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節

    因此,我們對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觀念的逐漸減少或增多,要依據某人與外部世界聯繫的多少,要依據時間距離的遠近並且依據對原因依賴多少(我們是從這些原因中來考察一個人的生活現象的)而定。
    因此,如果我們考察一個人處於這樣一種情況:他與外部世界的聯繫是最為人所共知的,他完成行為與判斷這一行為的時間距離是極長的,行為發生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麼,我們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觀念。如果我們考察一個與外部條件的關係最少的人,他完成行為的時間離現在非常近,他的行為發生的原因是我們難以理解的,那麼,我們就能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觀念。
    但是,不論在前一種情形或者在後一種情形,不論我們怎樣改變我們的看法,不論我們怎樣弄清楚人與外部世界之間的關係,或者不論我們怎樣覺得那種關係無法弄清楚,不論把時期怎樣延長或縮短,不論我們覺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們都不能想像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論我們怎樣想像一個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響,我們永遠得不到在空間上自由的觀念。人的任何一次行動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體和他周圍事物的制約。我舉起胳膊,然後把它放下來。我覺得我的行動是自由的;但是我問問自己:我能不能朝各個方向舉起胳膊呢?於是我看出,我是朝著行動最不受周圍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體構造的妨礙的方向舉起胳膊的。我從各個可能的方向中選出一個,因為在這個方向上障礙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動自由,就必須使我的行動不致於碰上任何障礙。如若要想像一個人自由,我們就得想像他超出空間以外,那顯然是不可能的事。
    二、不論我們怎樣使判斷的時間接近於行動的時間,我們總是得不到時間上自由的觀念。因為,假如我考察一秒鐘以前完成的一種行為,我們仍然認為那種行為是不自由的,因為它是與完成它的那一時刻分不開的。我能舉起胳膊嗎?我能把它舉起來;但是我問問自己:我能在已經過的那個時刻不舉起胳膊嗎?要使我自己相信這一點,我在下一個時刻就不舉起胳膊。但是,我並非在向我自己提出關於自由的問題的那第一個時刻不舉起它的。時間已經過去了,留住它並非取決於我,我在那時舉起的胳膊已經不是我在這時不舉的胳膊了,我在舉起胳膊時的空氣也已經不是現在圍繞著我的空氣了。完成第一次活動的那個時刻是一去不復返的,在那個時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種活動,不論我完成哪種活動,那種活動只能是唯一的一種。在那個時刻之後,我不再舉起胳膊,並不是證明我能不舉它。因為在那一個時刻我只能做一個動作,它不可能又是別的任何動作。要把我的動作想像作自由的,就必須想像現在的它,又是過去和將來之間的它,就是說,超出時間以外的它,這是不可能的。
    三、不論對原因的理解有多麼大的困難,我們永遠得不出一種完全自由的觀念(就是說,完全沒有原因)。不論我們對我們自己或別人的任何行動中的意志表現的原因是多麼難以理解,智能的第一個要求就是假設和探求一種原因,因為沒有原因的任何現象都是不堪想像的。我舉起胳膊進行活動,與任何原因無關,但是我要做一個沒有原因的動作,這就是我的行動的原因。
    但是,即使想像一個完全不受一切影響的人,只考慮他現在這一瞬間的行動,假定他這種行動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認為必然性的殘餘小得等於零,我們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觀念,因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響,超出於時間以外,與原因毫無關聯的生物,已經不是人了。
    同樣,我們也絕不能設想一個人的行為完全沒有自由,只受必然性法則的支配。
    一、不論我們怎樣增長我們對人所處的空間的條件的知識,這種知識永遠是無窮無盡的,因為這些條件的數目是無限的,正如空間是無限的一樣。因此,既然不能確定所有的條件,不能確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響,那就不會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著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論我們怎樣延長我們考察現象和判斷那種現象之間的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是有限的,時間是無限的,因此,在這方面也不可能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不論行為發生的原因這條鎖鏈怎樣容易瞭解,我們也永遠不會瞭解這全部鎖鏈,因為它是無窮無盡的,因此我們還是永遠得不出完全的必然性。
    但是,除此而外,即使假定殘餘的意志自由小得等於零,我們仍認為,在某種情形下,例如在一個行將死去的人、一個未生的胎兒,或者一個白癡的處境中,根本沒有意志自由,這樣我們就連我們所考察的那個人的概念也毀滅了;因為一旦沒有意志自由,也就沒有人了。因此,一個人的行動受必然性法則的支配,沒有任何的意志自由,這種觀念正如一個人完全自由行動的觀念一樣,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要設想一個人的行為受必然性法則的支配,沒有絲毫的意志自由,我們就得假定,我們知道已有無限數量的空間條件,-無-限長的時限和-無-限多的原因存在。
    要設想一個人完全自由,不受必然性法則的支配,我們就得把他想像成一個超空間,超時間,與任何原因無關的人。
    在第一種情形下,假如沒有自由的必然性是可能存在的,我們就由那個必然性自身得出必然性法則的定義,也就是得出一種沒有內容的單純的形式。
    在第二種情形下,假如沒有必然性的自由是可能存在的,我們就得到一種超空間、超時間和無原因的無條件的自由,這種自由本身是無條件的、無限制的,那就是什麼也沒有或是沒有形式的單純的內容。
    一般地說,我們得到那形成人類全部宇宙觀的兩個根據——不可知的人生實質和確定這種實質的法則。
    理性表明:一、空間以及賦予它本身可見性的各種形式——物質,是無限的,不然就是不堪想像的。二、時間是沒有瞬間停頓的無限的運動,不然就是不堪想像的。三、原因和結果的聯繫沒有起點,也不可能有終點。
    意識表明:一、只有我一人,一切存在都不外乎是我;因此,我包括空間。二、我用現在靜止的一瞬間來測量流逝的時間,只有現在這一瞬間我才意識到我還活著;因此,我是超出時間之外的。三、我是超出原因之外的,因為我覺得我生活中的每一現象產生的根源就是我自己。
    理性表達出必然性的法則,意識表達出意志自由的實質。
    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人的意識中的生活實質。沒有內容的必然性是有三種形式的人的理性。
    自由是受考察的對象。必然是考察的對象。自由是內容。
    必然是形式。
    只有把兩種認識的源泉分開時——這兩種認識的關係才算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這就得出單獨的、互相排斥的和無法理解的自由和必然性的概念。
    只有把它們互相結合時,才能得出關於人類生活的明確概念。
    在這互相規定為形式和內容結合的兩個概念之外,任何生活都是不堪想像的。
    我們對人類生活所知道的一切,只不過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關係,這也就是意識和理性法則的關係。
    我們對外部自然界所知道的一切,只不過是自然力和必然性的一定關係,或生活的實質和理性法則的一定關係。
    大自然的生命力存在於我們之外,不為我們所認識,我們就把這些力叫作引力、惰力、電力、離力、等等;但是人的生命力是為我們所認識的,我們就把它叫做自由。
    但是,正如人人所感覺到的,而其本身則無法理解的萬有引力一樣,我們對那支配它的必然性法則知道多少(從一切物體都有重量這個起碼知識,到牛頓定律),我們就能對他瞭解多少,同樣,人人意識到,而其本身則無法理解的自由意志力,我們每個人對那支配它的必然性法則能認識多少(從每個人都會死亡這一事實,到最複雜的經濟規律或者歷史規律的知識),我們就能對它瞭解多少。
    一切知識只不過是把生活的實質歸納為理性的法則罷了。
    人的自由意志與其他任何力量不同就在於,人能認識到自由意志的力量;但是對理性來說,自由意志力與別的任何力量並無不同。萬有引力、電力或化學親合力,彼此之間的區別,只在於理性給它們下了不同的定義。同樣對理性來說,人的自由意志力與別種自然力的區別,也只是在於理性給它下的定義。自由如脫離必然性,就是說,脫離規定它的理性法則,就與萬有引力、或熱力、或植物生長力並無任何區別,對理性來說,自由只不過是瞬息間的、無法確定的生命的感覺。
    正如無法確定的推動天體的力的實質、無法確定的熱力、電力或化學親合力,或生命力的實質,構成了天文學、物理學、化學、植物學、動物學,等等的內容一樣,自由意志力的實質構成了歷史的內容。但是,正如每種科學研究的對象是未知的生活實質的表現,而這實質的本身只能是形而上學的研究對像一樣,人的自由意志在空間、時間和因果關係中的表現,構成歷史的研究對像;而自由意志本身是形而上學研究的對象。
    在有關生物體的科學中,我們把已知的東西叫作必然性的法則;把未知的東西叫做生命力。生命力不過是對我們所知道的生命實質以外的未知的剩餘部分的一種說法。
    歷史中也是如此:我們把已知的東西叫作必然性的法則;把未知的東西叫作自由意志。就歷史來說,自由意志不過是對我們已知的人類生活法則中未知的剩餘部分的一種說法——

《戰爭與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