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己見」還是「求同存異」?

衝突和協商的不同風格

辯論在古代中國和現代的亞洲都不太普遍。實際上,西方人認為辯論是很自然的事情,在亞洲卻很少見。北美人一進幼兒園就開始進行闡述觀點並加以論證的訓練(「這是我的機器人,它很好玩,因為……」)。與之相反,亞洲人的生活中沒有那麼多辯論或意見交流。一位日本朋友告訴我「踴躍的討論」這一概念在日本是不存在的——因為這會威脅到群體的和諧。或許就是這樣的認知讓他的努力失去價值,他在日本舉行美式餐會,他只邀請了一些日本的朋友,他們都表達了對此舉的喜愛之情——從馬爹利酒、牛排到蘋果醬。但想使大家各抒己見、論辯的努力卻完全失敗了。

辯論的傳統與法律和科學方面的修辭風格是一致的。科學論文的修辭構成有:對主要觀點的概述,對相關基本理論的描述,具體的假設,對所採用的方法和論證的陳述,對所採用方法的證據說明,對該證據為什麼可以支持這個假設的論證,對可能的抗辯進行駁斥,再回頭參照基本理論、對該論文所涉及的領域進行評論。對於美國人來說,這種修辭是從幼兒園到大學逐漸形成的。在成為研究生的時候,這已經成為他們的第二天性。但是,對於大部分亞洲學生來說,修辭有些陌生,並且學習修辭也是一個漫長而又痛苦的過程。亞洲學生學習刻苦,都是百里挑一的優秀學生,然而他們的第一篇主修課論文很令人失望,這對於美國的科學教授們來說已經習以為常——這並非是因為他們對英語掌握不足,而是因為他們沒有掌握在這位教授所研究的領域中司空見慣的修辭手法。根據我的經驗,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這些學生沒有掌握他們所反對的西方修辭風格,而並非因為這些學生對他們所從事的事業沒有深入的理解——教授往往認識不到這一點,這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亞洲的法律中也沒有具有挑戰性的修辭學形式。在亞洲,法律不像在西方那樣主要由對立雙方的爭辯構成。

比較典型的是,爭論雙方把他們的情況訴諸中間人,中間人的目的不是為了公平而是通過尋求一條中間道路以減少對立雙方的仇恨。他們根本不會根據普遍的原則找到一種法定的解決衝突的辦法。亞洲人只是從理論上考慮法律審判,按照常規行事,而西方的認識是僵化的、沒有人情味的。

談判在東西方社會也具有不同的屬性。政治科學家小路公秀認為西方的erabi(積極、主動的)風格是以「人可以自由地操縱周圍的環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種信仰為基礎的。這一觀點暗示了行為的先後順序,一個人會先制定其目標,然後制訂達到這個目標的計劃,接著依據計劃改變環境。具有這種風格的人,認為關注各種關係沒有太大用處,結果才是最重要的。建議和決策傾向是二選一的,因為西方人知道他們想要什麼,並且為了達成一個可以接受的交易,他們很清楚他們的取捨。談判應該簡短而又切中要害,免得浪費時間。

日本的awase(和諧)風格「否認人可以操縱環境的觀點,而是認為人要適應環境」。談判並非是「彈道式的」、一次可以完成的努力,各種關係應該是長期穩固的,避免作非此即彼式的抉擇。有一種信仰認為「聰明一時,糊塗一世」。日本的談判人在初次交易的談判中比同樣情況下的西方人會做出更多的讓步,以求為未來的信任和合作奠定基礎。在日本人看來,各種問題是複雜的、主觀的、相互交織在一起的;美國人則認為各種問題都是簡單的、客觀的,是支離破碎的。

因此,東亞人群體與歐洲人群體之間存在顯著的社會心理差異。東亞人生活在相互依賴的世界中,自我是整體的一部分;西方人生活在自我是單一自由行動的人的世界中。東方人重視成功和成就是因為這會給他們所屬的群體帶來益處,西方人重視這些東西是因為這些是個人價值的勳章。東方人重視和睦相處,並進行自我批評以確保做到這一點;西方人重視個性,他們力求自我完美。東方人十分在意他人的情感,他們力求人際間的和諧;西方人更在意瞭解自己,他們寧願犧牲和諧來換得公平。東方人可以接受等級制度和群體控制,西方人則喜歡平等和個人自由活動的空間。亞洲人迴避爭議和辯論,西方人則對從法律到政治以及科學各個領域的論辯修辭興致昂揚、信心滿滿。

當然,這些概括沒有一個適用於各個群體的所有成員。每個社會中都有一些個體更接近另一個社會中的人,一個特定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一生中在獨立性和相互依賴性間的角色跨度也是相當大的。但是在社會之間和社會之中的變化以及個體本身的變化不應該使我們無視這個事實,那就是東亞人和有歐洲文化背景的人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

我們幾乎可以說這些社會差異就如古代中國人和古希臘人之間的差異。如果是社會環境導致了古代中國人和古希臘人之間認知差異的話,那麼我們也可以據此看到現代東亞人和西方人之間的認知差異。

《思維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