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查抄江寧織造曹家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728年2月3日),雍正以江寧織造曹頫虧空官帑而又轉移財產的罪名,下令查抄他的家產。雍正前期,抄了很多人的家,曹頫不過是罹罪者之一,他的官職又小,被抄家對於當時的政局幾乎沒有影響,原無足深論,似乎更沒有在雍正傳記中開闢專章來敘述的道理,但是抄家影響了曹家成員曹雪芹的生活、思想及其《紅樓夢》的創作。《紅樓夢》是罕世奇珍,人們為了理解它,很自然地要瞭解它的作者,瞭解作者的家世,從而產生了“紅學”和“曹學”。曹家的政治經濟地位及其被查抄,成為引人注目的問題,因而筆者認為需要對雍正查抄曹家作些說明。

較早出現的歷史學上的雍正篡位說及殘暴說,給“紅學”以很大的影響,反過來,由於《紅樓夢》研究的開展,又把歷史學的這些說法深化了,普及了,幾乎成了不可動搖的觀點。在一部分紅學家中形成這樣一種概念:雍正是篡位者;他因得位不正,迫害康熙想要傳位的允禵和深孚眾望的允祀;江寧織造曹頫和蘇州織造李煦因系前朝皇帝親信而受到打擊,又陷入允祀、允禵案件而遭殃。他們斷言,曹家的被抄,不是雍正所宣佈的經濟虧空的原因,而是政治鬥爭的犧牲品,是無辜受迫害。《紅樓夢》近期的研究者與愛好者,更將《紅樓夢》與雍正緊密聯繫起來,加深對他的撻伐,諸如把小說中的榮國府比作皇宮,大觀園比作圓明園;曹雪芹的母親馬氏是康熙第十六公主,他是康熙外孫;秦可卿是廢太子允礽的女兒;林黛玉的原型是年妃;賈探春的原型是康熙第三女固倫榮憲公主;北靜王水溶的原型是允祥;煉丹的賈敬之死比作雍正之死。更其甚者,創造曹雪芹(書中之名曹天祐)的十五歲戀人竺香玉(是林黛玉化身),被抄進宮,最後成為皇后,生子弘曬,與曹雪芹(曹天祐)合謀毒死雍正。這近百年《紅樓夢》研究史,更令筆者認為有說明雍正查抄曹家過程及其原因的必要。

為了弄清這個問題,必須考察曹家的全部興衰史,這樣做就有點離開了雍正史,然而由於這個問題的重要,不得不多少破壞本書的體例,對它加以說明。這或許是值得的吧!

第一節 康熙後期曹家的潛伏危機

曹氏是皇帝的家奴,曹雪芹的曾祖父、曹頫的祖父曹璽是康熙的奶公,他於康熙二年(1663年)出任江寧織造監督,歷22年,死於任所。數年後,他的長子曹寅繼任其缺,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也病逝於任上。曹寅除任江寧織造外,受康熙差委,職事很多。他和他的內兄李煦輪流擔任兩淮巡鹽御史,與官商王綱明等人收購滸墅等十四關銅斤,為皇室採辦各種物件,代內務府出賣人參,校刊《全唐詩》、《佩文韻府》等書,奉命聯絡江南漢族士大夫,和江蘇巡撫宋犖共同成為文壇領袖。曹寅任內,遇上康熙六次南巡中的四次,迎奉康熙駐蹕江寧織造署,還督率商人捐銀修建行宮和寺院,供康熙休憩和遊覽。曹寅的勤勞王事,深得康熙的讚賞和寵愛。康熙在織造署接見奶母,即曹寅之母孫氏,高興地對人說“此吾老家人也”,時值庭院萱草花盛開,乃書“萱瑞堂”匾額賜給她。古代母親的稱謂之一是“萱堂”,康熙以此題堂名,表明他對孫氏及曹家有濃厚感情。就曹氏家事講,曹寅時代是繼曹璽時的發展,達到最勢盛、最興旺的階段。

“物極必反”,事物的發展就是這樣,當它最興盛的時候,也是敗落的開始。曹寅在得意之際,已有許多不可消除的隱憂。其子曹顒、嗣子曹頫相繼承擔他的職務以後,為他遺留的問題而奔波,並且不斷出現新的情況、新的事端,使得這個家庭不用到新君雍正時代,即在老主子康熙在世時,已經潛伏著衰敗的危機,走在下坡的路上了。

一、經濟上的虧空

曹寅父子差事多,花錢的地方也多。曹頫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報告說:“奴才父親在日費用很多,不能顧家”。他的挑費大部分用在報效皇室上。接駕是盛事,但康熙南巡沒有正項經費,多仗官、商報效和加派錢糧。曹家四次接駕,開支浩繁,正像曹雪芹在《紅樓夢》中寫趙嬤嬤講甄家接駕的情景時所說的:“把銀子花的像淌海水似的”,“別講銀子成了糞土,憑是世上有的,沒有不是堆山積海的,‘罪過可惜’四個字竟顧不得了”。其具體開銷雖不得而知,一星半點的資料亦有所透露。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的南巡,兩淮鹽商捐銀在揚州修建寶塔灣行宮,曹寅亦捐銀2萬兩;隨行的皇太子允礽到處索取財物,曹寅送給他銀子2萬兩。四十六年(1707年)他隨侍南巡時,又饋送3萬兩。東宮的戲班、工匠所需銀子,也由曹寅負擔,自四十四年三月起四十七年九月太子出事止,支付2900多兩。四十四年宮中要用朱沿元青車60輛,康熙命曹寅、李煦打造進御。四十七年,江南災荒,曹寅、李煦等三人共同捐銀2萬兩到江西、湖廣採買稻米,運到江南平糶。五十四年(1715年),對準噶爾部策妄阿拉布坦的戰爭爆發,清朝政府商議添置駱駝運送軍糧,曹頫為此捐銀3000兩。應酬也是曹家的一項不小的開支。聯絡士人,處處用錢,如曹寅出錢為施閏章刊刻《施愚山先生學餘詩文集》,如原任大學士熊賜履病死金陵,康熙指示曹寅“送些禮去”,曹寅即饋贈奠儀2400兩,以後曹頫還接濟熊家。曹家給香林寺佈施香火田,多達420畝。曹寅為江寧府捐銀修繕學宮。

曹家花錢如水,可是正式收入很少,曹寅每年俸銀105兩,祿米6石,對於他這樣的家庭,簡直微不足道。收支遠不相抵。康熙先後讓曹顒、曹頫報家產,曹頫在五十四年報告,他家有住房4所,典地600畝,田地300多畝,本銀7000兩的當鋪一所。

他對家產會有所隱瞞,但與實際距離不會太大。以他家的地位而言,在南京經營數十年,就這點產業,實在少得可憐。這樣的家產,賠不起龐大的開支。怎麼辦呢?不免求貸於人,如曹寅於五十年報告康熙,他身有債務。借貸總歸有限,最有效的法子是趙嬤嬤說的:“拿著皇上家的銀子往皇上身上使。”曹寅身任的織造、巡鹽御史經手巨量銀錢,盡可挪用侵佔,但是不可避免地會形成錢糧的虧空。

曹寅虧欠兩淮鹽課和江寧織造錢糧。數量很多,康熙後期的十幾年,由他本人、嗣子及李煦清償,總是一筆補清了,又冒出新的一筆虧空。五十年(1711年)三月,曹寅自報,在兩淮巡鹽御史任上,歷年虧欠共190萬兩,到六月,償還了53萬兩,尚欠137萬兩。五十一年(1712年)七月,曹寅臨終,說他拖欠江寧織造衙門錢糧銀9萬兩,兩淮鹽課23萬兩。這23萬兩可能是137萬兩項內未完之數,而9萬兩則是新承認的。他對這些虧空,毫無辦法——“無貲可賠,無產可變”。下一年該輪到他管理兩淮鹽課,他已死,李煦要求代他管理,用鹽課餘銀為他彌補虧空。向例兩淮鹽課每年額銀200多萬兩,另有餘銀五六十萬兩,可作鹽官的機動用費,李煦就是要用余銀為曹寅補苴,康熙批准了他的要求。五十二年(1713年)十一月,李煦奏報,用余銀還清了曹寅的虧空,還剩餘36000兩。曹顒表示要把餘額上交,康熙說:“當日曹寅在日,惟恐虧空銀兩不能完,近身沒之後,得以清了”,但“家中私債想是還有”,何況織造費用不少,應當留心度日,於是只要了6000兩,把3萬兩整數賞給了曹顒。似乎曹寅的虧空是償清楚了,然而不到一年,康熙又說曹寅、李煦虧欠錢糧180餘萬兩。這時康熙原許曹寅、李煦輪管兩淮鹽課10年的期限已到,李煦請求再管數年,以補償欠銀。康熙不答應,說若再管三四年,益發虧空大了,因命新任巡鹽御史李陳常用余銀代替曹、李彌補虧空。據李煦奏報,李陳常為他們巡鹽內虧空83萬兩清償了542000兩,織造任內虧空819000兩償補了16萬兩,這83萬兩和819000兩,合為1649000兩,不知是否就是康熙所說的180萬兩的那筆賬。五十六年(1717年),康熙又用李煦為兩淮巡鹽御史,當年,李煦報告所欠288000兩已交納完畢,至此還清全部虧欠,而且聲明從明年起,擔任兩淮巡鹽御史的“無欠可補,其差內余銀應行解部”。康熙也如釋重擔,高興地稱“好”,就令給曹寅,李煦按照全完錢糧之例議敘。曹寅已死不敘,遂給李煦加戶部右侍郎銜。

曹、李果真沒有虧空了嗎?其實不然。六十一年(1722年)三月,李煦乞求滸墅關兼差,自報虧空:自五十三年(1714年)起,每年挪用蘇州織造銀4萬銀,至五十九年(1720年)已達32萬兩。這就是說在他奏報一切虧空全完的五十六年,已連續四年動用蘇州織造錢糧16萬兩,所以他不僅五十六年以後有虧空,以前也沒有真正還清。李煦若不請求兼差,不會暴露此事,曹寅已故,當然不能自我洩露了,不過這一對患難與共的郎舅,虧空有李煦的份,也就短不了曹寅的。雍正朝,就出現了“曹寅虧空案”,即他還有未清的錢糧。

曹寅虧空總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是康熙對他的姑容、保護。曹寅的巨額虧空,同官自然知道,約在四十九年(1710年),兩江總督噶禮密奏曹寅、李煦虧欠兩淮鹽課300萬兩,表示要彈劾他們,康熙不答應,才沒有把事情公開化。事關錢糧和吏治,康熙對此當然很重視,私下給曹、李打招呼。他在李煦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奏折上批道:

風聞庫帑虧空者甚多,卻不知爾等作何法補完?留心,留心,留心,留心,留心!

又在曹寅同年九月初二日的折子上寫道:

兩淮情弊多端,虧空甚多,必要設法補完,任內無事方好,不可疏忽。千萬小心,小心,小心,小心!

隨後在五十年(1711年)二月初三日的奏折上批問:

兩淮虧空近日可曾補完?

在同年三月初九日的奏折上又作批示:

虧空太多,甚有關係,十分留心,還未知後來如何,不要看輕了!

這些批語的總精神,就是企圖喚起曹、李對虧空問題的重視,設法彌補。連用四個“小心”、五個“留心”,警告他們不要以為自己與皇帝有特殊關係,對虧空不以為意,要知道問題嚴重,才能設法清償。在九月的折子上批示要人注意彌補虧空,到見次年二月的折子就追問巨額欠負是否償完,分明不可能,而故作此問,是催促他們從速補償。此亦可見康熙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和迫切解決的心情。康熙設法幫助曹、李清欠,破例允許李煦代替曹寅巡視兩淮鹽課,指令新鹽政李陳常代他們賠償欠銀,真是用皇上家的銀子花在皇上身上。正是因為康熙過問此事,官員已明瞭皇帝的態度,才不敢參奏他們,新鹽政也才被迫承擔清償前任的一部分虧空。

康熙如此包容,大有原因。他在談到曹、李的虧空時,向大臣們說:“曹寅、李煦用銀之處甚多,朕知其中情由”。情由是什麼,他沒有宣佈,大家也明白:他們為南巡接駕,為聯絡士大夫,耗去的巨額金錢,全為皇帝而花銷,他們如何報效得起,挪用和侵佔錢糧,實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只是康熙不承認南巡有開支,對於曹、李的效力暗中領情,自是不能責之以虧空官帑了。然又礙於輿情,不便不令他們賠補。曹、李開始不以欠帑為意,也是因與皇帝心心相印,有恃無恐,待後才明白過來,光是皇帝袒護還不夠,設若反映太大,皇帝捨棄他們,也就吃罪不起了。康熙於五十六年(1717年)再命李煦為巡鹽御史時,警告他這一任與過往不同,“務須另一番作去才是,若有疏忽,罪不容誅矣”。也就是允許他用余銀補欠,但不許馬虎從事,掉以輕心。所以康熙保護曹、李,乃因他們辛勤奔走,促成他的南巡大業,執行了他的聯絡漢族上層人士的政策。還有一點也應考慮到,康熙主張實行寬仁政治,對於官員的貪贓,採取睜一眼閉一眼的態度,一般情況下過問不嚴,只對少數人實行懲罰。有此方針,對曹、李兩家自然更不會為難了。

曹寅為康熙的政治及其個人效力,開支浩繁,動輒造成一二百萬兩的巨額虧欠官帑,雖說設法彌補,但未能清完。虧空之造成系為公事,它的後果則要當事者承擔。虧空是犯罪行為,有康熙在可以得到諒解和庇護,一旦國君易人,失去保護傘,就是治罪的根由。所以曹家的虧欠錢糧,潛藏著問罪的危機,不爆發則已,一出事就非同小可。

二、眷寵漸衰

康熙對於曹家始終眷注,這是事實,細察起來,亦有程度的差別與變化。曹璽因系奶公,加銜至一品尚書。曹寅早年伴讀,中晚年勤慎供職,但與皇帝關係終遜乃父一籌,只博得三品通政使加銜。曹顒是康熙看著長大的,惜乎享年不永,效力不多,只做到六品主事,乃父所兼任的鹽政等大差使已經不能問津。康熙還看重他,乃因“他的祖、父,先前也很勤勞”。他已經靠著祖上恩蔭,吃老本,這就是沒落的徵兆。曹顒死,康熙讓曹頫繼任織造,奉養曹寅之妻,這是可憐曹家兩世遺孀,反映他對已故的曹璽、曹寅父子有感情,對生者則是憐憫,感情上已淡薄一層。曹頫青年襲職,人事不熟,辦事也不歷練,對老主子不敢亂獻慇勤,又以資歷淺,政治上小心謹慎,不敢有所作為。五十四年(1715年),康熙責問他:“家中大小事為何不奏聞?”雖是表示關懷,然亦含責備曹頫不親近之意。曹頫立即報告家產,說明不自行啟奏的原因:“因事屬猥屑,不敢輕率”。又鄭重聲明所奏完全屬實,如有欺隱,“一經查出,奴才雖粉身碎骨,不足以蔽辜矣”。如此保證,就是怕皇帝信不過。類似的文字,在曹寅的奏折裡找不到,這就表明兩代人同皇帝疏密關係大不相同。五十七年(1718年),康熙指示曹頫:“爾雖無知小孩,但所關非細,念爾父出力年久,故特恩至此,雖不管地方之事,亦可以所聞大小事,照爾父秘密奏聞,是與非朕自有洞鑒,就是笑話也罷,叫老主子笑笑也好。”密報地方情形,在曹寅視為當然,在曹頫就不便自專,他以與皇帝交往不深,不敢造次以親信自居,這就是君臣間的隔閡。五十九年(1720年),康熙對曹頫作了一個措辭嚴厲的指示:

近來你家差事甚多,如瓷器琺琅之類,先還有旨意:件數到京之後,送至御前覽完,才燒琺琅。今不知騙了多少瓷器,朕總不知。已(以)後非上傳旨意,爾即當密折內聲名(明)奏聞,倘瞞著不奏,後來事發,恐爾當不起。一體得罪,悔之莫及矣。即有別樣差使,亦是如此。。

指責曹家貪污皇家的東西,已不允許曹頫有便宜從事的權力。這樣,過去君臣間沒有芥蒂的情況已不復存在。曹家是賺了皇家不少東西,曹頫時這樣,曹寅時也會如此,只是那時康熙不作這種指斥罷了。事情很清楚,曹頫在康熙心目中的地位,與曹寅無法比擬。到他手裡,曹家同皇帝關係比曹顒時又形疏散,從這個意義上說,他的家勢又有衰微了。像曹寅和康熙那樣的密切狀況,在君主時代的主奴兼君臣關係中是不多見的,顒、頫兄弟輩自然望塵莫及,因而無法恢復父輩的盛況。如果沒有別的變化,越往後與皇帝越疏遠,家運就別想好轉。曹家即使沒有後來抄家那樣致命的打擊,也會每況愈下。曹寅父子三人與康熙的關係一個比一個疏遠,這是自然形成的,而人事上又不能去改變,這也可以說是曹家的一種政治危機。

總的說來,曹家在曹寅的極盛時期,已潛伏著經濟危機,加之曹顒、曹頫時代聖眷漸衰,曹家已走在衰落的道路上。但是只要康熙在,它不會發生驟然的變化;同時,出事的因素存在著,一旦政情改變,有著發生劇變的可能。

第二節 雍正對曹頫的希望與失望

雍正在皇子時代與曹家老奴應當有過交往。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他侍從南巡,同行的兄弟只有皇太子允礽、皇十三子允祥和他三人,人數不多,曹家一定會在住於織造署中的皇四子、貝勒胤禛面前盡過心。這一年,曹頫也會在家中,不過年齡太小,不可能與胤禛交遊。

雍正繼位後,對曹家的態度,由於史料不充分,僅能從曹頫的奏折和雍正的朱批窺見一二。

雍正二年(1724年)春天,年羹堯青海大捷,朝野歡慶,曹頫恭上賀折,文字不長,抄錄於下:

竊奴才接閣[閱]邸報,伏知大將軍年羹堯欽遵萬歲聖訓,指授方略,乘機進剿,半月之間,遂將羅卜藏丹津逆眾黨羽殲滅殆盡,生擒其母女子弟及從逆之貝勒、台吉人等,招降男婦人口,收穫牛馬輜重,不可勝計。凱奏膚功,獻俘闕下,從古武功未有如此之神速丕盛者也。欽惟萬歲仁孝性成,智勇兼備,自御極以來,布德施恩,上合天心,知人任使,下符輿論,所以制勝萬全,即時底定,善繼聖祖末競之志,廣佈荒服來王之威。聖烈鴻庥,普天胥慶。江南紳衿士民聞知,無不歡欣鼓舞。奴才奉職在外,未獲隨在廷諸臣舞蹈丹陛,謹率領物林達、筆帖式等望北叩頭,恭賀奏聞。奴才曷勝欣忭踴躍之至。

曹頫歌頌了青海勝利,而主要是頌揚了皇帝。他一讚雍正“智勇兼備”,至聖至明,知人善任,從而取得不世之功,雍正自尊心特強,把青海之功歸於皇帝的將將,說到了雍正的心坎上。二贊雍正的仁孝,完成了康熙的未竟事業。雍正變革他父親的政治,但不許人說。青海功成,他發上諭,寫朱批,處處說是乃父養兵育將,深仁厚澤的結果,又為文告祭康熙的景陵。曹頫說他仁孝性成,善繼聖祖未競之志,正合他的宣傳。三贊皇帝善政愛民,布德施恩,深合天心,因之獲勝。雍正愛講天人感應,自謂修人事,愛百姓,得天帝垂鑒,獲此奇功。這樣君臣思想恰相吻合。雍正見到這個賀表,從內心感到高興,就在表上朱批:“此篇奏表,文擬甚有趣,簡而備,誠而切,是個大通家作的。”他肯定賀表寫得好,簡明扼要,更好在“誠而切”,即表現了奏折人對皇帝發自內心的忠誠態度,因而所表達的意思非常準確。雍正欣賞曹頫賀折的文字,進而反映他對具折人有一定好感,通過讚揚其文章而表彰其人。曹頫的賀折是官樣文章,但他的思想也不能不於其中有所流露。他是好古嗜學的人,為人正派,權變應酬非其所長,他的這個處處符合雍正心意的文章,看來不會全靠的是揣摩之功,而是他具有那樣的一些認識,在賀表上表現了愛君之心。所以說這時雍正和曹頫之間關係融洽,至少說不會有大的嫌隙,不會是早已預定的打擊對象。

同年,曹頫上一個請安折,雍正作了如下指示:

你是奉旨交與怡親王傳奏你的事的,諸事聽王子教導而行。你若自己不為非,諸事王子照看得你來;你若作不法,憑誰不能與你作福。不要亂跑門路,瞎費心思力量買禍受;除怡親王之外,竟可不用再求一人拖累自己。為什麼不揀省事有益的做,做費事有害的事?因為你們向來混賬風俗貫(慣)了,恐人指稱朕意撞你,若不懂不解,錯會朕意,故特諭你。若有人恐嚇詐你,不妨你就求問怡親王,況王子甚疼憐你,所以朕將你交與王子。主意要拿定,少亂一點。壞朕聲名,朕就要重重處分,王子也救你不下了。特諭。

雍正命令曹頫有事要同怡親王允祥商量,並經由後者向皇帝奏明請示,於是在君臣之間有了個中間人。這樣做,據雍正講是讓允祥照看曹頫,而這位王爺又疼憐他,也會照應得好。這是真關懷曹頫,還是如同一些人認為的是對曹頫不信任而加強管制?這就需要瞭解允祥在雍正朝的地位及當時的傳奏制度。前面說過允祥是雍正第一個信任的親王,又是皇帝的總管家。他代表雍正與一些封疆大吏,道府官員進行單線聯繫,代轉他們的奏折或不便題奏而又需要報告皇帝的事情。如元年,雍正指示直隸巡撫李維鈞:“凡有為難不便奏聞小事,密使人同(怡親)王商酌。”所以李維鈞首倡攤丁入糧,先同允祥商討。雍正這一指令,顯然是對李維鈞的關懷。二年(1724年),署理河南巡撫田文鏡主動派人向允祥致敬,雍正就此向田文鏡說:“此際命王代汝轉奏事件,斷然不可”。因為田文鏡在河南積極推行雍正新政策,與創行耗羨歸公的山西巡撫諾岷為“舉朝所怨”之人,若允許他同允祥結交,必然會被人攻擊為結黨營私,將使他們處境不佳,所以雍正又說:“俟汝根基立定,官聲表著之時,然後降旨,命王照應於汝,則嫌疑無自而生矣。”被指定與允祥聯繫有條件,要看其人官聲如何,寵臣田文鏡想讓允祥為其傳奏尚不可得,亦見由允祥傳奏不是壞事。胡鳳翬,其妻與年貴妃為姊妹,應該是雍正的親信了,元年(1723年)受命為蘇州織造,代替李煦,雍正也命允祥照看他,有的旨意就通過允祥下達給他。對於這樣傳奏,雍正給了他與曹頫同樣內容的指示:

毋謂朕將爾交與怡親王為己得泰山之靠,遂放膽肆志,任意招搖也。倘少有辜負朕恩處,第一參劾爾者即系怡親王,切莫錯會。若希冀王施袒護私恩於爾,別自誤爾之身家體面矣。小心,慎之!

警告胡鳳翬不要以為有了怡親王的靠山而胡作非為。事情很清楚,傳奏人是被傳奏人的保護人。雍正命允祥為曹頫傳奏,其性質和作用應與李維鈞、胡鳳翬一樣,是為他找了個保護人。再說允祥與曹家關係之深,比李、胡等人又不同。曹寅接駕的那四次康熙南巡,允祥是皇子中唯一的次次都去的人,想來他同曹家感情較深,雍正說他“甚疼憐”曹頫,必是實情。由他作傳奏人,對曹家當更有利。這種作法,便於皇帝與臣下聯繫,含有愛護、籠絡被聯繫人之意,而不是作為管制的手段。當然,具體到曹頫、胡風暈之類的家奴,寵信之外,含有教導、管教的意思,不過這種管教不是非正常的強制,是主奴聯繫的正常內容。

雍正在這個朱批中警告曹頫,若在允祥之外亂找門路,就是買禍受;對於別人的欺詐要警惕,只要自己主意拿定,就不會受人愚弄;要注意不做有損皇帝名聲的事,若那樣,允祥也救不了。雍正要求臣工,尤其是家奴,對他應絕對地忠誠,這個朱批體現了這種要求,但也不是只為曹頫而寫。上述給胡鳳翬的朱批是同樣性質的。還有一些朱批表達得更明顯。胡鳳翬因同年羹堯是郎舅關係,其子胡式瑗被年保舉為知縣,年案發生,胡鳳翬自首,雍正警告他:“當極小心謹飭,聞爾頗不安靜,慎之,慎之!”又說:“朕原有旨,除怡親王外,不許結交一人,孰意爾尚恐怡親王照顧不周,又復各處鑽營。”最後,胡以年黨被抄家,自殺。曹、胡的朱批有共同的內容,只是沒有說曹頫各處鑽營。雍正的意思,家奴只能依靠主人,或主人指定的管家,絕不可以自找管家,更不可以另尋主人。他的這個朱批就是要求曹頫只同允祥聯繫,不要再找靠山。這是家主對僕人的教訓,沒有對奴才的分外苛求。

雍正的這個朱批,用詞尖刻,態度嚴厲,規勸之中充滿威脅。這樣的態度,在曹頫二年(1724年)五月初六日奏折的朱批上又表現出來。曹頫在該折申報告江南發生蝗蟲,但未成災,且雨水充足,百姓已及時播種。雍正見後大發脾氣,朱批:“蝗蝻聞得還有,地方官為什麼不下力撲滅?二麥雖收,秋禾更要緊。據實奏,凡事有一點欺隱作用,是你自己尋罪,不與朕相干。”曹頫不是地方官,地方上沒能全部消滅蝗蟲,關他甚事,責問於他,豈非找錯了對象?然而雍正不是這樣昏暴的人。他是責怪曹頫沒有報告地方官不下力消除蝗災的原因。他要求臣下的報告一定要準確,以便他掌握實際情況。如不確實,他便會被人蒙蔽,影響他的名譽和威信,當然會轉過來怪罪報告人的欺蔽。

雍正這樣兇惡態度,也是看對像而發。胡鳳翬密奏按察使徐琳居官情景,雍正朱批竟說:“少不慎密,須防爾之首領”。五年(1727年)四月初一日,杭州織造孫文成折奏浙江大吏的施政辦法,雍正亦作告誡之朱批:“凡百聞奏,若稍有不實,恐爾領罪不起。須知朕非生長深宮之主,系四十年閱歷世情之雍親王也。”六年(1728年)三月初三日,蘇州織造李秉忠奏報當地風調雨順,雍正亦說:“凡如此等之奏,務須一一據實入告,毋得絲毫隱飾。即地方一切事務及大小官員之優劣,若果灼見無疑,亦當據情直陳。倘不慎密,招搖炫露,藉稱朕之耳目,擅作威福,嚇詐地方,則自貽伊戚也。”這些人都是織造,雍正的口氣都很硬。他是把他們當作家奴看待,故不假以辭色。他對這些織造,不管是前朝留下的,還是自己任用的,嚴厲態度是一致的,只要對皇帝忠誠就行。這確乎說明雍正對曹頫沒有特殊的刁難。

上述幾個朱批可以表明,雍正在繼位前二年,對曹頫是信任的,並嚴加管教,希望他成為忠實幹練的家奴。

此後,直至抄家以前,雍正對曹頫的使用是正常的。曹頫按照規定,行使他的織造職能。三年(1725年),他因江寧織造署庫存緞匹已多,請問戶部可否上交內府,經戶部請示雍正,准允交納。清朝慣例,江南三織造輪流回京,每年一人,進送織造物件。四年(1726年),曹頫按規定進京,於次年二月返回任所,雍正命他路過江蘇儀征時向兩淮鹽政噶爾泰轉傳聖諭,事後,領旨者向皇帝奏報經過:“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江寧織造曹頫自京回南,至儀征鹽所臣衙門,臣跪請聖安,曹頫口傳聖諭,以臣等呈進龍袍及豐燈、香袋等物,皆用繡地,靡費無益,且恐引誘小民不務生產,有關風俗,特命傳諭。”本書作者在《朱批諭旨》中看到類此轉傳諭旨,往往轉傳有誤,雍正知後再加筆削。噶爾泰此折沒有硃筆改動,可見曹頫準確地轉述了雍正旨意。五年(1727年)該輪到蘇州織造高斌進京,五月,高斌就此請旨,雍正不讓他行走,仍命剛剛返任的曹頫“將其應進緞匹送來”。這時,曹家可能還有一些小的差事。康熙末年他家差事不少,而這些差事與織造地位有關,雍正初年,織造職務沒有變,那些小差事不會非正常地取消,即或改變,也非對曹頫另有看待而作出的。如雍正二年底武備院奏稱,從前曹頫等造送的馬鞍、撒袋、刀等物的飾件,所存不多,需要再造,考慮到若再命曹頫等打造,“地方遙遠,且往來收送,難免生弊”,建議在京就便打製,雍正認為所議很好,把它批准了。這是就事而發,不是針對曹頫來的。

以經濟為內容的差事之外,曹頫也有從事政治耳目活動的業務。前述要他據實奏明地方官動向的嚴諭,就是賦有這種使命的體現。三年(1725年)夏天,他奉命與蘇州織造胡鳳翬一道調查山東巡撫陳世倌拘捕揚州居民洛興華的事件,他們通過洛本人,瞭解了陳世倌誤拿洛興華的經過,報告內務府總管,轉呈給雍正。

四年(1726年)在北京發生了曹頫家人吳老漢被捕事件,事情的原委是:吳老漢在康熙六十年(1721年)代主人賒賣給桑額3100多兩銀子的人參,到雍正四年秋天還有1300多兩未收,屢次催討,桑額為賴賬,串通番役蔡二格等人,反誣吳老漢欠債,將他拘捕,事情經由內務府管轄番役處審理,真相大白,遂將桑額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往打牲烏拉充打牲夫,欠銀如數交還吳老漢。雍正同意這樣結案,並大大稱讚了管轄番役處的官員,他說:“查出這一案件,很好,應予紀錄獎賞。”他表彰的是番役處官員,但他們所辦之事則是為曹家昭雪,由此亦可見對曹頫沒有另眼看待。

正常使用,按一般人對待,這是事實。但從雍正的諭旨看,自始就對曹頫嚴厲,後來曹頫不善為官的表現,造成了雍正對他的不滿。四年(1726年),雍正發現新近收進的緞子質量不好,要內務府查出是何處織造所進,結果查明,由蘇州、江寧所織的一部分上用緞、官緞“甚粗糙輕薄,而比早年織進者已大為不如”。內務府就此奏劾說:“查此項綢緞,皆系內廷用品,理應依照舊式,敬謹細織進呈,今粗糙輕薄者,深為不合。”於是把不合格的綢緞挑出,要曹頫等另行織造,又將他們罰俸一年。織造上用物品,本應加意製作,不能偷工減料,又碰上精明嚴厲的雍正,更不能馬虎一點了。然而曹頫識不及此,進呈不合格產品,豈非自討罪戾。當年補上挑出的綢緞,曹頫等還引咎自責:“奴才等系特命辦理織造之人,所織綢緞輕薄粗糙,實屬罪過。”又保證“此後定要倍加謹慎,細密紡織”。五年(1727年)閏三月,雍正穿的石青緞褂面落色,追查是何處織造,結果又是江寧生產的,於是又以不敬謹織染,將曹頫罰俸一年。與此同時,兩淮鹽政噶爾泰密奏:“訪得曹頫年少無才,遇事畏縮,織造事務交與管家丁漢臣料理,臣在京見過數次,人亦平常”。這是說曹頫缺乏才能,辦事又不主動熱情,所使用的管家也是平庸的人。噶爾泰的訪察比較準確,曹頫屬於好學而無行政才能的人,所用又非人,只能給曹頫添事,以致織造上用物品屢出差錯,遭到譴責。雍正慣於通過各種渠道考察臣下,大約對曹頫居官已先有所瞭解,及至見到噶爾泰奏折,就朱批說他“原不成器”,說丁漢臣“豈止平常而已”。雍正的意思,本想把曹頫培養成幹練賢員,經過幾年,認為不長進,表示失望,不再望其成為大器了。不管曹頫本身有無變化,反正雍正對他的看法有了改變:從抱希望到失望。

曹家地位在康熙末年已在走下坡路,君主易人,雙方私人關係更淺,衰落的危機比先前更顯嚴重。由於雍正採取維持態度,才沒有急轉直下。

第三節 抄家及其原因

五年(1727年)冬天,曹頫運送織造緞匹至京。恰在這時,山東巡撫塞楞額折奏江南三織造“運送龍衣,經過長清縣等處,於勘合外,多索夫馬、程儀、騾價等項銀兩”,請求降旨禁革。十二月初四日,雍正就該折發出上諭,首先說他早就禁止騷擾驛站——“朕屢降諭旨,不許欽差官員、人役騷擾驛遞。”接著說三織造違令擾累可恨——“今三處織造差人進京,俱於勘合之外,多加夫馬,苛索繁費,苦累驛站,甚屬可惡!”最後指示立案審理:“織造差員現在京師,著內務府、吏部,將塞楞額所參各項,嚴審定擬具奏。”他要親自過問這個案子。

雍正對騷擾驛站的事很重視,如他所說原下過禁令。即如四年(1726年)派內閣學士何國宗往山東、河南查看河道,按規定官給驛站馬匹廩糧,可是山東巡撫陳世倌等額外以近萬兩銀子應酬他,後來山東巡撫塞楞額對他的支用盤費進行查核,報告雍正。何國宗到河南,田文鏡沒有饋送,何國宗回京覆命,欲加田文鏡不敬欽差的罪名,雍正批評了他,表揚了田文鏡和塞楞額。到十年(1732年)步軍統領阿齊圖獲罪,過錯之一是出差在外,“向地方官勒索饋送,騷擾驛站”。這雖是曹頫出事以後的事,看得出雍正一貫禁止官員騷擾驛遞的態度。這說明擾累驛站是可以治罪的事情,不可等閒視之。塞楞額是堅決執行雍正政策的疆吏,在山東力行整頓,類似查檢何國宗的事辦了好幾起。山東官員分用羨餘銀兩,前巡撫黃炳議從蔣陳錫一人名下追補,這就難於補清,塞楞額奏請多頭補償。濟南府將倉糧減價賣給平民,經歷石為壎濫賣給射利之人,塞楞額將他參劾究問。鹽政馬立善向鹽商索賄,塞楞額即行奏報。允祀黨人蘇努之子烏爾金圈禁在濟南,有家人在禁所出入,塞楞額察知即行禁止。塞楞額的行事引起一些人的不滿,諷刺他“精明嚴刻”,雍正為他撐腰:“塞楞額蒞任以來,實心辦理數事,而宵小之人不得自便其私,故造作此語,遠近傳播,欲使塞楞額聞之,怠其整頓積習之心,且使眾人聞知,阻其急公效力之念也。”塞楞額參劾江南三織造擾累驛站,理所當然地得到雍正的支持而降罪三織造,恰巧這次是由曹頫解運,罪責最大的就是他了,所以當即對他審查。騷擾驛站,成為曹頫獲罪的導火線。

江南三織造的案子進展很快,十五日,雍正以杭州織造孫文成“年已老邁”,罷其職務,謂曹頫“審案未結”,用內務府郎中綏赫德接替他的差事。二十四日,雍正命江南總督范時繹查封曹頫家產:

將曹頫家中財物,固封看守,並將重要家人,立即嚴拿,家人之財產,亦著固封看守,俟新任織造官員綏赫德到彼之後辦理。伊聞知織造官員易人時,說不定要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家財。倘有差遣之人到彼處,著范時繹嚴拿,審問該人前去的緣故,不得怠忽!

范時繹得到指令後,監禁曹頫管家數人,進行審訊,並將曹家房產雜物一一查清,造冊封存。綏赫德於六年(1728年)二月初二日到任,細查曹家財產,與范時繹登記的相同,即房屋及家人住房13處,共計483間;地八處,共19067畝;家人114口;他人欠曹頫債務,連本帶利共計22000餘兩;此外還有傢俱、舊衣及當票百餘張。雍正把曹頫“所有田產房屋人口等項”賞給了接任者,並令綏赫德在北京給曹頫酌量留些住房,以便其家屬回京居住。

查抄曹家的原因,雍正說是懲治曹頫的虧空之罪。給范時繹的上諭中說:

曹頫行為不端,織造款項虧空甚多,朕屢次施恩寬限,令其賠補。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應盡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圖報,反而將家中財產暗移他處,企圖隱蔽,有違朕恩,甚屬可惡!

雍正的意思,曹頫有虧空,這是本罪;他不積極清償,反而轉移家產,希圖免脫,罪上加罪,才獲此重咎。

曹頫虧空,確是事實。元年(1723年)自報織造項內有虧空,請求在三年之內分批償還。雍正同意了,曹頫於二年(1724年)正月上折謝恩,說“奴才自負重罪,碎首無辭,今蒙天恩如此保全,實出望外。”保證不顧一切地按期還完欠帑——“只知補清錢糧為重,其餘家口妻孥,雖至饑寒迫切,奴才一切置之度外,在所不顧。凡有可以省得一分,即補一分虧欠,務期於三年之內,清補完全,以無負萬歲開恩矜全之至意。”雍正對他能否如期清償將信將疑,批云:“只要口心相應,若果能如此,大造化人了。”

曹頫的虧空能不能賠補,這要看他的虧欠數量和家產。他的虧欠,如果只是他自身的,不會像曹寅那樣,動輒上百萬,幾十萬,但他須償還的應包括曹寅的虧空。雍正時期,曹寅的欠帑問題再次被提了出來。關於它的具體情況不清楚,不過有件檔案提供了線索。這是內務府於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奏的折子。它講雍正死後,乾隆下即位恩詔,免追八旗和內務府人員侵貪挪移款項,凡屬分賠、代賠、著賠的,內務府查明報請寬免。該折開列的分賠項目,共有十一案,其中涉及曹寅的有三案,茲錄原文如下:

一件,雍正八年三月內,正黃旗漢軍都統咨送,原任散秩大臣佛保收受原任總督八十餽送銀五千兩,筆帖式楊文錦饋送銀四千四百兩,原任織造曹寅家人吳老漢開出饋送銀一千七百五十六兩。(下略)

一件,雍正十三年七月內,鑲黃旗滿洲都統咨送,原任織造郎中曹寅家人吳老漢供出銀兩案內,原任大學士兼二等伯馬齊,欠銀七千六百二十六兩六錢。(下略)

一件,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內,正黃旗滿洲都統咨送,原任織造郎中曹寅虧空案內,開出喀爾吉善佐領下原任尚書凱音布收受饋送銀五千六十兩。(下略)

這裡明確地說有個曹寅虧空案,這個案子是何時揭露的,何時定案的,虧空有多少,償還如何,不得而知,總之有這麼一個案子。它說明李煦所宣佈的,他和曹寅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償了全部欠帑是不真實的,那時康熙為馬虎了事,可以認可,但是既有虧欠,到雍正時一查,就被發現了,立案了。為了追賠,自然就落到虧空者的後人曹頫和受過曹寅好處的人身上,因此凱音布等承擔了分賠的責任。所謂曹頫的虧空,大約包括曹頫本人和曹寅的兩項內容。有了曹寅的欠帑在內,其數量一定很大。

巨量虧欠是曹頫力不能完的,綏赫德的抄家清單表明,曹家僅有大約六七萬兩銀子的產業,破他的家也不夠清償。他的償還能力實在太有限了,康熙六十年(1721年)代售人參,到次年八月只差銀九千兩參價,不能交清,被內務府要議處,才蹭到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納完。而由吳老漢被捕事獲知,他賣參的銀子還沒有完全收上來,曹頫是用的別項銀子補的這個窟窿。這樣拆東牆補西牆,捉襟見肘,巨額虧空怎麼還法!所以曹頫保證三年還清,至雍正四年到期,並沒能償還。即使雍正再展限,曹頫也是力不從心,繼續欠帑。這樣,雍正終於採取抄家的辦法,強制曹頫彌補欠銀了。

虧欠是不是抄家的真正原因?有人相信,蕭奭在《永憲錄》中寫到此事,說曹頫“因虧空罷任,封其家貲,止銀數兩,錢數千,質票值千金而已。上(指雍正)聞之惻然”。

虧空確是抄家的原因。道理並不複雜,雍正正在清理財政和整肅吏治,按照他嚴猛施政的原則,雷厲風行,對貪官嚴懲不貸,且貫徹務令退出贓物的精神,所以形成抄家風。不僅如此,雍正對織造府和鹽院的清查頗為注意,元年(1723年)十二月,兩淮鹽政謝賜履請停止兩淮余銀滋補江寧、蘇州兩織造,並將當年六月以前給的追回。其中需要曹頫交回的兩筆共八萬五千餘兩,謝賜履行文,派人去催還,曹頫概不理睬,謝因此請皇帝下令,讓曹頫把欠銀送交戶部,雍正准令戶部催收。不久,雍正調兩浙鹽政噶爾泰為兩淮鹽政,“清查浮費”。清理兩淮鹽課,難免要涉及曹寅。雍正特別命令織造厲行節儉,改變過去貪婪及靡費習氣。他在曹頫奏進物單上批寫:“用不著的東西,再不必進。”諭孫文成:“爾試看一省之中督撫將軍地方文武官員,假若仍踵故習,爾亦循照舊日織造行為舉動可也,否則必當擇善而行方好。”在蘇州織造李秉忠奏折中寫道:“爾等包衣下賤習氣,率多以欺隱為務,每見小利而不顧品行。”他警惕織造的貪占,不會放鬆對曹頫的察核。

清理財政、整頓官方政策在中央和地方的全面實行,表明曹頫的遭遇是這一措施的產物。他是被觸及的眾多的虧空官員中的一個,也是其中的一例,既不奇怪,也不特殊。

雍正說曹頫轉移家產,十分可惡。他對此事看得很重,也很惱火。當時隱藏財產的大有人在,雍正對此極為關注,他曾因還在總理事務大臣任上的隆科多做出這樣的事,氣憤地向撫遠大將軍年羹堯說:

舅舅隆科多行為豈有此理,昏憒之極,各處藏埋運轉銀子東西。朕如此推誠教導,當感激樂從,今如此居心,可愧可笑!況朕豈有抄沒隆科多家產之理,朕實愧見天下臣工也。你不要做如此醜態,以為天下人笑也。

他哪裡知道年羹堯比隆科多做得還厲害,隆只藏於京城親友家和西山寺廟中,而年則分藏於京城和各省。他認為臣下暗移家財是對他的不信任,給他難看;而臣下敢於隱匿,又是對皇帝的不忠誠;當清理之時的暗藏,是企圖僥倖,抗拒彌補虧空。單憑這樣的事,他一怒之下,就可能決定查抄曹頫家產。

促使雍正抄沒曹家的因素,有否來自政治方面的呢?據說在台北故宮博物院收藏的雍正朝檔案第19210號,是曹頫奏折,是他於雍正二年正月十七日至五月初六日寫的四個折子合在一起的,然而該院出版《宮中檔雍正朝奏折》沒有把它刊出。見過奏折原件的楊啟樵說其中第三折盛讚年大將軍凱旋。曹頫的奏折在雍正敕編的《朱批諭旨》中沒有輯入,究其原因,楊啟樵聯繫其他人未刊的奏折,認為是涉及年、隆案件的關係。他說:“……其他尚有多折,皆為年羹堯、隆科多事而發,俱未刊出,如奉天府丞革職留任程光珠折、四川按察使程如絲折、浙江巡撫法海折、江寧織造曹頫折等,不列舉。”程光珠株連於隆案,程如絲系年羹堯參奏之人,法海獲罪與允禵、年羹堯均有關,這是其他資料清楚表明了的,至於曹頫與隆、年有何瓜葛,除楊啟樵所述資料外,別無線索。雍正警告曹頫“不要亂跑門路”,“除怡親王之外,竟可不用再求一人拖累自己”。不知他是否在允祥之外,又向權勢煊赫的年大將軍和舅舅隆科多表示親近?這只能是個疑問。

是不是牽連到允祀集團中去了?不少學者作如是之觀。曹家作為老奴,與康熙的兒子會有某種聯繫,與允祀集團的成員有過往來,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允禟在江寧打造鍍金獅子一對,因鑄得不好,交給曹頫,寄存在織造署附近的萬壽庵中。曹頫是皇帝家奴,而且是在南京的總管,為皇子辦這件事,也是分內之責。如果沒有更深一層的關係,這事不能作為曹頫是允祀黨人的證明。而雍正得知此事,是在綏赫德抄家之後,因而不可能是導致抄家的緣由。

雍正說明查抄曹家原因,沒有提及曹頫是允祀或年、隆黨人,倒可證明他確實不是。雍正大講反對朋黨,以此治了許多人的罪。如曾攝撫遠大將軍印務的貝勒延信,於五年(1727年)十二月被禁,他有所謂黨援七罪,一結允祀、阿靈阿,二結允禵,三徇隱年羹堯不臣之心。又如四年十二月責備兵部尚書法海,“與允禵私相交結”,“諂附年羹堯”,將他發往寧夏水利處效力。隆科多案中,亦有交結阿靈阿、揆敘的一條罪狀。雍正甚至把自己藩邸舊人戴鐸、巴海、沈竹等人都說成允祀黨人。曹頫案與延信、隆科多等案同時,雍正若治其朋黨之罪,完全沒有必要忌諱,反而會就此大加譴責,以說明他打擊允祀、年、隆黨人的正確。

還有一個事例可以反證曹頫不是允祀黨人。有的研究者已正確指出,曹頫犯案,他的親族沒有受到株連,堂伯曹宜、堂兄曹頎仍在當差,曹宜從護軍校升為護軍參領,曹頎屢蒙賞賜,若曹頫是政治案件,他們就不能不被連累了。此外更有一事值得注意,十三年(1735年)七月,曹宜負責“巡察圈禁允禵地方”,發現允禵太監跳出高牆逃跑,即行報告,雍正為此責備管理內務府事的莊親王允祿。如果曹頫由允祀案件牽連,曹宜絕不可能被用作監視允祀黨人允禵。

或謂否定政治原因,強調經濟虧空,為何又把曹頫家產賞給綏赫德,而不作彌補虧欠之用。抄家物資即為國家所有,將之歸入國庫或賞賜私人,這是皇帝的權力了。把抄家物資賜予私人,是常有的事,雍正朝也不例外,如把李煦在京房屋、家奴賞給年羹堯即是一例。

上述種種,如果不誤的話,抄家的原因,是雍正在執行整理財政、清查虧欠政策中,追索曹寅、曹頫的錢糧虧空而對曹頫採取的強制手段;傳聞中的曹頫轉移家產,被雍正視為奸詐不忠,促成了抄沒;騷擾驛站則成了抄家的導火線。曹家同雍正已不復有與康熙那樣密切的私人關係,一旦出事,不會有皇帝的曲意庇護,這是曹家在康、雍兩朝地位的重大變化,對它的不利因素,它喪失了不被抄家的保障。至於說曹頫系允祀黨人而遭殃,沒有根據,與曹頫被命受允祥照看的事實不合,與在雍正前五年安穩不動的事實也不合。但曹頫的被懲治,也不是不具有政治內容。雍正實行革新政治,整理財政是其一項內容,且在清理經濟同時整肅官方,從這個意義上說,曹家被抄是雍正新政的必然結果,也是一種政治因素在起作用。然而這同雍正打擊朋黨的政治活動不是一回事,不宜混淆。

關於雍正查抄江寧織造府的問題,不必有成見,一不要因雍正抄家就有惡感,二不必因是曹家就表同情。曹雪芹貢獻出國寶《紅樓夢》,後人感謝他,敬愛他,是理所當然的,他是受之無愧的。愛屋及烏,其先人已予人好印象,何況他們又執行明君康熙的政策,本身又有可敬之處,對他們的慘遭厄運,自然引人同情了。大約為尊者諱的思想也在起作用,對曹雪芹的先人也就不便置一貶詞了。如此這般,雍正便處處佔不到“是”字,只有挨罵的份了。然而這並沒能反映歷史的客觀真實,對理解曹家地位的變化,曹雪芹政治觀和世界觀的形成不見得有好處。正確分析雍正及其時代,對於弄清這些問題,對於瞭解《紅樓夢》創作的時代背景才是有意義的。

  1. 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二筆三筆》,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670頁。​

  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2頁。​

  3. 《紅樓夢》第16回。​

  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30—31頁。​

  5.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60頁。​

  6.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38頁。​

  7.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51頁。​

  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4頁。​

  9.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75頁。​

  1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8頁。​

  11.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2頁。​

  1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82頁。​

  13. 《紅樓夢》第16回。​

  1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81頁。​

  15. 《關於江寧織造營家檔案史料》,第85頁。​

  16.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99—100頁。​

  17.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99—100頁。​

  1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18頁。​

  19.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2—123頁。​

  2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4頁。​

  21.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2—123頁。​

  2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4頁。​

  23.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45頁。​

  2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6頁。​

  25.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46頁。​

  26.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47頁。​

  27. 《李煦奏折》,第287頁。​

  2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4頁。​

  29. 《李煦奏折》,第89頁。​

  3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78頁。​

  31.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81頁。​

  3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82頁。​

  33.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6頁。​

  3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44頁。​

  35.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25頁。​

  36.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31—132員。​

  37.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49—150頁。​

  3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53頁。​

  39.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5頁。​

  4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58頁。​

  41.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65頁。​

  42. 《朱批諭旨·李維鈞奏折》,元年十一月初九日折。​

  43. 《朱批諭旨·田文鏡奏折》,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折朱批。​

  44. 《朱批諭旨·胡鳳翬奏折》,三年八月十七日折。​

  45. 《朱批諭旨·胡鳳翬奏折》,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折朱批。​

  46. 《朱批諭旨·胡鳳翬奏折》,九月二十六日折朱批。​

  47. 《朱批諭旨·胡鳳翬奏折》,三年十月初三日折朱批。​

  4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63頁。​

  49. 《朱批諭旨·胡鳳翬奏折》,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折朱批。據楊啟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所敘,台北故宮博物院所藏朱批奏折原件,這句話是:“少不機密一點,仔細頭。”(見該書第13頁)​

  50. 《朱批諭旨·孫文成奏折》,五年四月初一日折朱批。​

  51. 《朱批諭旨·李秉忠奏折》,六年三月初三日折朱批。​

  5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66—167頁。​

  53. 《朱批諭旨·噶爾泰奏折》,五年三月初十日折。​

  5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0頁。​

  55.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71—172頁。​

  56.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68—171頁。​

  57.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78—180頁。​

  5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74—175頁。​

  59.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77頁。​

  6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1—182頁。​

  61. 《朱批諭旨·噶爾泰奏折》,五年一月十八日折。​

  62. 《朱批諭旨·噶爾泰奏折》,五年一月十八日折朱批。​

  63.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2—183頁。​

  64. 《上諭內閣》,五年四月初八日、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諭。​

  65. 《清世宗實錄》卷117,十年四月丙午條。​

  66. 《上諭內閣》,五年四月初八日、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諭。​

  67.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4頁。​

  6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5頁。​

  69. 參閱《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6頁。​

  70.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7—188頁。據檔案學專家論證研究,所留住房在今北京市崇文區磁器口。若是,這裡應是曹雪芹故居了。至於一度盛傳的香山南邊正白旗村某號(原39號)住宅為曹雪芹故居,則不可能是真的。​

  71.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5頁。​

  72.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57頁。​

  73.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202—204頁;參閱第198—201頁內務府十月二十一日的折子。​

  7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55—156、160頁。​

  75. 《永憲錄》,第390頁。蕭奭所說曹頫家產極少,大出雍正所料,系不實之詞,曹家有質票銀三萬多兩,而不是僅千兩。​

  76. 《朱批諭旨·謝賜履奏折》,元年十二月初一日折。​

  77. 《朱批諭旨·噶爾泰奏折》,三年九月十一日折。​

  78.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4頁。​

  79. 《朱批諭旨·孫文成奏折》,五年正月初一日折朱批。​

  80. 《朱批諭旨·李秉忠奏折》,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折朱批。​

  81. 清世宗“朱諭”,第12函。​

  82. 《上諭內閣》,三年七月十六日諭。​

  83. 《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第198、199頁。​

  84.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8頁。​

  85. 《清史列傳》卷3《延信傳》。​

  86. 《清史列傳》卷13《法海傳》。​

  87.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十月初五日條。​

  88. 《雍正朝起居注》,四年八月三十日條。​

  89.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97—198頁。​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