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上古史 第十三章 春秋戰國的政制改革

春秋戰國時代,政治制度,亦有很大的變遷。

古代說天子是感天而生的,迷信的色彩很重。注149到春秋戰國時,儒家就有立君所以為民,民貴君輕諸說。怕舊說的勢力,一時不能打倒,則又創「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等說,以與之調和。注150實在替平民革命,大張其目。使漢以後起平民而為天子的,得一個理論上的根據。而亦替現代的共和政體,種了一個遠因。

因世運的漸趨統一,而郡縣的制度,漸次萌芽。古代的郡縣,是不相統屬的。大約在腹裡繁華之地的,則稱為縣;在邊遠之地的,則稱為郡。注151所以郡,大概是轄境廣,而且有兵備的。後來因圖控制的方便,就以郡統縣了。從春秋以來,小國被滅的,大都成為大國的一縣。鄉大夫采地發達的,亦成為縣。注152古代官制,內諸侯與外諸侯,在爵祿兩點,全然相同;所異的,只是一世襲,一不世襲。注153改封建為郡縣,其初不過是將外諸侯改為內諸侯而已。所以能將外諸侯改為內諸侯,則因交通便利;各地方的風氣,漸次相同;一個中央政府,可以指揮統率之故。所以封建郡縣的遞嬗(shan),純是世運的變遷,並非可以強為的。

內官則今文家說: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三公之職,為司馬、司徒、司空。九卿以下都無說。古文家則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皆坐而論道,無職事。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為六卿,分管全國的政事。注154其地方區劃,則《周禮》以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注155其編製以五起數,和軍制相應。《尚書大傳》說:「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裡,五里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其編製以八起數,和井田之制相合。大約前者是行於鄉,而後者是行於野的。參看兵制自明。

古代的兵制:今古文說,都以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惟今文說以師為一軍;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注156古文家則以五師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注157其出賦:則今文家謂十井出兵車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注158古文家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說以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遞加十倍。又一說,以四井為邑,四邑為邱,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邱為甸,注159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chen)斥、城郭、邑居、園囿(you)、術路,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這是鄉大夫采地大的。諸侯大的一封,三百六十里;天子畿方千里,亦遞加十倍。注160古文之說,兵數遠較今文之說為多,大約其出較晚。然六軍之數,還不過七萬五千人。到戰國時,則坑降、斬級,動至數萬,甚且至數十萬,固然也有虛數,然戰爭規模之大,遠過春秋以前,則必是事實,不能否認的。這驟增的兵數,果何自而來?原來古代的人民,並不是通國皆兵的。所以齊有士鄉和工商之鄉;而楚國的兵制,也說「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正式的軍隊,只是國都附近的人。注161其餘的人,雖非不能當兵,不過保衛本地方,如後世的鄉兵而止。戰國時代,大約此等人都加入正式軍隊之中,所以其數驟增了。注162戰爭固然殘酷,然而這卻是我國真正實行舉國皆兵的時代。

古代階級森嚴,大夫以上,都是世官。《王制》說:命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別其才能之所長,以告於王,而授之官。周官則六鄉六遂之官,都有教民以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興其賢者,能者於王。此即所謂「鄉舉裡選」。鄉人的進用,大概不是沒有的事;然其用之,不過至士而止。立賢無方之事,實際是很少的。注163到戰國時代,貴族階級,日益腐敗。競爭劇烈,需才孔亟。而其時學術發達,民間有才能的人亦日多。封建制度既破,士之無以為生,從事於游談的亦日眾。於是名公卿爭以養士為務;而士亦多有於立談之間取卿相的,遂開漢初布衣將相之局。注164

我國的有成文法,亦由來頗早。其見於古書的,如夏之《禹刑》,商之《湯刑》,周之《九刑》都是。注165西周以前,刑法率取秘密主義。至春秋時,則鄭鑄《刑書》,晉作《刑鼎》,漸開公佈刑法之端了。注166戰國時,李悝(kuī)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法經》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漢朝亦沿用他。從此以後,我國的法律,就連綿不斷了。注167

【註釋】

注149 《詩·生民》正義引《五經異義》:「《詩》,齊、魯、韓,《春秋公羊》說聖人皆無父,感父而生。」案《生民》鄭箋(jiān)說:姜嫄(yuan)履大人跡而生後稷,《玄鳥》鄭箋說:簡狄吞玄鳥卵而生契,即是其說。《鄭箋》是兼采《韓詩》說的。

注150 《孟子·萬章上》、《盡心下》。

注151 參看《日知錄》卷二十二「郡縣」條集釋。

注152 如楚之陳、蔡、不羹,晉之十家九縣等,見《左氏》昭公五年。

注153 《王制》:「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注154 今文說見《王制》,古《周禮》說見《五經異義》,《偽古文尚書·周官篇》本之。

注155 遂則為鄰長、裡宰、酇(zan)長、鄙師、縣正、遂大夫。

注156 《白虎通·三軍篇》。《公羊》隱公五年《解詁(gǔ)》。

注157 《周官》司馬序官。

注158 《公羊》宣公十五年、昭公元年《解詁》。

注159 「甸」讀為「乘」。

注160 前說鄭注《周官》小司徒引之。後一說鄭注《論語》「道千乘之國」引文,見《小司徒疏》。《漢書·刑法志》,亦取後說。

注161 見江永《群經補義》(《春秋》)。

注162 《左傳》,鞍之戰,「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正式的軍隊雖敗,守境之兵自在。《戰國策》:蘇秦說齊宣王,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境不守。」可見守境之兵,都調赴前敵了。

注163 見俞正燮《癸巳類稿·鄉興賢能論》。

注164 《廿(nian)二史劄(zha)記》,有《漢初布衣將相之局》一條,可參看。

注165 《左氏》昭公六年。

注166 《左氏》昭公六年、二十九年。

注167 見《晉書·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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