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總結:雍正和他的時代

在本書將要結束的時候,總結雍正一生的政治得失和為人,既要說明他的歷史地位,也是試圖揭示他那個時代的基本面貌。

第一節 奮發有為的君主

雍正在他統治幾年後,作了個自我評價,說:“朕返躬內省,雖不敢媲美三代以上聖君哲後,若漢唐宋明之主實對之不愧”。他是大言不慚嗎?可以同意他的說法嗎?明瞭他的一生事跡之後,對此不難作出判斷。

雍正在他不長但也不算太短的十三年統治中,惟日孜孜,勵精圖治,又抱定改革的宗旨,在施政的各個方面實行具有他的特色的政策。他施行攤丁入畝、耗羨歸公的賦稅制度,清查隱田,清理逋賦,並使士民一體當差;停止戶口編審,嚴行保甲制度和鄉約制度;更改法規,制定主佃關係的新律令;除豁賤民,嚴禁抑良為賤;重視農本,擴大墾田,興修水利,給予老農頂戴;堅持抑末政策,禁止開礦;創立軍機處,健全密折制度,實現台省合一,提升府州,完善引見制度;考核錢糧,清理積欠,清查倉儲,整飭吏治,實行養廉銀製度;延續朱明禋祀,對漢人進行某種籠絡;用人不全論資歷,甚至不拘滿漢,注重才能,不秩進用;實行銅禁,嚴查私錢;改革旗務,注意旗民生計,阻止滿人漢化;堅決鎮壓青海厄魯特和西藏噶倫的叛亂,堅持對新疆準噶爾的用兵,在西南實行改土歸流政策;極力尊孔,大搞祥瑞,信仰、利用佛教,豢養道士,糅合儒佛道三教;施行族正制,鼓勵宗族活動;宣講《聖諭廣訓》,倡導移風易俗,去奢崇儉,旌表拾金不昧,表彰節孝,提倡社會救濟;打擊朋黨,清除允祀和允禵、年羹堯、隆科多各個集團;有意識地壓抑科甲出身官員,整治其代表人物楊名時、李紱;圍繞嗣位問題發生曾靜投書案,製造了呂留良文字獄,隨之出現其他文字獄;鎮壓農民暴動和商民罷市,嚴禁秘密宗教活動;與俄國訂立《恰克圖條約》,驅逐西方傳教士;開閩粵海禁;等等。國家事務,政治鬥爭,社會問題,民間生活,雍正無不按照自己的願望去進行改變。他辦的事情太多,有的見成效了,有的失敗了,有的還在開頭,也因他人亡而政亡了。他的政治,在下列幾方面,頗具積極意義:

第一,調整生產關係。

實行攤丁入畝制度,將按人丁供役改為從地畝徵收,政府丁銀數額沒有減少,但民人承擔徭役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無地少地的農民免除或減少了丁役,田多的地主則需代這些人完納丁銀。這一辦法實行後,政府由於丁銀收入有了保障,對掌握人丁的多少已無須特別注意,故而停止戶口編審。這樣人民離開鄉里的限制減少了,反映政府對農民控制的削弱。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實行,使官吏徵收火耗控制在正額錢糧的10%—20%之間,比私征時相對減少,而且由於實行養廉銀製度和整肅吏治,官吏一般不敢狂征濫收,使得民間的耗羨負擔有所減輕。雍正改定主佃關係的法規,加強對不法紳衿的管理,禁止他們非法欺壓鄉里小民。他的這些政策,處理貧窮納稅人與清朝政府的矛盾,佃農與地主的矛盾,以實行地租再分配的辦法,適當減少貧苦農民的負擔,削弱國家與地主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農民與清朝政府、與地主階級的矛盾,局部調整了生產關係。

第二,造成比較清明和穩定的政治。

雍正設會考府,審核六部奏銷,下令督撫清理積欠,一旦發現官員虧欠、貪贓,革職追賠,嚴懲不貸,因此承受“嚴刻”的惡名,然而狠狠打擊了貪官污吏。他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使官員在不增加民眾負擔的情況下獲得加俸和辦公費,這樣打擊貪贓和養廉銀製度相結合,使大多數官吏在生活有保障情況下,不敢以身試法,故而吏治比較澄清。不僅雍正朝如此,而且保持到乾隆前期。

雍正實行首隱和報墾政策,增加了田賦收入。又清理逋欠,厲行追比。

經過變更賦役法則,打擊貪官污吏,嚴行催科,保證了清朝政府的財政收入,改變了康熙末年國庫短絀的情況。

康熙朝立儲問題產生的朋黨之爭,經歷康熙後期延續到雍正初年,造成了政治紊亂。雍正的繼位在客觀上給了它懲創,他又厲行反對朋黨的政策,徹底摧毀允祀集團。待後曾靜投書案和呂留良文字獄,明著講解決滿漢矛盾,實際上是在輿論方面鞏固對允祀集團的勝利。雍正還把它同改革八旗旗務結合起來,進一步削弱下五旗王公的勢力,進而加強皇權。他在處理允祀集團時不無殘暴之譏,但這是政治鬥爭,它的結束,改變了政治混亂的局面,有利於新朝改革政令的推行。

雍正在反對朋黨鬥爭中,深刻認識到清朝既不可簡單地採用漢人的立嫡制,也不可像祖先那樣沒有完善的制度,於是提出秘密建儲的辦法,並成為清朝一代的傳位家法。這個制度,可以挑選中意的皇子為儲君,不限定嫡長,這樣的繼承人應是比較理想的,有傳子傳賢之意,比嫡長制優越。由於是秘密確立,可以避免儲君與皇帝、與諸兄弟的矛盾,避免可能出現的朋黨之爭和政治混亂,這是一個較好的立儲制度。

雍正屠戮年羹堯、隆科多,懲治權臣的專擅和可能出現的新朋黨,在這兩個案件中,他前有縱容之咎,後有殺功臣之譏,但防止政出多門的弊端,尚不可全行否定。

雍正這些政策的實行,造成比較廉潔的政府,從而使清朝政治比較穩定和清明。

第三,鞏固和發展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雍正在西南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經過激烈的鬥爭,取得很大的進展。雍正平定青海厄魯特羅卜藏丹津的叛亂,在這裡實行郡縣制和札薩克制,為後世青海建省創造條件。平定西藏噶倫阿爾布巴的叛亂,首次設立駐藏大臣,為乾隆時駐藏大臣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在西北兩路出兵,主動向準噶爾蒙古進攻,改變了康熙末年守勢的處境,為乾隆中期徹底解決准部問題走出了第一步。雍正致力於邊疆民族問題的解決,改變了它們的一些政體,密切了它們與中央政府的隸屬關係,對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雍正的治理也有很多問題,最主要的是他的那些措施,相當多的只能起治標的作用,如整飭吏治,不拘資歷用人才,壓抑科甲出身的官僚,都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君主制下的官僚制度和科舉制度不變,雍正所使用的官員與被打擊的因循守舊和貪贓枉法的官吏,屬於同一種教養,同一個思想體系,同一個來源,他們沒有本質的差別,其中一部分人還會營私舞弊,還會墨守成規,過了一定時間,政治氣候稍有變化,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就會不法妄行了。雍正的治標,就使他的革新不可能深刻改變社會面貌。雍正的改良政治,相當多的項目是從務實考慮的,收到了實效,但是他在短時期內,鋪的面太大,涉及的範圍較廣,對有一些事情,他調查不夠或很不足,瞭解不深,就憑主觀願望去辦理,因而在總體上缺乏計劃,章法凌亂。其實有些事情可以不做或緩做,如推廣官話,就徹底失敗了。又如提升府州,首先應當是經濟發展的結果,有的州縣沒有達到那種程度,人為的提格,最後還是退回去。有一些事情雍正做得太過分,如打擊朋黨,有其合理性,但又擴大化。像貝勒延信在西藏立有軍功,卻被牽連到允禵及年羹堯案中,竟圈禁致死。對於年、隆,罷黜即可,何須賜死、禁死!雍正還有一些很壞的弊政,如大搞祥瑞,崇信佛教,大興文字獄,阻撓礦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殘酷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

權衡雍正對歷史發展的影響,不言而喻起著積極的、正面的作用。他的歷史地位,如果再放在帝王群中作一比較,也許看得更清楚。在中國歷史上,商湯、周武王、秦始皇、漢高祖、漢武帝、漢光武帝、隋文帝、唐太宗、唐玄宗、宋太祖、元太祖、元世祖、明太祖、明成祖、清聖祖、清高宗等帝王,或削除混亂,統一中國;或內政修明,社會經濟發展;或加強民族聯繫,開拓、鞏固邊疆;或兼而有之。他們對於中國歷史的發展,各自施予了不同程度的有益的影響,是傑出的或比較傑出的帝王。雍正的改革弊政,鞏固邊疆,給歷史留下良好的印記,堪與這些君主比配,他應當是這個行列的當之無愧的成員。

還要看到,那些帝王多半是開國和守成之君,即王朝的第一二代,他們處在前一王朝的末期,社會矛盾尖銳,給予他們施展才能的良好機會。這些帝王中屬於朝代中間的不多,只有漢武帝、唐玄宗、清高宗等人。這些帝王當政之時,祖宗成法俱在,要想有所作為,必須衝破祖制的束縛,守舊勢力的阻撓,他們所取得的成就又自有其特殊的困難。雍正是這些人中的一員,更應當肯定他的貢獻的難能可貴。

對雍正進行總體評價,從兩個方面觀察:在清朝,他是承前啟後者,促成康雍乾三朝一百年(17世紀中葉——8世紀中葉)的持續發展;他是真正的守成者,確切地說是改革家,他興利除弊,清除已經形成的社會障礙,制定和落實利國利民的政策,使得社會繼續前進,出現時代條件所能允許的盛世狀況。在全部中國古代歷史上,雍正是傑出的成功的改革家,他的改革,涉及的社會面廣,包含賦役制度、職官制度、等級制度、民族政策等社會的基本制度(攤丁入畝、耗羨歸公、養廉銀、除豁賤民、改土歸流等),而且很成功,相比之下,唐代的劉晏、明代的張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但他們所進行的是在單一的賦役制度方面,遠遠不及雍正的拓寬範疇;商鞅變法,很成功,了不起,雖當時行於一隅,可是影響深遠;兩漢之際的王莽、宋代的王安石更新,以失敗而告終,與雍正的成就不可同日而語。張居正等的業績始終得到人們的讚頌,王安石的變法精神也不時為人們所道及,雍正比之於他們,毫不遜色。可是對於他的勳業的肯定是晚近的事,相當時期被忽視了,不把他看作改革家,如梁啟超表彰歷史上六大革新家,就沒有他。何以如此,是他的帝王身份的緣故吧!在古代主流觀念裡,帝王不會出錯,有錯,也歸罪於臣下;到近現代,批判帝王,一個時期成為主流意識,因而雍正的事跡被淹沒了。這兩種傾向都要不得,都不利於對歷史人物的正確判斷,今日研究帝王史,可以如實地評價雍正,不必忌諱什麼了。上面是就古代社會人們所能做的事情而言,在雍正身上,還有時代前沿性的因素,那就是他實行的攤丁入畝制度和除豁賤民政策所體現的。攤丁入畝,在歷史上找,前無古法,是巨大創舉;向後看,由有田者交納人口稅,田多者多納,與近代累進稅原則有相通之處,即資產多者多納稅。實行這種制度,含有均貧富的味道,減少社會衝突。除豁賤民,就雍正講是為維護風化和憐憫賤民,自然沒有人權的意識,因為解放賤民,取消等級制,是近代社會的任務,雍正不自覺地觸及到它,因此說在客觀上具有某種近代意義,具有由古代向近代過渡的始初因素。

總之,雍正是務實的、成功的、不自覺地含有現代性的改革家,歷史上傑出的帝王。他的自視高明,比諸漢唐宋明有為之君,是可以認可的。

第二節 雍正時期的歷史地位

雍正政治比較清明,局部調整了主佃關係、農民與國家關係,國家統一、穩定,從而允許生產力有緩慢發展的可能。這個時期,開直隸營田,廣西墾田,興修寧夏水渠,修築江浙海塘,防治黃河,選調湖廣老農入川教墾,北方老農到華南教種雜糧,江浙老農至直隸教種水稻。雲南採銅由年產八九十萬斤,增到四百多萬斤。農業和手工業都有所提高。

雍正時期的政策與生產力的發展,同前接的康熙朝、承續的乾隆朝頗多一致。

在農業方面都注意興修水利,鼓勵墾荒,改革賦役。康熙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把丁銀額固定,為雍正實行攤丁入糧創造條件。手工業者的匠班銀,康熙時將浙江、湖北、山東等省的攤入田畝徵收,雍正間又把江蘇、福建的攤入田糧。乾隆三年(1738年),通令全國實行。清朝政府不斷宣佈普遍捐免錢糧,康熙五十年宣佈,在三年內輪免全國各省錢糧,計3800餘萬兩,雍正蠲免江蘇逋欠1200餘萬兩,乾隆間又屢行普免政策。蠲免錢糧,得實惠的是有田人。佃戶則仍要照原租額向地主納租,康熙感到不公平,遂於四十九年(1710年)規定,以後凡遇豁除錢糧,按數分攤,其中七成歸地主,三成歸佃戶,即佃戶可以據此少向地主交租。雍正八年(1730年)定例,在江浙兩省重賦區蠲免時,若全免,佃戶原納租一石,則減一斗五升,若免五分,每一石減七升五合。乾隆繼位,重申其祖其父的成規。

清朝開國時期,建立蒙古八旗,實行皇室與蒙古王公聯姻的政策,又崇信喇嘛教,作為聯絡蒙、藏等少數民族的一種方式和手段。這些政策,康、雍、乾三帝都實行了。事例為人所熟知,不再列舉了。

康熙同沙俄殖民主義者作鬥爭,與俄國簽訂《尼布楚條約》,劃定中俄東段邊境;雍正與俄國締結《恰克圖條約》,確定中俄中段疆界。康熙警惕西方傳教士的傳教活動,不許教會干涉中國內政,雍正則將傳教士驅逐到澳門。康熙在同傳教士接觸中,注意吸收科學文化知識,這一點上雍正遜於其父一籌;康熙末年禁止商民往南洋貿易,雍正中開廣東、福建洋禁,兒子又比老子勝一著。

在關於農民和農業生產、民族、對外關係等國家主要政策方面,康、雍、乾三代一脈相承。這種一貫性,應在評價雍正朝的歷史地位時充分注意。康熙、乾隆兩朝的歷史地位已為相當多的人所認同,即所謂“康乾盛世”。在這兩個功業素著的帝王之間,雍正朝的時間儘管不及前、後兩朝的九分之一,卻是不可忽視的。康熙後期的弊政,若不是經過雍正朝的大力整飭,清朝可能會較快地衰落,而雍正朝一系列行之久遠的政策,又為乾隆朝興旺發達和清朝長遠統治創造了條件。康、雍、乾三朝的關係,可以打個比方,如果說康、乾兩朝的功業,如同兩座對峙的山峰,但在這兩峰之間,又夾著雍正朝一峰,康、雍、乾三朝功業,構成了一組不可斷裂的群峰。乾隆中河南巡撫阿思哈說;“聖祖仁皇帝涵濡煦育六十餘年,久道化成;世宗憲皇帝整綱飭紀,通變宜民,凡閭閻疾苦,靡不周知;我皇上纘承三聖,善繼善述……”對三者關係及雍正除舊布新的評論比較中肯。近年日本學者佐伯富說:“諺雲,王朝基礎多奠定於第三代,雍正帝正為清入關後第三代君主,有清二百數十年之基盤,即為其所奠定。”《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一書的作者楊啟樵認為:“康熙寬大,乾隆疏闊,要不是雍正的整飭,滿清恐早衰亡。”他們從對清朝全部歷史的影響,高度評價了雍正的歷史活動,就清朝在全國的統治講,順、康兩朝是創立期,雍正朝兼有鞏固和開創(指制度方面)之功,乾隆朝則達到鼎盛。康、雍、乾順序發展,成果遞增。當人們講到康乾盛世時,應當包括對雍正朝地位的肯定。

再看清朝的整個歷史,它有不同的發展階段。是否可以認為,入關以前是開國時期,順、康、雍以及乾隆前二十三年(1758年)為前期,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鴉片戰爭為中期,下余的時期為後期。這裡需要說明前期的劃分,把它的下限定在乾隆二十三年的原因,除上述康、雍、乾基本政策相同,互相補台,推動社會發展外,充分考慮了解決準噶爾人問題的重要性。乾隆二十三年徹底消滅準噶爾人中的分裂勢力,確立對北疆的統治。事情的意義遠不止此。準噶爾人的勢力,在清朝前期,控制新疆之外,一度達到西藏、青海、喀爾喀蒙古以及甘肅和寧夏的一部分,掌握喇嘛教,進窺內蒙古,野心家噶爾丹妄圖把戰火從邊疆擴大到華北地區。他的騷擾,對清朝政府產生重大影響。當噶爾丹謀圖進攻喀爾喀時,太皇太后孝莊文皇后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十二月病死,康熙對她非常敬重,然而因形勢緊張,據朝鮮人記載說“秘不發喪”,可見蒙古事態的嚴重。次年,康熙派索額圖與俄國談判邊界問題,指示他:尼布楚等地一河一溪“皆我所屬之地,不可少棄之於俄羅斯”。然而代表團前往談判地點的路上,因噶爾丹進擾喀爾喀而不能前進,只得折回。第二年再去談判,清朝把尼布楚之地讓給俄國,以便達成協議,這一改變顯因噶爾丹的問題。三藩之亂,一度佔據南中國以至川陝部分地區,形勢險惡,康熙也只是命將出征,而對噶爾丹則三次親征,直至消滅其勢力而作罷。迨後策妄阿拉布坦作亂,康熙大約也考慮過親征,只因已是六十多歲的老翁而未能成行。雍正於西北兩路用兵前,特與靖邊大將軍傅爾丹等行跪抱禮,雖有張皇其事之嫌,實亦系極端重視這件事。他急於和俄國訂立《恰克圖條約》,同康熙一樣,含有阻止沙俄殖民主義者勾結準噶爾暴亂勢力的意思。準噶爾的問題,影響到清朝政府的對內對外政策,清朝政府只有妥善解決它,才能最終鞏固北方、西北、西南邊疆,堅持實行以喇嘛教籠絡蒙古人及利用蒙古人協助其統治漢人的政策。所以,清朝處理準噶爾問題具有劃分清史發展階段界標的意義。如果這樣的劃分意見能夠成立,雍正朝則屬於清朝前期的歷史階段。

總之,雍正時代,除舊布新,政治比較清明,國力較為強盛,有著光明面,它還創造條件,便利於清代社會持續前進,也使它自身置於清代前期發展階段。

第三節 雍正在君主專制制度衰落和滿族發展時代發揮個人歷史作用

“時勢造英雄”。雍正功業的產生及其多寡,取決於他個人的因素和他所生活的時代。他的時代舞台允許他有多大的活動場面,要求他作怎樣的表演,這是必須考察的。但是如何認識那個時代呢?從雍正的作為來進行分析,也不失為一種研究方法。統觀清朝前期,包括雍正朝以及雍正本人的一些活動在內,來看雍正所處的時代。

第一,農民抗租抗賦及爭取永佃權的鬥爭。

康熙年間撰修的《無錫縣志》說該地“佃田者不輸租,寄籍者不輸糧,積以成習”。抗租、抗糧,這是清代農民鬥爭的重要內容。

農民抗租採取了多種形式,以暴動最為激烈,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江西雩都佃農邱蘭秀、陳萬餘等以“除賦捐租”為號召,率眾圍攻田主趙唐伯莊,不久聚眾千餘人同前來鎮壓的清軍對抗。抗租內容多種多樣,有的拒不交租,像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無錫農民在過鬍子領導下進行“租米不還籽粒”的鬥爭。有的反對兩季租,如前已說過的雍正八年(1730年)崇明佃農抗租運動。有的反對大斗收租,如康熙中福建上杭農民依據標準斗斛,不許地主私用大鬥。有的以次等糧食交租,如江南、江西農民專門種植產量高、份量重而出米量少的稻子交租,把它叫作“瞞官稻”、“芒谷”。

清代農民鬥爭的另一項內容是爭取永佃權。康熙五十二年,江西興國縣佃農在李鼎三領導下,組織會館,反對田主退佃、轉佃。同時期石城吳萬乾也為爭取永佃權發動了暴動,這種永佃權的要求,同清朝流行起來的押租制相聯繫,地主為防止農民抗租,出租土地時先收押金,這樣農民“買田承種”,從而擁有田面權和永佃權。而這兩種權力,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地主對土地的任意支配權,使他的土地所有權不完整了。這是農民為土地而奮鬥的結果。

明清易代之際,長江中下游的奴僕群起暴動,反對人身奴役,要求“鏟主僕貴賤貧富而平之”。清朝前期,賤民繼續鬥爭。

清朝前期,農民隱匿人口,逃避賦役,隱瞞田地,拖欠錢糧。

清代前期農民(包括賤民)鬥爭,觸及到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關係,而不滿和反對地租、賦稅最為突出,清朝政府的賦役改革,正是為消弭農民的這種反抗。

私人地主也採取措施,變動與佃農的關係。鴉片戰爭前的清代,貨幣地租在不同土地類別的官田、義田和民田上,在不同經營類型的糧田和經濟作物田上都出現了,國家、集體經濟和個人都採用了,它呈現出某種發展趨勢,是實物租向貨幣租進行某種程度的轉化。貨幣地租是古代地租的最後形態和解體形態,在這種形態下,地主對農民的控制比在實物租下有所削弱,這也是生產關係的一種變革。

第二,官僚機器的腐敗及其不可改變性。

捐粟拜爵,秦漢已興,歷代相沿,然至明朝始定出捐納事例,到清代則盛行起來。康熙十三年(1674年)以對吳三桂用兵的軍費需要,始開捐納之門。以後清朝政府屢次以用兵開捐,乾隆以後,捐官、捐監,已成為清朝政府一項固定收入。捐納,使有錢的人通過捐銀、捐米得到官職,現任官可以提級,降職、革職官可以恢復原職,所以它是一種賣官制度,是一種敗政。

科舉取士,到了清代,百弊叢生。康熙再次以理學為官方哲學,科舉用八股文,從“四書”、“五經”命題,這是用僵死的官僚式文體把知識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理學之內,培養出來的大多是庸才和奴才。加之科舉舞弊已不可救藥,有真才實學的人往往不能中式。入仕者本以科舉為敲門磚,從政後貪贓枉法,結黨營私,敗壞吏治。科舉的這些弊病,明代已然,清朝死守不變,到了滅亡前夕才被迫將它廢除,可見清政府態度的守舊。

衡量吏治的好壞,官吏的清廉與否是一種重要的標誌。康熙時有一些清官,如張伯行、趙申喬諸人,他們少征耗羨。其時官貪吏蝕,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吏治相當敗壞。耗羨提解,變私收為官征,遏制官吏的狂征濫收,但是私征是不合法的加派,官收雖減少了數量,仍然是加派,並且使它成為合法的。火耗提解限制官吏貪贓只能行於一時,後來貪污不可遏制,在耗羨之外再增耗羨,形成“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惡濁局面。這種現實說明雍正的挽救政策只能有一時的、一定程度的效果,更嚴重的是官吏的營私舞弊,竟有利用雍正比較得人心的政策的,如在獎勵墾荒中虛報頃畝,進行增賦,以為在官事跡。好的政策被劣官用去辦壞事,這種官僚制度的腐敗已經到了何等嚴重的境地啊!

第三,皇權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

我國統一的君主專制皇權,自秦始皇奠定基礎,以後逐漸強化,至雍正時代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清初沿明之舊,實行內閣制度,但內閣制在其明中葉的極盛時代,大學士亦沒有任免官吏的權力,無法達到往昔宰相地位,況且清初別有八旗貴族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協助皇帝決定軍國重事,分散了內閣的權力,同時也侵奪了皇權。康熙設立南書房,用親信文人參議政事,以抵制議政王大臣會議,加強皇權。雍正創立軍機處,向軍機大臣面授旨意,由他們草擬成正式文件,發給有關衙門和官員。雍正還把康熙朝已出現的密折制度化,令官員用奏折報告政見、建議、施政情況和私人事務,他用朱批給予指示,這樣進行的政治,是皇帝意志的體現。雍正通過密折制和軍機處總領天下庶務,等於取消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議決權、內閣的批答權,進一步削弱了“相權”。專制皇權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以後再沒有發展了。

這種皇權的加強是在明末清初先進思想家猛烈抨擊君主獨裁之後出現的,更應引起注意。康熙初,黃宗羲作《明夷待訪錄》,痛斥君主已成為天下之大害,他說君主“屠毒天下之肝腦”,“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社會不得安寧就是因為有國君。黃宗羲對君主制的理論基礎君權神授論、君主制的核心君為臣綱、君主制的法制“一家之法”,都作了一些批評,他特別提出限制君權的某些設想,主張提高相權,廣泛吸收士人參加政治活動。與黃宗羲同時,唐甄著《潛書》,也把矛頭指向集權的君主,宣言:“自秦以來,凡為帝王者皆賊也。”他們揭露了君主專制的黑暗與罪惡,主張削弱皇權,改善政治統治。他們的思想無疑是進步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康熙、雍正置社會輿論於不顧,沿著加強皇權的道路走下去,達到專制主義頂峰。皇權的加強,在一定條件下,對國家統一、政治清明不無某種意義,但是它維護衰落中的君主制,強化對人民的統治,扼殺新生事物的反動作用,則是主要的。

第四,頑固阻撓萌生的近代生產關係因素的發展。

明代中後期出現近代生產關係因素,清初持續著,康熙中期起出現發展的趨勢,在太湖地區的絲棉織業,雲南銅冶業,景德鎮制瓷業,江寧、廣州的絲織業,川、陝、鄂三省山區的冶鐵業、造紙業,蘇州的小五金行業、制燭業,都出現了具有近代因素的手工作坊、手工工場,其中以蘇松的絲棉織業最顯著。在這裡,“機戶出[資]經營,機匠計工受值”。機戶備置機器和原料,是初期資產者;機匠受雇於機戶,領取工錢,是生產者,雙方構成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雛形。康熙年間,蘇州出現大包買商,開設賬房,擁有大量的資金、原料和織機,“散放經絲,給予機戶,按綢匹計工資”。在染踹業中,布商將布匹交踹坊壓光,踹坊由包頭開設,踹匠按件領取工錢。包買商將資本投入紡織業的生產過程中,是商業資本向工業資本轉化,包買商本身就成為初期資產者。蘇松紡織業從業人員很多,康熙間蘇州的踹匠萬餘人,雍正中約有二萬人,這是有相當規模的行業了。

近代生產關係因素的出現,以新的社會因素向傳統挑戰:它以具有資本主義因素的僱傭關係衝擊地主的租佃關係和僱傭關係;以較多的商品刺激地主,促進它的轉化,使之一部分向經營地主發展,一部分變為更腐朽的城居地主;它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衝擊自然經濟,一句話,它衝擊和分解著古代地主制度。

傳統制度和清朝政府阻撓、破壞近代生產關係因素的發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地租重,吸引著商業資本,“以末起家,以本守之”,依然支配著人們的行動,經商致富者大多購置土地,而成為包買商的還是少數。地租重,農民購買力極低,使手工作坊的生產品市場不易擴大,自然經濟不易打破,手工作坊的生產難於迅速發展。清政府堅持重農抑末政策所起的作用同樣惡劣。雍正不止一次講,“四民士為首,農次之,工商為下”。這是統治者傳統的觀念和政策,並沒有新的內容,但這種重申,是在商品經濟發展情況下,維護地主制的需要。清政府採取了許多重農抑末的措施,它禁止開礦,因為礦冶業需要大量勞動力,這些來自四方的人聚居一處,政府害怕工匠鬧事,更怕廠礦倒閉,工匠成為遊民,破壞它的社會秩序,雍正堅持實行禁止開礦政策,所反覆講解的就是這些理由。清代採銅業是冶煉業中唯一得到官方允許發展的行業,這是因為鑄造制錢需用銅做原料,所以康熙平定三藩之亂,即在雲南開發銅礦,雍正對此也網開一面,允許商民開採。但是清政府又與商人爭利,在銅冶業中實行“官督商辦”政策,商人生產的銅滿足政府需要,剩餘的才能自行出賣;它又實行“預發工本,收買余銅”的辦法,低價強買銅斤,往往造成場商的賠本,使得銅業生產不能穩定。

在具有近代生產關係因素的場礦內部,工匠與場主對立,清朝政府支持場方,用野蠻手段壓迫工匠,鎮壓踹匠的“齊行增價”鬥爭和機匠的“叫歇”鬥爭。

瞭解以上數點,就可以說明清代前期君主制度和地主階級地位了,農民的反抗鬥爭觸及到地主生產關係的各個領域,這是他們覺醒和力量壯大的表現,也是他們對立面地主階級力量削弱的表現。近代生產關係因素的產生與緩慢發展,打破了地主經濟的一統天下,自然是它的衰落的徵兆。皇權的極度發展,官僚機器的腐敗,說明地主制的上層建築已經沒有什麼發展餘地,日益成為社會機體的贅瘤。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都在阻礙著生產力的發展,這個制度正在衰老著,它的主人地主階級沒落著,它沒有什麼生機了,但是它還沒有走到盡頭,它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還可以作局部的調整,近代生產關係因素遠沒有茁壯成長,因而也沒有形成足以代替地主階級統治的社會力量。所以說這個時代是地主制的衰落時期,或者說是晚期,這是孕育地主制掘墓人的時代,它不是末世,不是所謂“天崩地解”的時代,即不是地主制的瓦解時期。

既然如此,時代也就允許和要求君主沿著地主制實行改革,去發展它,維護它,延長它的壽命,不過這種改革的廣度和深度受到極大的限制罷了。因此,像康熙和雍正這樣比較傑出的帝王的出現,是當時社會條件允許的和需要的。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