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節


  「未必是仇殺。」我對溫寧說。
  溫寧茫然地看著我,我掃了一眼在場的眾人,說等回警局再跟他詳細地解釋。溫寧讓人先帶一整個班的學生和老師回警局,我們一直等到現場的刑警提取完痕跡才離開。屍體的腹部內滿是血水,法醫和鑒定人員先將那些液體抽出裝進鑒定容器裡,才敢小心翼翼地搬運屍體。
  抽了水之後,屍體腹部內被切開的內臟完全暴露在我們的眼前,連接體內器官的血管和肉塊都已經被切斷,很多內臟也已經被利器劃的面目全非。特別是那個沒有成型的胎兒,腹部也被人掏空了。
  根據現場的推測,法醫認為屍體至少已經在樹林裡暴露了幾天,甚至死亡時間比丁艷還要早。鑒定人員將屍體搬上了車裡,我和江軍也上了溫寧的車。郊外的路很陡,江軍捂著嘴,一副快要吐出來的樣子。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車子進入市區,江軍長舒了一口氣,看的出來,連續的兩起案子讓江軍心裡很不好受。溫寧和我還好,畢竟見過很多死狀淒慘的屍體,但江軍就不一樣了,在跟著我之前,江軍從來沒有出過粵市,遇到最殘忍的兇案也只有周小若一起而已。
  回到警局的時候,刑警正在給一整班的學生和老師錄口供,法醫也在鑒定中心給屍體進行屍檢。溫寧著急地把我們帶回辦公室,詢問我沒有說完的話是什麼,我還沒開口,江軍就說話了。
  江軍也直接接觸了案子,他對案子也有自己的理解,我沒有打斷他,讓他繼續分析下去。
  「兇手如果只作了一次案的話,的確可能是因為感情糾紛或者仇恨而動的手,但是連續兩起案子了,所以我同意李教授說的,未必是仇殺。」江軍對我們說道。
  溫寧點燃了一根煙,仔細地聽江軍的分析,我點點頭,表示江軍的分析正是我要說的。
  兇手的作案手法都差不多,都是殺人剖腹,並對屍體體內的胎兒屍體進行殘害。作案手法上相同的不止如此,兩起命案的死者身上的肉都被人割了下來,並且,嘴裡都被塞了糞便。根據這些,已經足夠將兩起命案並案偵查了。
  而且,兇手作案的目標都是女性,並且是孕婦,從這點上,大致可以推定兇手是同一個人或者屬於同一個犯罪團伙的。
  兩名死者身上都全身赤裸,從犯罪手法的殘忍程度上看,可以知道兇手對死者的仇恨程度到了哪一種地步。江軍認為,兇手除了仇恨兩名死者,並對死者實施了羞辱性的行為,這從屍體嘴裡的糞便可以看出來。
  「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調查兩名死者的關係,如果她們之間沒有任何關係,那很可能說明兇手並不是針對她們兩個人,而是針對她們是孕婦的這個身份。」江軍認為兇手極有可能是一個變態殺人狂,專殺孕婦。
  往嘴裡填糞便是一種典型的侮辱行為,這種行為還包括丁艷即將臨盆的時候進行了性行為,以及新一名死者的頭髮被扯下。按照常理來說,兇手能將屍體剖腹割肉,也有足夠的條件將死者的面部毀壞,如果死者的面容真的被毀,我們想要找到死者的身份就更加困難。
  兇手的犯罪手段殘忍縝密,不會沒有想到這一點,唯一能夠解釋的理由就是死者想故意讓大家看到死者的面容。如果兇手真的是心理畸形的變態殺人狂,這種行為可以很容易得到解釋,兇手殘忍地迫害羞辱死者,想要讓更多人知道死者被人遭遇了羞辱。
  江軍看向我們:「如果兇手真的是專門針對孕婦的變態殺人狂,那這就不是案件意義上的仇殺,可以說,作案的目標是特定人群沒有錯,但卻沒有詳細到具體針對哪個人。我最怕的是,B市再發生類似的案件。」
  聽了江軍的分析,溫寧的神態變的凝重起來,如果江軍分析的是對的,那兇手的確有可能再次進行作案,甚至已經實施了不止兩起的犯罪。溫寧馬上把煙熄滅,他聯繫了相關的單位和部門,提醒市內的所有女性特別是孕婦小心。
  我沖江軍點點頭,示意他分析的很好。
  我們在辦公室裡待了好一會,法醫出具了初步的屍檢報告。和丁艷一樣,死者的死亡原因被確定為窒息,屍體上發現了多淤痕,法醫認為那是死者在進行掙扎的時候留下的。丁艷的屍體上則沒有發現類似的痕跡,這其實也比較好解釋。
  剛發現的死者懷孕的週期沒有比丁艷長,她的反抗能力比丁艷強,所以在抗拒的時候留下了掙扎的痕跡。而丁艷則不同,她死的時候,距離孩子快要出生的時間不長,連走路都不方便,更不要說反抗了。
  我翻著屍檢報告,不出我所料,屍體體內也發現了少量的精液殘留。法醫對提取到的精液和丁艷屍體上的精液進行了比對,法醫證明,精液來源於同一個人。
  法醫也給出了屍體的死亡時間,大約是在三天前,這跟我之前推測的一樣,這名死者比丁艷死的早。
  溫寧已經派人去調查死者的身份了,如果死者和丁艷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江軍和我的推測就可能是對的。但如果死者和丁艷有關係,她們則可能得罪了同一個人,遭到了仇殺。總而言之,不管是哪一種可能,我們都必須先對死者的身份進行確認。
  兩名死者的身上都發現了精液,這讓我們更加確定死者在生前或死後遭遇了性侵犯,按照常理來說,兩名死者都自願和人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不大,特別是丁艷,她的思想保守,不太可能會在自己將要生育的時候跟別人發生性關係。
  案子的消息已經在B市內傳開,到晚上的時候,基層的民警聯繫了我們,他們說在前一天的時候接到了人口失蹤的報案。他們接到報案的時候,丁艷的屍體已經被發現了,所以他們沒有及時想到人口失蹤會和案子有關聯。
  直到溫寧再度通知了整個B市的警界系統,他們才想到要聯繫刑偵總局。他們把人口失蹤的信息傳了過來,看到失蹤者照片的時候,我們確認了下來,死者的確就是失蹤的那個人。
  我們馬上聯繫了報案的家屬,晚上八點鐘的時候,警局裡來了好幾個人,這些都是受害者的親屬。當看到屍體的時候,好幾個人都被嚇哭了,受害者的父母更是當場暈厥了過去。
  受害者的家屬坐著接受我們詢問已經是一個多小時之後的事情了,受害者的父母已經被送到了診所裡,坐著接受我們詢問的還有三個人,一個是死者的丈夫,還有兩個是死者的舅舅和姐姐。
  大家都泣不成聲,特別是死者的丈夫,經過一個多小時撕心裂肺地哭喊,他的聲音沙啞,幾乎要說不出話來。死者叫金翠,是城裡人,她剛和她的丈夫結婚不到一年,是在五個多月前懷上的孩子。
  金翠的丈夫家住在一個街角,他自己開了一家服裝店,平時他和金翠都在家看店,由於賣的服裝比較便宜,生意還算過的去。在幾天前,金翠晚上去超市買東西的時候突然失蹤,金翠的家人很著急,立刻報了案。
  由於失蹤的時間未達到法律的要求,警局並沒有立案。那兩天的時間裡,金翠的家人找遍了他們家附近的那一帶,並詢問了金翠的熟人朋友,可是大家都沒有金翠的消息。

第192章 共同特徵(二)
  金翠失蹤之後,再也沒有回過家裡,立失蹤案所要求的時間一到,他們又去警局報案了,這次,派出所立了案,並第一時間張貼尋人啟事,派出民警去調查尋訪。但到目前為之,派出所方面還沒有找到金翠失蹤的原因。
  金翠的丈夫臉色蒼白,他很憔悴,他告訴我,他已經好幾天沒有睡覺了。金翠的丈夫說著,眼淚有掉了下來,他說金翠從來沒有得罪過人,他們在一起了好幾年,在結婚之前,金翠已經和她他同居。
  服裝店也已經開了好幾年,金翠一直在店裡幫她的丈夫照看生意,從照片上看,金翠長的白白淨淨,是一個比較漂亮的小姑娘。店裡比較忙,金翠和丈夫輪班,金翠看店的時間是上午和中午,她的丈夫則要更辛苦一點,從中午飯後一直到晚上打烊,都由金翠的丈夫看店。
  在一個人看店的時候,另一個人一般都在樓上休息,兩個小夫妻做了幾年生意,有了一點小積蓄,所以他們在去年的時候結了婚,並在幾個月前要了孩子。金翠失蹤的那天,店還沒有打烊,那個時間點,來往的路人已經比較少。
  雖然偏僻,但那一帶的治安很好,從來沒有出過什麼事。家裡缺生活必需品,所以金翠就出門去買了,超市距離街角也只有不到十分鐘的路程,但是金翠的丈夫足足等了半個多小時,金翠還沒有回來。
  金翠的丈夫意識到事情不對勁,關了門,一路找去,可是,金翠再也沒了蹤跡。
  「當時我還說讓她看店,我去買,如果我執意要求的話,她肯定就不會出事了。」金翠的丈夫說著,狠狠地給了自己一個耳光。他臉上滿是後悔,說都是他害了金翠。
  溫寧:「金翠在失蹤前,有沒有什麼奇怪的舉動?」
  金翠的丈夫擦乾眼淚,仔細地回想,良久,他搖頭。金翠的肚子已經慢慢地變大,所以金翠很少出門,就連看店的時間都減少到兩個小時,大部分時間,金翠都在樓上休息。如果不是當天金翠看他太累,金翠也不會自己出門去買東西。
  我皺著眉頭仔細思考,溫寧問完話,又問我有沒有什麼要問的。
  我點點頭:「金翠認識的人或者朋友裡,有沒有一個叫丁艷的人?」
  金翠的丈夫又想了很久,隨後,他搖頭。從金翠懷孕開始,除了失蹤的當天,金翠就沒有離開過家,金翠的丈夫說金翠所有的朋友他幾乎都認識,他們已經在一起了好幾年了,金翠有什麼朋友,她都一清二楚。
  金翠近幾個月都沒有離開過家裡,那她和丁艷應該沒有什麼關係。我想了一會,心裡有了一個大致地推斷。我又問有沒有什麼奇怪的人來照過金翠,這次,金翠的丈夫終於有了反應,他說有個人來店裡鬧過兩次,並自稱自己是金翠的前男友。
  金翠和丁艷沒有什麼關係,那麼兇手有很大的可能是針對孕婦群體,但我覺得事情不會那麼簡單。兇手很可能是為了報復社會而實施了一系列行為,B市的孕婦群體很大,我認為,金翠和丁艷雖然沒有關係,但她們身上一定還有其他相同特徵,或許是性格,或許是某種行為,這才引起了兇手的注意。
  溫寧聽到,立刻問是誰。金翠的丈夫表示不知道,那個人來鬧的時候,金翠都躲在房間的樓上,他廢了很大的力氣才把那個人趕走。事後他詢問過金翠,金翠承認,那個人的確是她的以前的男朋友,但他們已經分手了很多年。
  至於分手的理由,金翠的丈夫沒有多問。他對我們說,兩夫妻最重要的就是信任,他以前也談過對象,但那些事情都過去了,他只想和金翠好好在一起,過安穩的日子。說到這裡,一直沒有說話的兩個人開口了。
  金翠的姐姐說她認識那個男人,那個男人本和金翠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但最後金翠又認識了金翠的丈夫。那個男人家庭很窮,替人粉刷屋子為業,沒有接到單子的時候就一點收入都沒有。
《謀殺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