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實行重農抑末的政策

五年(1727年),雍正發佈禁止奢侈的上諭,談到各業人等在社會中的地位,他說:“朕觀四民之業,士之外,農為最貴,凡士、農、工、賈,皆賴食於農,以故農為天下之本務,而工賈皆其末也。”他重視農業,是因為它能給人們提供食糧。他為維持農業,就不願意多出工商業者,認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則田畝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他處在農業是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傳統社會,深深體會到它的重要,所以如同以往的君主一樣具有重農業賤工商的觀點,並且實行重本抑末政策。

第一節 種種重農措施及其弊病

雍正即位不久,就說:“我國家休養生息,數十年來,戶口日繁,而土地止有此數,非率天下農民竭力耕耘,兼牧倍獲,欲家室寧止,必不可得”。他較清楚地看到人口繁多、墾田有限而食糧不足的問題,為此設法推動農業生產,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有沿襲前人的,也有他的創造。他的舉措有:

授予老農頂戴。二年(1724年),雍正說農民辛勞作苦以供租賦,不僅工商不及,連不肖士人也不如他們。因此下令各州縣官,每年在每鄉中選擇一兩個勤勞儉樸、沒有過失的老年農民,給予八品頂戴,以示獎勵,這就是所謂老農總吏之例。雍正認為只有農民竭力耕耘,大幅度增產,才能解決食糧問題。而他又以為農民努力生產不夠,他說:“朕聞江南、江西、湖廣、粵東數省有一歲再熟之稻,風土如此,而仍至於乏食者,是土地之力有餘,而播植之功不足”。他予老農頂戴,就是希圖在農民當中樹立“楷模”,以便眾人倣傚,也努力生產,同時賦予老農督課農民生產的責任。清朝地方政府只管收稅,沒有課農的專職官員,雍正特設老農,想讓它起到農官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州縣官選擇老農,聽憑紳衿保薦,有的豪民就向紳衿饋送財物,邀得中選,這樣,勤勞樸實的農民很難入選,一些無賴豪橫之輩倒混個頂戴榮身,藉以大耍威風,作惡鄉里。有的老農擊鼓升堂,傳見農民,儼然以父母官自居;有的自稱“某縣左堂”,建旗幟,設軍牢捕役,以八品官自命,意欲凌駕正式官員九品的巡檢、未入流的典史之上。七年(1729年),雍正發現這些問題,下令把冒濫生事的老農革退,另選題補;准許不法老農及保送官員自首,免予追究,否則查出重治不貸。雍正又下令把一年一舉改為三年一次,以昭鄭重。但是選期拖長之後,老農頂戴難於得到,賄賂更加嚴重。雍正的辦法避免不了似農非農的豪民的鑽營。乾隆即位,就把它廢棄。

推廣耤田法。“農事惟邦本,先民履畝東。翠華臨廣陌,彩軛駕春風。禮備明神格,年期率土豐。勸耕時廑慮,何敢惜勞躬”。這是雍正親耕耤田有感而作。他自二年二月首行親耕禮,以後經常舉行。康熙於十一年(1672年)行耕耤禮,到雍正再舉行,是實現“五十餘年之曠典”。行耕耤禮,始於周天子,是以農為邦本的觀念和政策的表現形式,如漢文帝所說:“農,天下之本,其開耤田,朕躬耕以給宗廟粢盛”。雍正在春耕伊始,親自開犁,和先代帝王一樣,也正如他詩中所述,表現他對農本的重視。耤田和先農壇原來設於首都,雍正於四年(1726年)下令,命各府州縣設立先農壇,備置耤田,每年仲春亥日地方官舉行耕耤禮,意思是讓他們知道皇帝“敬天勤民”,學習皇帝注重農功的精神,勸率百姓力田務本。使官員“存重農課稼之心”,農民“無苟安怠惰之習”。他的命令立刻得到實現,五年(1727年)春天各地開始舉行耕耤禮。個別地方實行不力,他就嚴肅處理。五年九月,廣西巡撫韓良輔奏參臨桂縣知縣楊詢朋將耤田荒蕪,顆粒無收,雍正命將楊革職,留於該縣管理耤田十年,並以此為例,懲治犯同類錯誤的官員。六年(1728年)六月,浙江總督李衛題參永康縣試用知縣陳桂於耤田大典草率不合規制,雍正也將他革職。雍正這樣做是任意為法,不過表現了他嚴格要求地方官重視農業生產的決心。州縣的耤田只有4畝9分,但種好這點田,必須瞭解天時氣節,土地肥瘠,農民生產情緒,可以以此指導全州縣的生產,所以仍然有一定意義。在實行得好的地方,促進了農業生產。江南松江府民謠:“雨過番灣滑大堤,先農壇下看扶犁。爭傳野老榮冠帶,到處撐獻早罱泥”。反映推行耕耤禮和老農頂戴政策,起了提高農民生產熱情的作用。

限制經濟作物的發展。在耕地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解決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爭田地爭勞力的矛盾呢?雍正碰到了這個問題。五年(1727年),廣西巡撫韓良輔報告:廣東人多種龍眼、甘蔗、煙草、青靛,收入多,富有,但產米少,不夠食,多轉向廣西採買,而廣西產量有限,不能滿足廣東人的需要,還引起當地糧荒。雍正採用兩種方法處理這類矛盾:一是凡適合種糧食的地方,勸令農民生產食糧,不要種植經濟作物,尤其不要栽種煙草。二是在不適宜生產糧食作物的土地上,鼓勵種植各種物產。二年,他要求在捨旁、田畔、荒山曠野,度量土宜,栽培桑柘、棗栗、桕桐以及樹木荊棘,以便飼蠶、佐食,做材木和薪炭。五年三月,他講:“不可以種植五穀之處,則不妨種他物以取利”。同年,令州縣官勸諭農民在村坊種植棗栗,河堤植柳,陂塘澱種菱藕養魚鳧,其他適宜於種桑麻的處所,更要栽植。他要求地方官每年按村坊報告種植情況。雍正儘先照顧食糧生產,是出於形勢的需要,此外他也不可能有更好的辦法。但是他的政策影響了經濟作物的生產,有些地方官在奉行時,把已生長的經濟作物毀掉,改種糧食,也因失去農時而不能生長,更是一種破壞。減少經濟作物的生產,使手工業原料不夠豐富,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

墾荒。二年(1724年),雍正說開墾能夠解決民食問題,“於百姓最有裨益”。這是盡人皆知的道理,問題是他試圖克服墾荒中的一些難題。過去民間報墾,官員勒索費用,以致墾荒之費比買田價格還高,故而農民不願報墾。雍正下令,允許民人相度地宜,自墾自報,官吏不得勒索和阻撓。從前報墾,水田6年、旱田9年起科,雍正命水田照舊,旱田推遲為10年,並著為定例。山西、河南、山東閒曠土地,民人無力開墾的,官給牛具,起科後官給執照,永為世業。墾荒令下達後,各地陸續推行,而以田文鏡在河南實行最有力。據記載,他嚴飭墾荒,在雍正元年至八年的8年中,墾荒和自首的隱田共54100頃,而康熙九年至六十一年的53年中,報墾和首隱的為126900頃。這就是說康熙間河南每年平均增加墾首田近2400傾,雍正間為4600多傾,後者比前者增長速度高出1.67倍。記載又說,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稅田為629000多頃,以8年的墾首田論,它佔到墾田總數的8.2%,可見河南墾首田增加的速度快,幅度大。在這報墾荒田中也有弄虛作假的,有的地方官為顯示政績,謊報墾田數字,“以虛糧累民”。有的按現耕田加賦,以多征之稅,虛報墾田。當王士俊接任河東總督後,這個問題更突出了。雍正在晚年也意識到事情的乖張,他說地方上報墾荒,有的以多報少,有的以少報多,或將已墾之地重報,荒熟地畝不分,混行造報,要給予不同的處分。他死後,反對報墾荒的人很多,乾隆帶頭指責王士俊的墾荒是“並未開墾,不過將升科錢糧飛灑於見在地畝之中,名為開荒,實則加賦”。

大學士朱軾“首陳除開墾、省刑罰兩疏”。監察御史金溶要求“開墾之地,緩其升科”。給事中曹一士請禁州縣捏報墾荒,勿使“仁民之政,反啟累民之階”。他說得很好,雍正號召墾荒,原想增加生產,也起了一些好作用,但副作用很大。

在墾荒中,雍正有組織地做了兩件事,一項是建設直隸營田。三年(1725年)春天,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報在保定挖溝渠、興水利的事,雍正責怪他孟浪,說“此事必通盤將地之高下,水之去來,明白繪畫審視,斟酌而後可定”。他贊成修水利,但主張審慎,先作考察,瞭解河水來龍去脈,地形高低,以便設計優佳的施工方案,取得預期效果。李維鈞想幹就干,因而不合他的心意。這一年直隸大水災,促使雍正下決心早日經營畿輔地區的水利,當即派怡親王允祥、大學士朱軾率員考察,經過他們一冬和次年春天的勘探,製成水域圖進呈。雍正見到,大為欣賞,讚揚他們“於直隸地方東西南三面數千里之廣,俱身履其地,不憚煩勞,凡巨川細流,莫不窮究竟委,相度周詳,且因地制宜,准今酌古,曲盡籌畫,以期有益於民生”。於是設立營田水利府,下轄四個營田局,委派允祥、朱軾董理其事,興辦直隸水利田。為加速工程的進度,朱軾提出四項建議:一是民人自行營田,照畝積多寡,給予九品以上、五品以下的頂戴,鼓勵私人墾闢;一是到水利府工程處效力的民人,視其包幹完成的工程量的大小,錄用為不同職務的官員;一是降級、革職的官員赴工程處效力者,工程完畢准予開復;一是流徙以上的罪犯效力者,准予減等。這是開捐納,借民人和官員的力量興造水利,但朱軾說是為收“諳練之員效力營田”,“集眾力厚民生”,不是國家捨不得出工本。雍正批准了朱軾的建議,在五年(1727年)就大力開展起來。營田工程有兩項內容,一是修治河道,疏浚建閘,二是造田,主要是水田。據擔任營田觀察使的陳儀講,工程中注意“留湖心毋墾”,即建設水庫,宣洩洪水。當時要增加墾田,留湖心就與它矛盾,從長遠利益看還以留湖心為宜,所以陳儀說這是措施中的妙著,“捨尺寸之利,而遠無窮之害”。北方農民不懂得種水田,雍正命招募江南、浙江的老農來進行教耕,所需水田農具和水利工具,延請江浙工匠製造,並命直隸工匠跟從學習,以便把技術傳接下來。營田很快收到一些效果,五年(1727年),官私墾田八千多頃,每畝可收稻穀五至七石。北方人不習慣吃稻米,雍正命發官帑平價收購,不使谷賤傷農。有的地方官強迫農民出賣,雍正對這種劣員非常痛恨,說他們“較之一切貪劣之員,尤為可惡”,命直隸總督嚴參治罪。雍正對與事官員嚴格實行獎懲制度,以期用命蕆事。知縣李正茂在洪水暴發時,奮力防護堤工,擢為知府。知縣吳槃實心辦事,亦升為知府。知縣魏德茂專務虛名,防守工程廢弛,革職。徐谷瑞見堤工危險,推諉規避,交吏部議處。雍正堅持直隸營田,直至末年。乾隆對此不熱心,認為營田是地方上的事,決定撤銷水利局,將它的業務交所在州縣官管理,事實上取消了營田。促成乾隆作出這個決定的原因,可能是捐贖事例。清制,捐納監生,需要用銀三百兩,而直隸營田捐贖例規定,營田一畝,相當於交銀一兩,開渠建閘用銀一兩作營田一畝計,只需用一百兩銀子建設營田,就可成為監生,比定例交銀,減少了三分之二的費用。其他營田捐納職員、州同的費用,也比單純交銀子的少。雍正原意是以此招徠,加速墾闢,但實行一長,就同捐納成例產生較大矛盾,因有“名器濫觴”之譏。當然,營田要能堅持下去,必須根治直隸河道,這是雍正、乾隆父子做不到的,所以只能行於一時,而不能持久。直隸水利田問題,早為一些帝王和地方官留意,北魏幽州刺史裴延㑺、唐朝瀛州刺史盧暉、宋代制置河北屯田使何承矩、明代汪應蛟都進行過引水灌溉,元代郭守敬、明朝徐貞明之論畿輔水利更為著名,但以帝王而傾注巨大心血的,要數雍正了。僅此一事,不能不說他關心農業生產。

另一項是雍正組織了寧夏墾荒。二年(1724年),雍正命川陝總督年羹堯到寧夏察看河渠,三年(1725年),改寧夏左、右衛為寧夏府,下轄四縣,五年(1727年),增置新渠縣,七年(1729年),又設寶豐縣。設府添縣,反映寧夏地區的發展。雍正聽說該地若得水利,可墾地2萬餘頃,若每戶授田百畝,可安置2萬戶。特派大臣單疇書到寧夏插漢拖灰,與陝西總督、甘肅巡撫共同治理渠道,募民墾種,官給牛具籽種銀兩,所闢土地,永為世業,還號召寧夏籍的文武官員在原籍盡力開墾。七年,單疇書死在寧夏工程上,就派右通政使史在甲前往接任,不久又派兵部侍郎通智主持其事。寧夏原有大清、漢、唐三條水渠,但年久失修,水道淤淺,雍正命集中力量疏浚,又命開濬惠農、昌潤二渠,工程取得一些進展。十年(1732年),因西北用兵,使用民力較多,顧不上寧夏河工,撤回通智、史在甲,將其事交寧夏水利同知專管,即按常規進行。乾隆三年(1738年),撤銷新渠、寶豐兩個縣的建制,說明寧夏水利工程未達預期效果。

在墾田方面,雍正還注意到四川的開發。當時四川仍處地廣人稀的狀態,農民生產技術較低,雍正命地方官勸諭開墾,招聘湖廣、江西在四川的老農教授土著居民墾荒的方法,給予老農衣糧,等到開墾有成效了,給以老農頂戴。六年(1728年),湖廣、江西、廣東、廣西四省民人數十萬進入四川,雍正命根據各地區流來人口的多寡,分給三四十畝、五六十畝不等的荒地,並給牛種口糧,以事安置。

雍正還修築了浙江、江南海塘。元年(1723年),他指出康熙間建築浙江海塘,官員沒有實心辦事,仍使海潮妨害杭嘉湖三府民田水利,二年就派吏部尚書朱軾往江浙會同巡撫何天培、法海商議修治辦法,朱軾提出動用帑銀15萬兩築浙江海塘,19萬兩築松江海塘,雍正予以批准。松江海塘開始修築的是土塘,雍正說不牢固,東南是財賦重地,應保證安全,改築石塘。後來在石塘之外,增修貼石土塘一道。在施工中,浙江總督請將驟決不可緩待的工程,先行搶修,隨後奏聞,雍正同意照辦。浙江、江南修了海塘,而江北鹽場出了大事。一次海潮沖決范公堤,沿海29個鹽場被淹,溺死灶丁男婦49000餘人。

提倡社倉。這是救荒的辦法,早在宋代,朱熹著文大力鼓吹,然難於實行。康熙中有官員建議推行,康熙一概不准,戶部侍郎張伯行強烈要求實行,康熙就懲罰他在山西舉辦,張在實踐中處處碰壁,主動請求作罷,才算了事。雍正同乃父態度大不一樣,即位就諭令湖廣督撫楊宗仁等設立社倉,官員迎合他,強令百姓輸納倉糧,規定凡交正賦銀一兩的,外納社倉谷一石,並以存儲多少,作為州縣官的考成。這等於是新的加派,而且很重。二年(1724年),雍正發現問題,對辦理社倉提出明確方針:由民間承辦,不用官辦;官員只宜勸導舉行,不可強迫命令;倉中存糧數目,出入辦法,官府都不要經管。同時確定管理獎懲辦法:倉糧由百姓捐輸,捐至十石給花紅,三十石以上掛匾,三四百石以上的給八品頂戴;每社設正副社長,選擇人品端方家道殷實者充任,幹得好,十年以上亦給八品頂戴;侵蝕倉糧的法辦;借谷收息,一石加息二鬥,若遇荒歉年頭,小歉減半,大歉全免,只收本谷。這個方針下達以後,並未收到預想的效果,五年(1727年),署湖廣總督傅敏盤查社倉,發現倉谷儲藏不多,據他分析,可能是被官員侵蝕或挪用了,也可能是楊宗仁初辦時,州縣官為迎合上憲之意,虛報存倉之數。但是雍正相信有治人無治法,認為只要適合的人來辦,還是可以把事情搞好,所以同年任命田文鏡為河南總督的敕書中,要求他於“地方備儲之計,如常平、社倉等事,責令有司,力行修舉”。陝西總督岳鍾琪奉命設立社倉,發司庫耗羨銀於各州縣,採買穀麥近四十萬石。但州縣官始而勒買,繼而勒借,百姓不滿,稱之為“皇糧”。雍正獲知後,把社倉條約刻立碑石,禁止官吏作弊。浙督李衛針對出現的問題,預籌對策:倉谷出糶要在青黃不接之時,減價出售,以平准商人的高價;買補倉糧,要在秋收的時候,避免哄抬糧價。

社倉的辦法難於實行,雍正並非沒有意識到。他知道富饒之家自有儲蓄,即使遇上荒年,也不依賴倉谷,是以不願輸納;貧乏人家,希望社倉辦好,然而無力納粟;官吏對有關考成的常平倉尚有侵蝕挪用之弊,對不計考成的社倉更難望其用心辦好了。就是這樣他還要實踐,說明他辦事不免主觀而不尊重實際,也說明他救荒心切,不管辦法可行與否,總想一試。

第二節 嚴禁開礦和滇銅的生產

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礦冶業的相應擴大生產,如商品經濟發展,貨幣流通量大,鑄造制錢的原料銅、鉛的需要量就增加;耕地有限,人口增殖,人們就要在農業之外廣謀生路,開拓手工業。發展礦冶業、手工業的要求擺在雍正面前,也不時通過一些官員的建議反映出來,有待於雍正的裁決。

雍正初執政時,對礦冶業比較陌生,沒有定見。元年,他在廣東巡撫年希堯報告驅逐盜礦礦徒的奏折中批道:

民利未必能全禁,只要地方官不貪取容忍,聚多不令至於數百,又不官采,又不明開,權巧相機而行方可。若盡行禁止,行得來時,妙不可言,恐此圖利小民不能忍受也。此不過朕數千里之外遙奪之言,總要你們地方官公正,實行籌劃,認真任事,那裡有行不來的事?

他認為不開礦最好,在已開的情況下為民生起見不便全行禁止,因可允許少數人在半公開半隱蔽狀態下開採,如何掌握得好,就要看地方官的行政藝術了。這時他禁采的傾向性已有了,但沒有決定,他還考慮礦徒開採的既成事實。次年四月,新任廣西巡撫李紱陛辭,雍正要他對開礦的事“時刻留心”,反映他關心此事,希望多聽各方面意見,以便決策。約在五月,雍正將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請求允許廣東開礦的條陳發給兩廣總督孔毓珣評議,梁的奏疏說:“查廣東各處山內出產鉛錫,原系天地自然之利,可以贍養窮民。近年奉禁不許刨挖,則民間無此生業矣。嗣後似應任民刨挖,以為餬口之計”。梁所說的近年奉禁,系指康熙後期封閉礦峒。他講開礦有利於窮民生計,是要解決社會就業問題。雍正說有人極力反對開採,而梁文科“乃一老成人,且在廣年久,未必肯猛浪多事”,因此才要孔毓珣發表意見。六月,孔毓珣回奏:

查廣東田少人多,窮民無以資生,鉛錫等礦原系天地自然之利,所以資養窮民。臣愚以為棄之可惜,不如擇無礙民間田地廬墓、出產鉛錫之山場,招商開採,俾附近窮民可借工作養生,並堪抽收課餉,實系有益無損。

他主張開採,原因是一養窮民,二增國課。但有個前提,即所開的礦場,不妨礙民間的田地廬墓。開礦,可能損壞山林,使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影響水利,破壞已開墾的農田;還可能毀掉居民的祖墳,而這是長期受宗法性觀念統治的人所不能接受的。這兩點是禁礦論者所持的主要理由,孔毓珣預先聲明,要注意這些問題,以便能實現他的主張。雍正把他的奏疏交戶部討論,遭到了反對。到九月,雍正經過一年多的考慮之後,決策禁止開礦,他在給孔毓珣的上諭中明確表示:“招商開廠,設官徵稅”,“斷不可行”。針對開採論的理由,說明他的看法:第一,解決窮民的生活問題,應當加強農業,而不在逐末開礦,他說:“養民之道,惟在勸農務本,若皆捨本逐末,爭趨目前之利,不肯盡力畎畝,殊非經常之道。”他害怕開礦了,人民棄本逐末。他還是從農業與工商業的基本關係出發,把雙方絕對對立起來,為固本而抑末。第二,開礦將使民人聚集,會出亂子。他說康熙年間,廣東有一二十萬礦夫,“遂致盜賊漸起,鄰郡戒嚴”,所以才禁止開採。他還認為開礦不像種莊稼,弄不好就斷了礦脈,生產不成,而礦徒中奸良不一,當有利可圖時人們聚攏了,礦閉時,礦徒沒處去,就要鬧亂子。可見維護專制社會的治安,是他不許開礦的重要原因,而對礦冶業前途的不能把握,則是當時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第三,不言開礦徵稅之利,他表示“富有四海,何籍於此”。廣東田少人多,人民生活困苦,而山多正可供開採,解決民間困難,是以開礦者多,政府禁而不散。廣東的官員面臨地方上急需解決的嚴重問題,才從實際出發,提請開礦。雍正對他們的態度很不滿意,說孔毓珣、布政使王士俊、署按察使樓儼等人受到“格外成全委任”,可是“王士俊反有開礦之請,是何意見耶!”要他們捫心自問,以知愧恥,實心辦事,不要以請開礦作為地方事務治理不善的托詞。他們只好自認愚昧,不敢堅持。但仍另有官員不時提請開採,雍正遂在九年(1731年)斷言:“粵東礦廠,除嚴禁之外,無二議也”。毫無通融之意。

十二年(1734年),廣東總督鄂彌達疏請允許商人在廣東惠州、潮州、肇慶、韶州等府開礦。他認為解決小民資生之策,應開發天然礦藏,他說這樣做是“應時通變,以疏眾貨之源”。他把開礦看作民生經濟的一個新部門,開闢新的經濟領域,不拘泥於農業,確是審時度變的有識之論。他針對礦徒易聚難散、恐為“匪類”的觀點,講述了廣東從事鐵冶的有幾萬人而相安無事的事實,說明不要怕人多聚眾,只要搞好生產,就不會出亂子,以打消禁采派的疑懼。他還指出開礦可以供應鑄造制錢的原料銅、鉛,有利於錢幣流通。制錢原料不足,是雍正苦心謀圖改變的問題,鄂彌達希圖以此撥動皇帝的心弦。果然有點效果,雍正准允實行。鄂彌達剛開始辦理,就有幾名官員條陳反對,道理不過是廣東“盜案”多和礦夫增而民食不足兩條,這本是老生常談,然卻為雍正所接受。十三年(1735年)四月,他說:“廣東近年以來,年谷順成,米價平減,盜賊漸少,地方寧謐,與從前風景迥異,今若舉行開採之事,聚集多人,其中良頑不一,難於稽察管束,恐為閭閻之擾累”,因命鄂彌達停止辦理。又兩次告誡他:“地方一切事務,自當以久遠寧帖,永無後患,始為盡善”。“為大吏者當以鎮靜處之,不當引之於動”。

雍正在許多事情上,主張因時制宜,從務實出發,興利除弊。在開礦問題上,他也多方面徵詢臣工意見,反覆考慮,認為開礦有利有弊,而“權其利與害之輕重大小”,是害多利少。他所謂的“害”,關鍵又在“易聚難散”上。歸結起來,害怕新的生產部門的發展,衝擊崇本抑末的方針,破壞社會秩序,因而頑固地堅持禁止開礦的政策。

雍正礦禁,唯對採銅開一面之網。六年(1728年),廣西巡撫金鉷疏請於桂林府澇江等礦,招募本地殷實商人開採,所得礦砂,三分歸公,七分歸商。又謂“粵西貧瘠,銅器稀少,如開採得銅,並請價買,以資鼓鑄”。澇江等礦是銅礦,雍正就批准在那裡招商生產。雲南的採銅,得到雍正的特許,因而有較大的發展。雍正初年,雲南產銅每年約八九十萬斤,一百餘萬斤,四年(1726年),驟增至215萬斤,五年(1727年),又將近翻了一番,達400萬斤。雲南採銅業的發展,同其他採礦業嚴遭禁止,踟躕不前的狀況,形成了強烈的對比,也是尖銳的矛盾。雍正厚此薄彼,在於他急需黃銅鑄造貨幣。他允許雲南開發銅礦,心情一定複雜,一則喜其提供鑄幣原料,一則憂其可能擾亂他的社會秩序。他的思想、政策也是充滿了矛盾。

清朝前期,社會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正確處理手工業、商業與農業之間的關係,要求正確處理農業內部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生產之間的關係,雍正在這兩個重大問題上的決策,墨守歷朝政府的重農抑末的政策,違背經濟發展的要求,阻礙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從而不利於新的生產方式的萌芽和生長,不利於清代社會的前進。他的這一決策,表明他對社會提出的新問題不能理解和處理,表明他有傳統社會頑固守舊思想,同他在別的問題上通權達變比較起來,這是他思想中的糟粕,行政上的敗政。

制約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的根本問題是古代地主土地所有制,雍正沒有接觸它,這也是那個時代任何人解決不了的事情。雍正企圖提高農業生產,所採取的那些措施,涉及的只是少數地區、少數農民,談不上是發展農業生產的多麼有效辦法。

雍正在墾荒、水利事業中,大量開捐,五年行直隸營田事例,已如前述,六年開雲貴墾荒事例,八年廣西開墾事例,十一年海塘事例。清政府的收入主要來自田賦,雍正卻捨不得多少拿出點來搞農業,庫存很多,還要大開捐納,好得錢財,如廣西在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年十二月開捐一年,收官生捐墾銀259000餘兩。雍正說不是為得錢,是要用捐納人做官,可以破壞科舉出身官員的朋黨,然而主要目的還是為增加收入。捐納賣官,從捐納制度看,它是政治敗壞的表現,不是好事。

農工商業的矛盾得不到較合理的解決,雍正的崇本抑末,實質上也是不利於農業發展的。但是我們不能不注意到,雍正是關心生產,特別是關心農業生產,也就是說總在思考民以食為天的大事,也想出一些政策措施,並付諸實行,效果也有一點,只是不顯著,甚而也有點副作用,不過從總的情形看,他關注民間生活及生產,立意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他是君父,關懷子民,是他為君的本分,從這個角度看他是盡職的皇帝,是尸位素餐者遠不能比擬的。

  1.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五月初四日條。​

  2. 《上諭內閣》,二年二月初九日諭。​

  3. 《上諭內閣》,二年二月初九日、二十日諭。​

  4. 《上諭內閣》,二年二月初九日、二十日諭。​

  5. 《上諭內閣》,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諭。​

  6. 《清高宗實錄》卷22,元年七月庚卯條。​

  7. 《清世宗文集》卷28《四宜堂集·耕耤》。​

  8. 李紱:《穆堂初稿》卷1《耦田賦》。​

  9. 《文獻通考》卷87《郊社·耦田祭先農》。​

  10. 《上諭內閣》,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諭。​

  11. 《清朝通典》卷44《吉禮·耤田》。​

  12.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條。​

  13. 《上諭內閣》,六年六月初四日諭。​

  14. 番灣,松江府先農壇所在地。​

  15. 陳金浩:《松江衢歌》。​

  16. 《上諭內閣》,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諭。​

  17.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三月初三日條。​

  18. 《上諭內閣》,二年二月初九日諭。​

  19. 《上諭內閣》,五年四月十三日諭。​

  20. 《清朝文獻通考》卷3《田賦》。​

  21.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七月初八日條。​

  22. 《雍正朝起居注》,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條。​

  23. 《清朝文獻通考》卷3《田賦》。​

  24. 雍正《河南通志》卷21《田賦》。該書將墾荒田與自首隱田統計在一起,今無法分清各是多少,只能攏在一起敘述。​

  25. 雍正《河南通志》卷21《田賦》。該書將墾荒田與自首隱田統計在一起,今無法分清各是多少,只能攏在一起敘述。​

  26. 乾隆《光州志》卷49《顧心楷傳》。​

  27. 謝濟世:《謝梅莊先生遺集》卷1《遵旨陳言疏》。​

  28. 《清朝文獻通考》卷3《田賦》。​

  29. 《清高宗實錄》卷4,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條。​

  30. 《小倉山房文集》卷2《文華殿大學士太傅朱文端公神道碑》。​

  31. 《小倉山房文集》續集卷33《浙江督糧道金公傳》。​

  32. 《四焉裔文集》卷2《請核實開墾地畝》。​

  33. 《朱批諭旨·李維鈞奏折》,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折朱批。​

  34. 《上諭內閣》,四年四月十四日諭。​

  35. 《清史列傳》卷14《朱軾傳》。​

  36. 《永憲錄》續編,第332頁。​

  37. 陳儀:《後湖宮地議》,見《清經世文編》卷109。​

  38. 《清朝文獻通考》卷6《水利田》。​

  39. 《清世宗實錄》卷60,五年八月己酉條。​

  40. 《上諭內閣》,五年十一月初八日諭。​

  41. 《上諭內閣》,五年五月初九日諭。​

  42. 《清高宗實錄》卷7,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壬戌條。​

  43. 《永憲錄》續編,第333頁。​

  44. 蔣良騏:《東華錄》卷26,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423頁。​

  45. 《上諭內閣》,六年十二月十一諭。​

  46. 《清朝通典》卷1《民田》。​

  47. 《清朝通典》卷9《戶口丁中》。​

  48. 《清史列傳》卷14《朱軾傳》。​

  49. 《清朝文獻通考》卷6《田賦》。​

  50. 清世宗“朱諭”,第6函。​

  51. 《清朝文獻通考》卷35《市糴》。​

  52. 《清朝文獻通考》卷35《市糴》。​

  53. 清世宗“朱諭”,第9函。​

  54. 《上諭內閣》,五年六月初一日諭。​

  55. 雍正《河南通志》卷1《聖制》。​

  56. 《上諭內閣》,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諭。​

  57. 李衛:《欽遵聖諭條列事宜》,見《欽頒州縣事宜》。​

  58. 《上諭內閣》,五年六月初一日諭。​

  59. 《朱批奏折》,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等編:《清代的礦業》,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2頁。​

  60. 《朱批諭旨·李紱奏折》,二年八月初四日折。​

  61. 《朱批諭旨·孔毓珣奏折》附錄。​

  62. 《朱批諭旨·孔毓珣奏折》附錄梁文科條陳朱批。​

  63. 《朱批諭旨·孔毓珣奏折》,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折。​

  64. 《朱批諭旨·孔毓珣奏折》,二年九月初八日折朱批;《清世宗實錄》卷24,二年九月戊申條。​

  65. 《朱批諭旨·樓儼奏折》,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折朱批。​

  66. 《朱批諭旨·焦祈年奏折》,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折朱批。​

  67. 《請開礦采鑄疏》,見《清經世文編》卷52。​

  68. 《上諭內閣》,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諭。​

  69. 《朱批諭旨·鄂彌達奏折》,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折及朱批。​

  70. 《清世宗實錄》卷55,五年閏五月戊午條。​

  71. 《清世宗實錄》卷76,六年十二月丙申條。​

  72. 《清史稿》卷124《食貨·礦政》。​

  73. 《朱批諭旨·楊名時奏折》,五年六月十七日折。​

  74. 《朱批諭旨·楊名時奏折》,五年六月十七日折。​

  75. 《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折。​

  76. 《朱批諭旨·金鉷奏折》,十年正月十二日折。​

  77. 《永憲錄》續編,第417頁。​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