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上)【在西晉及南朝】

一、漢末之荒殘

靈【黃巾之亂。】獻【董卓之亂。】以來,海內荒殘,人戶所存,十無一、二。分別言之,如:

洛陽 董卓西遷,悉軀余民數百萬口至長安。盡燒宗廟、官府、居家,二百里內,室屋蕩盡,無復雞犬。後獻帝還洛,百官披荊棘,依牆壁間。百僚饑乏,尚書郎以下自出采穭,或饑死牆壁間,或為兵士所殺。【吳志一注引江表傳:「舊京空虛,數百里中無煙火。」庚峻謁蘇林,林曰:「鄢陵舊五、六萬戶,聞今裁有數百。」】

長安 董卓初死,三輔民尚數十萬戶。李、郭相鬥,放兵劫略,加以饑饉,獻帝脫逃,長安城空四十餘日。強者四散,贏者相食,二、三年間,關中無復人跡。

徐州 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歸之。曹操父嵩避難琅琊,為陶謙別將所殺。初平四年,操攻謙,凡殺男女數十萬人,泗水為之不流,五縣、【彭城、博陽、取慮(下邳)、睢陵、夏邱(沛)。】無行跡。三輔遭李傕亂,流依謙者皆殲。曹操亦自謂:「舊土人民死喪略盡,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使吾淒愴傷懷。」【建安七年軍譙令。】

荊州 劉表在荊州,關西、兗、豫學士歸者千數;表沒,亦遭殘破。

壽春 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民多相食,州里蕭條。

其他如山東,【為黃巾所殘。】河北,【為黑山賊所殘。又有劉虞、公孫瓚、袁紹父於相繼屠戮。孟達薦王雄曰:「涿郡領戶三千,孤寡之家,參居其半。」(魏志崔林傳注)】甘隴,【為馬騰、韓遂所殘,蘇則云:「金城郡為韓遂屠剝,戶不滿五百,到官撫鳩,見戶千餘。」(魏志蘇則傳注)】靡不凋殘。

以赤壁之戰言,三方大較不到三十萬人。

曹操合中國【即北方人,共十五、六萬。】及劉表眾【七、八萬。】共二十餘萬。【號稱水步八十萬。】孫權遣周瑜,謂「五萬眾難卒合,已選三萬人」。諸葛亮自稱有「關羽水軍萬人,劉琦江夏戰士亦萬人」。【以戰國、楚漢之際,及王莽末年,及至黃巾初亂時幾次戰爭相比。】可見當時壯丁之缺乏。

陳群謂:「喪亂後人民比漢文、景時不過一大郡」,殆非虛語。【杜恕亦謂:「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計其戶口,不如往昔一州。」】

附:三國季年戶口數

蜀--亡時 戶: 280,000; 口: 940,000 內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占1/9。

吳--亡時 戶: 530,000; 口:2,300,000 內兵二十三萬,佔全數1/10,吏三萬兩千,後宮五千。

魏--平蜀時 戶: 663,000; 口:4,432,881

三國合計約得 戶:1,473,423;口:7,672,881

就全史而言,戶口莫少於是時。【大體當盛漢南陽、汝南兩郡之數。既備載後宮、將士、吏諸項,其數大約可靠。】

三國晚季如此,其大亂方熾時可想。

二、農民身份之轉變

農民在大動亂中,地方政權隨著中央政權而解體,他們無所托命,不得不依存於當地或附近的強宗豪族。強宗豪族把他們武裝起來,成為一種自衛的集團,他們便成為強宗豪族的「部曲」。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萬三千餘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輸谷帛供曹軍,後遂全部徙居鄴。李典之眾自有武裝,故稱「部曲」。亦有避地較僻,不需武裝,而以政令約束相安者,如田疇率宗族避難無終山,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袁氏亡,疇將其家族宗人三百餘家居鄴。 亦有相聚而為寇盜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時,賊張赤等五千餘家聚桃山,通攻破之。【此等例不勝舉。】

如是則農民由國家的公民,【編戶籍,納租稅。】一變而為豪族的私屬。【納質任,稱部曲。「質任」即抵押,凡為部曲,必納其親屬子女為抵押品,以表誠信。】實在是農民身份之降低。

局勢逐漸澄清,各地的強宗豪族,逐漸消並其勢力於幾個大勢力之下,再建政府,這便是三國。當時最嚴重的問題,是只有兵隊而無農民。【吳、蜀臨亡時,兵籍均佔全人口十分乃至九分之一。婦女去其半,老弱去其半,大體仍是有夫皆兵也。曹操得冀州,按籍自喜得兵三十萬,亦指全冀丁壯言。】

兵隊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余。農民非加入軍隊,無以自全。其後則兵隊非仍轉為農民,亦不能存活。袁紹在河比,軍人仰食椹棗。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

暫時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許下。

獻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棗祗、韓浩議建屯田,募民屯田許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能兼併群雄。

鄧艾之屯田淮南、北。

齊王芳正始四年,建議屯田淮南、北:「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即五萬兵隊中常有四萬兵輪番田種,以十分之二即一萬兵專任防禦也。】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阡陌相屬。【其他如劉馥之在揚州,賈逵之在豫州,均興屯田水利。吳、蜀亦然。】

兵隊代替農民做了國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農中郎將,暫時便等於地方行政長官。

魏末鹹熙元年,始正式罷屯田官,以典農為太守,都尉為令長。至晉初泰始二年,又詔罷農官為郡縣。但以後復有農官。當時要把軍政的變態,轉移到民政的常態,頗非易易。

這是一個「復兵於農」的偉大運動。在中央首都【許。】的附近,乃至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來。從整個政治問題而論,不得不說是一個絕路逢生的好辦法。但專從農民身份而論,卻又是一個大低落。

兩漢以來的農民,以公民資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納租。【田地為農民所有,故農民得自由買賣。其出賣田地而變為私家佃戶者,此暫不論。】現在是政府將無主荒田指派兵隊耕種,無形中,農田的所有權,又從農民手裡轉移到政府去。這一個轉變最顯著的影響,便是農民的租稅加重。

漢代租額,通常是十五稅一,乃至三十稅一。魏、晉的租額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此據傅玄奏疏,及封裕諫慕容皝語。】這便是王莽所謂「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稅」。現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鄧艾疏:「四萬人且田且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是屯田全入於官,而一人責百二十斛矣。其中歲課六十斛,就鄧之初計則正是什五之稅。咸寧三年杜預上疏:「乞分種牛付兗、豫二州將吏士庶,谷登之後,頭責三百斛」,其額重如此。】

經過長期的大騷亂,農民本已失去耕地,現在他們是以國家兵隊的身份把屯田來代替吃餉。直到西晉統一,軍事狀態告終,這個情形實現到制度上來,便成西晉初年之「戶調」。同時商業亦徹底破壞。

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此是漢武以來社會通行的標準幣。】命百姓以谷、帛為市。【曹操時戶賦已只納絹綿,不納錢幣。】可證明當時商業之不振。

商業不振之主因,在於長期兵爭之過分破壞。

楚、漢之際,商人乘機漁利,可證其時社會經濟動搖不如三國、五胡諸紛亂為甚。

而因商人階級之消失,更顯明的形成農民與貴族世家之對立。【此後南方商業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遷洛陽後始有起色。史稱梁初「揚、荊、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錢;交、廣用金銀;余州雜以谷帛交易」。魏初民間皆不用線,高袓太和十九年,始鑄太和五銖線。】

三、西晉之戶調製與官品占田制

晉武帝平吳後,置「戶調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輸絹綿,不納錢幣。】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佔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這是戶調式的條文。

「調」本是調發之義,故戶調仍沿三國以來兵士屯田之舊規。

「戶調」二字始見於魏志趙儼傳。對懷附者收其綿絹,此為袁紹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與「部曲」之納「質任」,乃同樣為中央政府解體下一種亂世之臨時辦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他不得擅興發;則「戶調」與「田租」尚分兩項。晉制於戶調下兼田租,則時漸平康,由兵屯變為農民,故戶必帶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合一百畝,即古者一夫百畝之制。云「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者,並非佔地百畝之外別給七十畝,乃是在其佔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課田。【「課」是課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輸絹、輸綿而來,謂輸絹、輸綿之外,再課田租。】換辭言之,即是課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可見晉室當時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雖有建議,晉室未能聽受。戶調製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百畝課七十畝也。

與戶調製相附並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佔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依次減五頃,至九品十頃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此。】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與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按:「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同時國家對百官亦不更班祿,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稱:「自晉至梁、陳,都畿民皆為王公貴人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佃谷與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見此等皆不屬政府。是雖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實有效。直至南渡後情況猶然也。

這一個制度的用意,並不是授與強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權,乃是要把當時強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占額。

在當時的政治狀況下,此事難能辦到。惟自農民言之,則大體上一樣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無所別擇。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復百姓繇役,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質任」乃部曲對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為之。】咸寧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此均在頒行戶調製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將強宗豪族的私民眾奪歸公家。然晉武以開國之君,對民眾絕無絲亳善意與德政,戶調稅收,依然與屯田兵一律,只想憑王室威嚴,向其下強奪豪取,豈能有成?晉室不永,只此等處可見。

四、南渡之士族

東晉南渡,一輩士族,又大批的結集著宗親、部曲流徙南來。

祖逖傳:「逖,范陽人,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推逖為行主。達泗口,元帝逆用為徐州刺史,又以為豫州。逖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又如林、黃、陳、鄭四姓之入閩,見陳振書錄解題。明何喬遠閩書,謂林、黃、陳、鄭、詹、丘、何、胡八族。】

他們在南方未經墾闢的園地上,著手做他們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專利山海。」【任昉語。】「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宋書羊玄保傳。】「貴勢之流,亭池第宅,競趨高華。至於山澤之人,不敢采飲其水草。」【南齊書顧歡傳。】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貴族的摹本畫

尤著者如宋書孔季恭傳:「其弟靈符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

雖王室頗思裁抑,然力量不夠,頹勢難挽。

晉壬辰【成帝時。】詔書:「占山護澤,以強盜律論」,然並不能禁。占山封水,漸染復滋。【羊玄保傳。】百姓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武帝又禁斷之,【見南史本紀。】然仍不絕。【梁高帝、齊廢帝鬱林王、梁武帝,又屢詔及之。】

相應於此種情勢下之賦稅制度,則自度田收稅轉成口稅。

成帝鹹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畝稅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此蓋豪右田多,特為優饒。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馬端臨云:「晉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當口稅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稅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王公以下』雲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歟?待考。」今按:晉初戶調,一家丁男丁婦田租六十斛,馬氏亦以畝收三升說之,誤也。口稅五石,並有無田者,此制自不為輕。然較之兩晉戶調,亦未見特重。馬氏疑口稅只及王公貴人,則更誤矣。】

如此則貴族盛占田地,而無賦稅之負擔。【梁武帝天監四年,大舉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谷以助軍資」,此租谷歸私家之證。惟按陳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詔,似其時又行田租。】宋孝武為特設「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笫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其用意與西晉官品占田令一樣,但效果依然很少。【見上引齊顧歡、任昉語。】占山封水的士族們,不僅自己藉著僑寓名義,不肯受當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隨而來的民眾,亦依仗他們逃避課役。所以自鹹康以下,晉室屢唱「土斷」之論。

晉書成帝紀:「鹹康七年,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土斷」是要僑寓的人,亦編入所在地的籍貫,一樣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鹹康土斷黃、白分籍,【僑戶土斷者白籍,土著實戶黃籍。玉海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石虎詔:「先帝創臨天下,黃紙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斷之名,而無土斷之實。

孝武時范寧為豫章太守,上疏極論其非。謂:「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聖王製作,籍無黃、白之別。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斯誠並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篤論也。」按:范疏不主分黃、白籍,謂「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即指服從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謂「小人懷下役之慮」,即要其一致應課役也。據范疏可知僑寓小人,亦不應役,蓋皆為白籍陰庇耳。

此後桓溫、劉裕又屢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劉裕上表:「大司馬桓溫庚戌土斷,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茲迄今,漸用頹弛。離居流寓,閭伍不修。請依庚戌土斷之科。」於是依界土斷,諸流寓郡、縣,多被並省。

然一弊方彌,他弊又起。宋、齊以後,僑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響,又引起更紛擾的冒偽問題。只要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便可規避課役。這一種情形,越來越甚。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黃籍即擔當國課之民籍也。】自頃氓俗巧偽,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時虞玩之上黃籍革弊表,亦謂:「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無一。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時沈約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書新籍,以新換故,不過一萬許錢。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之說。【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沈約則謂「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征發,奸偽互起」,又曰「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蓋宋制一面抑豪強,一面則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之詔,晉代士庶藉貫之改動,必自此始。此可為南朝與東晉截分界線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確立一種制度,而僅以寬假為討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擔當國家課役的,依然儘是些赤貧下戶。

南齊書陸慧曉傳:「山陰一縣,課戶二萬,貲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凡有貲者,多是士人,復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

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卻告訴我們:那時一般的民眾,已不讓文酒清談的貴族們獨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約諸人不能根本設法消泯士、庶界線,【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據晉籍,用來重新釐定,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與見識。

五、兵士的身份及待遇

軍人從三國以來,即已與農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吳皆然。

劉頌奏『「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需,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以赴所務,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詔,有劉整、鄭像賜爵關中侯,各除士名。又鍾毓傳:「為廷尉,創製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又盧毓傳:「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傳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後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兒,七、八歲以上,十六、七以還,三十餘人。」是魏制士、民異籍,並各家世相襲也。吳、蜀亡後納籍,皆士、民異貫。

大抵「強者為兵,羸者補戶」。【此語見陸遜傳,可據以推魏、蜀,大抵不甚相遠。】

尤強者隸中央,其次則配私家,更羸瘁者則留南畝。

華陽國志:「諸葛亮移南中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為部曲。」吳志陳武傳:「武庶子表,受賜覆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簡視皆堪好兵,上疏陳讓,乞以還官。謂:『枉此勁銳,以為憧僕,非表志。』吳主權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補其處。」

其先入士籍者得優廩,又可免役,其時則兵勝於民。漸次軍旅之事,不為時重,則士伍惟以供役,又廩給日薄,其時則農勝於兵。

陸凱傳:「先帝【孫權。】戰士,不給他役,使春惟知農,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責以死效。今【亮、皓以後。】之戰士,供給眾役,廩賜不贍。」

晉武帝平吳,詔悉去州,郡兵,此乃復兵歸農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亂。

咸寧五年伐吳,詔:「調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時依舊士、民異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晉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額徵收,不復兩漢什伍稅一之制,又無兩漢都尉肄民戰陣之制,使農不知兵,則武備一切廢弛。

東晉民歸豪強,政府對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吳志:陳武庶子表,受賜覆人得二百家,乞還官,孫權嘉之。他如朱桓部曲萬口,潘璋妻賜覆客五十家。鄧艾傳云:「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違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戶,為國家課役所不及。

於是有所謂「發奴為兵」。

發奴為兵之議,起於刁協、戴淵。習、戴皆南人,晉元帝依仗以謀抑王氏者也。自後每有征討,往往發奴。庾翼發所統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晉室外戚,頗欲為強幹弱枝之謀者。可見發奴為兵,正是中央與豪族爭奪民眾之一事。宋武時詔:「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勳勞破免,亦依限還直。」此正以僮奴為豪族私產,故見發而還其直。

又有所謂「料隱為兵」。

庾冰傳:「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毛琚傳:「討得海陵縣界亡戶近萬,皆以補兵。」此等隱匿之戶,其背後亦多有豪強陰庇。

復有「罪謫為兵」

范寧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牽引無端,以相充補。」義云:「舊制謫兵不相襲代,頃者小事便以補役,一愆之違,辱及累世,親戚旁支,罹其禍毒,戶口減耗,亦由於此。」【又宋制劫同籍期親補兵,見何承天傳。又以罪謫兵,亦見王弘傳、何承天傳。】

並及其家口。【罪人家口補兵,見劉秀之傳。】

又強逼世襲兵役。【見前引范寧疏。】

宋武帝詔:「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謫止一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連染。」【按:兵役世襲亦見於三國時,魏志引魏略,「陳思王以近前諸國士息已見發,其遺孤稚弱者無幾,而復被取」云云是也。】

因此有所謂「兵家」【梁王琳本兵家。】與「營戶」、【沈慶之前後所護諸山蠻並移京邑以為營戶。】「軍戶」【董回以有功免軍戶。】諸稱。

那時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國家課役,自然談不到從軍。

此乃魏晉以下貴族與春秋先秦絕異之點。他們在政治上佔有特權,而他們並無武裝兵力以自保衛,不僅自己不能武裝,即其所屬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裝,與三國時士大夫不同。

另有一部分則受衣冠族士族陰庇而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們亦對國家逃避課役及從軍之義務。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權階級壓在上面,從軍作戰的武裝兵卒,亦沒有他們的出身。【要為軍人謀出身,勢必與貴族特權勢力相衝突,如戰國吳起在楚、商鞅在秦之事。】

因此兵卒在當時的社會上變成一種特殊卑下的身份,固與貴族封建時代兵隊即是貴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異,亦與西漢定制,凡國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齊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則略為變通。】不同。軍人的地位,只與奴隸、罪犯相等,從軍只是當苦役。國家的軍隊,實質上亦如私門的部曲與僮客,他們沒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晉戶調,只從部曲屯田兵變成州縣民戶,而實際上的待遇,還是屯田兵,不是農民。】政府亦常常將他們賜給私家。

當時大臣有賜千兵百騎者,如衛瓘、【此據北堂書鈔、御覽引晉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組、陸曄等,至於賜親兵數百人乃至班劍數十人,亦不勝指數。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戶為己有。

范寧奏:「方鎮去官,皆割方鎮精兵器仗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餘家,少者數十戶。既力入私門,復資官廩布。」【宋書劉敬宣傳:「宣城多山縣,郡舊立屯以供府郡費用,前人多調發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軍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為國宣勞,擔負光復中原的重任?

只有荊、襄上流,因糧食較充,鎮兵稍稍可用。

元帝時「使軍各自佃,即以名廩」。至武帝咸寧初,詔「以奚官奴代甲兵種稻」當時國家並未為軍隊特定餉糈,江南農事尚未發達,故襄、漢上流遂得獨有重兵。

而每為權臣內亂之利柄。

直待謝玄鎮廣陵,創為招募,號「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見提高,遂建淝水奇績。東晉王位拱手而讓於此系軍人之手。

王、謝雖同稱東晉盛族,但兩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擁立為業,謝以攘卻為功。一則惟守門第,一則尚建勳績。江北、河南之眾,紀瞻嘗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導弗能任,以專倚王敦於上流,不欲權勢之分也。王敦、桓溫以外重內輕之資,常挾荊湘以起內亂。謝安任桓沖於荊江而別使謝玄監江北軍事,北府兵強,權重始歸朝廷。中原南徙之眾,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謝玄擇將簡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實非幸事。【苻堅軍隊,則亦系簽兵雜湊,宜乎雖多而不能與晉為敵。】

惜乎劉宋以後,社會依然在士、庶階級的對立面,軍人依然找不到他們應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亂,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紛起。然既失士族之領導,南方新政權亦不久即滅。】

《國史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