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主張與銷售主張

有時候,UVP不能跟它的兄弟USP(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獨特的銷售主張)相混淆。雖然UVP和USP只差一個字母,但是二者的含義相去甚遠。

USP是由羅瑟·瑞夫斯定義的。他是一位廣告從業者,就職於泰德貝茨公司(Ted Bates&Co.)——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一家著名的廣告代理商,那時正值電視廣告的初期。當時,瑞夫斯定義了一種模式,電視廣告步入到了成長的未開化期,迫切需要可靠的結構和原則的支撐。瑞夫斯在《廣告中的真實》一書中提供了這些結構和原則:

每一則廣告都應該向消費者傳達一種主張。不僅僅是一些詞語,不僅僅是極力吹捧產品,也不僅僅是櫥窗秀。每一則廣告都應該告訴消費者:「買這個產品,你就能獲得某種獨特的利益。」

這種主張必須是其他競爭者沒有提供也不能提供的。它必須是獨特的——要麼是一個品牌所特有的,要麼就是在廣告業這一領域沒有任何品牌曾經提出過的。

這種主張必須有足夠的號召力,只有這樣才能夠觸動上百萬的群眾(也就是說,把新的客戶吸引到你的產品上來)。

另一方面,與USP不同的是,UVP與描述一個品牌是做什麼的毫無關係,跟它的競爭者相比它做得怎麼樣也沒有關係。它所推崇的是一種信仰,而不是一種利益。與其說是品牌的主張,不如說是做這些事的緣由,因為它解釋了除利益驅使因素之外,一個品牌為什麼做這些事。

從故事思維的角度看,USP更像是一個故事的情節,UVP更像是故事的主題。一個故事的情節往往是這樣的,比如一個好人克服萬難,最終毫無懸念地把壞人繩之以法了。在這個案例中,主題可能是「堅持不懈就能成功」,或者是「正義最終能夠戰勝邪惡」。任何一個故事的主題都取決於讀者的主觀理解,但是它總會讓讀者認識到,這是有價值的真理。作者的意圖是把他所看到的真理分享給大家。但是與以上情節不同的是,主題並沒有從故事中顯現出來,而是通過整個故事總結出來的。UVP也是如此。USP是由銷售者告訴消費者的,而UVP則不同,它是在售賣的過程中讓消費者領悟到的,因為一個品牌所做的所有事以及它是如何運轉的,展示了UVP是什麼。通過這樣的演示,顧客能夠判斷這個品牌只是口頭上說一些事很重要,還是真的對那些重要的事情花費心思。

UVP並不依賴於銷售者的主張,而是根植於銷售者的銷售動機。

USP經常是經過周密的調查、充分的論證提出的,並且要遭受我們當中那些憤世嫉俗的人不間斷的懷疑。當然了,這並不意味著那些事實不重要,它們確實重要。但是縱觀全書,也能看出,僅靠孤立的事實並不能產生很大的影響,還不如去解釋為什麼會產生這些事實。

試想一下,當一個二手車推銷員接近你並且對你說:「相比於其他的二手車,這輛車會讓你的每一分錢都花得非常值得。」當然了,你肯定不會對每一輛現貨二手車都做一個成本/效益分析。你只能選擇相信,再判斷事實是否如此。這種信任可能會因為那些與二手車推銷員相關的小瑕疵不斷降低。然而相比之下,如果醫生告訴你,你需要一些非常重要的治療,你就極有可能相信他了。事實上,數不清的研究表明,大多數的病人除了醫生給出的治療建議之外,不會再自己尋找第二種選擇了,他們很樂意接受醫生的主張。

二手車推銷員和醫生之間最大的區別可能在於二者給人帶來的可信度不同。這是非常重要、不能忽視的。然而事實就是事實,無論他們多麼值得相信,也總是會受到懷疑或者引起爭論。人們如何看待銷售者的動機,深深地影響著他們的可信度。讓人們更加相信銷售者的動機是UVP的功能之一。

私慾會對品牌的銷售動機(USP)形成衝擊。營銷人員會盡力地使人們深信他們真的很在乎你,但是我們都知道銷售人員在乎我們的程度往往取決於我們自己留意銷售人員的程度。跟USP不同,UVP不僅僅是直接或者表面上使人們信服,還要讓人相信品牌與你擁有同樣的價值觀和信念。

《認同感:用故事包裝事實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