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章 辟諸書之謬(第七~第九)

辟卜筮全書神煞之謬

昔京房作卦書以神煞斷卦,如出行忌往亡;疾病忌喪車、沐浴、哭聲、等煞,醫藥看天醫,求財忌劫煞;詞訟看官符。種種星煞難以枚舉,以致後學宗之,不執五行生剋制化,一味以神煞為憑。至明劉伯溫 先生作千金賦云:自古神煞之多端,何如生剋制化之一理斷易之法,始得歸於正宗矣。

辨貴人祿馬之謬

今 人多以貴人之爻為官宦,以祿爻為俸,以驛馬為來人,概以此論,不知貴人祿馬臨原神、用神當以吉斷。假如卜終身,白虎官爻持世得貴人臨之,當以武職功名許 之。如無貴人並臨,當以病患強暴斷之。若貴人之爻,臨忌神動來克害,不可以貴人為吉,如貴人臨官鬼爻持世,不可以官鬼為患言凶;且如卜行人當察用神,如用 神臨驛馬動,歸期可許訂,如驛馬動而用爻受傷,不可以驛馬斷其來。凡問俸祿,當以財爻為用神是也,若棄財爻之吉凶而獨以祿爻為俸者,亦謬矣。祿系豐足之 神,馬系行動之宿,貴人不過分別人品清高微賤之神。此三者臨吉神是吉,臨凶神是凶,學者不可概推。

辨易林補遺應為他人之謬

凡 占交 疏之常人,當以應爻為他人,以應爻為用神也。若異姓兄弟或父叔之友,子孫之友,必分別稱呼老幼取用用神也。不可概曰我佔他人以應爻為用神,予因張果元 不論父友、子友皆以應爻為用神,甚至奴僕、妻婢、弟兄、父母叔伯、鄰長概曰我代他佔皆以應為用神。今據張星元作妻妾、奴僕去留章云:以財為主,應像為憑。

疾 病章云:代卜他人看應爻,若臨月破最難逃,遇沖,遇克身難救;逄旺,逄生,病必消。生應原神宜發動,克他忌象怕重交 ,卦身有氣還雖吉,應位逄官禍必招。又 鬥毆爭競章云:以世應為主,生剋為憑。假如子侄與人鬥毆爭競,惟恐受虧,故雲。豈可不看子孫爻生剋,竟以世爻為主,生剋世應為憑乎。

又有詞訟章雲以官爻為主,父母爻為憑,文詞相訴至公庭,須看官爻父母興,倘然官父二爻動來克我,還是以官父二爻動說有主有憑是吉乎,還是克害我者是凶乎。今之術家凡遇代占,則不論尊卑概以應爻為用,凡為詞訟,獨用官爻,總不論用神生剋制化,予不得不辨之。

《卜筮正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