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十章 華盛頓會議和中國

華盛頓會議,是民國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在美國的華盛頓開會的。因為所議的都是太平洋問題,所以一稱太平洋會議。

歐戰以前,日、俄、英、美、德、法,在太平洋上,本來都有勢力的。歐戰以後,德國在海外的屬地,業已喪失淨盡。俄國承大革命擾攘之餘;法雖戰勝,而疲乏已極,亦都無力對外。在歐洲方面,只有英國,向來是稱霸海上的;而和東方的關係,最為密切,所以雖當大戰之後,對於太平洋的權利,還是不肯放棄。美國和日本,則是大戰期間,都得有相當利益的。所以這時候,太平洋上,遂成為此三國爭霸的世界。

講起地位來,則日本是立國於太平洋之中的。自中日、日俄兩戰後,南割台灣,北有旅、大租借地,和南滿、安奉等鐵路。又承俄國革命之時,加以侵略。而德屬太平洋中赤道以北的島嶼,戰後議和,又委任他統治。其在西太平洋的勢力,可謂繼長增高。所以這時候,美國要召集這個會,主要的意思,就是對付他。

要講華盛頓會議,卻要先明白歐戰以來中國的形勢,二十一條的交涉,已見第七章。此項交涉,雖由兵力的迫脅,訂立二十五條條約,然而未經我國國會通過,以法律論,本不能發生效力。但是雖然如此,日本在事實上,其勢力卻是伸張無已的。除山東問題,已見上章外,當六、七兩年,我國因忙於內戰,所借日債頗多。吉長、吉會和所謂(一)開海、海吉,(二)長洮,(三)洮熱,(四)洮熱間一地點到某海口的鐵路,均曾因此而訂有借款或借款的豫備契約。注941歐戰停後,英、美兩國,又提起中國鐵路統一之議。注942因我國輿論不一致,未有具體辦法。旋英、美、法、日四國,組織新銀行團。於民國八年五月,在巴黎開會。十一日,訂立《草合同》。規定:(一)除實業事務——鐵路在內——已得實在進步者外,現存在中國的借款合同及取捨權,均歸共同分配。(二)聯合辦理將來各種借款事務。後因日本提出滿、蒙除外停頓。至九年,美銀行團代表赴日,和日銀行團談判。日乃放棄洮熱和洮熱間到海口兩路,而承認《草合同》。新銀行團於以成立。注943但因我國沒有統一的政府,所以借款之事,迄亦未能進行。

華盛頓會議開會後,分設限制軍備和遠東問題兩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法、意、日五國組織。遠東問題委員會,則更加中、葡、荷、比四國。當開會之初,我國代表,即提出大綱十條。後由美國代表羅德氏,注944總括為四原則。訂立《九國公約》。所謂《九國公約》:第(一)條,系列舉羅德氏四原則:(甲)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及行政的完全。(乙)給中國以完全而無障礙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穩固的政府。(丙)確立、維持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丁)不得利用現狀,攫取特殊的權利;並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第(二)條說締約國不得締結違背此項原則的條約。第(三)條:不得在中國要求優先權或獨佔權。第(四)條:不得創設勢力範圍,和實際排他的機會。第(五)條:中國全部鐵路,不得自行或許他國,對於各國為差別的待遇。第(六)條:中國不參加戰爭時,應尊重其中立權。此外還訂立《九國中國關稅條約》,見第十六章。其(A)撤退外國駐兵;(B)撤廢領事裁判權;(C)關於中國的條約公開;(D)撤廢在中國的外國郵政局;(E)無線電台;(F)中國鐵路統一;(G)交還租借地諸議案,則或有結果,或無結果。注945

山東問題,即在會外解決,已見前章。二十一條件問題,又經我國代表在遠東問題委員會中提出。日代表說:“與會國要提出從前的損害,要求會議中重行研究和考慮,日本必不能贊成。但因《中日條約》和《換文》成立後,事勢已有若干變遷。所以允將南滿、東蒙的鐵路借款權,及以租稅為擔保的借款權,開放於國際財團,共同經營。其南滿洲聘用顧問、教練,日本並無堅持的意思。原提案中的第五項,日亦將其保留撤回。”中國代表仍聲明不能承認。因此此問題在華會中,未能得有結果。其後十一年十一月、十二年一月間,眾參兩院,先後通過請政府宣佈二十五條條約及《換文》無效案。乃由政府照會日本,聲明廢棄。

至於各國所訂條約,有關東方大局的,則有英、美、法、日四國《海軍協定》。訂明相互尊重在太平洋中島嶼和殖民地的權利。如或發生爭議,當請其他締約國調停。此約既立,一九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的《英日協約》,即因之而廢。國聯委任日本統治的德屬島嶼,中有雅浦島,為美國和西太平洋交通孔道。當時美國即提出保留。此時亦成立《協定》,規定使用無線電,日、美兩國,處於同等地位,美人得在雅浦島居住、置產、自由貿易。後來民國十二年,英、美、法、意、日五國,又有《海軍協定》。十九年,又有《海軍公約》。規定英、美、日三國海軍的比例為五五三。雖然如此,日本在太平洋中形勢,還較英、美為優勝。海軍協定和公約的期限,都到一九三六年為止,所以大家都說:一九三六年是世界的危機,然而苟非中國強盛,誰能保證太平洋上風雲的穩定。

【註釋】

注941 參看第五章。《吉長路借款契約》,系六年十月十三日,和滿鐵會社所訂。債額六百五十萬元。期限三十年。期內委託滿鐵會社管理。《吉會借款預備契約》,系七年六月十八日,和日本興業銀行所訂。墊款一千萬元。其《四路借款預備契約》,則系七年九月間所訂。墊款二千萬元。

注942 謂由中國另起新債,將舊債分別償還。此項用意,和前此提議的滿洲鐵路中立相同,都是想借此取消各國在華的特殊勢力的,不過一限於東北,一普及全國而已。參看第四編第二十章。

注943 四國公使,於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會我國外交部。

注944 Elihu Root。

注945 各國在中國的駐兵:有(甲)保衛北京使館及北京至山海關的通路,是義和團亂後《辛丑和約》所允許的。(乙)俄國在中東鐵路,日本在南滿鐵路的護路隊。根據於日俄戰後《樸資茅斯和約》的《附約》。該《附約》規定每基羅米突,得置護路兵十五名。但此《附約》中國並未承認。而《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附約》,並曾規定俄兵如允撤退,或中俄商有別種辦法時,日本亦一律照辦的條款。此時俄國在東三省,已無駐兵,日本兵也應該撤退了。(三)則各國在租界內的駐兵。如英、美、法、日之在上海,日本之在漢口,更毫無條約根據。此時議決:條約所許的,當於中國要求時,由各國駐華外交代表與中政府所派代表調查後再行斟酌。其非條約所許的,各國允即撤退。但事後,僅日本將其駐在漢口的兵撤退,此外均未照辦。撤廢領事裁判權案,見第十七章。關於中國條約公開案,議決:以前所立條約、協約、換文,及其他國際協約,及以國民為當事者與中國所結契約,以事情所許為限,從速提出於本會議。總事務局移牒參加各國,以後所訂,應通知署名國及加入此約之國。與中國有條約關係而未參加本會議的國,可招請其加入。各國在華設立郵政,系一八六年以來的事。英、美、德、法、俄、日都有。都在通商口岸、租借地和鐵路附屬地內。——此時德國已無有。——此時議決:除租借地和條約特定者外,限於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前撤消。而以中國政府,不變更現行的郵務行政,和外國郵務總辦的地位為條件。——所謂外國郵務總辦,是一八九八年,法人向前清總理衙門要求:“郵政僱用外人,須由法政府推薦。”而總理衙門允許他的。外國無線電台的設立,起於辛丑以後。始於北京使館界內,而繼之以租界等地。此時議決:使館界內的電台,以收發官電為限。由條約或中國政府特許的,以收發其條約或條件所規定的電為限。在租借地、南滿鐵路附屬地和上海法租界的另商。——後來在上海法租界的,商議的結果,亦以收發官電為限。——此外由中國政府買收。中國鐵路統一案,議決:於在華鐵路之擴張,與其既得適法的權利兩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國政府,得於其所管理的鐵路網,統一諸鐵路。中國政府因此需用外國財政、技術,應即許之。交還租借地案,未能議決。僅由各國聲明。法代表聲明:願與各國共同交還。英人聲明:山東問題能得解決,威海衛可以交還。而日本於旅、大,英國於九龍,均聲明不願放棄。其後僅威海衛於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交還。見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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