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雍正改元,政治一新」的指導思想

第一節 繼位前後社會矛盾概述

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動,而人的意識又來源於社會環境。雍正即位前後的行政,是他的政治思想的表現。他的政治觀點是他繼位前後的社會矛盾,經過他的大腦加工而形成的。上一章介紹了包括胤禛活動在內的康熙朝儲位鬥爭,對當時社會其他矛盾及康熙的全面政治思想無暇敘述,不能把雍正政治思想產生的全部原因揭示出來,這裡略作補敘。

康熙在統治的後期,倦於政務,受功成名就思想的羈絆,與早年較為進取的精神相比,失去了變革現實的銳氣。加之身體衰弱,太子問題耗費大量精力,從而無力進行鼎興事業。五十年(1711年)三月,他說:“今天下太平無事,以不生事為貴。興一利,即生一弊。古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職此意也。”又說:“治天下務以寬仁為尚。”“不生事”,就是不管現狀如何,一概維持,不求有貢獻,唯求無過失,因此討厭多事。對社會弊端,因不能改變,只好睜一眼閉一眼,以“寬仁”為懷。五十六年(1717年),康熙進一步說:“為君之道,要在安靜,不必矜奇立異,亦不可徒為誇大之言。”“安靜”、“寬仁”指導思想下的“不生事”,是康熙後期基本的施政方針。

人們主觀上可以嚮往不生事,但客觀存在的“事”——衝突卻不能不生出來。康熙後期矛盾越積越多,越嚴重。概要言之,有下列數端:

朋黨之爭。儲位鬥爭是朋黨之爭的一項內容,此外,朝臣中有滿漢的矛盾,遇有朝中大事,每每是“滿洲大臣一議,漢大臣一議”,有不同政見是正常的,但以滿漢相區別,則是雙方矛盾的表現。漢人大學士李光地、左都御史趙申喬互相徇隱,把滿人大學士嵩祝等不放在眼裡,康熙就起用馬齊為首輔,以事震懾。

貪官、專制政府與農民的矛盾。附加稅火耗,康熙原不許徵收,十七年(1678年)規定:“州縣官剋取火耗、加派私征及司道府徇情不報者,皆革職提問,徇縱不參之督撫革職”。但是低俸祿的制度和官僚制度決定火耗禁止不了。

二十八年(1689年),浙閩總督興永朝奏稱:“若斷絕外官火耗,則外任實不能度日。”康熙也不得不表示同意。既不能取締,州縣官必然會利用禁止的鬆弛而濫征。據文獻記載,康熙後期各省火耗加征率有如下表:

我就不信你不下去

地區 火耗率(%) 資料出處 江蘇 5—10 沈德潛:《歸愚詩鈔》卷5《百一詩》 湖南 10—30 《清聖祖實錄》卷266,五十四年十一月庚子條 山西 30—40 《朱批諭旨·高成齡奏折》,三年二月初八日折;《清聖祖實錄》卷121,二十四年六月辛卯條 陝西 20—50 《清聖祖實錄》卷299,六十一年九月戊子條 山東 80 汪景祺:《讀書堂西征隨筆·西安吏治》 河南 80 同上

不難看出,加耗很重,大約總在正額錢糧的三四成之間。州縣官徵收耗羨,除落入私囊,要給上司送規禮,地方官也要給朝臣送禮。所以火耗同各種陋規相聯繫,腐蝕著整個官僚階層。州縣官為確保私人及規禮用度,征耗羨銀嚴於收錢糧,征了的錢糧還往往挪作他用,不能上交國庫。五十九年(1720年),康熙指出:“直隸各省錢糧虧空甚多”。那時“庫帑虧絀,日不暇給”,戶部庫裡只存有八百萬兩銀子。在這“私派浮於國課,差徭倍於丁糧”的情況下,以官吏、政府為一方與農民為一方,產生嚴重的對立。錢糧的挪用,使皇帝為首的政府與官僚也產生矛盾。火耗關乎著吏治、國課、民眾情緒,康熙也深明於此,但他無力去整頓。有的官員奏請限制火耗成數,他不贊成,說若將火耗明定額數,官員無忌憚,必將更加多收。六十一年(1722年)九月,陝西巡撫噶什圖建議,將耗羨除留州縣用度外,多餘的歸省裡,用作公共事務,康熙也不批准,還說徵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許它部分歸公,就是使它合法化,而他本人將落個實行加派的罪名。康熙由反對火耗的態度,轉向姑息、縱容它的惡性發展,充分說明濫征耗羨、吏治不清是難於解決的嚴重社會問題,由此促進農民與清政府的矛盾。

依靠富民的政策與階級矛盾的積累。康熙曾責備江蘇巡撫張伯行“每苛刻富民”,因而說“地方多殷實之家,是最好事”。清朝政府保護富人,給它的上層過多的特權,從而嚴重危害平民百姓的利益。清朝政府允許紳宦士人稱為“儒戶”“宦戶”,享有一定的免役權。他們又憑恃紳衿與官吏勾結,將自身應當承擔的賦役轉嫁到平民身上。有的地方,紳衿“例不承役,一切費用盡出於窮民”。有的官員看到貧富賦役不均的嚴重性,主張平均負擔,特別是把窮戶的丁銀攤入到地畝中徵收,但是戶部以“不便更張”阻止實行。所以攤丁入畝只能在極少數地區施行。貧苦農民受地主及政府的雙重盤剝,矛盾日益積累,有的地方已相當嚴重,在康熙末年,出現了一些農民暴動。如五十年(1711年)江西永新縣陳顯五領導暴動,次年浙江沿海“海盜”不斷殺死清軍,五十六年(1717年)河南蘭宜縣亢珽、閿鄉縣王更一分別發動反抗運動,次年湖廣地區發生所謂“捏造妖言,煽惑愚民”的群眾準備起義事件。五十九年(1720年)山東鹽販王美公等和農民會聚在一起,洗劫鹽店富戶,稱王稱將軍。同年朱一貴在台灣領導農民起義,擊殺清軍總兵官歐陽凱,稱帝,有眾數萬。此外,群眾性秘密結社在許多地方開展活動。

西北用兵造成的問題。五十四年(1715年)西北兵端肇起以後,康熙調兵遣將,開銷較大,西北前線民眾負擔顯著增加。部分軍士不願出征,逃亡相繼,清政府嚴行懲治。五十六年(1717年)朝鮮使臣李枋、李大成等歸國報告,說他們在路上看到檻車載送男人和婦女,原來是不願意西征的人的妻子,流放到瀋陽或寧古塔。他們還說過去所經之地,見“人物甚盛,關門嗔咽”的繁榮景象,如今“關外人家多有撤毀處,關內人物頗稀疏,馬畜甚貴,或騎牝騾而行,蓋以征討西㺚之故,如是凋蔽雲耳”。被迫進行的西北用兵,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百姓、軍士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一些痛苦。於是有一些官僚對用兵提出異議,貴州巡撫劉蔭樞、甘肅提督師懿德先後上疏,反對進兵,康熙把劉蔭樞發往軍前種地,師懿德擬絞立決。西北用兵十分必要,處理反對派也有其必要性,但用兵帶來的兵力疲弊和財政耗損則是現實問題,也必須解決。

總之,康熙後期,皇帝倦勤,實行“寬仁”之政,傳統社會政治固有的疾弊顯現出來,社會矛盾有所上升。其實他實行的已不是寬仁政策,而是政治上的廢弛。明朝開國的第二年(1369年),明太祖問元朝舊臣,元朝為什麼會滅亡,回答說它實行了寬容政治,明太祖說不對:“元季君臣,耽於逸樂,循至淪亡,其失在縱弛,非寬也。”又說:“大抵聖王之道,寬而有制,不以廢棄為寬;簡而有節,不以慢易為簡;施之適中,則無弊矣。”這話說得中肯。寬仁不等於縱弛,對臣下的貪婪不法,不嚴行懲處,看似寬容仁愛,實際放縱他們繼續作惡,而使老百姓遭殃,所以縱弛害政害民,為勵精圖治的帝王所不取。

第二節 “振數百年頹風”的革新思想

雍正說他事事不如乃父,“惟有洞悉下情之處,則朕得之於親身閱歷,而皇考當日所未曾閱歷者。朕在藩邸四十餘年,凡臣下之結黨懷奸,夤緣請托,欺罔蒙蔽,陽奉陰違,假公濟私,面從背非,種種惡劣之習,皆朕所深知灼見,可以屈指而數者,較之古來以藩王而入承大統者,如漢文帝輩,朕之見聞,更遠過之”。他對雍親王的經歷頗為自負,確實,它使他“於群情利弊事理得失無不周知”,使他對接受政權時的社會問題、民眾情緒、施政班底都有比較符合於實際的瞭解,產生他的政治思想。

(1)興利除弊的革新思想。

雍正即位,命翰林條奏時政,成文奏請“興利除弊”,雍正見了,大加訓斥,責問他:“皇考聖治,又有何弊,朕何以除之?”這是成文老實,說真話觸了霉頭。不是雍正看不出時弊,他說:“朕在藩邸時,聞九卿會議,歸有紀錄,所議之事,則群然笑之,此等習俗,朕所深惡。”做雍親王時就痛恨達官貴人的因循苟且,即位的當月,就向大學士、尚書、侍郎說:“政事中有應行應革能裨益國計民生者,爾等果能深知利弊,亦著各行密奏。”就是要採納各官之言,革除時弊,只是繼位之初,尤須使用乃父旗號,改革要實行,而不必大肆宣傳。雍正對他的政治,有一個總的要求,就是“雍正改元,政治一新”,“移風易俗,躋斯世於熙皞之盛”。即要隨著新朝的開始,剔除前朝積弊,在政治上出現一個嶄新的局面,形成國富民殷的盛況。他不僅看到康熙朝的問題,而且深知其淵源,絕非一朝一代的事情,所以他的改革胃口很大,宣稱:“朕欲澄清吏治,乂安民生,故於公私毀譽之間,分別極其明晰,曉諭不憚煩勞,務期振數百年之頹風,以端治化之本”。又針對因科舉而產生的情弊,說他欲“將唐宋元明積染之習盡行洗濯,則天下永享太平”。他要清除的頹風主要是吏治不清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腐敗的科舉制度、民間風習。振新,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墨守成規思想相對立,雍正反對“因循玩愒”,主張多事,這是他改革思想不可缺少的內容。

(2)反對朋黨,強調忠君。

雍正是從朋黨爭鬥中過來的,深知它的禍國亂家的危害。他說人臣應以君主之是非為是非,若敢於“樹朋黨,各徇其好惡以為是非”,“是罔上行私”,犯了背叛君主的不忠之罪。又說人臣結黨,譏訕朝政,擾亂君主之視聽,堅持既定的政策。至於朋黨之間互相攻擊,則干預了君主用人去人的權柄。一句話,朋黨干擾了朝政,妨礙君權的充分發揮,所以他說:“朋黨之惡,可勝誅乎?”

(3)主張為政務實與反對沽名釣譽。

雍正在繼位一週年之際,告誡臣工說:“為治之道,要在務實,不尚虛名。朕纘承丕基,時刻以吏治兵民為念……”治理國家,是尚虛,還是務實?他的觀點非常鮮明,那就是務實,注意吏治、民生。他要求臣下“籌國是,濟蒼生”。學校教育要“實行”、“文風”兩者並重。他的尚實,就是要求君臣共同關心國家大計,去解決民生、吏治的實際問題。

要務實,必然反對沽名釣譽。雍正在元年正月分別給地方各級文武官員發佈上諭,說明他們的職責和對他們的要求,諭總督說:

朕觀古之純臣,載在史冊者,興利除弊,以實心,行實政,實至而名亦歸之,故曰:名者實之華。今之居官者,釣譽以為名,肥家以為實,而曰:“名實兼收”,不知所謂名實者果何謂也。

給按察使的諭旨又說到這個問題:

邇來士大夫好雲名實兼收,所謂名者官爵也,所謂實者貨財也。

他對官場中流行的名實兼收,非常不滿,一針見血地指明官員講的“實”是個人的“貨財”,是“肥家”,不是國計民生的“實”;官員講的“名”,是官爵,是釣譽,不是由於實心實政而應得的美名。他分清“名實兼收”的“名”和“實”,與為政務實以及由此而得名的“名”和“實”,是兩種名實觀,他反對不顧民生吏治的“名實兼收”和官員的沽名釣譽。

(4)捨“寬仁”從“嚴威”。

康熙為政尚寬仁,雍正要不要繼承它?他有自己的見解。是寬仁好,還是嚴猛好,他認為應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觀乎其時,審乎其事,當寬則寬,當嚴則嚴”。他說他繼位時的情形是:“人心玩愒已久,百弊叢生”,因此,“若不懲創,將來無所底止”。他具有實行嚴猛政治的思想,認為寬仁不合當時的社會情況,為此多次作過說明。他在雲貴總督鄂爾泰報告鎮沅土司叛亂的奏折上寫道:“且猛做去,寬之一字乃上天之恩,若容寬時得有可寬之日,乃爾我君臣之大福,天地神明之殊恩也。”鄂爾泰是他的寵臣,所以公開地告訴對方,他贊成嚴猛思想。他在雲南巡撫楊名時的奏折中批道:“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此誠聖人千古不易之名言也”。楊名時主張寬仁,雍正企圖以此說服他。雍正有時還講寬嚴結合。對湖廣總督楊宗仁說:“爾等封疆大臣於一切政治,但務寬嚴相濟,舒暢兵民之情。”講究寬仁的,絕不提嚴猛,因“寬仁”好聽,易得兵民官員擁護,講嚴猛,易被輿論譴責,雍正講寬嚴相濟,似不偏廢,意在用“寬”遮蓋“嚴”,實質是要嚴。

(5)主張“人治”。

雍正元年,御史湯之旭奏請劃一律例條款,頒示天下,雍正答覆說:所奏“未嘗不是,但天下事,有治人,無治法,得人辦理,則無不允協,不得其人,其間舞文弄法,正自不少。……雖條例劃一,弊終難免”。法令制度和制定、執行法令的人,兩者對於國家治亂的關係,雍正把人看成是重要的因素,而法制的作用則取決於從政的人的狀況,是次要的。他認為很好的法制也要守法的人來推行,若碰到壞人,反倒被他利用為“貪營巧取”的工具。他又認為法久弊生,故法不可恃,還要靠人把它改過來,才能免除弊病。至於法不完善並不要緊,只要有好人來執行,自然會“因時制宜”,加以補充調整,使之成為善法,所以他說“有治人,即有治法”。“有治人,無治法”,自從荀子提出來之後,歷來被統治者所信奉,雍正信之彌堅,他的“有治人即有治法”之說,越發明確地把法治從屬於人治,進一步說明人治的重要。

“人治”,做為雍正的政治思想的內涵,主要的是帝王的勵精圖治和在君主指導下的良好的官僚隊伍的從政。他說“治天下惟以用人為本,其餘皆支葉事耳”,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

雍正在即位之初,為寢宮養心殿西暖閣書寫了一副對聯,聯文是:“原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一人治天下”的思想,自然形成人治的觀念。本來,君主權力要多大有多大,法律是他制定的,法律如不完備,或同他的意志相抵牾,會更改它,或用令、式、格來補充它,他的話就是法令,就是施政方針,當然法治從屬於人治了,從屬於君主之治了。“以一人治天下”,這是雍正對他的君主至治的思想,也是君權至上的思想的高度概括。

雍正所篤信的人治觀念雖然為歷代君主所共有,但在他之前,思想家黃宗羲已經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觀點。黃宗羲猛烈抨擊了“有治人無治法”的傳統觀念,認為法制對國家的興衰比人重要,因此要求“治人”服從法制。毫無疑問,黃宗羲的觀點比雍正們先進,雍正在他之後還強調人治,從思想體繫上講當然是反動的。但是法制在古代社會不可能真正實現,政治的好壞往往視執政者狀況為轉移。雍正的“人治”,強調君主勵精圖治,重視官吏的任用得人,希望實現清明政治。從實踐的角度看,他的“人治”又有著某些合理內容。雍正為政務實的思想,重視解決國計民生的實際問題,比那些沽名釣譽而又貪婪的官僚、唯知剝民害民的執政者當然要好。雍正反對朋黨的觀點是帝王思想,然而朋黨在歷史上沒起多少好作用,常常同政治黑暗相聯繫,雍正為避免政治混亂,反對朋黨,無可非議。

雍正的政治思想如何評價,重要的是看這種思想形成的社會政策及其實踐效果。

本節為讀者提供的是雍正政治思想概貌,以便閱讀後面章節。為概述而採取評論式寫法,未能以所敘事情、言論發生的時間順序來進行,實為拙筆。下面的章節,就避免了這種表達法,尚祈讀者鑒宥。

  1. 《清聖祖實錄》卷245,五十年三月乙卯條。​

  2. 《清聖祖實錄》卷245,五十年三月庚寅條。​

  3. 《清聖祖實錄》卷275,五十六年十一月丙子條。​

  4. 《清聖祖實錄》卷266,五十四年十月壬辰條。​

  5. 《清聖祖實錄》卷268,五十四年十月壬辰條。​

  6.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72《戶部·田賦》。​

  7. 《康熙朝起居注》,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條。​

  8. 《清聖祖實錄》卷289,五十九年七月庚午條。​

  9. 《嘯亭雜錄》卷1《理足國帑》。​

  10. 《掌故叢編》第5輯《年羹堯奏折》。​

  11. 《清聖祖實錄》卷299,六十一年九月戊子條。​

  12. 《清聖祖實錄》卷266,五十四年十月辛丑條。​

  13. 朱軾:《朱文端公集》卷2《答白中丞書》。​

  14. 吳振棫:《養吉齋余錄》卷1。​

  15. 《李煦奏折》,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117頁。​

  16. 《清聖祖實錄》卷282,五十七年十二月戊戌條。​

  17. 張廷玉:《澄懷園主人自訂年譜》卷1。​

  18. 《李朝實錄·肅宗實錄》卷59,四十三年(康熙五十六年)四月乙酉條,第41冊,第464頁下—465頁上。​

  19. 《清聖祖實錄》卷277,五十七年二月庚寅條。​

  20. 《明史紀事本末》卷14《開國規模》。​

  21. 《雍正朝起居注》,四年十月初二日條。​

  22. 《雍正朝起居注》,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條。​

  23. 《上諭內閣》,元年正月二十七日諭。​

  24. 《上諭內閣》,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諭。​

  25. 《上諭內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諭。​

  26. 李紱:《穆堂別稿》卷18《漕行日記》。​

  27. 《雍正朝起居注》,二年七月十六日條。​

  28.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一月十七日條。​

  29. 《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二月初三日條。​

  30. 《朱批諭旨·范時繹奏折》,六年六月二十日折朱批。​

  31. 《清世宗實錄》卷6,元年四月丁卯條。​

  32. 《清世宗實錄》卷13,元年十一月丁酉條。​

  33. 《朱批諭旨·李紱奏折》,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折朱批。​

  34. 《清世宗實錄》卷3,元年正月辛巳條。​

  35. 《清世宗實錄》卷3,元年正月辛巳條。​

  36. 《清世宗實錄》卷3,元年正月辛巳條。​

  37. 《上諭內閣》,七年七月初五日諭。​

  38. 《上諭內閣》,七年五月初五日諭。​

  39. 《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五年五月初十日折朱批。​

  40. 《朱批諭旨·楊名時奏折》,二年九月初六日折朱批。​

  41. 《朱批諭旨·楊宗仁奏折》,三年四月初九日折朱批。​

  42. 《雍正朝起居注》,元年七月十八日條。​

  43. 《清世宗實錄》卷89,七年十二月癸卯條。​

  44. 《雍正朝起居注》,二年七月十六日條。​

  45. 《朱批諭旨·鄂爾泰奏折》,四年八月初六日折朱批。​

  46. 《朱批諭旨·朱綱奏折》,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折。《日下舊聞考》卷17作“惟以一人治天下,豈為天下奉一人”(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冊,第231頁)。​

《雍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