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改革賦役,整頓吏治

第一節 清查虧空,設立會考府

康熙後期,官吏貪污、錢糧短缺、國庫空虛的情況,雍正即位前就知道了。他說:“歷年戶部庫銀虧空數百萬兩,朕在藩邸,知之甚悉。”這是講的中央財政狀況,地方呢?他在即位之初就說:“近日道府州縣虧空錢糧者正復不少”。“藩庫錢糧虧空,近來或多至數十萬。”。雍正要想他的國家強盛,就不能不把整理財政、清查賦稅放在特別重要的地位。

雍正正式即位前,內閣官員草擬登極恩詔,按照慣例,開列了豁免官員虧空一條,雍正認為這樣做是助長貪官污吏僥倖心理,繼續侵佔錢糧,當即不准開載,表明他對官員貪婪不法的深惡痛絕的態度。不多日,即他掌權的一個月——十二月十三日,給戶部下達了全面清查錢糧的命令。他說各地虧空錢糧,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漁,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寬仁,未對贓官明正法典;所謂勒限追補,也不過虛應故事,虧欠依然如故。但庫藏因此空虛,一旦地方有事,急需開支,則關係非淺,因此決定清查:

各省督撫將所屬錢糧嚴行稽查,凡有虧空,無論已經參出及未經參出者,三年之內務期如數補足,毋得苛派民間,毋得借端遮飾,如限滿不完,定行從重治罪。三年補完之後,若再有虧空者,決不寬貸。

其虧空之項,除被上司勒索及因公挪移者,分別處分外,其實在侵欺入己者,確審具奏,即行正法。倘仍徇私容隱,或經朕訪聞得實,或被科道糾參,將督撫一併從重治罪。即如山東藩庫虧空至數十萬,雖以俸工補足為名,實不能不取之民間額外加派。山東如此,他省可知,以小民之膏血,為官府之補苴,地方安得不重困乎?既虧國帑,復累民生,大負皇考愛養元元之至意,此朕所斷斷不能姑容者。

雍正明確規定了在地方上清理錢糧的方針、政策和注意事項。一個月後,即元年(1723年)正月十四日,發出在中央設立會考府的上諭。他說錢糧奏銷中弊病很大,主要是看有無“部費”,若沒有,就是正當開支,計算也清楚,戶部也不准奏銷,而一有部費,即靡費百萬,亦准奏銷。當日大行皇帝也知道這種弊端,不過不欲深究,從寬處理,然而“朕今不能如皇考寬容”,此後一應錢糧奏銷事務,無論哪一部門,都由新設立的會考府清厘“出入之數”,都要由怡親王允祥、舅舅隆科多、大學士白潢、尚書朱軾會同辦理。雍正要求允祥嚴格推行他的清查政策,對允祥說:“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親自查出”。雍正一再表示他不寬容,決心從上到下、從內到外,把懲辦貪官、清理虧空的鬥爭迅速地、大規模地開展起來。

原來各部院動用錢糧,都是自行奏銷,會考府設立後,由它來稽核,就不能自行營私舞弊了。會考府成立不到三年,辦理部院錢糧奏銷事件550件,其中駁回改正的有96件,占所辦事件的17%。戶部庫銀,經允祥查出虧250萬兩,雍正責命戶部歷任堂官、司官及部吏賠償150萬兩,另100萬兩由戶部逐年彌補。清查中涉及貴族和高級官僚,也不寬貸。康熙第十二子履郡王允祹曾管過內務府事務,追索其虧空,他將家用器皿擺在大街上出賣,以便賠償。第十子敦郡王允䄉也有應賠銀兩,賠了數萬金,尚未全完,後查抄他的家產。內務府官員李英貴夥同張鼎鼐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就抄了他的家。因為厲行清補,人們責怪主持其事的允祥“過於苛刻”,“過於搜求”,雍正說這不是允祥的事,是他為“清弊竇”,飭令著追,自己承擔了責任。

在地方上的清查虧空,雍正元年普遍開展起來。雍正在盛京將軍唐保德等奏請拿審虧空錢糧官員奏折朱批:“諸多年來各官仰仗皇考仁慈,竊取國家錢糧,貪贓枉法,勒索百姓,已成常事,朕決意革此流弊。”清理地方虧空的態度異常鮮明和堅決。當年被革職查封家產的有湖廣佈政使張聖弼、糧儲道許大完、湖南按察使張安世、廣西按察使李繼謨、原直隸巡道宋師曾、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前江南糧道李玉堂。山西巡撫蘇克濟,自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起任職,六十年(1721年)丁憂去職,雍正元年六月潞州知府加璋告發他勒索各府州縣銀450萬兩,於是籍沒家財,以償虧空,並責令其家人趙七賠償20萬兩。原河道總督趙世顯剋扣治河工料,侵蝕錢糧,下刑部獄,家財充公。蘇州織造李煦虧空銀38萬兩,抄家賠補。雍正指斥李煦“不安分”,與光棍為伍,“謊用、虧空織造衙門銀亦不少,理應將李煦立即拿獲”。

贓官一被揭發,雍正為使他們退出贓銀,保證歸還國庫,主要是採取抄家籍沒的手段。元年八月,通政司右通政錢以塏提出追補辦法:“凡虧空官員題參時,一面嚴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員,封其家產追變,庶不致隱匿寄頓。”官衙與原籍同時抄檢,避免隱藏,一切家產估價變賣,就可以較多地完納應償虧空。這項建議被雍正採納了,大多數犯官的清償都照此進行。於是社會上流傳雍正“好抄人之家產”的說法,甚至人們打牌,把成牌稱作“抄家湖”,這固然表現了一部分人對雍正抄家的不滿,反之也表明用它作為對付贓官的手段是行之有效的。對人們的攻擊,雍正也作了辯解,說明抄家的必要:“若又聽其以貪婪橫取之貲財,肥身家以長子孫,則國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況犯法之人,原有籍沒家產之例,是以朕將奇貪極酷之吏,抄沒其家資,以備公事賞賚之用”。

與抄家同樣重要的手段是罷官,凡是貪官,一經被人告發,就革職離任,不許再像以往那樣留任以彌補虧空。元年二月,雍正諭吏部:“虧空錢糧各官,若革職留任催追,必致貽累百姓”,不可復留原任;若已清還完畢,尚可為官的,由大吏奏請。雍正看到,若允許留任清補,必然要以新的貪污補償舊項,所謂“不取於民,將從何出?”他嚴厲打擊貪官方針的實行,被罷官的很多。三年(1725年),湖南巡撫魏廷珍奏稱,該省官員“參劾已大半”,表示再查出舞弊,繼續糾參。十年(1732年),直隸總督李衛說,通省府廳州縣官,在任三年以上的寥寥無幾,官員的頻繁更換,原因之一是被撤職的人多。

既要保證虧欠歸還國庫,又不許贓官得好處,雍正還採取了許多措施:

命親戚幫助賠償。雍正說有的犯官把贓銀寄藏在宗族親友家,這些人也有平時分用贓物的,這時要幫他清償,所以往往抄沒這些人的家產。這樣被觸動的人多,株連太廣,不得人心,實行四年之後,把它停止了。

禁止代賠。過往追贓時,有以地方官和百姓代為清償的,雍正概不准行。元年五月,新任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由該省官員幫助前任總督趙弘燮清補虧欠,雍正說縱使州縣官有富裕,只可為地方興利,不可令為他人補漏。二年四月,雍正說令州縣代賠之事,弊病很多,可能是不肖紳衿與貪官勾結,利用題留復任,也可能是棍蠹借端科斂,因此不准通行。

挪移之罰,先於侵欺。挪移多是因公挪用,常常有不得已的情況;侵欺是貪污。兩種情況,都是虧空,性質有所不同,在處分上也大不一樣。一般的懲治,先抓貪污,後及挪移。官僚遂因之取巧,將侵欺報作挪移,避重就輕,希圖免罪。雍正對這種情弊瞭如指掌,他說貪婪的官員,“借挪移之名,以掩其侵欺之實,至於萬難掩飾,則以多者為挪移,少者為侵欺,為之脫其重罪,似此相習成風,以致劣員無所畏懼,平時任意侵欺,預料將來被參,亦不過以挪移結案,不致傷及性命,皆視國法為具文,而虧空因之日多矣”。為對付貪官的鑽空子,雍正改變成例,在挪移和侵欺兩項追賠中,不管哪個案子發在先頭,一律“將挪移輕罪之項令其先完,侵欺重罪之項令其後完,使捏飾挪移希避重罪之人無所施其伎倆”。他這種辦法,顯然把輕重倒置了,具有不合理的成分,但卻又含有合理因素,即對懲治貪官確有好處。他是不拘成規,想得出,做得出的人。這個辦法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行於一時,隨著打擊貪污取得成效,情況有了變化,就恢復舊日先完侵欺後完挪移的成法了。

對畏罪自殺官員加重處理。四年(1726年)廣東巡撫楊文乾奏參肇高羅道李濱虧空錢糧,李即自殺。閩浙總督高其倬、福建巡撫毛文銓參革興泉道陶范,還未審理,陶已自盡。雍正說:這是犯官“料必以官職家財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賴,留貲財為子孫之計”。為使他們的狡計落空,令督撫將犯官“嫡親子弟並家人等”嚴加審訊,“所有贓款著落追賠”。

使用這些辦法,清查了三年,取得一定效果。各省清償了一部分虧空,有的省做得比較徹底。如直隸總督李維鈞在二年八月報告,該省虧欠銀41萬兩,到本年六月已完20萬兩,下余21萬兩明年可以償清。河南等省也清查較好,下面即將講到。雍正並不滿足,他深知一些封疆大吏沒有很好地執行他的政策,即他們開始糾參屬員時很嚴厲,審結時從寬開脫,以使屬員懷恩感畏,所以到了三年清查期滿,事情未能完結。雍正下令展限三年,要求務必達到預期目的,他說:

凡各省虧空未經補完者,再限三年,寬至雍正七年,務須一一清楚,如屆期再不全完,定將該督撫從重治罪。如有實在不能依限之處,著該督撫奏聞請旨。

他的決心很大,搞不徹底,絕不罷休。

在整個清查過程中,有的督撫積極開展,有的由雍正派員前往審理,都反映了地方清查的進行情況。

二年(1724年),田文鏡就任河南布政使,旋升巡撫,他一到任,就著力清查虧空,當年四月初六日奏折表示:“臣不遺餘力檄委各府州互相覺察,設法嚴查,總期徹底澄清,不容纖毫短少”。

對犯有貪污罪的官員,毫不徇情,堅決題參革職審查。三年,參劾信陽州知州黃振國“狂悖貪劣,實出異常”。克山縣知縣傅之誠吞沒雍正元、二、三年耗羨銀1400多兩,田文鏡將他革職題參。到四年夏天,他共參奏屬員22人。經過田文鏡及其前任石文焯的努力,雍正二年就把欠在藩庫的虧空補清,欠在州縣的三四十萬兩也嚴催急補。到十年(1732年),河南布政司庫存耗羨銀七十多萬兩,表明河南絕對沒有虧空現象。雍正對田文鏡的雷厲風行很讚賞,說“田文鏡參官最多,鄂爾泰從不輕彈,然二人皆各有道”。對他的清查及各項政事非常滿意。田文鏡因此與推行改土歸流的鄂爾泰成為“模範督撫”。

四年(1726年),大規模清查江西錢糧。江西各府州縣倉谷虧空很多,巡撫裴

《雍正傳》