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設立族政與推行除豁賤民等社會政策

雍正高度關注民間社會問題,希冀社會的穩定,採取了各種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成為他行政的重要內容。

第一節 推行保甲制度

雍正的大力實行保甲制度,有著歷史的繼承性,更同攤丁入畝賦役制度的實行有著直接的聯繫。

傳統社會以戶口編審制度治理民眾,側重於人口數字與家庭財產的掌握,以便徵收賦稅和徭役,如明朝的實行賦役黃冊制度。與此同時,有的王朝施行保甲制度,如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期行保甲法,明代王守仁在南贛亦強力推行這種編制方法,保甲法與戶口制度是對民人加以編審,但重點不一,前者是從社會治安角度立法,而後者是為賦役的徵收。清朝初年實行戶口登記制度,以戶為單位,記注丁口、籍貫、職業、資產。丁口與資產,是政府征發徭役和賦稅的根據;籍貫,關係到人們居住、讀書、應試、做官等權利;職業,對於有些人來講是不可以改變的。這些內容關係政府和民人雙方的利害,自然都很重視,政府由於據以進行徵稅和治理,所以更其留心。人們的家庭狀況總在不斷地變化,因此戶籍登記要不停地進行。清初規定三年一次編審,隨後改作五年進行一次,稽查戶口,特別注意於核實丁口,所以叫做“編審壯丁”。當編審之年,各省於年終報告戶部,若違限不報,經管官員照違限例議處。可見編審戶口,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務。

雍正二年頒布《聖諭廣訓》,其第十五條為“聯保甲以弭盜賊”,雍正解釋說,安民之道在於消弭盜匪,而治賊的最有效辦法是實行保甲制,使民眾互相監察,不容奸匪窩藏,盜賊竊發。他看到當時保甲法推行不力,有名無實,盜匪不能肅清。他希望改變這種狀況,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閒”。雍正這時是在戶口編審為主的前提下,談論保甲制的推行和作用。然而事情很快起了變化,四年(1726年),雍正再次強調實行保甲法就有了新的內容。因為這時攤丁入畝制度已經開始實行,新制度使編審壯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最早實現攤丁入畝制的直隸,在實行二三年之後,總督李紱發現了新問題,即體現丁役的丁銀已攤派到錢糧裡面,而且丁銀的數量是固定的,不需要考慮增減,因之政府瞭解人丁數字,已同徵收錢糧沒有關係,這樣編審制度就成為多餘的了。他在四年(1726年)五月的密折中寫道:“直隸丁銀業已照糧均攤,是編丁之增損與一定之丁銀全無關涉”,“似宜斟酌變法”。編審不僅是多餘的,它需要一筆經費,購買紙張,登記造冊,報告戶部,這些費用派向民間,胥吏還要侵貪。為了免除這種弊病,李紱請求停止編審。廢除編審後,如何管制民人的問題他也謀慮到了。他認為保甲法既能清查戶口,又能稽查遊民,比編審更有效,因此建議嚴飭地方官推行保甲:“於編排保甲時逐戶清查實在人丁,自十五歲以上毋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申送布政司,匯齊另造總冊,具題敬呈御覽。”以保甲代替編審,雍正也在思考中,在李紱奏折的前半個月,他再次發佈施行保甲法的上諭,指責地方官把保甲當作陳規故套,“奉行不實,稽查不嚴”,針對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不宜實行的觀點,指出數家亦可編為一甲,漢化程度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以編為齊民。他怕地方官仍然不實力奉行,下令制定相應的懲罰條例。當見到李紱奏折後,詳加批閱,認為所議非常合於情理,只是實行攤丁入畝制度不久,驟然取消編審是否會產生別的問題,還吃不透,因此讓李紱正式題本,發給廷臣,廣泛徵求意見。七月,吏部遵旨議定保甲條例:

(1)十戶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

(2)畸零村莊、“熟苗”、“熟僮”,一體編入保甲;

(3)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

(4)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的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獎,若為隱匿,予以杖責。

雍正批准這一條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這種條例的制定與推行,就在事實上停止了戶口編審制度,不過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才正式取消。編審停止後的保甲法,與此前的差異很大,它包含調查戶口和維持治安兩項內容,突出了治安管制性質。也就是說自此以後,政府日常控制人民的手段,不再是戶口編審,而是保甲法。所以自雍正四年始,厲行保甲,是在實行攤丁入畝制新形勢下對民人進行約束和掌控。

為了推行保甲制,其執行狀況,成為考核地方官員的一項必備的內容。河南巡撫田文鏡在三年(1725年)就開始抓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項,要求州縣官做好選擇捕役,嚴查窩家,訓練民壯,查察寺廟、飯店等項事務。四年,他用保甲推行狀況衡量屬員優劣,唐縣知縣周瑤“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縱賊”,加之“諸務廢弛”,將其參劾。固始縣縣丞程秉禮署理光山縣及息縣知縣事,“奉行保甲極其謹嚴”,又能革除地方積弊,將他推薦,提拔為唐縣令。田文鏡還讚揚考城令高鏜“稽查保甲,亦無盜案”。田文鏡的捕務、民壯、保甲編查相結合的辦法,使保甲法得以有效地推行。河南之外,另一個模範督撫李衛在其浙江任所積極施行。

在戶口編審制度實行之時,有一些流動人口的管理問題難於解決,如江西的棚民,在康熙年間發生暴動,對他們不好管制。雍正實行保甲法,同時解決了棚民的治理難題。有一部分在本籍無業的農民,到異地謀生,開山種地,或作雇工,因系搭棚居住,被稱作“棚民”。他們多生活在丘陵地帶,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陝西、四川等省山區尤多,在廣東的稱作“寮民”。他們生活沒有保障,遷徙不常,與土著居民有著許多衝突,引起統治者的注意。雍正二年,戶部尚書張廷玉說浙、贛的一些搶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應設法安置,疏請敕令督撫派遣能幹的州縣官嚴行管制,加以編排,在稽核保甲時一體查察,並請允許棚民讀書進學,使他們變為土著,以綏靖地方。雍正命有關官員議處,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奏處置浙、閩、贛三省棚民辦法,四年,雍正下令仿照保甲的法規,按戶將棚民編查入冊,租地的山主、雇工的僱主,要對棚民作出擔保;願意入籍的棚民一經獲准,即與土著一體當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參加文武生的考試。條令制定了,由各地督撫落實,浙江巡撫李衛和浙江觀風整俗使王國棟嚴厲執行,六年(1728年)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訪後,奏稱“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帝因而自得地說:“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經大費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然而編查棚民令下達時間稍微長一點,地方官和擔保的山主、地主就不太在意了,可是最高統治者的雍正結記不忘,死前的一個月仍發出上諭,要求“督撫等轉飭有司實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嚴參,從重議處,若督撫失於覺察,朕訪聞亦必加以嚴譴”。

雍正朝保甲法的推行,在中國歷史上是劃時代之舉,在此之前,保甲法只是輔助性的編制民眾的手段,此後它代替戶口編審,成為政府控制民人的主要措施,不僅影響清代中後期,乃至民國時代。保甲法適應賦役制度的變化,當攤丁入畝制剛一實行,從地方大吏到皇帝立即意識到傳統的戶口制度已不適用,相應作出有關制度的調整,表明政府反應靈敏,行政效率較高,說明雍正王朝是個有為的政府。保甲法對人民的控制,比起與賦役緊密聯繫的戶口制度要鬆動一點,因為政府的基礎在賦役,政府既然有了財政制度作保障,對人民的控制要求相對減弱,不再需要像以前那樣的戶口編審制度了。從這方面來說,是一種社會進步。保甲法的實行,維護社會秩序,對於富人有益,嘉道時期常州詞學創始人張惠言說:“保甲之法,原為保安富戶起見。”講述得明白。

第二節 提倡宗法倫理與設立族政

實行孝道,歷來被統治者視為做人的根本。順治、康熙兩朝撰述《孝經衍義》,康熙四十一年以前,會試第二場的論題,就從《孝經》選出,以後因著力提倡宋儒理學,改在周敦頤的《太極圖說》、《通書》等書中出題。雍正繼位,強調“孝為百行之首”,重視《孝經》,命從元年恩科會試起,仍用《孝經》命題,“庶士子咸知誦習,而民間亦敦本勵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此乎”。就是令人懂得孝道,在家作孝子,而這種人到了社會上,無論是做官為民,必能竭盡本分,忠實於朝廷。所以早在東漢時期,就有人說“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雍正把它概括為“移孝作忠”,更說明統治者的提倡孝道,終極目的是要臣民忠君做順民。雍正圍繞這個目標,更自覺地、大力地倡導孝道和與它相聯繫的宗族制度,實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針。

孝道實行於家庭,家庭又是宗族成員,崇孝道,必然重宗族。雍正在《聖諭廣訓》第一條講解了敦孝弟之後,就在第二條說明“篤宗族以昭雍睦”,他首先分析宗族內部發生不和睦的原因:

大抵宗族所以不篤者,或富者多吝而無解推之德,或貧者多求而生觖望之思,或以貴凌賤而勢利汩其天親,或以賤驕人而忿傲施於骨肉,或貨財相競不念袒免之情,或意見偶乖頓失宗親之義,或偏聽妻孥之淺識,或誤中讒慝之虛詞,因而詬誶傾排,無所不至,非惟不知雍睦,抑且忘為宗族矣。

接著要求族人以同宗共祖而相親相愛:

凡屬一家一姓,當念乃祖乃宗,寧厚毋薄,寧親毋疏,長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聯,喜則相慶以結其綢繆,戚則相憐以通其緩急。

為此他號召宗族:

立家廟以薦烝嘗,設家塾以課子弟,置義田以贍貧乏,修族譜以聯疏遠。

他把興建祠堂、設立宗族學校、添置族產、纂修譜牒四事,當作維持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重要事務。

在清代,一部分家族設立宗祠,有的大族還另立支祠,祠堂設有族長,大祠堂還有其他管理人員。祠堂的職責名義上是管理祭祀,實際是治理族人的機構。雍正為了強化它的職權,於四年(1726年)下令在宗族設立族正,“察族之賢不肖”,即考察族內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忠孝倫理的道德標準,表彰遵守模範,譴責它的破壞者。族長的選擇,是宗族內自主的事情,他主持族政,政府一般給予支持。族正,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加重了宗祠的權力。五年(1727年),雍正更改與祠堂有關係的法律條例,他說經官懲治而不悔改的人,准許祠堂告官,可以將他流徙遠方,以為宗族除害;若祠堂私自以族規處治,以致身死,可免執行人的抵罪。經過九卿討論,根據他的指示精神,擬定了相關的律例。司法權原只在政府手中,這一變更,使祠堂也擁有了懲治族人的某種司法權,族長的權力加大了。雍正企圖用宗族權力輔佐政權,使兩者更好地結合起來,維護清朝的統治。但是這種改變,破壞了政府司法權的完整性,造成政府與宗族的矛盾。因而族正和處理族人司法權的律例能否長期存在,就成了問題。乾隆初年把族正給否定了,至二十二年(1757年)重新設立,可見雍正父子在探索如何更好地進行族權與政權的配合。

宗族能否正常開展活動,有著諸多因素,有沒有家族公有財產是一種先決條件,如若缺乏公產,祭祀如何能夠隆重進行,族內賑濟也難於開展,這樣族人就難於產生向心力,宗族就缺少凝聚力,這就是雍正強調置義田以賑貧乏的原因。在宗族內部有人捐獻地畝錢財,作為祭祀、族學產業,更有人捐出大量土地,建設義莊,資助貧困族人。十年(1732年),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照奏稱:讀《聖諭廣訓》有“置義田以贍貧乏”之教,其祖張淇用己田一千畝作為義田,養贍同族的貧民,現今請求皇上允許立案,在政府註冊,載入縣志,該項土地不許別人侵佔,即使張淇子孫亦不得出賣,他人亦不許私買,違者照律治罪。如此則該項田產可以長久保持,以利解決貧宗的生活問題。雍正見是響應他的號召,高興地允許立冊存案,並說:“張淇以己田作為公產贍養宗黨,其敦本厚族之誼可嘉”,應當表彰他這種義舉。張淇用私田作義田,建立義莊,經張照的登記,可以長久的保存,它的土地不僅他人不得侵犯,連政府也保證不損害它。義莊始設於北宋的范仲淹,後嗣將它維持下來,雍正中,該族范瑤又以己田1000畝擴建它,收租贍族,其擴充部分,亦申請立案。該義莊所在地的江蘇巡撫尹繼善奏稱,范瑤的行為是受皇上《聖諭廣訓》教導的結果,現在“化行俗美,群黎編德,三吳士庶,莫不聞風興起,詠歌盛世,傳為美談”。雍正說范瑤義風可嘉,應予鼓勵,於是將他從候選知州補授為員外郎。雍正同時教訓尹繼善:“地方上偶一善事,何得遽雲化行俗美,群黎編德?”他不以有少數義莊為滿足,希望它大量的出現,以實現他倡導義行的主張。義田、義莊的地租,一部分用做贍濟宗族內貧乏成員。雍正號召置立義田,是利用宗族的力量實行互助,減少政府的壓力,使那些不穩定的因素因生活問題得到某種解決而穩定下來。這也是用宗族制度支持政權。

雍正表彰義莊的建立者,只是他旌表義行的一個內容。元年(1723年)二月,命禮部研討建立忠孝節義牌坊事務,他說以往疆吏把此事當作形式,未認真執行,富室巨姓濫膺表揚,窮鄉僻壤的孝子節婦反遭隱沒不聞,督撫學政必須加意搜羅。報請旌表,申請人需要到縣城,要花路費,胥吏討索酒食錢,這筆開銷,造成貧民不能申請。雍正著意於寒素之家,就是要在實際上擴大旌表對象,以發揮它的影響。禮部遵照雍正指示,議請建立兩種祠宇,一為忠義孝悌,一為節孝婦女。建坊銀兩由政府發給。雍正把它批准了。實行情況各地不盡相同,但都比較重視。七年(1729年),馬淑襄被任命為河南光州學政,“抵任值督撫旌表節孝,即為悉心采舉,於無力者尤亟搜揚”。有的地方官侵佔建坊銀兩,以致易於傾圮,雍正對此大為惱火,下令把查檢祠宇作為地方官交盤的一項內容。忠孝節義祠表彰的是個人,對於“模範宗族”,雍正同過往君主一樣施行表揚,十年(1732年),親書“世篤仁風”匾額,賜給湖南沅江縣七世同居的譙衿家族,同年,還給七世同居的陝西武功縣李倬、同州劉運惇賜了御書匾額,照例建立牌坊。他的臣子也倣傚執行,如湖南宜章知縣胡星說該地禾倉堆曹族,“循理守法,安分樂業,秀者詩書,樸者耒耜,凡牽牛服賈之儔,莫不以孝弟為先,而寇攘奸宄之事無聞焉。”於是贈送“淳善可風”匾。

此外,雍正還以優恤老人,宣揚忠孝之道,他認為能夠高齡的人,為人多半忠厚,而且講究養生之道,值得表彰,四年(1726年),普遍賞賜七十歲以上的老人,領賞的達一百四十二萬多名,政府發出絹布價銀八十九萬兩,米十六萬五千石,這些人都是農民,仕宦、紳士、商賈、僧道不包括在內,如果將這部分人中的老年人算上,老人數字還應增添不少。雍正對這百多萬老人的存世,除了稱讚他們本身的養生有術之外,就是歸功於康熙帝常年仁政養育所致,他真是處處要表現出他的孝道。此外,要求人們講求謀生之道,應當務本業,生活節儉。

鹹同時間的思想家馮桂芬,鑒於攤丁入糧後“民輕去其鄉”,政府不易控制的狀態,認為需要實行“以保甲為經,宗法為緯”的統治。雍正在攤丁入糧實行之始,就停止編審,制定新的保甲法,設立族正,倡導孝道。他雖然沒有像馮桂芬那樣總結出保甲與宗族的經緯關係,但卻是這樣實踐的。他這樣做,把政府治理真正深入到民間,把人民置於保甲與祠堂交織的嚴密羅網中。他這樣做,使政權自上而下地支持族權,宗祠又自下而上地維護政權,兩者結合,君主統治更穩固了。雍正實現行政機構改革,加強了皇權,加上這些地方組織的強化,增強政府統治力,所以雍正時代,從上到下,統治更加嚴酷了。

前述張惠言說:“保甲之法,原為保安富戶起見”。宗法也是如此,那些賑貧的“義行”,其實行者的目的,也如清人孫璜所說:“一以行惠,一以保家”。雍正的地方組織政策,是為保障富人的利益,他的政權的地主階級性質以此而愈趨明顯。

第三節 更定服色婚喪儀制

人們的衣著、婚嫁、喪葬、節日生活以及民俗娛樂生活中,選擇何種方式,如何進行,作出怎樣的開銷,本來是個人、家庭消費觀念和經濟能力所決定的,但是在傳統社會,更多的是由政府來規範的,而民眾往往越出定制,政府又要加以糾正,或修改規則。雍正就是如此。他更改服色婚喪儀式制度的精神,是改變奢侈的風俗,崇尚節儉。

元年(1723年)八月,雍正諭百官:“國家欲安黎庶,莫先於厚風俗;厚風俗,莫要於崇節儉。《周禮》一書,上下有等,財用有度,所以防僭越,禁奢侈也”這裡提出安民人、易風俗、崇節儉、防僭越幾者間的關係,他認為崇尚節儉,才能使官民各守本分,尊重名器,無有僭越,因而社會安定,黎民樂業,而要做到崇樸素去奢華,在於採取必要的措施,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他就根據這種認識,倡導移風易俗,維護既定的服色、婚喪法規,並對它的不完善的或不實用的部分加以改定。

在服制方面,元年五月,雍正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級規定戴素珠,穿馬褂,用坐褥,放引馬。他說大小官員有一定的品級,就有一定的服制,“所以重名器也”,但近來多不按品級,隨便用素珠、踢纓(馬項懸纓)、導馬,都是不應該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軍統領、都察院嚴行查核,對違犯者即行指參。接著,福建巡撫黃國材折奏,請將服色違制的人,治以僭妄之罪。雍正說移風易俗,宜漸不宜驟,以從容不迫為好,對違犯的人先徐徐勸導,然後嚴為定制,以法繩之。他禁止亂用服色,但要有節奏地進行,逐步加嚴。

同年八月,禁止官民服用有五爪龍圖案的紗緞衣物。次年二月,左都御史尹泰疏稱:玄狐、黃色、米色、香色久經禁止官民服用,如有違犯,加等治罪,雍正允准。五年(1727年),雍正諭諸王大臣:王公百官朝服頂戴都早有規制,但平時所用服色沒有區別,需按官品分別確定下來。經過討論,規定貴胄百官和士人的暖帽、涼帽制式:親王、郡王、入八分鎮國公用紅寶石帽頂;不入八分公、民公、侯伯、鎮國、輔國、奉國將軍、固倫、和碩、多羅額駙、一品大臣用淨明珊瑚頂;二三品大臣用起花珊瑚頂;奉恩將軍、固山額駙、四品官員用青寶石頂;五六品官用水晶石頂;七品以下官員及進士、舉人、貢生用金頂,生員、監生用銀頂。八年(1730年)十月,又因一品以下官員帽頂區分不夠細緻,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雍正要求喪葬“務從簡樸,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別為滿漢職官和兵民制定婚喪禮儀。次年五月規定官民婚嫁彩禮、鼓樂數目,漢人納彩成婚,四品以上官員之家,綢緞、首飾以八件為限,食物限10樣,五品以下官分別遞減,平民之家送綢絹,果盒限四種。舉行婚禮這一天,品官用本官執事,限用6個燈,12個吹鼓手,庶民限4個燈、8名鼓樂人。兵民喪葬,前後斂衣五襲,鞍馬一具,棺罩用春布,若是秀才、監生則用春絹。二年(1724年),又對出殯作補充規定,因有的地方軍民送葬前一天,聚集親友,設筵演戲,出殯時隊列前也演戲,雍正嚴加禁止。五年(1727年),雍正說用金銀殉葬,對死者絲毫沒有好處,是極愚昧的行為,應當曉諭勸阻。

婚喪的新規制,雍正把握的是兩條原則,一是身份,二是儉約。勸人節儉,雍正不殫其煩,前述告誡旗人儉約外,對商人尤加注意,元年八月,諭各省鹽政官員,指責鹽商過於靡費:

衣服屋宇,窮極奢華,飲食器具,備求精巧,俳優伎樂,恆舞酣歌,宴會嬉游,殆無虛日,金錢珠貝,視為泥沙。甚至悍僕豪奴,服食起居,同於仕官。越禮犯分,罔知自檢,驕奢淫佚,相習成風。

要求對他們嚴行約束:“使其痛自改悔,庶徇禮安分,不致蹈僭越之愆。”

民間向有春祈秋報,酬神賽會,除了迷信成分以外,也是民人難得的娛樂機會。雍正元年,鴻臚寺卿李鳳翥認為迎神演戲,使得男女混雜,耗費多端,要求加以禁止。雍正表示同感,以為集會可以招致匪類,有礙治安,男女混雜,有傷風化,演戲費錢,影響生活,同意禁止。這些活動都與農業收成有關,而且成了積久相沿的習慣。在以農為本的古代社會,對於農民祈求好年成的願望,豐收的謝神,大多數統治者不予干涉。雍正在禁止幾年後,發覺自己做錯了。五年(1727年)四月,田文鏡奏折中講他在禁止迎神賽會,雍正就不以為然了,說酬神祭餉是慶祝有秋之意,不要簡單的禁絕,只需懲治借端生事的地棍就可以了。六年(1728年)三月,安徽巡撫魏廷珍疏稱將違禁演戲的歙縣保長處責了80板,雍正說演戲要區別情況,給以不同的對待:

有力之家祀神酬願,歡慶之會,歌頌太平,在民間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國法無一概禁止之理。今但稱違例演戲,而未分析其緣由,則是凡屬演戲者皆為犯法,國家無此科條也。

其實應該禁絕的是豪勢借端斂財,魚肉農民的弊病,雍正並未在此下力,是不得要領。

在戲禁中,雍正對官員自設戲班,尤為不滿。二年(1724年)十二月,他說地方官人私設劇團,用二三十人,一年要開支幾千兩銀子。官員以此為樂,耽誤公事,如廣西按察使白洵終日以看戲為事,諸務俱皆廢弛。所養演員,有的仗勢擾害平民,有的送於屬員、鄉紳處打秋風,因而接交,夤緣生事。於是下令禁止督撫提鎮司道府官家中設立戲班。

婚嫁喪葬是人生大事,祈神賽會同社會主體生產的農業收成關係密切,在這些事情的處理上,民間考慮的常常是形式與體面,以及難得的娛樂生活,政府思考的是等級身份、治安和節儉,所作出的規範經常為民間所忽視,敏感的政府就不斷地調整它的有關政策,試圖將民眾的生活納入預設的軌道,雍正的更定服色婚喪儀制,大講移風易俗、勤儉節約,表現出他的敏感和強烈干預民眾生活的願望。

第四節 宣講《聖諭廣訓》與鄉約制度

康熙朝頒布康熙帝的“聖諭十六條”,要求各地宣講。這十六條是: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勤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追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生命。全面系統地宣揚君主社會倫理綱常,是約束民人思想行為的規範,讓人們安分守法,保持社會安定。這十六條,是對人民進行教化的綱領性教材,但是只有十六句話,宣講起來,只能由宣講人憑其理解進行,他們發揮的正確與否就難說了,能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更難把握;再說十六條發佈年久,官員早已奉為例行公事,不再留意,使這種宣講制度成為具文。雍正發現這種問題,又認為這分上諭極其重要,因為它把對民間的規範都講到了: “自綱常名教之際,以至於耕桑作息之問,本末精粗,公私鉅細”,無所不包。於是在二年(1724年)二月撰著《聖諭廣訓》,使用較為通俗的文字,洋洋灑灑約萬餘言,對十六條逐條作出說明,即給出標準性宣傳材料,頒布各地,作為宣講教材。為什麼要纂寫此書,他在序文中說了兩條理由,首先是繼承康熙帝遺志,所謂“朕纘承大統,臨御兆人,以聖祖之心為心,以聖祖之政為政,夙夜黽勉,率由舊章,惟恐小民遵信奉行久而或怠,用申告誡,以示提撕”。雍正帝在即位初年凡事打出繼承先帝的旗號,表示他的厲行孝道,同時也是借助康熙帝的餘威,推行其政策。第二個原因是為移風易俗,希望通過宣教,令小民“共勉為謹身節用之庶人,盡除夫浮薄囂凌之陋習,則“風俗醇厚,室家和平”。

雍正要求《聖諭廣訓》的宣講,要在直省民間和八旗中普遍進行,每月初一日與十五日兩次,一定要做到家喻戶曉。此事在直省由鄉約負責,八旗由各級衙門經管。

鄉約制度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確立和推行的,辦法是鄉村設立鄉約,凡大的村莊設約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約正由地方官於生員中揀選充當,政府酌量發給廩餼,值月由耆老充任。他們備置兩種簿冊,一種記錄民間“善行”,另一種記載“過惡”,以便對人民進行表彰和教誡。就雍正朝講,鄉約主要事務是宣講《聖諭廣訓》。雍正始終關注宣講情況,晚年發現八旗中的宣講流產了,於死前數日諭令八旗都統,於每月逢三、逢八操練之後,講解一兩條。

地方上的宣講日,在州縣,地方官和紳衿集會於文廟明倫堂,主講者在鼓聲中登上講壇,宣讀《聖諭廣訓》條文。在農村,由值月宣讀,約正用通俗的語言解說,以使聽眾知曉,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問。講解完畢,進行善惡二冊的登記。在省城,儀式非常隆重,屆期,先在公堂設置香案,文武官員齊集,穿著蟒衣行三跪九叩禮,禮畢赴宣講所,先由司禮生宣佈講解會議開始,宣講人到香案前跪拜畢捧上諭登講台,由司教老人跪著宣讀,司禮生再宣佈開講,宣講人始行解說。在整個過程中,軍民都站立嚴肅諦聽。由這種繁瑣的儀禮,可知對宣講的高度重視。有的地方官考慮到宣講時有過惡的人不出席,無法教育,建議在鄉約公所前面豎立木榜,上寫“奸盜詐偽,干名犯義,有傷風俗,現經犯法治罪”的人,以便鄰里宗黨監督他,教育他,等到一年後改正了,再將名字從榜上去掉。雍正說橫暴不法的人,鄉約一定不敢公佈他們的名字,而有小的過失的懦弱鄉民倒可能上榜,因而此舉或許會有名無實。可是他又認為這是有益無損的事情,可以試行,只是努力辦好,不要弄成民間的笑話。

《聖諭廣訓》不過萬言,逐條宣講,有16次就可以了,每月兩次,用時也就是8個月,而雍正要求成年累月地進行,勢必重複講解,令人生厭。所以雍正帝督責雖嚴,聽眾和宣講人都把它視為具文,使宣講流於形式。

雍正七年(1729年)曾靜案基本結束,形成文件《大義覺迷錄》,雍正下令將曾靜、張熙師徒押赴各地,宣講《大義覺迷錄》,也是通過地方官和鄉約組織進行,有的同《聖諭廣訓》的宣講結合開展。

《聖諭廣訓》內容的廣泛性和開始宣傳的重大聲勢,使它產生社會影響,此後的一些政策的實施,諸如保甲法,民間的建設義莊,民間的篤實風俗,都被說成是《聖諭廣訓》宣講的結果。

第五節 倡建善堂與“樂善好施”的議敘

政府興辦善堂,自宋代以來時有出現,民間辦理為政府所鼓勵。無論官辦,抑或民辦,均屬不易,而維持更難,所以各地的善堂總是辦辦停停,難以為繼,不過總的趨向是與時俱增,這種事業是在發展之中。雍正時政府開辦善堂,鼓勵民間參與,給予優厚的獎勵,特別是旌表拾金不昧,希望釀造優良的民風。

二年(1724年),雍正號召各地興辦普濟堂和育嬰堂。他在北京彰義門外建普濟堂,收養鰥寡孤獨無依靠的老人,無以為生的病人,由國庫撥款作每年的經費,每月派大臣去稽察。北京廣渠門內原有育嬰堂,雍正把它擴充,交給順天府尹經管,政府撥錢外,京中貴族、官僚、士人和有錢人加以資助,收養棄嬰。雍正說:孔子講大道之行也,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實現孔子講的大道。他希望京城作出榜樣,四方都來學習,做到“老安少懷,風俗益臻醇茂”。在雍正帶動下,一些地方官、士紳、大商人紛紛傚尤,建設各種善堂。江蘇揚州貢生耿兆組捐田300畝,另每年捐銀2000兩,建瓜洲普濟堂。河南確山縣令與紳商共建普濟堂,官撥公田,紳商買田捐助,收入給貧民作衣糧。江西新城知縣邵鴻元與監生鄧其銓建成普濟堂。山東淄川知縣和紳士買地、捐田,也設置了普濟堂。江蘇蘇州府創建錫類堂,為無力安葬的死者收屍。松江府南匯縣紳士朱日成等興辦育嬰堂。江西南昌原有育嬰堂,但有名無實,沒有普濟堂,兩江總督趙弘恩動用公項建房置產,交由董事經理。此外紳衿商人和一般田主還捐獻銀錢田產,修繕或興建文廟、城垣、書院、義學、考棚、道路、橋樑、義倉、宗族義田。雍正為鼓勵臣民的“樂善好施”,制定旌獎辦法,凡捐助多的,由疆吏題請議敘;少的,給匾額,登記檔冊,免去差徭。這是把“樂善好施”的捐助與捐官的捐納同樣對待,比照捐納議敘例給捐助者議敘,即有職銜而沒有實缺的官員可以即用,有職銜的可以即升,無職的貢生、監生准給銜選用。江南有個革職通判倪兆鵬作了捐助,便准復還職銜,給予原品頂戴。捐助議敘,前無此例,所以李紱議及此事,把它同前代作對比,說“授以秩官,視有明之所以勸之者尤厚”。

“樂善好施”,是官僚、田主、大商人把錢財拿出一小部分,解決極少數人的生存問題,緩和貧富對立、人民與政府對立的關係,它幫助政府賑濟貧乏,政府給予敘用的報答。就政府講,是用富人的錢財穩定它的統治,而以議敘作為與富人的交換條件。從議敘講,捐助與捐納有相同之處,捐助議敘也具有賣官的性質。後來雍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一點。十三年(1735年)春天,山西巡撫石麟奏報曲陽、汾陽兩縣紳衿願捐銀兩,存貯公所,以備周濟鄉里貧民之用。原來“好善樂施”都是因事而捐,而這卻是無事備用,分明是為議敘而來,所以雍正說“此乃另開捐納之條也”。乾隆初,監察御史郭石渠更進而指責捐助議敘本身了,他說:素封之家,“趨捐助以博功名,假好善之虛聲,啟夤緣之捷徑,因之賄囑官吏以虛作實,以少報多,受爵公朝,拜恩私室,種種弊端,皆從此起”。幾乎予以全盤否定。

捐助應是自願的,然因雍正提倡,視作移風易俗的一種標誌,疆吏為博取化民成俗、風氣丕變的美譽,授意下屬捐助;州縣官為顯示勤於職守,根據屬民的財產狀況,定出認捐數目,強迫交納。實行起來,與捐助原則也不合。

雍正對這個問題,表現也不一致。趙弘恩折奏在江西、江蘇料理慈善事業,雍正批寫道:“育嬰、普濟固屬應行善舉,然亦不過婦女慈仁之類,非急務也”。他公開發的上諭,與這密折朱批大不相同,朱批是絕密的私房話,他把善堂事業放在政治中的次要地位,不過多少還是做了些善事。與表彰建設善堂性質相當的,是雍正的旌獎拾金不昧。一時間鬧得沸揚揚,成了社會“靚點”。

五年(1727年),上駟院奏稱,䥷草夫滿人六十一送錢糧的回程,發現車內有別人遺落的元寶一個,呈報主官。雍正說:一個卑微的伕役能獻出拾物,深屬可嘉,就將那個元寶賞給他,並命把這件事在八旗裡宣傳。這是雍正朝報告拾金不昧的先河。次年六月,田文鏡折奏:河南孟津縣農民翟世有在地裡拾得商人秦泰170兩銀子,交給原主,秦泰要分給他一半,堅辭不受,他的妻子徐氏支持他這樣做。田文鏡遂給他賞銀五十兩,送“士女淳良”匾額,又在縣裡給他立碑,教育民人,向他學習。雍正命給翟世有七品頂戴,另賞銀一百兩,以表彰他的善行。雍正還就六十一和翟世有的事,要官紳士民廣為傚法,說那些貪贓納賄,出入公門,網利營私,不守官箴,不端士品的人,怎不慚愧呢!一個月後,田文鏡又報商丘貧民陳懷金拾銀24兩8錢,交還失主,堅不受謝,與翟世有的事跡相仿,“仰見聖教流行之速”。雍正說:“朕訓誨臣民,惟以正人心厚風俗為首務,期以薄海內外去澆漓之習,敦仁讓之風。”翟、陳事出,“可見民心淳樸性善,皆同率教”,“實風俗轉移之機會”,希望今後“人人各懷樂善之心”。遂給陳懷金九品頂戴,賞銀50兩。自此之後,各省相繼傚尤,紛紛呈報路不拾遺的事情。同年,直隸總督何世琪先後奏報平山縣民郭見忠、景州民李世齊拾金不昧,雍正命各賞八品頂戴、銀50兩。此後,疆吏再報不拾遺金的人,就是各行各業,各種類型的了。川陝總督岳鍾琪報告綠營兵丁劉子奮在張掖拾銀交給原主。鄂爾泰報稱雲南兵丁李應芳、金貴拾金不昧。雍正說這些事出在邊疆,更為可嘉,除賞給銀兩外,給予把總銜,遇缺撥補。直隸巡察御史鄂昌奏報文安縣織席民婦盧梁氏拾金不受謝,雍正命賞米、布和匾額。磁州佃農楊進朝拾銀40兩,送交地主,轉給失主,也按例給賞。貴州巡撫張廣泗奏報古州土通事楊士奇、麥董寨仲家人阿羅拾金交還原主,雍正因為這事出在新近改土歸流的地方,非常高興。又有湖南鳳凰營漢人婦女張林氏,迷路走入苗民村寨苗龍有家,苗龍有報官,將人送回。雍正說:“苗民有此善舉,足征苗俗之奉公向化,應加格外之恩,以示嘉獎。”在台灣,有高山族母女二人,拾得銀錢衣物,報官還給原主,雍正以“廉讓之義舉見之番黎婦女,更屬可嘉”,賞銀三十兩,以示獎勵。

路不拾遺,表明民風淳美,世道清明,自古以來作為盛世的標誌。它偶或見於史書記載,那也是像貞觀之治的時代,希世罕有。雍正旌表拾金不昧,含有雙重意義,一是用以教育民人,以便政府的治理。他要人講禮義,興仁讓,端正心術,作出事來就符合禮法。人人如此,社會風俗就淳正了,壓倒了邪氣,壞事就少了,或不出了,這樣人民就易於治理,他說:“天下之治平,在乎端風俗,而風俗之整理,在乎正人心”,他用倡導路不拾遺作為正人心的一種手段。二是宣傳他的統治已趨向盛世。按照他的說明,拾金不昧發生在社會下層,軍民男女,內地邊疆,滿、漢、苗、高山、仲家各民族,在在皆有,似乎形成了社會風尚,彷彿雍正時代已經成為太平治世。田文鏡就翟世有的事歌頌雍正,“聖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婦”,雍正則說那是“風俗休美之明征,國家實在之祥瑞”。這種人心向化,風俗休美,只有仁育萬民的政治才能做到,因此,雍正雖未把拾金不昧諸事說成是堯舜之世的再現,但已儼然以盛世自居了。人民之間互助,以及拾金不昧,是廣大人民的美德,本來就在民間存在著,雍正大肆渲染,並予官職、物質和精神的鼓勵,其規模之大,前所未有,這就使此類事超出了當時民眾自覺的美德範圍,用名利引誘人交還拾金,從而把它納入儒家倫理軌道,加之雍正借它宣揚自己的政治,所以這種旌表,成為雍正教化民眾的一種手段,而不是“風俗休美”的表現。

以重賞誘人不取遺金,不可避免出現作弊現象,有人弄虛作假,謊作拾金不昧,領取獎賞。官員為表示他化導有方,勸獎有功,也以製造拾金不昧獵取名聲,為陞遷鋪平道路。乾隆繼位,有鑒於此,予以禁遏。他規定:若真有拾金不昧,州縣官可以酌量獎勵,不許申報上司,督撫大吏亦不得以此陳奏。由此可見,雍正朝的道不拾遺,多系雍正君臣的宣教。說白了,是個別的民人拾金不昧,被朝廷發現了,藉機拿他造勢,官吏湊趣,弄得煞是熱鬧,最終是愚弄民眾的把戲,但在雍正不會收揚,要由新君乾隆來了結。

第六節 除豁賤民

清朝社會有許多種前朝遺留下來的賤民,如樂戶、世僕、伴當、墮民、旦戶、丐戶等,他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從事卑賤的職業,為良人所不齒,地位在一般佃農之下。

雍正元年三月,監察御史年熙上書請除豁山西、陝西樂戶的賤籍。山陝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永樂帝奪天下時,堅決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永樂成功後,除加害這些政敵本人,還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他們想脫離卑賤處境,因身陷樂籍,政府不准,地方上的紳衿惡霸以他們為蹂躪的對象,也不容他們跳出火坑。年熙奏疏說他們是忠義之士的後代,沉淪至此,無由自新,請求雍正開豁他們的賤籍,准許他們改業從良。年熙是年羹堯的長子,就是雍正賜給隆科多為子的“得住”,這時他的生父在川陝總督任上,山西也是年羹堯勢力所及之處。年熙的建議很可能跟他生父商討過,他又同雍正關係密切,也可能事先瞭解雍正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的條議上呈之後,雍正說很好,令禮部議行。王大臣們秉從旨意,說“壓良為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就批准山陝樂戶改業從良,同時命各省檢查,若有類似賤民一律准許出賤為良。於是其他省區的賤民也得開豁。削除樂籍,是一項仁政,後來年羹堯出事,署理山西巡撫伊都立參劾他,說他將皇上乾綱獨斷的樂戶出籍的事攘為己功,且向澤州樂戶竇經榮索取謝銀10萬兩。雍正命年羹堯回奏,年辯白說:改樂戶為良,是“聖主首端風化”,沒敢掠奪為己功。此一番辯駁,實可表明樂戶除籍之議發端於年羹堯,裁決於雍正。

山陝樂戶削籍的同時,雍正命除豁京中教坊司樂戶。清初定制,凡宮懸太樂,均由教坊司演奏,雍正命樂戶從良,另選精通音樂的良人,充當教坊司樂工,從事演奏。這使教坊司的樂人改變了屬籍,成為良人的職業了。七年(1729年),雍正又把教坊司改為和聲署,由內務府管理,官員由內務府、太常寺、鴻臚寺官兼攝。教坊司樂工改用良人後,由於人們的習慣觀念,認為它名實不一,改名和聲署,是良人充役的良人機構,名實相副,這一改,進一步鞏固樂戶除籍的成果。

元年七月,兩浙巡鹽御史噶爾泰因樂戶的削籍,上奏折請求除豁浙江紹興府惰民丐籍。他的折子概述了惰民的基本情況:

所謂惰民者,細問土人,並查紹興志書,相傳為宋罪俘之遺,故擯之,而名以“惰民”。其內外率習污賤無賴,四民中居業不得占,四民中所籍不得籍,即四民中所常服彼亦不得服,特別以辱之者也。……男子只許捕蛙、賣餳、逐鬼為業,婦則習媒,或伴良家新娶嫁,為人髻冠梳發,或穿珠花,群走市巷,兼就所私,丑穢不堪,辱賤已極,實於樂籍無二。間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賤之。

據講惰民的來源是宋代罪人的遺胤,已有數百年的歷史。惰民籍屬丐戶,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是為賤籍,不許改變。他們的職業,是士農工商所不屑於干的,男子作小手藝和小買賣,塑造土牛,木偶,拗竹燈檠,編機扣,捕蛙、龜,賣餳、餅,或者當吹鼓手,演戲,抬轎子,女子保媒,當伴娘,充櫛工,賣珠,做收生婆。他們從事的是服務性的、被當時人賤視的行業。政府不許惰民讀書應舉,不能做官,不得充當吏員、里長,不准與良人通婚,也不得與良人平等相處。政府為侮辱他們,在居住地區、房屋式樣、穿著、打扮、行路乘車等方面,都作了規定。所以惰民同樂戶一樣,沒有任何政治權力,沒有人格,沒有尊嚴,是被侮辱被損害的最受壓迫的人群。

噶爾泰認為應給惰民自新之路,請求照山陝樂籍例開豁,雍正命禮部議奏。禮部認為捕龜、賣餅、穿珠、作媒是貧民餬口職業,若除其籍,就是不許他們再幹這些事,他們反倒無法為生了,不同意削籍。雍正說除籍“亦繫好事”,禮部不要反對了。於是令惰民放棄原來職業,別習新業,脫離丐籍,轉為民戶,按照良民納稅服役。

五年(1727年),雍正親自提出安徽寧國府“世僕”、徽州府“伴當”的開豁為良問題。他說:

近聞江南省中,徽州府則有伴當,寧國府則有世僕,本地呼為細民。其籍業下賤,幾與樂戶、惰民相同。又其甚者,譬如二姓,丁戶村莊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當、世僕,彼姓凡有婚喪之事,此姓即往執役,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皆得加以箠楚。迨訊其僕役起自何時,則皆茫然無考,非實有上下之分,不過相沿惡習耳。此朕得諸傳聞者,若果有此等之人,應予開豁為良,俾得奮興向上,免至污賤終身,且及於後裔。

遂令安徽巡撫魏廷珍查核,提出處理意見。魏廷珍議請區別對待:紳衿之家典買奴僕,有文契可考,未經贖身者,本身及其子孫俱應聽從伊主使役;即已贖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孫仍應有主僕名分;奴僕在贖身後所生子孫,與原主沒有也不應再有主僕名分,應准許豁免為良;年代久遠,沒有文契,也不受主家豢養的,一概不許以伴當、世僕對待。雍正認為他所議允當,批准執行。世僕、伴當所受壓迫,雍正講的以外,同惰民一樣,習鼓吹、抬轎,不與大姓聯姻,不得報考,不與大姓平等相稱、同坐共食。雍正的除豁,使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免遭主姓凌辱,得為編戶齊民。然在實行中,對年代久遠、文契無存的賤民,如何區別豢養與不豢養,不好把握,紛爭不已。

廣東沿江沿海有一種旦民,早在宋元時期,就採集真珠,向政府納貢,還被稱為“烏旦戶”,明代又稱“龍戶”,清初稱為“獺家”,在廣州河泊所下轄的,每年按戶按船交納魚課,少數人已略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於二年(1724年)親書朱諭,命將旦民編立埠次,加以約束。七年(1729年),向廣東督撫發出上諭:

旦戶即苗蠻之類,以船為家,以捕魚為業。通省河路,俱有旦船,生齒繁多,不可數計。粵民視旦戶為卑賤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旦戶亦不敢與平民抗衡,畏威隱忍,跼蹐舟中,終身不獲安居之樂,深可憫惻。旦戶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且彼輸納魚課,與齊民一體,安得因地方積習,強為區別,而使之飄蕩靡寧乎!

他承認旦戶被抑為賤民的不合理,應以他們交納魚課為基本事實,把他們當作平民百姓。因此指示廣東督撫:

凡無力之旦戶,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准其在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以便稽查,勢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驅逐。並令有司勸諭旦戶,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

這個上諭為旦戶開闢了自新之路。

江南蘇州府常熟、昭文二縣有一種丐戶,籍屬、社會地位與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樣。八年(1730年),江蘇巡撫尹繼善以他們業已“化行俗美,深知愧恥,欲滌前污”,請照樂戶、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編戶。雍正答應了他的請求。

雍正在短短的幾年中,宣佈削除樂戶等賤民名籍,試圖解決數百年來存在的問題。促使他這樣做的原因是:

第一,把它作為釐革前朝弊政的一項內容。雍正以清除前代積弊為政治綱領,數百年來壓抑賤民的傳統政策是一種弊端。雍正君臣認為永樂“壓良為賤”產生的山陝樂戶,是“前朝弊政”,故“亟宜革除”。在宋朝有罪的惰民,到清朝並沒有罪,再加繼承,於理不順,應當“特沛恩綸”,給予開豁。因此,開豁賤民,同攤丁入糧,耗羨歸公,改土歸流等項政事一樣,是改革政治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獲取政治資本的手段。據記載,樂戶除籍“令下之日,人皆流涕”。伊都立又說年羹堯攘奪這份功績,說明除豁賤民是功德之事,統治者都想佔有它。噶爾泰請求削除惰民丐籍,說此舉“使堯天舜日之中,無一物不被其澤,豈獨浙省惰民生者結環,死者啣草,即千萬世之後,共戴皇恩於無既矣”。可見釋放賤民作為一種仁政,可以提高皇帝的威望。在雍正初年,統治尚不穩固,特別需要民眾的支持,這也是雍正忙於處理賤民問題的原因。

第三,移風易俗,維護社會秩序和倫理。在歷代統治者中,對待賤民的態度,歷來有兩種,一是堅持等級制度,殘暴地奴役賤民,一是主張部分地釋免賤民。如明初人解縉說:“夫罪人不孥,罰弗及嗣。……律以人倫為重,而有給配婦女之條,聽之於不義,則又何取夫節義哉?此風化之所由也”。從維護傳統倫常出發,反對降罪人於樂戶。雍正君臣與這類人的思想相一致,朝臣說:“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賤民“有傷風化”,理應清除。雍正自己則說:“朕以移風易俗為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令賤民改業從良,就是“勵廉恥,而廣風化也”。表明他們的動機是維護統治階級自定的封建道德,同其內部自我破壞其道德準則的人作鬥爭。

第四,壓抑紳權與消弭賤民反抗的一個措施。雍正執行打擊不法紳衿的政策,賤民主要受紳衿控制,為他們服務,賤民要脫籍,觸犯紳衿的利益,他們不樂意,所以雍正除豁賤民的法令中,包含禁止紳衿土棍阻攔賤民出籍的條文。釋放賤民,也是同不法紳衿的鬥爭。

賤民所受的欺凌,迫使他們產生不滿情緒,時或爆發反抗鬥爭。徽州府祁門縣的賤民的政治態度,在康熙間發生了較大變化,在這以前默默忍受非人的虐待,這時起奮發反抗,所謂“越分跳梁者比比,是為厲階”。他們的鬥爭已經被統治者視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寧國府涇縣的“附丁”,即是雍正所說的一姓奴役一姓關係中的世僕,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要求開戶獨立,爭取擺脫主姓的控制。因為鬥爭的激烈,得到清朝政府的允許。雍正六年(1728年)開豁令下達之後,執行中受到紳衿阻撓,十二年(1734年),世僕葛遇等十人到北京鳴冤告狀,請求立戶,終於實現了心願。官定的浙江惰民服制,逐漸遭到他們的抵制,還在明朝中葉就不太遵守了。常熟有一部分丐戶以制繩為業,康熙二十七年,該地造船,勒派丐戶交繩索,丐戶陸三、周文等向江蘇巡撫上告,反對額外差派,經蘇州知府查明,是常熟縣奸徒搞的鬼,於是在該縣立碑,禁止再差派丐戶供應繩索,如有違犯,“即嚴拿究解,官以失察指參,役以蔑功令處死”。這裡的丐戶通過鬥爭解除了不合理的差役。

賤民的各種形式的反抗鬥爭,迫使統治者考慮改變對他們的統治辦法,雍正又要壓抑紳權,就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開豁賤籍,既可消弭賤民的對抗情緒,又是取消不法紳衿特權的一個方法。

賤民除籍令下之後,少數賤民改業從良,擺脫了屈辱的地位,多數賤民依然故舊。蘇州的丐戶還要應承迎春扮演的差役,寧波府沒有得到削籍的很多,矛盾嚴重,終於在光緒三十年(1904年)發生第二次除豁事件。安徽賤民與紳衿的鬥爭一直拖到清朝末年,紳衿頑固地制馭世僕,不容改業。如祁門縣有周姓為李姓世僕,嘉慶十四年(1809年)按雍正例開豁為良,但周姓恐李姓不依,照舊服役。道光元年(1821年),李姓的李應芳強迫周覺春充當吹鼓手,以致鬧出人命案子。

清朝政府對從良的賤民非常苛刻,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定例,規定出籍賤民的應試資格,要從報官改業的人起,“下逮四世,本族親枝皆清白者方准報捐應試,若僅一二世及親伯叔姑姊尚習猥業者,一概不許濫廁士類”。這都影響賤民的真正脫離被奴役地位。所以雍正的一紙命令和某些努力,並沒有真能拯救賤民,而他們的最終脫離苦海,也不是靠某個人的恩賜所能達到的。

這是因為賤民的解放,不是某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的事情,它取決於社會狀況。賤民改業從良,要求社會給他們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可是雍正時代並沒有準備這個條件。在討論噶爾泰的建議時,禮部就指出惰民的就業問題不能解決,是考慮實際問題的。事情也正是這樣,在大多數賤民沒有新的謀生之道以前,不可能做到削籍從良。

儘管如此,雍正的開豁令仍具有一定意義。它為賤民脫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賤民解放的開始。具體一點說,削籍令是政府宣佈取消對賤民的特殊控制法,是使賤民有了離開賤籍的可能。賤民只要依照政府的條件申請改業從良,就可以按照齊民的方式進行生活,一定時期之後可以應試出仕,如果同平民發生糾紛,可以以良人的身份出現在官廷上,可以不會像過去那樣因是賤民而遭受不應有的歧視和打擊。所有這些,起碼在道理上講是能夠達到的了。賤民的除籍,使他們數百年的積鬱有所伸舒,生活慾望有所增強,奴才性有所消減,從而使他們受到極大壓抑的創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所以削除賤籍,是對這一部分人的生產力的某種解放。再者,雍正實行攤丁入糧制度後,人民的宗法性隸屬關係有所削弱,賤民的除籍,與這一歷史趨勢相一致。它們共同地反映變革生產關係的要求,發展生產力的要求。

丐戶、樂戶、旦戶、世僕、伴當等賤民是歷史遺留問題,持續幾百年了。有沒有人像雍正一樣來觸動它們呢?明朝人沈德符曾不解地說:“何以自宋迄今六百餘年”,惰民“不蒙寬宥”?其實對賤民也有人做過一點事情,如明英宗釋放教坊司樂工3800餘人為民。明景帝時議准,凡原為民人而落入樂戶的,准許改回去,原為樂戶而願從良的,也允許申請改業,與民一體當差。康熙年間裁革揚州樂戶。這些君主只在樂戶範圍內,釋放一部分人,小手小腳,而雍正則大刀闊斧,不僅削去山陝樂籍,取消教坊司,削除全部樂戶,又豁除丐戶等其他賤籍,所以清人俞正燮研究樂戶、丐戶史指出:“本朝盡除其籍,而天地為之廓清矣”。“廓清”為諛詞過譽,下令除籍則是事實。在上述帝王的行事中,不難看出,雍正很有政治氣魄,敢於革除舊弊,使政治趨於修明。

第七節 殘暴鎮壓民眾運動

雍正推行保甲、宗法、禮法等制度,宣傳綱常名教,沒有也不可能窒息民人的反抗思想,沒有也不可能絕對控制民人的行動。雍正年間,農民、工匠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抗爭;雍正敵視民眾運動,一概殘酷鎮壓。

一、社會下層的各種反抗鬥爭

康熙六十年(1721年),台灣朱一貴的起義雖然當年就失敗了,餘眾卻在大陸繼續活動。福建上杭人溫上貴在台灣被朱一貴封為元帥,即返回家鄉組織群眾,朱一貴犧牲後,他轉移到江西萬載,聯繫棚民,準備攻打縣城,雍正年被知縣施昭庭偵破,就與前來鎮壓的清兵格鬥,300餘人英勇就義,溫上貴被俘遇害,雍正命給施昭庭議敘。溫上貴的同伴裘永錫等逃亡,清政府嚴行緝捕。又在萬載、瑞州一帶添設同知、游擊,加強對該地區的控治。溫上貴的族弟溫廷瑞繼續進行反抗活動,任命沈子榮為大將軍,溫淘濱、溫庭奉為軍師。他們夜聚曉散,操練武藝,打造兵器。十一年(1733年)九月,趙弘恩署理兩江總督,重申對溫案的通緝令,次年二月,被溫廷瑞委任為千總的溫坤生向清朝政府自首,溫廷瑞等遂遭逮捕。雍正得到報告,說“蔓草不除,逢時勃發”,憂慮於溫上貴黨眾活動的長久性,要求趙弘恩繼續“嚴飭搜緝,務盡根荄,毋使一匪漏網。

湖南沅州人謝錄正於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開始組織反抗隊伍,佔據山谷,雍正四年(1726年),清軍一千多人前來鎮壓,謝錄正等奮起抵抗,失敗後,謝逃亡。雍正指責湖廣提督趙坤等“因循疏忽,縱盜養奸”。不久謝錄正被捕,慘遭凌遲,妻子沒為奴隸,同夥陳彬臣等被殺,張如茂等被充發到三姓地方為奴。溫上貴和謝錄正分別組織了一部分群眾,準備武裝起事,正在發展中,就被雍正政府鎮壓,但從他們與清軍對陣情況看,已構成武裝暴動性質。

江西興國縣佃農於康熙間組織會館,反對地主撤佃轉佃,於五十二年(1713年)取得一定成功。會館保持下來,每到分租季節,就以收成只有七八成,不許地主按原額取租,地主若不應承,就率眾搗毀他家房屋,收回已取的地租。雍正初年也是這種情況。佃農林其昌反對田主、舉人曾霖的退佃,曾霖告官,林其昌邀集同夥,乘曾霖出門之機,在路途中將他痛打。江西巡撫邁柱獲知後,嚴酷鎮壓,拆毀會館,解散佃農組織,地主分子因而慶幸“頑梗無自逞也”。江蘇崇明縣地主對佃農的剝削花樣繁多,每年收夏、秋兩季地租,還要轎錢、折飯、家人雜費等附加地租。八年(1730年)五月,地主催收麥租,迫使佃戶反抗,拒不交納,商人罷市支持。夏君欽等撰寫傳單,貼於街市,揭露大地主施大受與崇明鎮總兵施廷專聯宗,餽送金帛美女,倚勢勒逼佃戶交租。浙江總督兼管江蘇盜案的李衛認為這是佃戶圖賴正租,聚眾妄行,惡風斷不可長,一定要捉拿為首之人,嚴行懲治。雍正說:“崇明邊海要地,刁風尤當禁遏。”支持李衛的行動,同時把施廷專調離崇明,免得他同不法豪紳相勾結,使事態擴大。佃農和地主的對立,是構成地主土地所有制社會基本矛盾的要素,興國、崇明佃農反對撤佃和抗租,反映了佃農要求耕地和反對地租剝削的願望。

約在雍正元年(1723年)冬天,山西萬泉縣農民幾千人,衝破關閉的城門,進入縣城,焚燒衙署,抗議知縣瞿某的橫徵暴斂,瞿某及其幕客、家奴跳牆逃跑,巡撫諾岷一面參劾瞿某,一面令平陽知府董紳擒拿群眾首領。董紳調綠營兵和民壯200人去農村拘捕,憤怒的民眾拿起弓刀,操起火器,把官兵幾乎全部殺死。董紳親自前來,發誓不傷害群眾,只要他們交出3個人來,給官府一個面子,就可以完結,對交出的人,董紳寫了文書,保證不加殺害。這樣才把事情了結。四年(1726年),福建安溪農民反對追征屯地欠銀,舉行罷市,浙閩總督高其倬逮捕為首的群眾,嚴刑打死,雍正支持他,說“應如是懲治,以警刁頑”。約在六年(1728年),安徽唐繕等抗糧,發動罷市,打鬧公堂。抗糧,把矛頭直接指向清朝政府的賦役稅收。

四年(1726年)五月,廣東米貴,民眾搶米廠,到衙門說理,打傷前來阻攔的軍官和士兵,參加的人中還有駐防士兵。雍正認為事態嚴重,派兵部左侍郎塞楞額馳驛赴廣州,會同署理廣州將軍阿克敦、巡撫楊文乾審究。五年春天,湖北農民因去年水災,春荒無食,結伙找富戶強借糧食。雍正要求署理湖廣總督福敏“竭力懲治,以振其頹風”。

蘇州的踹匠,是碾布作坊手工工人,多是來自江蘇南北和安徽的失業農民,人數眾多,雍正時期達到兩萬餘人。他們工價低廉,還受作坊包頭的盤剝和壓迫,並受清朝政府的嚴密控制。他們入坊要有保人,被政府編入保甲,白天做工,夜間被關閉在作坊,駐防兵丁晝夜不停地在附近巡察。踹匠若投河、自刎、自縊由保人及親屬領回屍體,不得告官。踹匠不堪坊主與政府的壓迫,又無家口拖累,不斷進行鬥爭,所謂“凡遇盜案發覺,常有踹匠在內”。康熙九年(1670年),踹匠竇桂甫因米價上漲,發動停踹,要求增加工錢,勒令破壞罷工的店主程美請戲賠禮。三十二年(1693年),踹匠羅貴領導“齊行增價”鬥爭,撕毀清政府的鎮壓告示。雍正中他們繼續抗爭,元年(1723年),踹匠欒晉公、徐樂也聚眾,預備於五月五日奪取倉庫,若遇官兵即行戰鬥,失敗就逃亡海上,正在籌備中,被包頭吳景范獲知告官,35人被逮捕,雍正政府殘酷地屠殺13人,欒晉公、徐樂也逃亡,清朝政府多年搜捕,均告失敗。七年(1729年),欒晉公的侄兒欒爾集與段秀清等人拜把結盟,遭到巡營把總的迫害。同時,松江府嘉定縣踹匠王朝也在進行反抗活動,此事在八章三節業已提到,這裡不贅。

蘇州絲織業發達,機工很多,他們同踹匠一樣進行反對作坊主機戶和清朝政府的鬥爭,聯合夥友停工,要求增加工錢,作坊主請求地方政府干涉。雍正十二年(1734年),蘇州府長洲縣發生“禁機匠聚眾叫歇勒加阻工一案”,地方政府豎立“永禁機匠叫歇碑”,迫使機工停止反抗。兼管江蘇盜案事務李衛、署兩江總督史貽直、江蘇巡撫尹繼善為了有效地控治踹匠、機工以及其他各界人民,加強對蘇州、松江的管理,聯名向雍正建議:設立專事“彈壓”的官員,適當改變地方駐軍的規制,嚴格實行關汛的巡邏,進一步規劃稽察治安的方法。雍正認為條議很好,同意實行。

六年(1728年),戶部寶泉局鑄錢工匠潘士花等人集合抗議官員剋扣工食錢,雍正說:若匠役曾為工食事稟過監督,責在監督;“若不曾稟明,輒敢聚眾喧嚷,則刁風斷不可長,應將匠役人等嚴加治罪”。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