;第四,在支付系統服務中英國央行的作用。

沙菲克強調,當央行對於未來10年或者更長時間的支付系統進行投資決策時,應要求其能夠應對用戶需求變化,需要有一定的「選擇權」,其能夠使我們應對世界的不同狀態。

英國央行表示,其將設計一個有關英鎊結算系統的新藍圖來適應未來需求。在進行小規模的專業咨詢之前,英國央行將在前期進行涵蓋各方的更廣泛的討論。而且在2016年年底,將對有關高性能英鎊結算系統新藍圖達成一致,同時2017年也將提出有關技術進步的新藍圖方案。

創新和穩定能夠攜手前行。英國央行面臨的挑戰將是尋求重新設計RTGS的最優路徑,該路徑能夠在實現系統彈性提升的同時又能促進技術創新有益於公眾利益。期待分佈式總賬技術等創新,能夠解決銀行結算業務形態的基本問題。

7.發行數字貨幣

2016年1月2日,英國央行總出納維多利亞·克萊蘭(Victoria Cleland)對BBC(英國廣播公司)表示,英國央行正在研究是否應當發行數字貨幣。克萊蘭說,央行正在考慮,可否使用數字貨幣,為人們帶來與紙幣同樣的安全和保障,但研究工作正處在相當初級的階段。克萊蘭還補充說,公眾對現金有非常旺盛的需求。英國零售商協會過去進行的研究顯示,使用現金的成本很低,因此零售商在考慮消費者的需求之外,也會考慮成本的問題,部分零售商會非常青睞現金。

2016年3月,英國央行與倫敦大學學院研究員合作,開發央行控制的數字貨幣。最新的RSCoin用密碼學技術打擊造假。與比特幣底層區塊鏈技術不同的是,RSCoin由中央機構控制。英國央行宣佈發佈數字貨幣RSCoin代碼並進行測試。

2015年的一份文件顯示,倫敦大學學院研究員莎拉·米克爾約翰(Sarah Meiklejohn)和喬治·達納齊(George Danezis)預測,RSCoin的貨幣政策會由央行控制。該技術將依賴於一系列權威機構,如商業銀行防止貨幣重複消費。央行完全控制貨幣供應,同時依賴於一些機構來防止貨幣重複消費。不過,儘管RSCoin的貨幣政策由中央監控,其仍然有很高的透明度和可審計性保證。

開發RSCoin的目的,不僅是尋求受央行控制的可擴展數字貨幣,也是給更多的央行提供數字貨幣部署的框架。比特幣及其他現有數字貨幣的缺點是缺乏擴展性,研究員認為這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比特幣每秒最多處理7次交易,並且面臨「提高速度的巨大挑戰」,因為無法達到計算機算力要求。

2016年4月,英國內閣大臣馬特·漢考克(Matt Hancock)說,政府在研究區塊鏈技術管理和追蹤公共資金的途徑,例如學生貸款和補助等;認為區塊鏈可以「培養新的信任文化」。他認為政府不能逃避現實並忽略新興科技的發展,過去政府也曾這樣對待互聯網,這次我們不能旁觀這種事情再次發生。

英國政府IT系統曾經出現過漏洞,影響了護照機構、稅收信用體系,並且最重要的是2011年英國國民健康服務體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曾被迫宣佈放棄幾十億英鎊的病歷電腦化存儲項目。同時漢考克也警告不能陷入區塊鏈炒作的陷阱,他認同區塊鏈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也並不適合所有應用場景。

(四)俄羅斯

1.意欲嚴懲比特幣活動

俄羅斯聯邦財政部作為國家經濟法律制度部門,已經在2015年中反覆強調反對允許比特幣代替國家發行的貨幣。在2015年10月,俄羅斯財政部副部長阿列克謝·莫伊謝耶夫(Alexey Moiseev)曾經公開表示,財政部正在著手擬訂法律草案來處罰將數字貨幣轉換成盧比的行為,最高可獲4年的刑期。除了這些主張外,財政部對比特幣作為金融技術的態度並不很明確。

俄羅斯政府已經意識到了區塊鏈技術對虛擬經濟發展的潛在關係,因此覺得它應該被允許和發展,但比特幣本身特別是比特幣交易在實體經濟和銀行系統的實施會十分危險。但在俄羅斯可能正在關注比特幣轉化入罪的同時,莫伊謝耶夫表示不認為比特幣是對俄羅斯國家貨幣的威脅。

雖然沒有成功預示這個技術在俄羅斯會怎麼被監管。俄羅斯央行已經表示反對比特幣的使用為不合法的措施,在2015年7月第一次討論數字貨幣的時候,普京已給予支持。當時,普京支持俄羅斯銀行對這個技術的提議,但暗示比特幣沒有任何實體支持,因此可能要求特別的監督。

雖然比特幣的未來在俄羅斯仍然不明朗,但可能安全的說法是密碼學熱愛者至少現在可以放鬆。財政部意欲使比特幣轉換入罪的法律草案正在被內閣審議,這個進程可能會持續幾個月,然後會被提交到國會得到最終的通過。

2.俄羅斯央行研究區塊鏈

2016年2月,2014年被任命俄羅斯央行副主席奧爾加·斯羅博格國娃(Olga Skorobogatova)告訴俄羅斯銀行業代表,俄羅斯央行認為,當全球越來越多金融機構都開始採用區塊鏈技術時,區塊鏈應用會在未來金融領域中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斯羅博格國娃認為,2017~2018年將會看到該系統的實際案例被使用。作為一個自成體系的系統,(區塊鏈)就是未來,需要為此做好準備。俄羅斯已經打算開始立法規範所謂的「貨幣代理」,特別是指某種非政府發行的貨幣,包括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

然而,目前真正的問題是俄羅斯打算如何去真正禁止任何涉及數字貨幣的活動。與此同時,俄羅斯的一些私人企業已經開始探索該項技術的應用,該國支付公司Qiwi已經宣佈它打算發行自己的某種數字貨幣。

儘管俄羅斯此前對數字貨幣持消極態度,但現在開始支持「對比特幣保持謹慎態度並看到它的經濟潛能」。另外,儘管俄羅斯財政部承認了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業的潛在作用,但它的一系列聲明卻都是在譴責比特幣本身。

(五)德國

2013年8月,德國政府認可了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份的國家。

德國財政部是在回應該國議會金融委員會成員弗蘭克·捨弗勒(Frank Schaeffler)的詢問時認可比特幣身份的。其在聲明中表示,比特幣沒有被歸類為電子貨幣或者外匯,但它是一種在德國銀行業條例下的金融工具。它與「私人貨幣」更為接近,可以用來進行多邊結算。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繳稅和從事貿易活動。此前,德國議會曾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如今德國財政部認可比特幣為一種「貨幣單位」和「私有資產」,這也就意味著與比特幣相關的商業活動盈利將被徵收稅款。不過,個人使用比特幣仍享受免稅。

(六)瑞典

2013年9月4日,某瑞典比特幣用戶在LocalBitcoins網站售出5個比特幣以後,錢已經存到用戶的銀行賬戶,幾天後,當用戶查看銀行賬戶的時候,已經被凍結,不能進行任何操作。銀行在凍結用戶的銀行賬戶15天以後才解凍。一位瑞典銀行發言人說,目前用戶不禁止用戶進行比特幣交易,然而,特殊的境況需要特殊對待。瑞典銀行的監管部門認可並接受比特幣。

瑞典比特幣交易網站Safello CEO弗蘭克·斯古伊爾(Frank Schuil)指出,目前瑞典本地人很少在LocalBitcoins上進行比特幣交易。但他認為,在瑞典「創新是接受而不是拒絕」,相信比特幣在瑞典能夠蓬勃發展。

(七)瑞士

2013年9月,瑞士聯邦議會一名瑞士社會黨成員向該國的國民議會提交了一份申請,要求寫一份關於比特幣的報告。他認為通過比特幣的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將會對瑞士產生危害。但是,他承認,數字貨幣對國家也有益。他說比特幣的出現引起了他的注意,因為自己對互聯網政策、數據保護和新的網絡趨勢有著濃厚的興趣。他作為銀行工會會員工作時還遇到過比特幣——他現在在瑞銀僱員協會執行委員會工作。

這位瑞士工會會員還認為,90%的瑞士議會成員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比特幣,大多數政府也不知道,因為它太新了。但是瑞士記者可以從絲綢之路使用比特幣購買到藥物,所以國家需要進行干預。雖然並不確定什麼樣的干預是必要的,但他說,第一步是為政府做一些研究和評估它可能會造成的危險性,以及其優勢和機會。在那之後,就可以決定哪些措施是必要的——比特幣是否應該被禁止或監管,如果這樣的話,瑞士可以單獨訂立規則,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建立監管。

2014年6月,瑞士聯邦委員會出版報告闡明,暫時不會對比特幣或其他數字貨幣進行立法限制。政府報告聲稱目前數字貨幣在經濟體系裡是毫無意義的,理事會不希望改變其未來。

政府報告的一個要點是並不存在數字貨幣的法律真空,意指現行法律體系適用於數字貨幣。報告認為,「現行的針對貨幣的合同在原則上也可用於處罰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基於虛擬貨幣的商業模式也受制於金融市場法律,需要服從金融市場監督……虛擬貨幣貿易及交易平台在瑞士一般要受反洗錢法案監管,包括遵照法律識別締約方的身份和收益人的身份。」

適用於數字貨幣的其他法律和可受制機構還包括瑞士債務碼條約,管理恐怖主義財務的聯邦法院,以及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庭。報告列舉了比特幣有關的風險案例,但對國家財政沒有構成威脅,消費者要注意其安全性,並勸告使用比特幣的用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

2015年6月,瑞士聯邦稅務局(ESTV)決定,在瑞士使用比特幣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稅務局意識到比特幣就像瑞士法郎那樣,是一種支付方式,但沒有保值功能。因此,數字貨幣的轉換並不構成貨物的傳送,也沒有所謂的增值稅的徵收。同時,把電子貨幣轉換成瑞士法郎就像是把法郎兌換成歐元。而且在瑞士增值稅法案的第二十一條第二節中可以看到,比特幣公司所需繳納的交易費用被免除。所以,比特幣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考慮到瑞士良好的發展環境及法律法規,包括錢包服務供應商,交易及咨詢公司在內的許多比特幣初創公司在過去幾個月中開始遷往瑞士。著名的區塊鏈項目——以太坊的基金會也把總部設在了瑞士。

(八)中國

1.首談比特幣

2013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在某論壇上首談比特幣。易綱表示,從人民銀行角度來看,近期不可能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但他同時認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買賣行為,普通民眾擁有參與的自由。此外,易綱還指出比特幣「很有特點」,具有「啟發性」,個人會保持長期關注。有經驗的觀察家則總結認為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因為易副行長的話中暗示出中國政府不會將比特幣判定為非法。此外,易副行長也承認購買和出售比特幣是公民的權利。基於上述評論和新聞,我們也許可以對比特幣在中國的未來做出樂觀的推測。

2013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發文《比特幣雖火,衝擊力有限》,對目前比特幣的火熱現象進行評論,分析人士認為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中國官方對於比特幣耐人尋味的態度。

比特幣雖是迄今為止最為高級的形態,但正如美國一名聯邦法官所表示的,比特幣只是「一種貨幣或一種形式的資金」,目前其金融屬性或許要高於貨幣屬性,因此對於整個貨幣體系的衝擊還非常有限……以現代貨幣的標準來看,比特幣尚未充分滿足貨幣的定義……數字貨幣的出現,是一種草根服務創新,適應了互聯網時代的貨幣需求。不過,如果數字貨幣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並積累了系統性風險,那麼自然會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

2.五部委通知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並非全世界第一個注意到比特幣的政府監管機構,但卻是第一個以發「公文」的形式對比特幣的發展提出規範的。該《通知》發出後,各大交易網站上的比特幣價格瞬間跳水:Mt.Gox價格從當日最高1240美元最低跌至870美元;BTCC(比特幣中國)價格從當日最高7050元人民幣最低跌至4521元人民幣。不過隨後兩大交易網站的價格都有所回升,分別為1080美元和6106元人民幣。

3.數字貨幣研討會

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人民銀行、花旗銀行和德勤公司的數字貨幣研究專家分別就數字貨幣發行的總體框架、貨幣演進中的國家數字貨幣、國家發行的加密電子貨幣等專題進行了研討和交流。

會議指出,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以及移動互聯網、可信可控雲計算、終端安全存儲、區塊鏈等技術的演進,全球範圍內支付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數字貨幣的發展正在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的發行和貨幣政策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中國人民銀行對此高度重視,從2014年起就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團隊,並於2015年年初進一步充實力量,對數字貨幣發行和業務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面臨的法律問題、對經濟金融體系的影響,法定數字貨幣與私人發行數字貨幣的關係,以及國際上數字貨幣的發行經驗等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在中國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探索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發行數字貨幣可以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實現。未來,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還有助於我國建設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支付體系,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團隊將會積極吸收國內外數字貨幣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實踐經驗,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繼續推進,建立更為有效的組織保障機制,進一步明確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戰略目標,做好關鍵技術攻關,研究數字貨幣的多場景應用,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設計應立足經濟、便民和安全原則,切實保證數字貨幣應用的低成本、廣覆蓋,實現數字貨幣與其他支付工具的無縫銜接,提升數字貨幣的適用性和生命力。

中國人民銀行在推進數字貨幣研究工作中,與有關國際機構、互聯網企業建立了溝通聯繫,與國內外有關金融機構、傳統卡基支付機構進行了廣泛探討。參與研究的國內外人士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並就相關的理論研究、實踐探索及發展路徑與人民銀行系統的專家進行了深入交流。

4.再談數字貨幣

2016年2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暢談了數字貨幣的未來。周小川表示,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貨幣從來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而演化的,從早期的實物貨幣、商品貨幣到後來的信用貨幣,都是適應人類商業社會發展的自然選擇。作為上一代的貨幣,紙幣技術含量低,從安全、成本等角度來看,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

周小川還介紹說,數字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必須由央行來發行。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交易,都應當遵循傳統貨幣與數字貨幣一體化的思路,實施同樣原則的管理。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目前主要是替代實物現金,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高便利性。

央行將運用包括密碼算法在內的多種信息技術手段,來保障數字貨幣的不可偽造性。未來的技術也會有升級換代,央行會提前將技術升級考慮在內,從最初就引入長期演進的發展理念。對於央行掌控的數字貨幣,會採用一系列的技術手段、機制設計和法律法規,來確保數字貨幣運行體系的安全,一開始就與比特幣的設計思想有區別。

周小川的講話還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推出數字貨幣沒有時間表。中國人口多、體量大,像換一版人民幣,小的國家幾個月可以完成,中國則需要約十年。所以數字貨幣和現金在相當長時間內都會是並行、逐步替代的關係。

周小川介紹說,數字貨幣的技術路線可分為基於賬戶和不基於賬戶兩種,也可分層並用而設法共存。區塊鏈技術是一項可選的技術,其特點是分佈式簿記、不基於賬戶,而且無法篡改。如果數字貨幣重點強調保護個人隱私,可選用區塊鏈技術,中國人民銀行部署了重要力量研究探討區塊鏈應用技術,但截至目前區塊鏈佔用資源還是太多,不管是計算資源還是存儲資源,應對不了現在的交易規模,未來能不能解決有待觀察。

實際上,要實現數字貨幣化並非易事。如何在安全性、便利性等各個方面都能夠解決所謂價值交換需要的功能載體,這有很多技術問題需要解決;技術問題解決後,未來如何運用數字貨幣替代紙幣的流通和發行,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除了應對現有數字貨幣的挑戰之外,更有央行人士提出了推動SDR(特別提款權)基於分佈式規則的數字化,也應該成為改革現有貨幣體系的嘗試。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撰文認為,或許可以跳出陷入困局的現有發行機制,在IMF和成員國的共同努力下,探索建立「全球央行」的機制雛形,並嘗試基於數字貨幣規則的創新,即eSDR。

2016年6月1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IFA,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決定成立區塊鏈研究工作組,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原中國銀行行長李禮輝任組長,深入研究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及其影響。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區塊鏈工作組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領導下的專項研究組織,將重點對區塊鏈在金融領域應用的技術難點、業務場景、風險管理、行業標準等方面開展研究,跟進國內外區塊鏈技術發展及在金融領域應用創新,密切關注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和監管問題。

研究工作組的主要工作目標包括:構建區塊鏈研究網絡,規劃建設區塊鏈基礎實驗平台,形成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育高層次、複合型專業人才。研究工作組將積極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學術交流,注重研究成果轉化應用。

(九)中國香港地區

1.不監管比特幣

香港地區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首席長官陳德霖發佈公告稱,將不會監管比特幣。不過也表示,金管局有責任「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完整性,包括銀行體系」,但不適用於比特幣的監管。按陳德霖的說法,以錢的形式來描述比特幣此類數字貨幣並不恰當,由於比特幣受價格波動影響太大,雖然有人投資比特幣,但比特幣作為支付媒介並不穩定。

金管局相信比特幣在香港的使用並不廣泛,但當局一直在監視人們如何使用它,關注它的價值。雖然做出了不監管的表態,但當局仍會密切關注其他國家對其的監管要求與其他相關發展。被提及的還有最近發生的比特幣期貨交易平台GBL卷錢跑路事件,呼籲香港監管機構必須採取措施,避免類似事件的雪球效應的發生。

香港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2013年12月1日表示,比特幣仍不算上是電子貨幣,只是可以進行私人或網上交易的「數字貨幣」。雖然有公司願意收取比特幣,以交換貨物或服務,但規模仍然微不足道,而且由於比特幣的價格波幅非常大,這些公司願意收取比特幣,似乎很大程度是憧憬比特幣會繼續升值,多於節省交易成本等實際經濟考慮。現在比特幣的投機成分很高,市民考慮投資比特幣、商店考慮收取比特幣進行交易時,必須加倍小心,必須瞭解相關的風險。他同時鼓勵年輕科技人才開發比特幣應用程序。

2015年3月,香港政府曾經表示過一定程度的擔憂,認為嚴厲的監管將會嚴重打擊數字貨幣。隨後公佈的官方態度表明,比特幣「對於金融體系尚不構成顯著威脅」。金融服務和財政部部長得出結論:「沒有必要通過立法來監管虛擬商品交易,或者禁止人們參與這樣的活動。」香港是數字貨幣活動的中樞地區,這個確定的監管說明為企業運營提供了一個迫切需求的穩定環境。

2.政府財政預算案涉及區塊鏈

2016~2017財政年度香港特區政府的政府財政預算案的「新經濟秩序」一章裡,專門在金融科技這一部分中提到了區塊鏈技術。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的言辭指出:「政府會鼓勵業界和相關機構,探討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發展其減少可疑交易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潛力。香港會通過培育計劃,向業界提供培訓,推廣有關技術,發展更多服務和產品。」

香港特區政府是世界上首個在財政預算案中明確提到區塊鏈技術的政府部門。作為亞洲乃至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在金融科技上對區塊鏈一直保持著高度的關注。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有潛力重塑下一代金融體系的重要技術之一,已經受到了不少重量級機構的關注。除此之外,該預算案中還提到以下內容:「金融科技通過運用流動通信技術、人工智能等科技,為消費者帶來全新的理財體驗,提升金融機構的營運效率。金融服務提供者不再局限於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電信公司、電子商貿企業和初創企業都能藉著互聯網和移動科技,為個人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3.努力追趕區塊鏈技術

2016年4月,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表示,特別行政區的許多金融機構不瞭解比特幣的底層技術。該組織機構將會通過使用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程序加強參與度,這些應用程序包括為移動電話和近場通信(NFC)行業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

ASTRI由香港特區政府於2000年成立,其使命是要通過應用研究協助發展以科技為基礎的產業,借此提升香港的競爭力。2006年4月,ASTRI獲創新科技署委託,承辦「香港資訊及通信技術研發中心」,肩負進行高質素研發使命,把科技成果轉移給業界;培育優秀科技人才;整合業界和學術界的研發資源等任務。ASTRI銳意創造世界級頂尖科技,實踐以顧客為導向的應用研究,以配合業界的真正需要。研究範疇橫跨五個相關領域,並於最近成立「信息研究室」,針對新興和跨領域技術進行研究。

ASTRI表示,區塊鏈技術已經證明了自己能夠給銀行和金融業帶來改變。如果中國香港想和倫敦、紐約這樣的金融巨頭並駕齊驅,就必須盡快改革。比特幣技術除了用於執行和記錄比特幣交易,還用於許多其他目的。雖然香港有許多比特幣公司,但是比特幣技術還沒有完全被開發。ASTRI科學數據與信息安全總監表示,比特幣區塊鏈技術能保證交易的及時性。比特幣區塊鏈的透明性能讓每個人都能看到,這可以有效防止洗錢和其他非法交易。人們絕對想不到能夠在這樣的平台做交易,這是平台讓每個人也能訪問,有些人也會在平台中指出交易信息的偏差。

(十)日本

1.數字貨幣監管

2015年11月,日本國內金融服務中心的成員——日本最高金融監管者——正在為比特幣相關企業起草監管大綱。日本政府在之前就已經暗示,要加強對比特幣企業監管的力度,以應對Mt.Gox公司的倒台。

2016年2月25日,日本監管機構提議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方式。這樣數字貨幣在法律上將等同於日本傳統貨幣。而日本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SA)正考慮是否修改相關法律條文,將數字貨幣劃入「具有貨幣功能」的類別。

按照日本金融廳的解釋,數字貨幣應作為交換媒介,也就是用於購買物品和服務。數字貨幣應當可以在貿易和商品交易活動中兌換成法定貨幣。在這種環境下,金融機構應當在日本金融廳註冊。相關監管機構認為,這樣可以避免出現類似Mt.Gox公司的情況。2014年,這家日本比特幣交易公司損失了幾百萬美元,並破產倒閉。但日本監管機構也的確面臨一個兩難的抉擇,如果不把數字貨幣等同於貨幣進行管理,則數字貨幣可以完成許多貨幣所不允許完成的功能,這會讓資金監管出現一個很明顯的漏洞。但是如果把數字貨幣看作貨幣,也會面對許多法規上的問題,特別是等於給予了數字貨幣法定貨幣的待遇,也有可能會造成金融市場上的混亂,並且還會需要對許多目前的金融法規進行修改。日本又是幾乎唯一一個出現過大型數字貨幣交易所倒閉事件的國家,這讓監管機構不得不抱著極其謹慎的態度。

日本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一直在討論區塊鏈技術對於國內金融業的潛在影響。根據METI2015年10月16日互聯網金融研究小組會議記錄,政府機構已經意識到,美國已經把區塊鏈技術和分佈式總賬視為金融技術的一部分,並且引起了很廣泛的興趣。METI最新的會議紀要顯示,與會者普遍認為,區塊鏈技術有可能會對「整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且它的影響是巨大的,且它的重要程度類似於互聯網和谷歌的出現。該文件還指出,在會議上建議區塊鏈技術可以為金融機構顯著降低成本。儘管如此,會議上METI圍繞著技術進行了多方的溝通,與會者還在會議中討論了比特幣交易中存在的信譽和洗錢等潛在安全問題。

2.謀求亞洲技術領導者

FSA代表認為亞洲應該作為區塊鏈技術的領導者。

2016年3月,在東京OECD-ADBI(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研究院)圓桌會議上,關於資本市場和金融改革的專題報告中,國際事務副部長馬莎米奇·科諾(Masamichi Kono)認為在討論區塊鏈技術之前亞洲需要借助新型科技。他表示,亞洲的優勢之一就是可以充分利用科技創新。特別是對於這些「顛覆性」科技,如分佈式總賬和區塊鏈技術,亞洲有很強的競爭優勢,並且可以為亞洲配置一些新工具,用更便宜且安全的方式來促進經濟增長。

科諾表明FSA相信會把增加市場信息當作首要任務,但是也會支持可以提高透明度和責任的技術,同時加強會計創新和公司治理。對於2008~2009年的金融危機,亞洲金融系統就如何轉變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科諾表示市場正在從「過度依賴少數銀行」轉變。

最新的一些聲明表明了日本最高金融管理者不僅擔當了行業領導者的角色,還發佈一系列聲明表明準備在現存的法律和框架中引入比特幣和數字貨幣。例如,FSA最近提交了議案,關於國內經濟管理條例對日本國家立法機關帶來的改變。這個定義能讓比特幣變成一種資產,由此給交易所引進了反洗錢(AML)和瞭解客戶(KYC)的規則。

3.首個區塊鏈行業組織

2016年4月,日本已經成立了首個區塊鏈行業組織——區塊鏈合作聯盟(BCCC)。該組織由三十幾家對研究開發區塊鏈技術感興趣的日本公司組成,其目的是要增加區塊鏈技術在日本的關注度。

BCCC主席柿谷平野(Yoichiro Hirano,Infoteria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4月25日在日本新聞發佈會上宣佈該聯盟正式成立。柿谷平野表示,區塊鏈技術不僅僅因為是互聯網金融核心而受到大眾歡迎,同時還因為其推動了每個行業信息系統的改革。在該聯盟形成之前,區塊鏈相關的成就和信息在日本是不會共享的,所以應用程序的應用範圍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這些相信區塊鏈未來潛力的人,想通過共享信息、公平競爭、推廣區塊鏈技術、積極擴展區塊鏈應用程序的應用範圍、提供資金支持區塊鏈研究的方法,來保持日本競爭力以及促進區塊鏈技術的發展。BCCC將和世界上其他區塊鏈組織進行合作,會把從海外學到的知識應用到本國中,作為區塊鏈技術的先驅國家,也會把專業知識和經驗分享到全球。

聯盟成員公司會成立以下小組委員會,同時會在合適的時候參加活動來推廣鞏固區塊鏈技術。

·大眾化小組委員會:促進區塊鏈技術的推廣,舉辦如會議和研討會的推廣活動。

·實踐應用小組委員會:加速區塊鏈應用於其系統和服務,公佈實際應用案例。

·技術小組委員會:加強對區塊鏈技術的瞭解,培養對區塊鏈技術感興趣的工程師。

·管理小組委員會:管理整個聯盟及審查政策。

(十一)新加坡

2014年1月,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表示,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進行比特幣買賣或用數字貨幣換取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須納稅,比特幣交易須徵收7%的增值稅。

當比特幣用於支付商品和服務時,這些交易被視為實物交易,因為比特幣不是由政府認可的貨幣。因此,可以對所有比特幣及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徵收增值稅。如果數字貨幣在虛擬的遊戲中使用是不徵收增值稅的。增值稅徵收數額取決於公司是否充當代理人或交易的主體。因此,如果代理他人公司進行比特幣交易——這種比特幣交易是把貨幣轉移到用戶錢包裡——這種情況只對佣金徵收增值稅。

但是,如果一家公司作為委託方,如果給用戶提供比特幣的買賣服務,那麼需要對所有的款項徵收增值稅,包括佣金。IRAS強調未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進行比特幣的相關服務不在增值說的徵收範圍。

2015年11月,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督促該國銀行和監管機構跟上技術的發展,特別提到區塊鏈技術。在新加坡大華銀行成立80週年的晚宴上,李顯龍總理提到了金融行業目前所面臨的挑戰,並強調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用以保持競爭力。他說:「展望未來,銀行業正在進入一個全新的挑戰……經營環境變得更具挑戰性,但最重要的是,技術推動層出不窮的全新商業模式來破壞銀行的原有業務。例如,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智能手機進行支付。」

李顯龍總理還特別強調:「……還有一些其他新技術,就如區塊鏈技術,它目前被用於比特幣,但是也能夠應用在其他領域,比如實時全額結算,或者是金融交易確認。所以我們的銀行和監管機構必須要能夠跟上,能夠趕上發展的腳步。」儘管行業目前面臨著許多挑戰,李顯龍總理也說銀行過去一直處於強勢地位,但是不要自滿,要持續地關注變革機會。「我們處於亞洲崛起的心臟地帶,銀行有強大的資產負債表,並且有很強的區域存在,在周圍有許多機會可以利用,但是也需要明白這是一個充滿競爭的業務,並且始終在快速發展。因此他們必須提升自己的技術、服務和商業模式。」儘管他極大地褒獎了新加坡的銀行業,但是他也特別指出,某些海外銀行及其推廣各自數字銀行的模式非常「傑出」。

2015年12月底,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局(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ingapore),宣佈聯手新加坡星展銀行和渣打銀行共同開發首個發票金融(Invoice Financing)的區塊鏈應用,將用於讓發票金融貿易變得更加安全和簡單,包括對企業和放貸銀行。儘管這個用於加強發票融資貿易安全性的首個應用程序還處於概念階段,而且使用範圍也很有限,但是新加坡政府正在努力將自己打造為「智能國家」(Smart Country),這肯定是其中重要的一步。

(十二)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標準局——澳大利亞標準協會(Standards Australia)呼籲國際標準組織ISO制定有關區塊鏈技術的國際標準。澳大利亞標準協會是全球160家ISO公認的國家標準組織成員國之一。

總部設於日內瓦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全球公認的最權威的標準組織。近日,其會員國澳大利亞呼籲制定區塊鏈技術國際標準,該技術為比特幣提供支持。

澳大利亞標準協會首席執行官阿德裡安奧康(Adrian O』Connell)於2016年4月提出觀點,認為該分佈式分類賬技術需要ISO標準認證。他指出,全球區塊鏈交易者之間的互操作性將是解鎖區塊鏈技術潛能的關鍵。這需要國際化標準來幫助它解鎖潛力,最佳選擇就是通過ISO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ISO組織規定,提議只要獲得五個成員國的一致同意便可通過。因此,該提議極有可能通過ISO組織。

通過尋求ISO組織設立區塊鏈技術委員會,能夠越來越清楚地表明澳大利亞對該領域抱有極大興趣。儘管全球銀行都在R3財團、股票交易所、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公司這些不同的領域研究和發展的分佈式分類賬應用,但是阿德裡安奧康指出,仍然缺乏互操作性國際標準促進創新。

儘管目前有許多組織在開發區塊鏈技術項目,但是卻沒有人致力於建立技術標準,這就是ISO存在的原因。它能夠在成員國的努力之下制定標準發展程序,同時還能與其他行業接軌。

(十三)各國對於數字貨幣不同態度對照

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對於減少虛擬貨幣的潛在風險,以及監管數字貨幣相關的活動採取了不同的做法。根據表8.1中所列出監管和政策,通過各個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態度,能夠大致看出大家的分歧。

表8.1 各國對數字貨幣的不同態度

《區塊鏈社會:解碼區塊鏈全球應用與投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