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改革旗務和處理滿漢矛盾

第一節 下五旗私屬關係的終結

努爾哈赤創建八旗制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與旗下有嚴格的主從關係,皇帝要調發旗下人員,必須通過旗主。旗下隸屬於旗主,同皇帝是間接關係,也就是說旗下有兩個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內親王、貝勒、公是世襲的,他們世代掌管所在旗。這樣在對待旗民的統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強皇權,旗主要維持對旗下的所有權,因而產生皇權與旗主權的矛盾。自清太宗起的清朝前幾代皇帝都謀求削弱旗主的權力,太宗、順治兩朝使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成為上三旗,由天子自將,於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問題。康熙在統治後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滿洲、蒙古、漢軍正藍旗三旗旗務。當今皇帝的兒子到下五旗中作管主,代替原來的旗主,實際上削弱了旗主的權力。所以雍正以前,八旗旗主勢力逐漸衰微,已無力與皇權抗衡,但是他們還擁有一部分權力,影響著皇權在八旗中的進一步行使。

雍正繼位初年,承襲乃父遺策,任用親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務,如以康親王崇安管理正藍旗三旗事務,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禮管理鑲紅旗事。他在對管主的使用中,發現它和皇帝及八旗內官員的矛盾,管旗務的諸王因身份崇高,還是影響皇帝對旗民的直接統治,而管主同都統等官員職權難分,往往互相摩擦,對於“公事,亦未免耽誤”,雍正遂於六年(1728年)減少管主,取消崇安、錫保及信郡王德昭等的管理旗務。七年(1729年),雍正“命莊親王允祿管理鑲白旗滿洲都統”,九年(1731年),改“命莊親王允祿管理正紅旗滿洲都統事務”,十年(1732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鑲藍旗滿洲都統事務”。允祿、福彭是管理都統事務,與管旗務大不相同,管旗務是八旗都統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統得唯命是從,管理都統事務,本身相當於都統,或是兼職都統。都統是所謂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戶口,經其教養,序其官爵,簡其軍賦,以贊上理旗務”。是八旗的軍政長官,是一種職務,由皇帝臨時任命,不能世襲,與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關係,而不是主從關係。允祿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親王身份管都統事,他已不是管主,降為一旗長官了,而這不是他個人的榮辱問題,因為他長期受雍正信任,後來為乾隆顧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統事務,表明皇子、親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務人員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變化:旗主——管主——宗室貴族管理都統事務,每一次的變化,都是旗內主從關係的削弱,下五旗的負責人,即長官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內自主權,皇帝將它剝奪淨盡了。這個三部曲是皇權在八旗內(主要是下五旗)強化的過程,雍正的宗室貴胄管理都統事的辦法,則是它的終結。這是八旗制度內皇權、旗主權消長過程的主線,圍繞著它,雍正還採取了許多相應措施。

八旗都統,清文為“固山額真”,印信即以此為文,“額真”,滿語意為“主”。雍正元年(1723年),給事中碩塞條奏:“額真二字,所關甚巨,非臣下所可濫用”,請加改定。雍正為正名分,崇君主,接受他的建議,命將“固山額真”改為“固山昂邦”,意為總管,即漢文的都統,又將“伊都額真”改為“伊都章京”,意為領班。臣下不能稱為“主”,只能尊奉一個主人——皇帝。“固山額真”,是努爾哈赤建旗時的老名稱,後來的都統早已不復是旗主的意思,至此,雍正又在文字上加以改變,從意識形態上革除旗主的痕跡,從而也標誌旗主權力的實際消失。

旗員的官缺,向分旗缺、翼缺、公缺數種。旗缺,是某一官職例由某旗人員充任;八旗又分左右兩翼,翼缺是專屬於某一翼的人員的官缺;公缺是所有八旗人員的。旗缺、翼缺只在某旗某翼內進行揀選,旗主、管主可以把持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團結自固,但在八個旗內,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轉較快,有的則較遲滯,也不公平。這一問題,康熙初年即著手解決,八年(1669年)、十年(1671年),分別將各部堂主事、郎中改為公缺,通同論俸升轉,但員外郎、主事仍按旗升轉。雍正六年(1728年),以銓法劃一為理由,將原屬於旗缺、翼缺的各部員外郎、主事、內閣中書、監察御史、給事中、工部造庫郎中,一律改為公缺。既解決銓法的不公平,亦不使旗主、管主幹預旗缺中任何一部分旗員的任用。對八旗內部缺分的補授,雍正亦行更改,原來下五旗王公所謂公中佐領之缺,只在該王屬下揀選,八年(1730年),雍正認為這樣做不易得到合適的人,命於該旗中揀選官員引見補授,若該王屬下之人可用的當然也可以揀選。企圖使諸王所用人員盡量少同他有密切關係。

佐領是八旗基層牛錄的主官,職位雖不甚高,但地位重要,特別是原管佐領(勳舊佐領),系清朝開國時期率族眾歸來的,被編為牛錄,佐領在一個家族世襲,也即使它永遠掌握這個基層組織。世管佐領,也是早期投入後金政權的部眾,佐領也是世襲。雍正於四年(1726年)二月說,他們中年幼的,愚昧的,衰老不能辦事的,只給佐領的俸祿,不許管理事務,其事另選擇該旗大臣官員兼理。這就等於取消了原管佐領、世管佐領的世襲罔替。可見雍正對八旗各級主人下手,褫奪他們的統治權。

對於王公與屬下的關係,雍正作了許多規定。元年(1723年),禁止王公在所屬佐領內濫派差役,只許挑選人員充任護衛、散騎郎、典儀、親軍校、親軍,不許兼管家務,若用作包衣官職,或令跟隨子侄,都要列名請旨,並且要知會該旗都統,由都統復奏。若屬下犯罪,王公要奏聞,交刑部處理,雍正說:“不請旨,斷不可也”。這是說王公對屬人沒有任意使用權和處罰權。二年(1724年),雍正不許下五旗王公聽信讒言,將屬下妄加殘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種情況,則將這些被害者撤離原主門下。同時規定,王公屬下有被問罪發遣的,不許發往該王公打牲處所,免得他們發生聯繫,私自回到該王公門上。政府懲治王公屬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屬下,政府不容其肆惡,這是一個問題兩個方面,即不許王公與屬下有不正常關係。同年,更定王公擁有的護軍、領催、馬甲數,親王為護軍、領催40名,馬甲160名;郡王護軍、領催30名,馬甲120名;貝勒護軍、領催16名,馬甲80名;貝子護軍、領催16名,馬甲64名;鎮國公護軍、領催12名,馬甲48名;輔國公護軍、領催8名,馬甲32名,比原來的數目減少了。同年還下令,諸王所屬佐領,凡移出的,其內人員不得再與舊主往來,否則從重治罪,使王公對舊部不能發揮影響。

雍正特別不許王公勒掯屬下,元年(1723年),他說五旗諸王不體恤門下人在外省做司道府縣官的,向他們分外勒取,或縱容門下管事人員肆意貪求,為除此弊,他允許該等官員封章密揭。次年,他發現公爵星尼向屬人王承勳勒取幾千兩銀子,為此特發上諭,說星尼才是公爵,而王承勳不過是州縣官,就要這麼多銀子,若主人是王府,屬人為地方大員,則不知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悛改,“必將五旗王府佐領下人一概裁撤,永不敘用”。十一年(1733年),太原知府劉崇元告發他的佐領李永安,在其回京時,李永安到他家索去銀子一百二十兩及馬匹、衣物,後李永安又派人到他任所,勒取騾頭、潞綢,還要三二百兩銀子。雍正下令對李永安嚴行查處。

削弱八旗王公與屬下的私屬關係,在雍正初年有特殊意義。雍正嚴禁諸王濫役屬人時說:早先諸王對屬下尚知恩撫,而“朕之兄弟,分給包衣佐領之人既少,而差役復多,其餘諸王亦從而效之”。他把諸兄弟視作罪魁,借此整飭,收回王公任用屬人的權力,所以這是他打擊宗室朋黨的一個內容。他把嚴禁王公勒索旗下,納入了清查錢糧、打擊貪贓、肅清吏治的措施之中。他指責王公的勒逼造成旗下官員的貪贓:“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好,凡虧空公帑,罹罪罷黜者多由於此”。可見他在繼位之初,急急忙忙地改革旗務,是同打擊朋黨、整頓吏治緊密結合。

二年(1724年),雍正下令設立宗學,為八旗的左右兩翼各立一學,招收宗室子弟學習,每學設正教長、副教長,由翰林院編修、檢討充任。宗學招收宗室子弟,學習滿文、漢文,演習騎射,由政府按月發給銀米、紙筆。每年雍正派大臣去考試,進行獎勵和懲罰。七年(1729年),雍正因宗學不能容納覺羅子弟,特於各旗設立覺羅學,令覺羅子弟讀書學射。此外,雍正還設立鹹安宮八旗官學,選擇八旗子弟中俊秀者入學,內務府包衣佐領的景山官學中的優秀者亦可入選。雍正對他興辦宗學的原因作過說明,他認為宗室中人各懷私心,互相傾軋,把骨肉視為仇敵,更有甚者,“要結朋黨,專事鑽營”;還有一種人驕奢淫侈,蕩盡產業,也是不肖子孫。為改變這種風習,要作許多工作,但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教育,以事挽救——“急籌保全之道,若非立學設教,鼓舞作興,循循善誘,安能使之改過遷善,望其有誡”。他又說:“必教以典禮倫常及治生之計,俾各好善惡惡,崇儉戒奢,方可謂教育有成”。他把辦宗學與削奪諸王權力、宗室朋黨同時進行,以鞏固他在政治上的勝利。

第二節 試圖解決八旗生計問題

清朝入關之初,八旗人口微少,他們為官作宦,當兵吃糧,又有旗地可以耕作,不存在生計問題,但時間稍長,如到雍正繼位,已八十年了,這時人口增殖甚多,而官職缺額和兵額都有限量,旗地沒有增加,除了上述職業以外,清政府又不允許他們自謀生活出路,因此出現了新添人口的生活問題,此外旗人因長期脫離生產,出現生活上追逐奢華的問題。二年(1724年),雍正向八旗官員和民人說:

爾等家世武功,業在騎射,近多慕為文職,漸至武備廢弛;而由文途進身者,又只僥倖成名,不能苦心向學,玩日愒時,迄無所就;平居積習,尤以奢侈相尚,居室用器,衣服飲饌,無不備極紛華,爭誇靡麗,甚且沉湎梨園,遨遊博肆,不念從前積累之維艱,不顧向後日用之難繼,任意糜費,取快目前,彼此傚尤,其害莫甚。

他敏銳地看到旗人逐漸丟掉尚武精神,向追求生活享樂方面發展。對後一方面感受尤深,他知京中一部分旗人以酗酒、賭博、赴園館、鬥雞、鶉、蟋蟀為事,京外他去過盛京,見旗人以“演戲、飲酒為事”,以至城中酒肆多得不得了。他還知道,有的旗人的享樂,靠著變賣家產和錢糧來維持,他說他們“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賣房產者,即如每飯必欲食酒,將一月所得錢糧,不過多食肉數次,即罄盡矣。又將每季米石,不思存儲備用,違背禁令,以賤價盡行糶賣”。

雍正針對一些旗人糜費和不善治生的問題,採取種種措施維持旗人的生活,希望他的國家的根本——八旗軍不致為生活問題而動搖。

雍正告誡旗人“量入為出,謀百年之生計”。他嚴厲禁止旗人分外享樂,元年(1723年),不許旗人酗酒、鬥雞,重定公侯及八旗軍民婚喪儀制,讓旗人崇尚節儉是重要的原因。到十二年(1734年),他就此事說:“近聞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習,以誇多斗靡相尚者”,因命八旗都統務必加強教育。這些禁令,主要是進行教育,收效自不會多,即如變賣祿米,仍是司空見慣之事。五年(1727年),順承郡王錫保報告,賈富成私自偷買旗軍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貸,雍正命他加以追查,將所買甲米及高利貸本利銀追出,賞給破獲此案的官兵。他感到一個一個追查不是根絕旗丁出賣祿米的辦法,於六年(1728年)令在京倉附近設立八旗米局24個,即滿、蒙、漢軍每旗一個,在通州倉附近按八旗左右兩翼,設立米局兩處,每局都派有專官,稽查祿米的買賣。這是限制旗人的糜費,以便量入為出。

雍正為增加旗人的收入,實行優恤政策。元年(1723年),發內帑銀80萬兩,分給各旗,作為官兵婚嫁喪葬的費用,於是規定護軍校、驍騎校等婚事給銀十兩,喪葬給銀20兩,馬甲、步軍等給銀遞減。這是臨時性的補助,對八旗生活幫助有限。

旗人繁衍了,而八旗兵額是固定的,所以出現很多餘丁,沒有職業,生活無著。雍正想擴大兵額,但又受政府財力的限制,就略為增加兵數,令從滿、蒙、漢軍中選取4800人為養育兵,每一旗滿、蒙、漢軍分配六百名,其中滿洲460名,蒙古60名,漢軍80名。每一個滿洲、蒙古養育兵每月關餉銀3兩,漢軍每月也應為3兩,但實給2兩,多餘的餉銀給額外增加的養育兵,這樣漢軍每旗又可增添40人,這次總計添加養育兵5120人。同年,雍正又特別增長漢軍額數,把漢軍265個佐領又二個半佐領,擴充為270個佐領,兵額從17528名,增至2萬名。適當增加八旗兵額,雍正堅持了這項政策。九年(1731年),西安將軍秦布奏稱,他所管轄官兵定額8000名,然因戶口繁盛,旗丁已近4萬人,因請在余丁中挑選1000名當差,每月僅給餉銀1兩、米3鬥,雍正批准了他的要求。就此,他考慮到駐防各地的八旗情況相類似,因命其他駐防地也擴大兵額,挑選余丁充任。

八旗莊田是公田,旗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但是時間長了,實際上成了所有者,因而能將所使用的旗地典當或出售,當然這是不合法的。七年(1729年),雍正過問這類事情,他考慮典賣旗地之事相沿已久,不便依法懲治,又不能不處理而任其發展,因此命各旗查明典賣情況,動支內庫銀按原價贖回,留在旗內,限原業主一年之內取贖,過限不贖,准本旗及別旗人照原價購買。十二年(1734年),命清查直隸旗地。他力圖保持旗人產業,不令流落八旗之外。

限製出賣甲米和旗地,是消極的防範措施,雍正還著眼於發展旗人生產,即位之初,就興辦熱河屯墾。元年(1723年)六月命於熱河、喀喇和屯、樺榆溝三處屯田,從京城滿洲、蒙古八旗中擇取沒有產業的旗丁八百名前往,編設佐領,另設總管從事經理。十一年(1733年),命喜峰口駐防兵屯田,每名給地150畝,菜園四分,照民田例交稅,稅銀留充兵餉。

雍正下力搞的是八旗井田。孟子講的井田制,二千年間,真正試行者是雍正。二年(1724年),他批准戶部侍郎塞德的建議,設立井田,令撥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縣官田200多頃,作為井田,在京城八旗內,選擇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沒有產業的人員前往耕種,按照孟子所說的井田制精神,每戶授給100畝為私田,十二畝半為公田,八家共有公田100畝,又給每戶十二畝半作室廬場圃之用,官給蓋房屋,按人口分配。另給每戶發銀50兩,購置耕牛、農具、種子。私田收入歸井田戶,公田收成,在三年後全部交公。為辦理此事,設置井田管理處,派建議人塞德前往料理。實行以後,願去的人很少。五年(1727年),雍正說:那些沒有產業,游手好閒的旗人,依靠親戚為生,使好人受累,而他們卻能為非作惡,遂強迫他們遷往井田處耕種,那些犯了枷號鞭責罪的革退八旗官兵,也罰往耕種。以後,又把侍郎哲暹、尚書石文焯等先後發往井田處效力。由於所去旗人多“非安分食力之人”,不僅不好好從事生產,反而偷賣官牛,私自出租井田。管理官員又將井田分成等第,徇私調換,干沒公田租課。種種情弊,不斷發生。乾隆繼位就把井田改為屯田,不願屯田的井田戶撤回京中原旗,留下田房交地方官出租,願意留下屯種的,按地畝完納錢糧。雍正試行井田制十年,最後以失敗而告終。關於井田制,議論者多,然都不敢貿然實行。康熙年間亦有議行的,康熙說井田法好是好,但形勢已不允許它實行了,“後世有欲於曠閒之壤仿古行井田之法者,不惟無補於民,正恐益滋煩擾。天下事興一利不如去一弊之為愈,增一事不如省一事之為得也”。雍正不怕多事,他宣佈:“特開井田,以為八旗養贍之地”,希望它能解決八旗的生計,滋擾之弊,在所不計。但是,他的認識不符合於客觀實際。第一,一部分旗人因長期脫離生產,成為寄生蟲,要他們改變習性和生活習慣,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所能做到的,所以用他們實行井田制,他們就只能破壞而不能建設。第二,實行井田制不是一個孤立的簡單的事情,它同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賦稅制度等相關,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已流行千百年後,沒有經歷社會革命,實行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井田制,即使在一片國有地上實行,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包圍下,它也不可能長期存在,必然會出現將井田私租出賣的現象,如此,井田怎能維持!第三,縱令雍正的井田法得以長期維持,墾田不過二百餘頃,戶民不過約二百家,人、田均極少,而要想擴大,政府給田、房、開墾費就要增多,也是力量所難達到的,這就是說井田很難大規模發展。那樣的小規模進行,根本解決不了旗人的生產生活問題。因此,雍正實行井田制,雖力求解決旗人生計問題,勇於實踐,但以主觀代替客觀,盲目實踐,失敗也是理所當然的。

雍正晚年謀圖擴大旗人的生產地區,令人往黑龍江、寧古塔等處調查,規劃分撥旗人前往居住耕種,正當就緒之時,由於他的故世而沒能實行。

在八旗人員逐漸地脫離生產、追逐享樂、生活窘迫的現實面前,雍正力圖挽救危機,勸誡他們節儉,為他們堵塞錢財漏洞,又希望用發展生產增加他們的財源。他的種種努力收效甚微,沒有阻止得了旗人的腐化趨勢,旗人的生計問題依然存在。他以後,問題更趨嚴重。這是清朝一代的問題。清朝對八旗用養起來的辦法,使他們漸漸成為寄生者,漸漸成為廢人,這個基本政策不改變,旗人的問題根本解決不了。雍正希望發展旗人的生產,是有識之見,但沒有從根本上變更對旗人的方針,所以就不可能改變旗人的狀況。

第三節 滿漢關係的調處

在曾靜案一節提到雍正反對華夷之辨,強調滿族統治的合理性,至於滿漢關係,他還有具體的處理辦法。

一、為明朝皇帝立嗣

反滿復明思想,自清朝入關後,就在一部分漢人中流行著,有的人積極實踐,故而朱三太子事件不斷出現。

崇禎有七個兒子,第二、五、六、七四子都殤逝,長子朱慈烺立為皇太子,三子朱慈炯為周皇后所生,封為定王,四子慈炤生母為田貴妃,受封永王。李自成進北京,獲朱慈烺,封之為宋王,得朱慈炯,封為宅安公,朱慈炤下落不明。李自成退出北京,朱慈烺和朱慈炯兄弟也不知存亡去向,可是不久有人自稱是故太子朱慈烺投奔南京福王政權,因真偽莫辨,被朱由崧囚禁。據《明史》記載,該人為明駙馬都尉王昺之孫王之明,迨清軍至南京,乃投降清朝。至此,崇禎的長子已不為人所注意,他的遺胤最尊貴的就是第三子朱慈炯了。因為此人不知所終,漢人正好利用他的名號反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京城有人稱朱三太子,記載說他叫楊起隆,又叫朱慈璊,他草創政權,建年號廣德,封了大學士、軍師、總督、提督、齊肩王、護駕指揮、黃門官等官,聯繫鄭成功部下降清將領,準備在首都起兵,被人告發,“朱三太子”逃亡,其妻馬氏及齊肩王等被捕。此後,有人詐稱楊起隆,也即詐稱朱三太子,在陝西造反,被撫遠大將軍圖海拿獲,於十九年(1680年)解至北京遇害。與楊起隆活動的同時,蔡寅在福建稱“朱三太子”,組織數萬人,與在台灣的鄭經聯合,攻打清朝的漳州,被清朝海澄公黃芳世打敗。有個明朝後裔叫朱慈煥,贅於浙江余姚縣胡家,生有六子,本人流浪四方,教書為生,化名何諴、王士元。清朝政府對他有所察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將他的三個兒子拿獲下湖州長興縣監獄。其時,在寧波、紹興等府,有張念一(張廿一、張君玉)、張念二(張廿二、張君錫)、施爾遠等人從事反清活動,尊奉朱慈煥為朱三太子,四十六年(1707年)十一月,清軍對他們圍剿,他們打敗官軍,進入四明山中的大嵐山堅守,次年初失敗。在蘇州,有一念和尚,也聲稱尊奉朱三太子(慈煥),秘密組織群眾,當清軍圍攻張念一時,他們豎起大明旗號,頭裹紅布,搶劫太倉州典鋪,聲言攻打州倉庫,當即被州官鎮壓。江南、浙江兩案發生後,康熙派遣侍郎穆丹到杭州審查,張廿一、張廿二、朱慈煥、一念和尚先後在蘇州、山東、吳江等地被逮捕。康熙以朱三父子為首惡,將他們殺害。又據吳振棫記載,江南有金和尚,詐稱崇禎第四子永王朱慈炤是朱三太子,將之擁立,聚眾於太湖,準備在康熙南巡時起事,活捉康熙,屆時發炮不響,遂為清軍破獲。康熙最後一次南巡是在四十六年春天,吳振棫所記,與一念和尚的活動在同時同地,但情節又有所不同,因此尚難於斷定為一件事。如果金和尚就是一念和尚,則他的活動計劃是較龐大的。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