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高興就「誅九族」,也不能「拉出去剮了」,請依法治國!——法律

今天我們來玩一次難度比較高的穿越。

您凝神靜氣,心意合一,兩眼一閉,「biu」一聲穿過去了。睜開眼,發現身處一座大堂之內,面前地下跪著幾個五花大綁的人,兩邊立著虎視眈眈的衙役們,堂上除了您自己,還坐著幾位道貌岸然的高官,正在一起聽人陳述案情。

您算是反應快、適應力強,很快就懂了,您好死不死地穿越到了正在審案子的唐代刑部官員身上。

沒辦法,趕緊看案卷,弄清楚是個啥事吧。這一看不要緊,正在審理的居然是樁謀反案!

愛國忠君的您,看著案卷裡記錄的犯人種種無法無天欺君罔上的惡行惡狀,熱血上湧,怒火沖天,拍案大罵:「娘希匹!豈有此理!把主犯都拉出去給我活剮了!誅他九族!一個活口都不許留!」

這話一出口,就見堂上所有人都用打量珍禽異獸的目光看著您,您(穿越上身的那位)帶來的僕從趕緊跑出去請醫生,主審官厚道地宣佈先休庭一陣子,三司要合議。

幾位官員轉入後堂,可能有那性子直率的,過來劈頭問您:「公欲反邪?」

暈,我這不是一起在審謀反案嗎?怎麼變成我要謀反了?

那位說了,您不想謀反當皇帝,那「誅九族」「拉出去剮了」的話是怎麼出口的?我們是公務員,審案判刑要按法律條文來行事,厚厚幾大卷《永徽律疏》裡,哪有「誅九族」?哪有「活剮」?這種法外濫刑,就算是天子一時氣急了下令實施,我們做臣子的也應該勸諫攔著才對,您今天是失心瘋了,在公眾場合裡大嚷這個?

您要是夠聰明的話,這時候最好回答:「對對,我一時迷糊犯了心恙,需要回家休息。」—熬夜惡補唐代法律去。

高難度穿越很考驗人吧?

其實呢,唐代的刑罰種類倒並不複雜,說多了也就五種,說少了只有三種: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殺頭。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間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屍」,也不准打非整數,沒人肯動手給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貶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遠地)並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兩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兩種:絞刑,用繩子把人勒死,因為可以留個全屍,是較輕的一種死刑;斬刑,砍掉頭,是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罰,只有以上這些。除此之外,那什麼夾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腳啦,剝皮碎剮啦,綁台上燒死,沉水裡溺斃,被三炮捧殺……一律屬於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裡是看不到這些的。

什麼,您問啥?知道不能剮人了,但為啥也不能誅九族?這不是很古老的刑罰嗎?

呃,唐以前的刑罰,我沒研究過,唐代的種種非法私刑,我們也暫時先不論,只說《永徽律疏》上規定的合法刑罰,最嚴重的十惡之首—「謀反」,處刑也不過是:正犯斬首,正犯的父親和成年兒子絞死,「三族」之內的親屬受牽連沒收財產或流放,僅此而已。

您說您腦子有點兒亂了?唉,我們來看個具體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樁涉刑很廣泛的罪案。

這樁謀反案的揭破起因,是長安城萬年縣永寧坊裡兩個地痞打架,被路過的片兒警(武侯)逮到,扭送見官。

當然了,痞子打架這種小事,根本不會驚動您所在的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關過問,甚至京兆尹(長安市市長)、萬年縣令(長安市萬年區區長)很可能也懶得理,由萬年縣的「法曹參軍」(負責司法事務的區長助理)王五審一下:兩個人都只輕微見血,沒大傷,但痞子張阿三打架時抄了板磚,杖六十;痞子李四奴是空手打的,沒用凶器,笞四十,各人打一頓屁股完事。

張阿三一拐一拐回家,想到自己比李四奴多挨了二十板子,氣恨難平,於是隔天又找到王參軍告發:「李四奴那小子不是好人,幾天前我見他夜裡跟別人一起往他家搬財物來著,不是偷來的就是搶來的。」

既然有人告發,縣裡也不好不理,派些城管協勤(唐代管這些人叫「不良人」)去李四奴家搜查一下。其實誰也沒當回事兒,就算在李家搜出了一些贓物,只要不值五匹絹的錢,那也不過是再把李四奴打一頓而已。

沒料想,不良人回來了,一個個氣色不正,口眼歪斜。王五見狀笑問:「看來李四奴這小子還真偷了不少東西啊,比五匹絹還多?那就得徒一年了。他去做苦役倒也沒啥,就是『徒』以上的刑罰得縣官甚至京兆尹來審理,還得送大理寺去判決,忒麻煩。李四奴這小子真該死。」

不良人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悶聲說:「嗯,他偷的東西比五匹絹值錢,值錢得多。」

王參軍皺眉了,說:「不是吧,偷一尺絹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夠五匹絹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夠三十匹絹就要流放兩千里,偷五十匹絹流三千里加兩年苦役,這是盜竊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東西啊?」

不良人說:「他偷了件龍袍。」

「……」

案件上報給萬年縣令,縣令上報京兆尹,京兆尹上報大理寺。事關重大,大理寺又上報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員,會同大理寺官員進行「三司會審」。您穿越上身的這位刑部侍郎某,這才參與到案件中來。

一邊偵查一邊審理,李四奴受拷不過(「這殺材真沒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總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員來某評論),全盤供出同夥數人,其中一人是貴官邵祿柔的家奴,負責看守邵家倉庫。龍袍,還有其他財物,都是從邵家偷出來的。

李四奴一夥的竊盜案至此審理清楚,下一步偵訊重點轉為邵祿柔私造龍袍的謀反案。在那之前,我們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處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數人,盜竊偽龍袍及金銀器若干,價值超過五十匹絹,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兩年。同時,從他們的家產中罰沒相當於贓物兩倍價值的財物。

李四奴藏匿贓物,本來還另有處罰,因上述盜竊罪處罰已經達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寧坊坊內出了一名盜賊,本坊裡正(街道辦事處主任)應笞五十,因三十日內破案捕獲盜賊,裡正免罰。

首告人張阿三可以得賞錢,李四奴等人被罰沒的相當於雙倍贓物的財產裡,扣除贓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給張阿三和出力捉盜的不良人作為賞錢。

張阿三歡天喜地叩頭領賞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地收拾東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審理邵祿柔私造龍袍案了。

本來呢,這個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縫了一件龍袍,甚至是偷了龍袍玩Cosplay,倒也不能算「謀反」,「盜乘輿服御物罪」的處刑只是流放兩千五百里。但是隨著偵查的深入,發現這人不僅造了龍袍,還造了冠冕、禮器、車輦、兵器、鎧甲……私養了一堆馬匹武士謀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換代的謀劃,聯絡了京外封疆大吏,畫好了軍事行動地圖……

簡單地說,不把這人定性為謀反的話,我誓不罷休……於是三司會審的官員們量刑上奏,皇帝批復「宜依」,按照唐律,處刑如下:

正犯邵祿柔砍腦殼,沒說的。他的父親和兒子(第一等親族)按律要絞死,他的母親、女兒、妻妾、媳婦、祖孫、兄弟、姐妹(第二等親族)、奴婢都應該罰沒為官奴婢,他的家產也應該罰沒為官產。

但是具體細分起來,還有很多種情況。比如主犯有三個兒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和邵二都已經年滿十六歲,那就得絞死,而邵三還不到十五歲,可以免死,降一等,罰為官奴婢。

主犯的母親邵古氏年齡超過六十歲了,可以免罰,領走屬於自己的一份家產另立門戶過日子。父親邵歸克就比較慘,男人要滿八十歲才能免罰,他不到年齡……如果遇上了一個心軟的執法者,肯給邵歸克的身體狀況出具「篤疾」(最高級別的老病殘廢)證明,那也可以免罰拿家產走人。

主犯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經訂婚,收了聘禮約書,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罰,從入官的家產裡領回本屬自己的一份嫁妝,嫁人去吧;小女兒還沒許嫁,真不幸,只能沒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祿柔的伯妗、叔嬸、侄兒侄女(第三等親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邵的伯父就申訴了,說他家和主犯已經分家,不同居共財了,那麼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財產可以不沒收入官,你自己帶走。

唐代最嚴酷的「合法刑罰」,就是這樣的了。

您可能覺得不過癮,沒關係,在合法刑罰之外,非法的私刑濫刑也一直在社會各階層存在著,只是隨著時代風氣不同,輕重程度有所區分而已。

比如,歷朝歷代的皇帝,就沒有哪個敢拍胸脯保證朕一輩子奉公守法從來不動私刑的;各級官吏在審案子的時候,也難免會多打幾板子逼出口供來,萬一碰上周興、來俊臣這種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貴族甚至平民,對自家奴婢動用私刑也不算罕見。

私刑呢,在唐代是一種無法絕跡,但始終被批評指責的行為。唐律裡有種種條文,限制官員、主人濫用私刑,一旦違法,要承擔責任被判刑。對皇帝的濫刑行為,雖然沒有什麼有效的監督控制辦法,但大臣和史官們議論這事時,也大多持否定態度,有些人就直接衝著皇帝噴唾沫星子去了。

您要想對此加深理解,我建議您調整好坐標,精確穿越到貞觀元年某月日的太極宮裡,大概能親眼看到一對正在為公刑私刑吵架的君臣。

暴跳如雷的李世民:「我已經詔告天下,敢偽造簡歷來應聘求官的人一律砍死,這好不容易抓了個典型出來,結果你竟然只判他流放!你這是當面打我臉啊?」

翻白眼的戴胄[128]:「您老人家要是抓住那個偽造人以後當場用私刑砍死他,我也沒法;現在您既然把這人交給我們司法機關審判了,我們當然要按國家法律量刑—都跟您老人家似的玩激情判罰,這國家要成什麼樣了?」

李二:「……好吧,打臉就打臉好了……反正我也已經被打成肉包子臉了。」

本篇參考文獻&深度瞭解推薦:

錢大群撰.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唐朝穿越指南:長安及各地人民生活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