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帝國律法下的知識分子之境

歷史有時候要拉近了看,如果你把人物僅僅當作遙遠歷史幕布上一件活動的道具,不能從有血有肉的角度去揣摩他、理解他,你就會忽略掉很多不應當忽略的細節。當你把嬴政、李斯、周青臣、淳於越等人還原成為現實生活當中的人的時候,你就會發現歷史書籍對他們所做的抽像在很多細節上是不準確的——這沒有辦法,猶如果品被脫水之後再不可能保有新鮮水果的口感和味道一樣。當然,我們不能責怪司馬遷,我只是說,人的本質表現在他的行為之中,如果不能具體把握人物的行為特徵,我們又怎麼去瞭解和斷言他的靈魂狀態呢?即使是一篇學術文章,也應當盡可能鮮活,在最接近原始生態的地方把人具象化為可以追蹤其心理線索的行為者,我認為對上述幾位同志的行為描述是有必要的,儘管在一些方面與抽像的歷史敘述有了某種程度的差異。
    比如淳於越。
    其實淳於越博士作為一個學者本質上是好的,早在秦王叱吒風雲橫掃六合之際就成了文化積澱深厚的齊國左翼陣線著名的知識分子,在敵後文化戰線很好地配合了秦王統一中國的大業——對齊國政治不滿的淳於越同志對秦王寄托了多少期望與夢想啊!那段時間,這個著作等身的學者一天到晚關心的不是學術,而是戰局,是企圖配合戰局在文化戰線有所作為。
    戰局怎麼樣了?自公元前236年開始,秦軍相繼攻佔韓、趙、燕、魏、楚等五國,公元前221年,秦國大將王賁率軍擊齊,齊王建聽信相國後勝之言,相信齊秦交好,秦國不會滅齊,等到聽說五國全部被消滅之時,心中恐慌,才開始發兵守西界,防止秦兵侵襲。但是想不到王賁大軍從北方順勢南下,兵過吳橋,直犯濟南。齊國自王建即位,40多年不受兵戈,軍事戰略全無,士兵久不操練,全無戰鬥防守能力。王賁虎狼之師自歷下取淄川,直達齊都臨淄,所過長驅直入,如入無人之境,齊王建聽後勝之言,只得束手投降,全城百姓雖怒,也無人敢出來爭鬥。王賁兵不血刃,兩個月之間佔領了齊國全部領士。初為春秋五霸之首,繼為戰國七雄之冠,立國長達845年的東方大國——齊國就這樣轟然倒塌了。
    坐鎮咸陽指揮征討六國戰役的嬴政同志聞捷大喜,傳令說:「齊國被我消滅,本應斬首齊王,姑念王建四十年來對秦恭順,可免王建死罪;後勝誤國,就地處斬。」王賁接令斬了後勝,《戰國策?齊策》中《齊王建入朝於秦》記載:秦使陳馳引誘齊王建到秦國去,答應給他五百里封地,齊王建不聽即墨大夫興兵抗秦的勸告西行入秦,被囚在共城,最終飢餓而死。
    王賁大軍壓境之時,淳於越同志在齊國首都臨淄以一篇慷慨激昂的《天下賦》作為響應,變得愈發著名,也成為了被齊王深惡痛絕之人,必欲追殺之,但是已經來不及了——秦軍突進極快,齊王自身不保,已經沒有餘力滅殺淳於越。
    此時,所有運氣都來到了淳於越一邊:王賁大將竟然得到了嬴政同志直接命令:「不惜一切代價營救淳於越同志。」王賁哪敢怠慢?就像美國電影《拯救大兵瑞恩》描寫的那樣,急派一個整團兵力突入當時還被齊軍控制的臨淄大學所處的淄水地區,在臨淄大學歷史系大樓地下室找到了躲避戰火的淳於越同志,不捨晝夜護送到了秦帝國新都咸陽。
    嬴政同志在阿房宮親自設宴款待淳於越,陪同的有即將成為秦帝國內閣總理大臣的李斯和來自革命老區咸陽的著名作家周青臣同志。嬴政同志拍著大名鼎鼎的淳於越同志的肩膀說:「現在解放了,要做的事情很多,你得忙起來了。」李斯總理囑新任文化官坊長官周青臣任命淳於越同志為皇家直屬咸陽大學歷史系主任之職,負責帝國的歷史研究,秦帝國「皇家意識形態弘揚館」建立以後,秦始皇欽點淳於越為該館館員,淳於越同志非常感激嬴政同志,真的就忙了起來。
    出於中國知識分子「士為知己者死」的傳統信念(參見《雲夢睡虎地秦代竹簡?為吏之道》之:「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慈,為人子則孝。」)淳於越做了很多討秦始皇高興的事情,基本上理順了自堯舜以來的歷史軌跡,咸陽大學歷史系更是成為了商鞅變法研究的重鎮,聚積了國內外很多知名專家學者;而出於中國知識分子「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傳統道德,淳於越也做了很多讓秦始皇不高興的事,譬如發表文章對秦帝國建立以來施行的某些新政以及其他一些敏感話題說三道四,被嬴政同志笑諷為「書癡」——嬴政同志曾經給淳於越博士贈詩:「牢騷太盛防腸斷,風物長宜放眼量」,意思是你別著急,帝國的一切事情都在安排之中,會好起來的。
    其實,嬴政同志在「小會議室辯論」之前完全沒有要坑殺淳於越的意思,知識分子嘛,免不了多說一些什麼,說讓說去,亂不了天下,魯迅不是也說了很多麼?並沒有把天下說亂,瞎吵吵。
    但是這次,淳於越越線了,嬴政同志惱火了。
    怎麼就越線了呢?原來,嬴政同志剛統一中國之始,在採取何種政治體制問題上,君臣之中就有不同看法。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也就是秦始皇剛剛掃滅六國之後,嬴政同志召集群臣商討國家以何種組織形式來統治這一大片前所未有的國土時,當時的丞相王綰就曾經提出「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惟上幸許。」(《史記?秦始皇本紀》)要求秦始皇分封諸子為王,也就是恢復西周時代的分封制。
    這種主張當即就被還是廷尉的李斯所駁斥。李廷尉認為,西周時代所封的子弟同姓甚多,到後來都逐漸疏遠以至於相互攻擊成為仇敵,造成諸侯間相互誅伐的混亂局面,連天子都莫可奈何。現在偉大領袖嬴政統一了天下,應當說歷史提供了實行郡縣制的絕好機會,不可錯過,如若採取郡縣制,用賦稅重賞皇帝諸子及功臣就可以了,龐大的政府機構可以沒有任何阻礙地保證領袖意志的貫徹執行,這是唯一的安寧天下之術。
    嬴政同志採納了李斯廷尉的建議,否定了王綰分封的意見,在全國實行郡縣制,作為這一政治事件的另一個結果,是李廷尉取代王綰成為內閣總理大臣。
    但是,正如所有政治問題都蘊含著許許多多複雜因素一樣,實行了郡縣制並不意味這個國家政治體制建設問題就得到了徹底解決。果然就發生了我們前面敘述過的那場「小會議室辯論」,如同我前面所說,淳於越的發言觸動了絕對不應當觸動的底線。
    「分封制」和「郡縣制」之間的區別真的那麼重要嗎?很重要也很不重要。說它很重要,是因為嬴政同志最擔心的就是六國舊勢力復辟,是自己皇位是否穩固,分封制極有可能瓦解他費盡心力建立起來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鬆動政權基礎;說它很不重要,是因為自從王綰的意見遭受批判之後,秦帝國已經推行整整9年郡縣制,政權規制已經非常成熟,不太可能因為幾個知識分子的鼓噪就遭遇危機,嬴政同志完全可以像以往那樣聽聽而已。
    是內閣總理大臣李斯——讀者注意,這個帶有學者色彩的職業政治家在中國歷史上起了很壞的作用,他通過自己的言論著作放大了秦帝國的邪惡本性,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專制主義幫兇——起了作用。
    「小會議室辯論」以後不久,領袖嬴政在和李斯研究一項國內政策,順便問了一句:「淳於越同志近來怎麼樣?」
    李斯匯報說:「或許歷史學離政治學太近了的緣故,淳於越同志好像並沒有汲取教訓,仍舊鼓吹他的觀點,在學界引起了很大的思想混亂,這倒是應當引起注意的。」
    嬴政沉吟良久,嘶嘶道:「事情正在起變化。」
    李斯順應領袖的思路,介紹了事情正在發生的新變化。
    領袖語調清晰地說:「現在儒生的進攻還沒有達到頂點,他們正在興高采烈。宮廷內外的儒生都不懂得辯證法:物極必反。我們還要讓他們猖狂一個時期,讓他們走到頂點。他們越猖狂,對我們越有利益。人們說:怕釣魚,或者說:誘敵深入,據而殲之。現在大批的魚自己浮到水面上來了,並不要釣。」
    李斯心領神會,讓文化官坊長官周青臣(秦帝國建立以後,同為知識分子的周青臣與淳於越之間起了很大的矛盾,不僅僅學術之爭,還有很多不便言說的東西)以後組織了幾個類似於「小禮堂辯論」的座談會,鼓勵儒生鳴放,皇家報紙期刊專門僻出版面刊載儒生們的文章。
    愚蠢的淳於越犯了最後一個錯誤——因為以後他再也沒有機會犯錯誤了——寫了一篇文章,題目是:《要求第二次解放秦國(包括前六國)人民》,文中有一段話,翻譯成今天的語言是:「每一場辯論起來,雖然名目不叫鬥爭,知識分子總是心驚肉跳,對於統治者衷心奉承卻一再遭白眼、挨耳光,這是史無前例的,我想不起來有哪一個興朝盛世是這樣糟蹋知識分子的。」
    周青臣把這篇文章作為「宮廷內參」報給李斯總理,李斯斟酌再三,印成大字本呈報給秦始皇嬴政同志。
    嬴政閱後,嘶嘶道:「這一切豈不是做得太過分了嗎?」
    李斯趁機說:「要制止,是時候了。」
    嬴政曰:「可。」
    於是,出現了我們已經描述過的結局:李斯總理委託司法部、國家安全委員會、內衛部刑事監察局制定法律,從此禁止知識分子「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違者格殺勿論;兩個人一起談論《詩經》、《尚書》,斬首市曹;引證古書非議當朝,全家殺頭;知情不舉者與犯者同罪。法律還規定:自本法頒布之日起30日內,留有禁書不燒的任何個人都將在臉上刺字,發配到邊塞修築長城。
    面對這樁歷史公案,我們這些後人免不了要嗟歎唏噓:這個可怕的事件是一個什麼性質的事件?是知識分子干擾歷史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還是知識分子恆定的命運使然?事情怎麼就成了這個樣子?
    我們先不直接探討這些問題,還是來考察「秦律」。
    我不是歷史學家,我的歷史知識極為貧乏,但是你既然要做一篇關於歷史、關於法律的文章,當然要深入你選定的領域獲取必要的或者說最基本的知識,很多個夜晚,我沉浸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其他歷史資料裡,試圖從「秦律」中獲取與焚書坑儒事件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法律條文和資料。
    秦律中的刑罰有很多種:一、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二、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殘害肢體刑;三、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受這種刑的罪人被稱為刑徒,後世徒刑之名即從此沿襲而來(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罰,從盜竊、傷人到官吏的嚴重瀆職,都可判處此刑,故刑徒人數很多,從而使官府獲得大量的無償勞力,秦二世胡亥修建驪山陵墓等大規模工程,就曾經使用刑徒70萬人);四、遷刑:遷為流放之意,史載,蜀地偏遠,曾經是秦帝國流放犯人的主要目的地,贏政同志就曾經將嫪毐舍人治遷刑而強制遷入蜀地;五、笞刑:即鞭笞之刑,秦律中有笞五十、笞百之類的話;六、貲罰:貲是法律要求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官吏因失職等過失而常常被判以貲盾、貲甲的處分,對於平民則常常判以貲徭之罰)。
    唯獨沒有活埋知識分子這一項。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推想有兩種可能:一是歷經兩千多年,有關珍貴資料散佚了,沒有被刻寫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上,也沒有進入司馬遷和其他歷史學家的視野;一是根本就沒有所謂李斯委託司法部、國家安全委員會、內衛部刑事監察局制定的成文法律,一切都是在嬴政同志極端殘酷的皇權專制主義意志覆蓋下發生的——這就是說,焚書坑儒是「律外之律」指導下發生的對知識分子的懲治行為,是對知識分子的格外優待。
    一般來說,制定和頒布法律就是為了執行的,有什麼法律就會有什麼樣的司法程序,即把法律條文操作為社會政治行為。在一個法制國家,任何對於公民的懲治都能夠從法律中找到相應的規定條文,這就是西方「罪行法定原則」要義所在。所謂「罪行法定原則」,是來自拉丁語的一句法律格言,指: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對犯罪處什麼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有法學家將這一原則做了分解:1、定罪科刑只能依據成文法,不得援引習慣法;2、刑期只能依據法律規定,不得適用不定期刑;3、刑法效力不得溯及既往,即在法公佈之前犯罪,不能追究;4、不得使用類推法擴大法的適用範圍,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判罪定刑,法無明文規定者不能加以比附。這就是說,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具體來說,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的,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並且在罪名的認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同時,對於犯罪的處罰,即判什麼刑,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不能輕罪重判,重罪輕判。
    依據上述原則,既然在秦律中找不到「焚書坑儒」的法律條文,而那467名儒生又遭遇了如此慘烈的對待,我們就可以認為這樁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和執行均為非法。
    誰非法?
    秦帝國非法。
    秦始皇嬴政非法。
    耐人尋味的是,國家非法和皇帝非法構成了中國歷史的常態,它就像一條江河自遠古而來,綿延兩千多年,一直來到我們眼前。我們當然應當說歷史在進步,畢竟,我們再沒有看到有人因為說了什麼不中聽的話被活埋在政府辦公大樓門前,但是對知識分子的精神暴行停止了嗎?沒有停止,始終沒有停止,「焚書」正在以非焚書的形式不斷上演——在強大的國家意識形態禁錮下,知識分子喪失了思考的能力,文學和學術墮落為向權力出賣精神和肉體的娼妓,試圖獨立思想的人被殘忍地流放於體制之外,成為衣食無著的漂泊者……這時候還有書可焚嗎?沒有了,沒有任何值得去焚的書了。
    連可以焚的書都沒有了,難道不是最徹底的焚書麼?
    這就是帝國律法下千百年來的知識分子之境。
    這是無需過問和瞭解「罪行法定原則」之境,因為這個原則於我們的現世人生沒有任何意義;這是無需擔心遭遇被「焚」、被「坑」待遇的虛無之境,因為所有精神創造都萎靡了,消解了,人家早就失去了「焚」你、「坑」你的興趣;這是無需展望和想往的封閉之境,你看到和聽到的全部是國家讓你看到和聽到的,你正在成為國家建築大廈上的一塊磚石,磚石難道還有什麼精神意義麼?這是被豢養的舒適溫暖的不自由之境——既然已經如此舒適和溫暖,自由又有什麼價值呢?

《中國知識分子命運三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