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狹義的部族政權之再建(下)

一、清代帝系及年歷



清代凡十主,二百六十八年。

二、清代對待漢人之態度

清室對待漢人,無論其為懷柔或高壓,要之十分防猜。

努爾哈赤極端排漢。

得漢人,分賜滿人為奴隸,壯丁十三名為一莊,按滿官階級分與。得儒生,則殺。是其時尚無野心。

太宗則改用懷柔政策

滿、漢分居,設官治理。天聰三年,許儒生經考試免徭役。

對漢奸尤刻意利用。

孔有德、耿仲明降,太宗以抱見禮待之。洪承疇尤所崇重,嘗譬其下,謂:「君等皆瞽(gǔ)目,今得一引路者,吾安得不樂?」時有永平巡撫張春,被執不屈,太宗自往拜之;春罵,不之罪。祭妻用崇禎年號,太宗命以少牢往,春不受。凡留九年,欲移遼陽,不許;不食而死,乃葬之遼陽。

世祖入關,初則重用降臣,開科取士。【大抵在順治十年前多爾袞時代。】繼則一轉而用高壓。

蓋因江南已定,顧忌漸少也。清人以崇禎十七年五月初三得北京,初四即下令剃髮,二十四日又聽民自由。及下江南,又下剃髮令,限十日開剃,有「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之命。江陰、嘉定皆招屠城之慘。十七年,張晉彥序劉正宗詩,有「將明之材」語,世祖以其言詭譎不可解,絞正宗而斬晉彥。此為以後文字獄開先例。始立「二臣」之目,謂明臣而不思明,必非忠臣。大興科場案,又有江南奏銷案,被累者一萬三千餘人,縉紳之家無免者。此等事對晚明積弊,固多所矯正,惟清廷則藉以痛壓士大夫而取悅民眾,實自有其統治上之一番用意也。

直至康熙初年,其勢有增無已。

二年,有湖州莊氏史案,潘力田、吳赤溟等七十人遇難。三年,孫夏峰被告對簿。七年,顧亭林濟南下獄。黃梨洲則四被懸名購捕。

及吳三桂起事,清廷乃又一轉其面目。

十二年,吳三桂反,是年即有詔薦舉山林隱逸。十七年,詔征博學鴻儒。各地所舉一百四十三人,取一等二十,二等三十,俱授翰林。明年,開明史館,命彼等篡修明史。以國史大業牢籠遺民志士,可謂苦心。然此等應徵而來者,均屬二、三流以下人物耳。如顧亭林、黃梨洲,李二曲諸人士,皆不能招致。

逮雍正嗣位,固由其天性刻薄猜忌,亦因中國已俯首帖耳不復反側,【趙翼簷曝雜記載:康熙時,科場舞弊,有稱賀於上前者,謂:「國初以美官授漢兒,漢兒且不肯受。今漢兒營求科目,足覘(chan,1)人心歸附。】遂又重施高壓。

其時文字獄迭起。二年,有浙人汪景祺、查嗣庭之獄。【汪為年羹堯記室,有西征隨筆。查因江西考試出題為「維民所止」,暗射雍正無頭。】四年,有浙人呂留良之獄。【湘人曾靜讀呂遺書,勸岳鍾琪反正,興大獄。呂已死,戮屍。】七年,有廣西陸生栴(nan)之獄。【因著通鑒論,主復封建,及關於立太子、兵制、君權諸點。】蓋自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興獄以來,清廷以文字誅戮士人之風又大熾。此乃清廷一貫政策,非雍正一人事。

至乾隆朝,清室已臻全盛,漢人反動心理,殆亦消失淨盡,清廷乃益肆高壓,達於極點。

乾隆六十年中,大學士、尚侍、供奉諸大員,無一人不遭黜辱。滿人對王室自稱「奴才」,本欲以教漢人之順。及漢人愈不反抗,則滿人愈無顧忌。其時尚有文字獄,如胡中藻堅磨生詩,有「一把心腸論濁清」;徐述夔一柱樓詩詠正德杯,有「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及「明朝期振翮(he)一舉去清都」語;均得罪,較之雍正朝獄益瑣細。又創編四庫全書,自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藉征書之名,燒燬犯禁書籍共二十四次,五百三十八種,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直至五十三年,尚有嚴諭禁書,謂:「東南諸省,尚未禁絕。」無論明清之際事,即上至關涉遼金事,亦多所更易。即一字一語,亦不放鬆。用意深刻,前無倫比。

三、清代政制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則沿元代,滿、漢分別,【如內閣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余仿此。】而實權多在滿臣。

且滿洲、蒙古無微員,【從六品首領、佐二以下官,不以授滿洲、蒙古。】宗室無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撫、藩、臬(nie)、由特旨簡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較明代尤遠甚。

明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六曹答詔皆稱「卿」,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折奏,鹹自稱「奴才」。【又按:清初漢大臣對滿洲親王亦長跪。鶴征錄:「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諸王大臣議禮,閣臣白事,向諸王長跪移時,李之芳年老踣(bo)地。高層雲官給諫,抗章彈奏,遂令會議時大臣見諸王不得引身長跪。」又東華錄:「康熙二十七年,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雍正時別設軍機處,自是內閣權漸輕,軍機處權漸重。然軍機處依然非相職。

軍機處並無特出之首長,亦無權向各部及各督、撫直接發佈命令。蓋軍機處仍不過為清王室一御用機關,不得目之為政府中之最高樞機。

並有所謂「廷寄諭旨」,最高命令以軍機性質行之,更無外廷參預意見之餘地。

清制,凡巡幸上陵、經筵、蠲(juān)賑、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曉諭中外事,用明發上諭,交內閣,以次交部、科。凡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罪之不當者等事,用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qian)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六部僅為中央行政長官,其權任亦大削。

清六部長官均無權對各省督、撫直接發佈命令,則不得謂是總轄全國之行政長官。又各部尚書、侍郎均有單獨上奏之權,則各部尚書亦江不得謂是統率各該部之惟一長官。清制六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各一人,則一部而長官六人。此等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銓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復領容台;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稟仰,遑論建樹。

明廢宰相而提高六部實權,吏、兵諸部尚書,在明代多卓著聲績。清則無宰相,而六部亦幾下儕(chai,2)於具員。光緒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積弊,謂:「名為吏部,但司掣(che)簽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禮之事,並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此種情形,蓋自清初即爾。

雖仍設給事中,然其性質,轉為御史官之一部,對朝廷詔旨,無權封駁。

清代重要折奏皆歸軍機處,外廷無可預聞。設六科給事中,並隸(li)於都察院。【都察院有給事中三十人,監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單獨參劾上奏。】台、諫合一,給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為主,與御史職務相同,完全失卻諫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漢臣有抗疏力爭者,竟不獲。】

用人大權,則全出帝王意旨。既不屬之宰執,亦無所謂「廷推」。

南朝宋營陽王時,【景平元年。】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謂傅亮曰:「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拜。」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黃門第五品。】吾徒不復措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異同。」廓曰:「我不能為徐干木署紙尾。」【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遂不拜。

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從之,而不可否。【韋貫之嘗言:「禮部侍郎重於宰相。」憲宗詰(jie)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貫之曰:「然侍郎為陛下柬宰相,得無重乎?」】是自古用人,皆歸相職與吏部也。

明廢宰相而吏部權重,銓政主於文選司,自部、院屬官,府、縣正佐,皆聽吏部擇人注授,而大僚則由廷議會推。明制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部會選。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惟廷推大權,實在吏部。可參看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明吏部權重條。

朝臣用捨,權仍在外。【孝宗時,陝西缺巡撫,吏部尚書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蕭楨;詔別推,恕執奏不可,帝卒用楨。又中旨復欽天監革職監正李華官,大學士徐溥等拒不可,謂:「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幸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又穆宗時殷士儋(dān)籍太監陳洪力,取中旨入閣;御史趙應龍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無權直接用人之史證也。】清代首罷廷推之制,內外大員皆由特簡。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闕者,亦必經引見,然後給憑赴職。用人行政,事事悉仰君主一人之獨斷,務求柄不下稱,實中國有史以來之創局也。

政權既集中於中央,【其實只是集中於內廷。】而各省又總督、巡撫常川監臨,殆於常以兵政凌駕於民政之上。

明代地方長官,以布政使為主,巡撫、總督皆系朝官臨時出使。事畢覆命,職亦消滅。清制,督、撫常駐各省會,總督皆稱「總督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云云。巡撫則云「巡撫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云云。【又或作「節制各鎮兼糧餉」云云。】是明為軍職矣。

而總督又兼「右都御史」銜,巡撫兼「左副都御史」銜,均得單獨上奏參劾。而布政使則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大計之權,又全在督、撫,地方官吏黜陟,憑其意見。督、撫權乃日重,布政使僅如其屬吏。【康熙親政,以親民官須諳利弊,命督、撫舉賢能。雍正元年,論督、撫甄別知府。嘉慶親政,以知府承上接下要職,嚴諭各督、撫考核。咸豐時,軍書旁午,民生凋敝,申諭督、撫隨時嚴察。此皆清代地方政事付之督、撫,不付布政使之證。】

而國家有大兵役,又必特簡經略大臣、參贊大臣,親寄軍要,督、撫仍不過承號令,備策應。

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皆簡王、貝勒、貝子、公或都統親信大臣為之。遇大征伐,則置。【終清世,漢大臣拜大將軍,滿洲士卒隸麾(huī)下受節制,惟岳鍾琪一人。】

及其承平無事,各省皆用滿人為駐防將軍。

八旗駐防,簡將軍、都統領之,將軍乃專為滿闕。

甚至綠營亦多用滿員。

雍正六年,副都統宗室滿珠錫禮言:「京營參將以下,千總以上,不宜專用漢人。」得旨。滿洲人數本少,補用中外要缺已足。若京營參將以下,悉用滿洲,則人數不敷,勢必有員缺而無補授之人。乾隆間,揀發各省武職,率以滿人應選。帝曰:「綠營將領,滿、漢參用。若概將滿員揀發,行之日久,將綠營盡成滿缺,非所以廣掄選而勵人才。」飭所司議滿、漢間用之法。然至三十八年,兵部復疏言:「直隸、山西、陝西、甘肅、四川五省,自副將至守備,滿缺六百四十七。各省自副將至守備,千一百七十九缺,向以綠營選補,現滿、蒙在綠營者逾原額兩倍」云云,則滿員仍充塞於綠營也。

國家收入,盡以養兵。

梁詩正疏:【乾隆三年。】「各省錢糧,大半留充兵餉。不敷,鄰省協撥。解部之項日少。」又云:【乾隆十年。】「每歲天下租賦,以供官兵俸餉。各項經費,惟余二百餘萬,不足備水旱兵戈之用。」

而各省督、撫,亦以用滿員為主,參用漢人特其不得已。

順治入關,初議各省督、撫盡用滿人,魏裔介為給事中,抗疏力爭而止。康熙時,三藩平,僅議山、陝兩撫不用漢人。時漢人為督、撫者尚多,故議用滿人巡方以監察之。雍正朝,督、撫十七八皆漢軍旗,朱批諭旨,常斥漢軍卑鄙下賤。乾隆朝,直省督、撫,滿人為多,漢人仕外官能薦至兩司,已為極品。及季年,各督、撫無敢抗。咸豐以後,始汰滿用漢。同治初,官文總督湖廣官罷,滿人絕跡者三年。僅英翰擢(zhuo)至安徽巡撫。當同治己巳(si)、庚午間,各省督、撫、提、鎮,湘、淮軍功臣佔其大半,然不久滿人勢力復盛。甲午後,滿督、撫又遍各省,以迄於亡。

其援用漢人,則先旁省而抑江、浙。

乾隆八年,杭世駿奏:「天下巡撫尚滿、漢參半,總督則漢人無一焉。又果於用邊省之人,而十年不調者,皆江、浙之人。」

內外官制分別又嚴,地方親民官甚少陞遷之望。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縣等可以入任科道。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無展佈餘地。

清制於縣、府上加道,省、【布政司。】道、府、【廳、州。】縣,已成四級。上有督、撫為五等。長上加長,臨制益密。地方親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論實濟政事?

「三藩」亂後,各省錢糧,掃數解京,地方絕無存留,更不必言建設。

康熙以前,各項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錢糧不解京者尚多。自「三藩」之變以來,軍需浩繁,遂將一切存留款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京。雖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地方扣留財賦,不解中央,其事始咸豐時。正是各省滿員淘汰,漢人重複起用之際也。】

雍正以後,並以「火耗」歸入正項,地方更無餘款,更說不到實濟。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謂:「康熙間法制寬略,州、縣於地丁外,私征火耗。其陋規匿稅,亦未盡釐(li)剔。自耗羨歸公,一世弊竇,悉滌而清。然向者本出私征,非同經費,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賢能者則以地方之財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間循吏多實績。自耗羨歸公,輸納比於正供,出入操於內部。地方有應行之事,應興之役,一絲一忽,悉取公帑(tǎng)。有司上畏戶、工二部之駁詰,下畏身家之賠累,但取其事之美觀而無實濟者,日奔走之以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雖內如翰林編、檢,外如道、府長官,亦不得專折言事。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撫、藩、臬外,均不准專折言事。翰林院編修、檢討,皆由庶吉士授職,士林欣羨,以為榮遇,然謀議不參,諫諍(zhēn)不納。寮友過從,但以詩、賦、楷法相砥(di)礪(li),最高討論經籍訓詁(gǔ)止矣。較之明代以翰林儲才之初意,差失甚遠。【翰、詹(zhān)授日講起居注官得遞折。】道領數郡,府領數縣,職位於外官不為不崇,然清代既上臨以督、撫、藩、臬,又禁不許專折言事,以視漢之太守得直達天子者,相去已遠;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書言之,更難相擬。

又嚴禁士人建白軍民利病。

順治九年,立臥碑於各直省儒學之明倫堂。凡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又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監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按:明史選舉志:「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鐫(juān)立臥碑。」有云:「一切軍民利病,農、工、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許建言。」惟並不禁立監結社與刊刻文字。即不許建白之禁,在明代實系具文。故生員把持地方,至顧亭林擬之為」魏博牙軍、成都突將」。至清代始對士人言論、結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實嚴禁。清初如金聖歎諸人,即因此橫罹(li)非辜。自後士人遂無敢犯者。【又按:明臥碑又有一條云:「生員內有學優才贍(shan),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簽名具呈,然後親繼(jī)赴京奏聞,再行面試。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是明制不許生員建言軍民利病,而許其敷陳治道,與清制用意自別。】

清廷又劃山海關以外稱東三省,其政制不與內地同。

按:遼河東、西岸,其地久為中國之一部分。如燕太子丹之逃秦,衛滿之獨立,以至三國時公孫度之稱帝,其合則為中國之郡縣,其分亦中國人之事業。滿洲起於吉林長白山外,遼河兩岸皆逐步取之於明。及入關以後,惟恐中國不能久踞,故特以關外為其禁地,備作退步。稱奉、吉、黑為東三省,悉以將軍、都統治之,不許漢人出關。往來過山海關,必憑文票。【奉天地方,非貿易營運人不准前往;准往者,仍不得冒濫入籍。吉林則不准再有流民踵至私墾。】

不惟吉、黑兩省不能開發,而遼寧一省因與中國隔絕,其地文化亦有退無進。直至光緒末年,始仿內地行省例設立道、府、州、縣,並開放直、魯各省人得出關開墾。中國近代東北文化之落後,實由清人以私意閉塞之也。又山西歸化城、大青山【今綏(suǐ)遠境。】種地民戶,亦禁令不許私添。直隸平泉、建昌、朝陽、赤峰四州縣,今熱河境。亦不准多墾一畝,增居一戶。台灣亦禁止內地人民偷渡。此等禁令,皆至光緒時始廢。

其對蒙古、西藏、青海,則一以舊俗羈縻(mi)。

扶植喇嘛勢力,禁止漢、蒙通商,皆以政令特意造成閉塞之情勢。新疆一省,亦劃為滿員衣食之禁地。直至左宗棠率兵平回以後,其禁遂弛,漢人接踵移殖,故其地開發情況較佳。

理藩院無漢人,使漢、蒙不相接,以便其箝制統治之私。

理藩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間亦有蒙古人為之。】額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

其用刑殘虐,則亦沿襲元明之制。

光緒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刪除重法三事:一曰凌遲、梟首,戮屍。凌遲,唐以前無此名目。遼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宋熙寧以後,漸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梟首在秦漢時惟用之夷族之誅。六朝梁、陳、齊、周諸律,始於斬外別立梟名。自隋迄元,復棄不用。今之斬梟,仍明制。戮屍惟秦時成蟜(jiǎo)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見於始皇本紀。此外歷代刑制,俱無此法。

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國朝因之,更推及於強盜。【按:雍正時呂晚村即戮屍寸剉(cuo),則不止於推及強盜而已。】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及收司連坐法。漢高後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nu)相坐律。惟夷族之誅,猶間用之。晉以下仍有家屬從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

今律則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俱緣坐。一案株連,動輒數十人。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文帝廢肉刑而黥(qing)亦廢。魏晉六朝雖有逃奴劫盜之刺,旋行旋廢。隋唐皆無此法,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據此知清代用刑,實襲用歷代之重法。雖無明代廠衛廷杖之慘,而文字獄之深刻,則過於明尤遠。

大臣稍失意旨,輒下外廷判罪,陽示至公極仁,而外廷仰承鼻息,加苛倍刻,遂開有史未有之先例。

最著者,如年羹堯逮至京師,【以雍正三年十二月。】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ju,2)。具獄辭:「年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du)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然後由雍正下諭貸其死。凡清廷殺大臣例如此。

其尤可笑者,清制,國恤,諸臣當於百日後剃髮。乾隆孝賢皇后崩,有錦州知府金文醇被劾違制,逮下刑部擬斬。乾隆以為不當,責尚書盛安沽譽,予重譴。而江蘇巡撫安寧又舉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剃髮如文醇,因並命逮治。且詔諸直省察屬吏有違制剃髮者,不必治罪,但以名聞。時塞楞額為湖廣總督,亦剃髮,具疏自陳。乾隆諭文醇已擬斬決,豈知督、撫中有周學健,豈知滿洲大臣中有塞楞額,因釋文醇、學健,賜塞楞額自盡。然學健終因此以他罪誅。蓋積威之下,廷臣惟務刻深免禍,乃至以剃髮一小節誅兩大臣。而清廷滿、漢歧視之心,更昭然若揭矣。

以清代與元代相比,清代漢化之程度特高,【元恃武力,故輕視中國。滿洲無所恃,故刻意模仿漢化。】而其為狹義的部族政權則一。

四、清代之武功

至言清代武力,其得久踞遼河兩岸並以入關,胥由明政黑暗,又獲漢奸之助。【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記吳三桂敗李自成軍,至乾隆五十一年;令據開國方略修改。此下平南明,破李自成、張獻忠,要之明降將之力為多。】

及平「三藩」,亦全用漢將。綠營正式代旗兵而起。

時勒爾錦駐防荊州,埋南懷仁製造之大炮而先自退卻。有欲舉襄陽以北降者,賴蔡毓榮持之以免。【見熙亭雜錄。康熙明詔罪滿洲親王、貝勒以下畏怯誤事者近二十人。】可見其時滿洲士氣已不堪用。其前與明交鋒,亦未佔絕對勝利也。其時所用綠旗兵。多至四十萬。雲、貴多山地,皆以綠營步兵繼之。其後准部、回疆、金川,亦皆綠旗勳績。

及至中國內部統一,則對外例可有一段武功。【秦、漢、隋、唐、明代皆然,惟宋為例外,其故已詳前。又清軍已知用炮,蒙古、回之敗頗以此。】

其時有名大將,實以漢人為多。

如康熙時勘定台灣之姚啟聖、施琅(lang)。雍正時征厄魯特之年羹堯、岳鍾琪,苗疆改流之張廣泗。乾隆時金川之役之岳鍾琪。嘉慶時湖、貴征苗之傅鼐,東南靖海之李長庚,征剿川、楚教匪之楊遇春、楊芳、劉清。道光之時定回疆之楊芳等。大抵為大帥、事定得封爵極賞者多滿人,而干濟成功者多漢將。如平三藩多陝、甘將,平三省教匪多蜀將,平東南海盜多閩將。

魏源聖武紀謂:「近人紀皇朝武功七篇,往往言勝不言敗,書功不書罪。【按:此指趙翼皇朝武功紀盛七卷。】如三藩之役,順承郡王、簡親王逼迫於楚,貝勒洞鄂失機於陝,將軍舒恕觀望於粵;準噶爾之役,蒙古王丹津縱寇於鄂爾昆河;一概不書。即如傅爾丹和通泊之敗,額楞特喀喇烏蘇之敗,亦略及之而不詳。參贊額勒登額逗援於緬甸,溫福僨(fen)事於金川,巴忠、成德、鄂輝賄和於西藏,恆瑞老師於台灣,亦一概不書。」【岳鍾琪為大將軍,赴京師,命紀成斌攝其事。紀命滿人副參領查廩領卒萬人驅牧駝馬。廩畏寒避山谷間,以偏裨(pī)五十人放牧。及馬駝為敵所掠,廩棄軍逃。成斌收縛欲斬之,會鍾琪至,驚曰:「君今族矣。滿洲為國舊人,吾儕豈可與抗,以干其怒?」遂釋廩。及查郎阿巡邊,故廩戚,因控鍾琪入之罪。其時滿、漢情形如此。尤甚者,則如乾隆之終為福康安殺柴大紀。】

至於乾隆十全武功,已成強弩(nǔ)之末,徒為粉飾,自耗國本。

乾隆初次金川之役,兵費二千餘萬兩。准、回之役,三千三百餘萬兩。緬甸之役,九百餘萬兩。二次金川之役,兵費七千餘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有五十二萬兩。台灣之役,八百餘萬兩。總計在一萬五千萬兩以上。

緬甸事發難於乾隆三十一年,終了於乾隆五十四年,閱二十餘載。帥臣屢易,費帑九百餘萬,而功終未竟。魏源聖武記謂:「亦小夷氣數未熸(jian,1),天姑少延之。」又謂:「刺虎持鷸(yu,4)功在乘時,固不在勤天下之力以求之。」【或謂緬甸數攻不下,乾隆乃重賄其酋,使貢象數匹以博「十全老人」之頭銜。故魏源謂:「金川西南之役,難於新疆;安南緬甸之功,讓於西藏。」】

金川始事,溫福、阿桂皆奏言:「滿兵一人,費至綠營三人。【八旗兵餉較綠營兵餉大率相差一倍。】不如止滿兵,多用綠營。」川、楚之役,勒保亦言:「征黑龍江一人,可募鄉勇數十人,不如捨遠募近。」是十全武功亦多漢人力。

此種不健全的統制,到底要維持不下去,而清代自乾隆以後,遂走入不可挽的頹運中。

《國史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