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球證券監管

(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2016年4月2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瑪麗·喬·懷特(Mary Jo White)發表關於聯邦管理機構對於控制區塊鏈的目前和未來計劃的講話。這是2016年來SEC首次公開談論區塊鏈的潛力,並且明確表態正在研究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發行方式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簡單概括就是,在SEC的過去和未來與區塊鏈交易中,懷特號召尋找像區塊鏈這樣技術的公司和個人,來加速證券轉變。懷特在其公開講話中談到,最重要的是在委員會監管制度下區塊鏈的應用程序是否需要註冊,如過戶代理人或清算代理處。SEC正積極研究這些問題及其影響。

2015年12月16日,SEC批准了Overstock.com的計劃,為使用比特幣區塊鏈技術的發行證券行提供補助。12月22日,SEC秘書長布倫特·菲爾德(Brent Fields)發表提前聲明,發佈過戶代理人的試行條例,並詢問公眾對於聯邦證券條例下使用區塊鏈技術的想法。

懷特在演講最後指出,演講的主題是在急劇變化的金融市場中保護投資者。她擔憂新出現的融資渠道對上市之前的創業公司來說並不是好事,新的立法條例目的在於讓公司把股權獎勵作為眾籌動力的一部分。包括對於區塊鏈在證券行業潛在影響的評論在內,懷特同樣強調了其他「互聯網金融的挑戰」,包括機器人顧問(或者機器驅動的投資顧問)和市場借貸,用軟件直接把借款人和非銀行放款人聯繫在一起。在懷特的演講中,也談論了新金融科技「有潛力在任何方面轉變市場運作方式」,這樣創新也許對於保護投資者也會有諸多的益處,所以有信心在市場中推動發展。

(二)德國最高證券監管機構

2016年2月,德國頂級證券監管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最新發佈的一篇內部刊物文章中,對分佈式總賬的潛在運用展開研究,包含跨境支付、跨行轉賬以及貿易數據的存儲。雖然對監管細節輕描淡寫,但該篇新聞的出爐表明BaFin已看到該技術重塑金融系統中一部分因素功能的可能性,儘管結果可能依然遙遠。

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併,成立統一監管組織——BaFin。BaFin的成立,標誌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聯邦金融監管局最高管理層為理事會,由財政部、司法部、內政部和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人員組成。理事會一年召開三次會議,主要討論監管局的財務收支問題。聯邦金融監管局目前擁有員工1400多名,辦公地點分設在波恩和法蘭克福,除此之外無任何分支機構。

該機構指出,儘管目前金融業加大甚至全面運用區塊鏈技術的影響尚無定論,但該技術有潛力在金融市場建立一個新標準。BaFin認為承認使用該技術所存在的潛在風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應該繼續呼籲全球其他監管機構加強監管。

堅守反洗錢、治理與依從及結算與精算的監管必須得以保障。該機構指出,在這些方面,缺乏中央機構對操作與規範的監管會帶來諸多問題。此前,BaFin曾發佈有關比特幣與數字貨幣的指導文章,將它們稱為「以記賬單位為形式的金融工具,卻並無法定貨幣地位」。

(三)國際證監會組織

一個由世界頂級證券交易監管機構組成的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將開始對區塊鏈科技的研究。國際證監會組織也稱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是由國際各證券暨期貨管理機構所組成的國際合作組織。這個20世紀80年代成立的國際證監會組織致力於加速國際證券監管機構的合作,尤其是信息分享和標準制定方面的合作。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在2016年2月16日至18日在馬德里舉行的IOSCO會議中,區塊鏈技術尤其引起人們的注意。該組織表示,會議討論研究了如何識別和應對正出現的危機狀況。討論了最近的市場發展狀況和世界資本市場的動盪,其實討論的是互聯網金融,尤其分佈式網絡數據庫或區塊鏈帶來的挑戰和機遇。與會者一致同意對與證券監管有關的金融科技分支機構進行深入研究,其中就包括區塊鏈技術。

證監會秘書長大衛·萊特(David Wright)在2015年12月的採訪中,表示區塊鏈技術的透明性給證券監管機構帶來了新的機遇。

(四)歐盟最高證券監管機構

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是歐盟的最高證券監管機構。ESMA執行董事說,區塊鏈技術可以改進交易後流程。ESMA花了一年多時間,研究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對歐盟投資環境的影響,並呼籲獲取更多技術信息,以便評估其對證券交易週期的影響。

2016年3月初,ESMA執行董事維蕾娜·羅斯(Verena Ross)在英格蘭銀行和倫敦商學院組織的活動中發表講話。她指出,儘管相關技術還處於發展階段,但ESMA相信分佈式總賬會廣泛應用於交易後環境。ESMA認為區塊鏈技術最可能給這些領域帶來好處,包括結算、抵押品管理、所有權記錄和證券服務。而實現這個目標需要特殊的參考數據庫、所有參與者之間瞬時統一、不可更改的記錄共享和透明的實時數據。

當然ESMA也看到這些應用潛在的風險,尤其是在擴展性和安全性方面,以及與現有金融系統之間的互操作性。ESMA尤其關注分佈式總賬技術大體量操作的能力,管理隱私問題的能力以及保證高安全性的能力。並且,預期逐步採用分佈式總賬技術,所以它需要展示與其他系統互動的能力。因為這些系統必須與分佈式總賬共存,比如交易平台。

該董事表示,如果出現壟斷的情況,該技術的使用可能引起競爭問題。ESMA相信這可能導致私人區塊鏈系統失去監管透明性。儘管這個系統是為了提高透明度,但是複雜加密技術的使用可能潛在影響透明性和監管。不過,如果區塊鏈技術成功克服了這個障礙,利益將會是非常明顯的。比如降低成本、減少去中心化引起的網絡犯罪、提高市場整體效率。

不過,該技術的評估還在進行中,ESMA表示會繼續研究分佈式區塊鏈技術,最終確定是否需要採取監管措施。

(五)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

澳大利亞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主席格雷格·梅德哥拉夫特(Greg Medcraft)在2016年2月初表示,區塊鏈技術將在政府市場活動監管中產生深遠影響。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的基本職能體現在維護市場誠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

梅德哥拉夫特從2011年開始任職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主席。他在2016年2月15日倫敦的一次會議上發表講話。講話中,他討論了資本市場即將來臨的數字化技術顛覆性變革,其中特別強調了區塊鏈技術並就監管機構該如何看待和應對這個變革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鑒於變革的速度,我們需要考慮使用那個工具了。」梅德哥拉夫特這樣說道。

資本市場運用區塊鏈技術可能提高市場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透明度,並給希望進入融資市場的投資者和公司提供途徑。區塊鏈技術可能會重塑ASIC等監管機構的運作方式,同時提醒注意適當的監管力度。作為對世界監管機構和自己此前講話的回應。區塊鏈技術對政府監管行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監管機構需要找到監管力度和企業管理之間的平衡點。作為監管機構和政策制定者,需要確保抓住經濟更快發展的機遇,而不是阻礙創新和發展。

ASIC希望幫助企業抓住發展機遇,不管是區塊鏈技術還是其他創新科技,其前提都是要保障經濟利益。

ASIC主席講述了澳大利亞證券監管機構的一些應對措施,包括監控公司和產品市場以及區塊鏈監管方法的制定。ASIC正試圖找到監控區塊鏈記錄的國內外交易的方法。監管機構需要找到恰當的平衡點。

從一系列事件來看,澳洲在區塊鏈上的投入已經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特別是澳洲證券交易所已經投資區塊鏈初創公司DAH超過千萬美元,並且正在尋求基於區塊鏈的證券交易解決方案,希望全面升級自己的證券交易系統。而從ASIC的態度來看,他們對於區塊鏈技術持有相當開明的態度,也許能極大地加快區塊鏈技術在澳洲證券交易系統領域和監管領域的發展。

(六)數字貨幣證券監管框架

在2016年1月,Coin Center發佈全球首個《數字貨幣證券監管框架》。

Coin Center是在美國的數字貨幣非營利研究和宣傳中心,其發佈了一份關於對於將數字貨幣作為證券情況下的報告,提供相應監管的指導框架。本報告的作者彼德·范·瓦爾肯伯(Peter Van Valkenburgh)是Coin Center的研究中心主任。報告提出了一種基於豪威檢測(Howey Test)的投資合同框架,以及關於證券管理的基本政策目標。

瓦爾肯伯描述說,Coin Center的工作是發現基於數字貨幣的幾個「關鍵變量」,並且通過運行和維護相關軟件的社區,顯示出投資者或者用戶的風險。該報告考察了這些變量,並且解釋了它們的深度。更進一步映射到豪威檢測的「四要素」,來確定數字貨幣是否類似於一種證券,並因此是否需要被監管。

1946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豪威公司(W.J.Howey Co.)一案確立了判定「投資合同」的標準。被告豪威公司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個公司,每年大約種植500畝橘子,將其中一半賣給各地的投資人。豪威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了土地銷售合同和服務合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證券是否存在,不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證書,只要存在有形資產的正式收益,例如對橘園的實際擁有就可以了。同時認為應該放棄形式而注重實質,把判斷的焦點放在經濟實況上(Economic Reality Test)。

法院提出了一個包括四個要素在內的檢驗方法,即所謂的「Howey Test」:「證券法律中所謂的投資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或計劃中,某人(1)利用錢財進行投資;(2)投資於一個普通企業;(3)僅僅由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使自己獲得利潤。」將此標準適用於本案,最高法院支持SEC的主張,認為三者構成了《證券法》下定義的「投資合同」進而是「證券」,應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行。

在這個案件之後,投資合同被視為確定「證券」定義的靈丹妙藥,那些在「是否屬於證券法律管轄」問題上存在爭議的交易被原告以「投資合同」的名義訴諸證券法律來解決。根據司法實踐,被認定為「投資合同」的,有威士忌酒存庫單據、金銀投資計劃以及會所會籍等。

Coin Center報告主要的觀點是,類似於比特幣這樣的更大、更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被類似於側鏈這樣的數字貨幣錨定,以及類似於以太坊這樣的分佈式計算平台,並不能輕易符合證券的定義,以及並不代表需要通過證券監管來解決會給消費者帶來某種風險的可能性。

瓦爾肯伯補充說,可以發現,一些小規模的、比較可疑的,或者某些特定設計的數字貨幣可能確實是符合證券定義的。本報告的目的是,幫助證券監管者將那些「打著創新名義的騙局」識別出來。報告充滿了註釋和參考文獻,提供了關於數字貨幣和相關技術的概述,並且對它們的功能、優勢和劣勢進行了細緻的討論,還分別提供了相關監管指導意見。報告還覆蓋了可能會影響用戶和投資者風險的變量,以及軟件和社區的變量,包括透明度、去中心化和開發利益等。

《區塊鏈社會:解碼區塊鏈全球應用與投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